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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萌芽、刘升学:基于地租理论的农民扶贫工作改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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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4 08: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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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萌芽 刘升学(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经济学教授;南华大学副校长)

  一、地租的来源与去向解析
  对地租的来源以及去向是理解地租理论的核心。本文作者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杜能的农业区位理论中的地租公式以及经济租理论、马歇尔、韦伯的区位理论等等经济学理论,先建构一下自己对地租的来源与去向的思维框架。
  (一)地租是土地等固定在一个空间范围的经济资源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所应该获取的受益。
  这句话有如下几层意思。
  第一,地租是空间效益,空间效益就是某个特定空间因自然或人为力量给社会在节约资源、创造效用上的贡献。
  第二,地租是因空间资源的占有(所有或使用)者因对土地的贡献应该取得的收益;
所有者可以离开资源所在空而获得地租---如同固定资产投资者依赖对固定资产的产权获取股权收入一样,使用者必须在资源所在空间分享地租收益---如同租赁固定资产的人依赖使用固定资产才形成收益。
  (二)地租的来源是空间资源所产生的效益。
  空间资源就是特定空间上的自然土地及改良后的土地资源,其产生效益的方式就是地租的来源。下面列举一些例子:
  第一,人和货物的运输费用(含人的时间精力)的节约---如城郊比偏远地方更节约产品运费。马克思的级差地租1就是这样来的。
  第二,特定空间资源的较高产出率,如土壤的肥沃程度、矿石的品位差别、更好的运输便利(如天然港口、河道、铁路公路地铁交通飞机航运等枢纽地),土壤品质改良、航道的开掘---如巴拿马运河、苏伊士运河的修建,等等,类似马克思说的级差地租2。
  第三,集聚经济效益。这里讲的集聚经济效益是排除前面两个来源外的人财物空间集聚带来的其他好处,例如:人和人的近距离接触带来的知识外溢以及互相激发创新灵感,空间上接近带来的外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范围经济,还有其他协同效用、循环经济效用,等等。
  第四,规模报酬递增收益。资源在空间的集聚可能带来的规模报酬递增,这里的好处除了上述三方面的好处外,还特别包括知识的自组织自我成长规律带来的知识加速进步的好处---例如发明的商业化时间日趋缩短、基础科学理论转化为应用科学的周期日趋缩短、技术范式革新的时间间隔日趋缩短,就是知识的报酬递增的最好证明。
  第五,绝对地租是土地保护养护成本的补偿。刘萌芽在(2004)认为“在外部经济纳入价格的条件下绿色地租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绿色地租是外部负经济的价值反映”。绿色地租是绝对地租的基础。空间上的外部负经济如果实现成本内部化补偿就成为绝对地租。
  第六,其他。
  总之,地租的来源(生产)于与特定空间相联系的资源节约和再生或价值创造。而“地租的主要类型包括粗放的级差地租,集约经营的级差地租,垄断地租和绝对地租”。本文对不正当竞争导致(含钱权交易的寻租行为)的垄断地租视同不合理分配,对补偿创新所获取的暂时垄断优势带来的经济租纳入级差地租与绝对地租之内。
  不过,本文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负地租----即与特定空间相联系的外部负经济以及经济发展中的“必要牺牲”---例如创新必定破旧、破旧必有牺牲。
  (三)地租的去向可以是各种名目各种途径可以有形或无形。
  第一,地租的去向可以是“地租”,例如城市写字楼的租金,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出租收入,开发区里企业向开发区缴纳的年租,等等。
  第二,可以是各种“垄断”利润,这里的垄断不止行政审批的垄断---如地方政府对土地交易权的垄断、也包括企业间的“产业组织”垄断---如卡特尔,还包括社会资本带来的垄断---例如社会习俗形成的威望、“黑社会”的非法欺行霸市,等等。
