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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策略] 胡彬彬等:中国村落的起源与早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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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2 09: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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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彬彬 邓昶(中南大学 湖南工业大学)

  中国村落是中国历史上家国一体构建的重要载体与历史起点,是中华民族及其文化的根与魂。它与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唇齿相依,是中华民族文明发展史的“实证”,更是中华文明渊源的“活证”。所以,对村落历史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是历史文化研究的重要方面,是揭示和深度认识中国文化源和流的重要关节问题,更是构建中国学术话语体系,提振中华民族文化自信,强化国家认同与民族凝聚力,振兴乡村文化的关键部分,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与文化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关于中国村落历史的问题,并未引起国内学术界足够的重视,20世纪上半叶以来的一些成果,都是由日本学者取得的,这是令人汗颜的。当然,这些成果却仅限于对汉魏晋唐时期“村”的兴起及基层社会组织的浅表性研究,甚至忽略了社会史、文化史和历史地理学层面的村落变迁。相比日本学者的热衷,国内学界过去是冷清的。直至近几年国家将传统村落列入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战略之后,这一现状才稍为得以改变。当前学术界从文化、社会、经济和建筑景观等方面展开了对“村落”或“乡土”的研究,但对村落历史这一基本问题极少涉足。因此,亟待展开全面、深入、系统地研究。
  一、发生学视阈下的村落起源
  在探讨村落起源问题之前,有必要厘清村落的概念与内涵。广义上的村落常常被理解为“乡村”“农村”,即指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广大聚居地域;狭义上就是乡人聚居聚落,属于自然村,有一定的边界特征。其实,村落就是古代先民由采集与渔猎的游弋生产生活方式,进化到农耕文明定居生产生活方式的重要标志;是各民族在历史演变中,由“聚族而居”这一基本族群聚居模式发展起来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单元;是中国农村广阔地域上和历史渐变中一种实际存在的、历史最为悠久的时空坐落。鉴于此,我们认为,村落作为人类生产、生活、居住和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一类场所,它至少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村落作为实际存在的聚落,它首先是物质实体空间,体现为明显的聚合性,具有一定的地域范围,是自然要素与人文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地域综合体,包括空间构成的房屋、道路、景观、设施、工具和土地等可视性内容;二是村落作为社会群体的活动单元,它也是非物质社会空间,体现为聚族群体性和血缘延续性的特质,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范围,是血缘关系、亲缘关系与地缘关系高度重合的社会单元,包括关系构成的组织、制度、语言、风俗、道德、宗教、经验