  第三,可以是地方福利和“垄断性”企业的员工福利等,例如城市户口的特殊福利、电力部门员工的“高收入”,等等。
  第四,企业转嫁环境成本获得的好处;例如,外资企业在中国进行高污染低治理的生产,外资老板却在老家享受美好环境的好处。
  第五。其他。
  总之,地租的分配可以说各种去向都有可能。而负地租(外部负经济在空间上的表现)的分配其实就是吃了暗亏的代名词。
  二、影响地租分配的因素探讨
  与特定空间相联系的经济资源所产生的有形或无形的效益(节约的资源、创造的效用)是如何分配到各个本国自然人居民、法人居民、政府组织、外国人等的呢?一言概之,即:政治经济文化各种的制度中的分配机制。例如:
  第一,市场价格(含金融资产价格)。各种商品的价格显然是收入分配的渠道,价格形成的公平性就决定了空间效益的分配公平性。公平分配就是谁创造了空间收益、就应该归谁所有。这是初次分配。
  第二,政府的财政收支。政府的常规财政收入有国有财产收入、税收收入等,政府的常规性支出就是政府投资、政务的公共消费、转移支付等等。政府的收支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地租的分配。这是再分配。
  第三,其他力量的收支(本文存而不论)。例如国际组织(如“红十字会”)、社会力量。
  总之,初次分配再分配的机制都决定了地租的分配结果。分配机制的决定性因素是产权制度、公共决策制度等。
  三、地租的生产分配的不合理导致的村民贫困
  农民的贫困有很多原因,其中有劳动权利失败导致的贫困(如就业困难、就业权益缺乏保障等)。本文只探讨地租问题带来的贫困。
  第一,农产品定价问题带来的贫困。
  过去的工农产品剪刀差问题就不提了,过去为了积累工业化的原始资本不得以而为之。但是,过去的农产品生产与销售制度的遗留问题仍然存在。例如,粮食的收购仍然是垄断型大企业,广大农户甚至农企在粮食销售上与收购方是不对等的。按经济学边际效用决定商品价格的原理,那么,粮食的价格应该由边际效用相等的边际成本决定,而低于边际成本的粮食生产者应该获得级差地租,但是,粮食价格却只能补偿基本的生产成本(含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可能更低(农村土地撂荒就是证据),所以,农民大大减少了级差地租1的收入。虽然粮食补贴有所补偿,但是,这种补偿是远远不够的。同理,不对低价进口农产品进行按国内同类农产品边际成本进行关税加成定价,也是同样不合理的,是非农居民剥夺农民地租收入的又一原因。
  第二,土地产权不完整带来的问题。
  现在农村土地是三权分割---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农户只有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以后承租者拥有使用权,而集体所有权的体现就是: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让给没有本村户口的人且承包经营权有期限、期限到了土地要重新分配等等;此外,集体土地的征收环节村镇拥有很大的权利,农户权利缺乏。这种农村产权制度的设计最大的问题是农民缺乏进行水利建设、土质改良等长期投资的积极性(这个可以从农村农户的土地投资结构证明---基本就是种子农药化肥作业机械,作者从老家农村看到农户甚至连自家塘坝都不愿意投钱投力整修,有的地方塘坝淤塞了近三分之一),因而难以形成级差地租2,扼杀了级差地租2的生产动力。农民缺乏级差地租2的创投必然导致长期贫困。
  第三,农业区域分工发育不良。
  地租的一个重要来源产业集聚或集群发展或扎堆经济(地理经济),虽然我们现在注意到了要推行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等,但是,由于中国长期的自给自足经济导致农产品的商业化程度一直不高---远远滞后于工商业的商品化,而发达国家往往都是各地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发展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和产品的生产加工,而我国各省地市县的农业产业产品趋同指数估计远远高于发达国家(虽无数据证明,但也不乏见闻依据)。这样一来,区域分工发育不良、各地的比价优势和扎堆集聚经济带来的地租效益必定折损很大,这是农业农村贫困的又一原因。
  第四,报酬递增条件不全。
  根据新经济增长理论,一个特定空间如果能通过资本尤其是人力资本的投入(包括学习曲线)会带来报酬递增,但是,我国农村农业目前存在严重人力资本投入不足,具体表现就是农村优秀师资往城市流动(在农村已经是有目共睹了)、农村文凭学历高的农民外出务工比例大(据说农村劳力主要三八六一九九不对、妇女儿童老人部队)、农村孩子辍学率高、农村老人小病拖而大病死(包括自杀,本人做过一个某村民小组的调查---3年内死亡老人看得见的自杀率约四分之一多)的现象普遍,此外,农村目前一块地今年种粮、明年种菜、后年种烟叶或者挖塘搞养殖等的现象不少(这样一来,根本没法形成累计产量导致熟能生巧的学习曲线效应),于是,空间上报酬递增及学习曲线导致的地租增益严重不足。
  第五,基础设施投资带来的位置增益分配不公。
  基础设施投资带来的外部经济会产生级差地租增益,如果投资者是私人则应该获得这个增益、如果投资者是政府,则增益应该归纳税人(被征收地产的原所有者也应参与这个增益分配)。但是,这个投资于某地的空间增益往往出现搭便车者、从而对应出“受损者”,不符合谁出钱谁受益的公平规则。例如,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带来的地价上升:房地产开放商获取过多,政府拍卖“地王”的收入有流入到“贪腐”官吏私包或相关部门的“豪华办公设施”与“单位高福利”的情况,城中村的拆迁“暴发户”(据某“拆迁户”说,同地不同价的暗箱操作是存在的),等等。而受损的人往往是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原村里)中弱势成员(信息不对称、参与权失败等)。
  第六,地租在产业链内的分配不公。
  本来地租是与空间位置相联系的,但是,一切货币化的商品经济中,价值完全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中转移的,而产业链内的“内部定价”是地租转移的重要媒介。所以,产业链“内部定价”如果出现不公平,地租分配就一定会出现不公平分配的现象。例如,笔者曾经调查过烟草的种植初加工、收购以及烟厂的产业链收益分配,据烟农反映,如果烤烟(烟厂原料)为3元的价值,那么,烟叶种植收割再到考烟出炉大概只能拿到1元,地方村镇以及收购环节拿1元,烟厂要分到1元;而其中烟农的1元收入里包含了劳力成本、药肥成本以及土壤损伤成本等等,不仅拿不到土地的租金(含级差地租)、而且可能连劳动力的机会成本也有的拿不到(用农民的话说,没打工强),原因一是收购环节和烟厂的垄断、二是村镇权力的作用。这种现象应该不仅仅限于烟草种植初加工。
  第七,农村土地的绿色地租补偿机制不健全。
  马克思曾经讲过,绝对地租就是仅仅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取的对整个社会新增价值的再分配。很多学者都认为,这种再分配是不公平的“超经济剥削”,是封建余孽。但是,如前所述,绿色地租是绝对地租的基础、是土地养护监护劳动的报酬,因此,土地的所有权(无缺陷的)带来的地租(绝对地租)会激励土地所有者维护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从而促进土地成为可再生的资源,绝对地租在产权无缺陷的情况下应该达到土地环保补偿投资(如养护)及其相应劳动(如监护)的等额回报。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是让全体大众受益的,所以,价格中绝对地租成本由全社会承担是合理的。然而,目前的市场定价机制以及行政定价机制都没有充分体现“绿色地租”的足额补偿---例如、我熟悉的某地的河边的小造纸厂污染水源导致不远处(不足一公里)的千亩良田灌溉污染(10来年,现在已关闭),却没有给予种植业农民任何补充。在这个问题上,国际产业转移政策、地区招商引资政策等的实施也对基于绿色地租实现环境损害的补偿缺乏机制性的保障,同样导致了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地租损失。
  四、健全地租分配对农民实行体制性“扶贫”
  针对本文四部分的问题,我们提出一些消除地租问题带来的贫困的建议。
  第一,完善农产品边际成本定价机制。
  马克思经济学的地租理论认为,农产品的价格是生产价格(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加地租,他认为的地租来源于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固定资本---购买资本设备的资本/可变资本---购买劳动力的资本)较低从而劳动价值较高---虽然这个不符合发达国家现状和发展中国家的未来(农业是资本有机构成不低甚至更高的产业),但是,马克思的地农产品价格理论具有指导意义---因为农业是土地密集型产业、所以农产品的价格必然包括更高的地租成本因而看起似乎就是生产价格加地租。其实,严格说来,所有产品的生产只要有土地投入其价格就必然包涵地租成本。但是,只有在农业里土地是真正的生产要素(从生物化学视角看),在非农业里土地其实只有空间意义(即,在非农产品的生产中土地本身不参与非农产品的生物化学反应)。因此,从这个视角看,农产品的地租应该是土地的使用价值生产贡献的回报(基于这一点,非农产品生产者理论上只应获得级差地租1的好处)。如果把马克思的农产品定价理论立足于这个使用价值生产特点,那么,就很成立了。由于非农产品没有绿色地租成本,因此,按照市场的边际效用决定的边际成本价(最后一单位消费农产品的生产价格加其对应的最后土地投入的绝对地租)所决定的农产品价格就是农产品定价的基础。那么,如何确保农产品按这个价格销售呢?
  (1)对低收入居民发放农产品购买补贴(例如贫困家庭孩子伙食补贴、对低保家庭增加食品购买补贴等),增强农产品消费能力。以确保农产品价格反弹后不影底层百姓的温饱。
  (2)对进口农产品加征差价关税---凡到岸价格低于国内同一农产品价格的征收差额税,以用于上述补贴支出,最终实现农产品完全自给自足甚至具备出口能力(不用担心保护落后,只要国内市场有竞争、只要创新的收益归创新者,创新的动力压力自然会促进创新)。
  (3)成立农产品生产者协会以对抗收购和加工企业的“垄断力”,以提高农民的议价能力。农协还是克服基层行政力量乱作为的真正自我治理的制衡力量。
  (4)对农民(含农业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以及组织创新(如规模经营)带来的级差地租不征收收益税,以鼓励农民进行技术创新。对出租土地的农民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5)允许土地入股并按照土地质量(土地的生化效率)进行土地资产定价,政府根据土地质量提供地价影子价格作为定价入股的参考价(更可以请第三方的市场服务)。
总之,农产品因为具有保障民生的公益特性、且土地是生产力,所以,其定价机制应该是政府与市场的协同。
  第二,实现新的土地改革:
  延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百年不变、通过确权认证促进地权自由交易等;允许农民可以将土地直接进入市场,放开政府垄断土地供应一级市场的做法。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不能继续了,农村土地地租收益要回归土地所有者、经营者以及使用者以及土地改良投资者等等。地方政府放弃“土地财政”以后,大力精简政府机构、实现精高薪兵、简政强效。
  第三,发展土地保质、农民保权的第三方服务市场。
  大力发展为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第三方服务市场,以替代现有村干部和镇政府垄断集体土地交易的现有模式。大力发展替转让土地产权的农户对土地质量进行“年检”维护农民“绿色地租”权益的三方服务机构。鼓励发展为农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服务。如上一段所言,政府财政收紧以后,大力精简政府机构,将一些吃皇粮的事业编制---尤其是涉农口的单位要发展成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市场主体(否则,“行政权力”容易导致非专业人员占着技术编制“吃空饷”)。要逐步将村镇(乡)现有的土地收益管理以及农产品生产经营协调事务等民事治理(如治安管理)逐步分开,前者逐步移交农民按股份合作制模式管理的农协等真正自治的法人组织,后者主要承担非市场功能,按市场经济要求实现村镇政府职能转变。
  第四,通过城乡平等实现地租公平分配。
  前文讲过,如果存在各种机制和体制性问题,农民的地租收益可能流失在各种失衡现象上---尤其是各种城乡二元差别上。
  过去在工业化“起飞”阶段,我们不得不牺牲农民甚至农业进行工业化的资本积累,很难实现城乡同等待遇。但是,现在进入工业化后期(霍夫曼指数小于1了),农业的机械化程度已经比较的高了,农村劳动力转移早过了“刘易斯拐点”,如果再搞城乡差别待遇和隔离,只能损伤国之根本(无农不稳、民以食为天)。为此,(1)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扶贫、康养扶贫。正如总书记所言“国家教育经费要继续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基础教育倾斜、向职业教育倾斜”“要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工作,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2)还必须对城乡的公共服务实行平等对待,例如治安管理、公检法机关服务,打击假冒伪劣的工商服务以及政策信息的公开、决策程序的民主与科学,等等。(3)要在城镇企事业单位的用工中实行“同工同酬”,绝不能歧视农民工身份,在要素收入的初次分配中不能对城市户口“正式工”等搞“身份福利”。(4)实现城乡土地政策一致,去除地价城乡两张皮、双轨制。总之,无论要素定价还是社保制度等都要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同等市场待遇和同等公共福利待遇。
  此外,通过农民公益性民非社团组织或盈利性农民股份合作制等产业组织的创新,把地租形成的农民收入引入水利建设、农村环保治理等土地养护的绿色支出。政府要确保对土地质量造成破坏的采矿、工商企业收取的资源税、污染税费等要专款专用(单列出绿色预算体系)保证环境恢复支出(含对当地农民损害补偿)。
  第五,大力保护农业,谨防农业三产化导致的农业“空心化”。
  目前很多农村地区都在搞什么旅游开发、文旅项目、主题公园以及综合农庄等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经济的活跃。但是,带来的问题更多,一是种植业光“好看”而“有吃”“好吃”是不行的,二是耕地大面积改为水泥地、停车场以及市场设施、娱乐场所、景观场地等等,导致农业失去了根底;三是对旅游项目的开发没有预留土壤复耕、耕地复原、生态保全等保证金(理由就是未来绿色地租的现金流折现之和);等。因此,农业“空心化”不仅仅是农业实体经济的作物减产、而且导致农业土地再生资源的破坏。此外,农业三产化大多以农民彻底失去地权为代价,农民就业风险大(农业风险小于三产风险---这次疫情就基本让旅游区休克,而传统农业地区饭菜等吃食基本不愁),农业三产化让农民脱贫容易、返贫更容易。中国是14亿人口的大国,“米袋子”“菜篮子”必须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上---甚至还要对世界人民有所贡献,宁愿城镇中上收入阶层亏点钱也要充分激发农民(含农业企业家)发展农业的积极性。
  总之,对于农村贫困的解决首先要在土地要素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实现市场理性与公平理性的统一,因此,必须改善农产品生产流通的产权制度、组织制度以及相应的政府公共治理制度,从而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来促进农业农民农村的发展,首先解决因为初次分配不公带来的贫困问题。其实,80年代初的联产承包到户的地权改革以及后来的农产品自由贸易等价格体制改革一下子就解决了几亿农民的吃饭问题,这就是体制扶贫的最好历史见证。目前,因为科技进步、城市和工商业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等等新情况的累积效果,进一步凸显了传统体制遗留问题的弊端,现有“三农”经济政治模式已经很不适应新形势的新要求。因此,要从健全土地要素初次收入分配机制入手,进一步取得比上个世纪80年代初更大的体制性脱贫成效。
  五、基于地租理论改进当前农村扶贫措施
  我国的扶贫措施大致可以归纳为习近平总书记概括的“实施“五个一批”工程”,一是发展生产脱贫一批。二是易地搬迁脱贫一批。三是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四是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五是社会保障兜底一批。”为了进一步落实好总书记的扶贫战略思想。本文下面仅仅就直接与地组分配相关的前三项举措谈谈我们的思考。
  第一,产业扶贫要基于初次分配的公平(起点公平)、不是搞结果公平。
目前的低保政策以及一些针对性的困难户住房补贴等等主要属于结果公平,结果公平属于转移支付等再次分配,如果弄得不好(如因为基层工作漏洞乃至以权谋私而产生假冒贫困户)可能助长“等靠要”等懒惰习惯、且信息监控成本高(如每年的审计与摸底调研都很费力)。而如果土地要素、劳动力要素、资本要素等的市场价格能实现公平定价(如消除因城乡身份不同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预先减少很多初次分配中的人为不公导致的贫困,则一定大大提高扶贫效率。可见,起点公平是结果公平的前提条件,只有结果公平没有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是挫伤节省资源创造价值的生产积极性的竭泽而渔的绿林“平均主义”。因此,产业扶贫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即中央文件强调的市场要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力量。目前的一些产业扶贫项目本身带有拉郎配的情况,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往往对对口支援更注重当下的项目落地,从而出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问题“现在大部分地区产业扶贫措施比较重视短平快,考虑长期效益、稳定增收不够,很难做到长期有效。”因此,产业扶贫的首要保障是在农业农村首先要健全土地要素初次收入分配机制,让企业家获取农村土地改良带来的级差地租2从而促进企业家参与农村土地投资的积极性;毕竟农业是农村的主业与根基,如果企业家仅仅把土地当做纯空间性的使用要素---一则只能促进农村的非农产业发展、二则扼杀企业家进行土壤改良环境养护的积极性。我们不主张产业扶贫过于重视非农产业。
  第二,对异地搬迁和生态补偿要提高标准以保障农民地租权益的充分实现。
  异地搬迁对那些依靠当地产出很难脱贫的偏远荒僻的贫困农民确实是一种见效加快的脱贫举措,也是安置水库修建、退耕还林等公益建设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的补偿。但是,即使是偏远地方的贫困村组,其土地也是当地人祖祖辈辈守护开垦的,因此,异地搬迁的人对原土地应该保有其应有的地租权益。至于因公益事业(如用作生态保护区)而失去土地的村民还应该获取其未来地租收益和过去土地维护投入的补偿。但是,目前的补偿主要是依据现有的作物未来纯收入计算的,而作物价格本来就存在价格太低的情况(如前所述)。因此,对异地搬迁的农民的补偿一定要提高,其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弥补失地农民和祖辈们改良土壤产生的级差地租以及改做他用的土地给社会创造生态价值的绿色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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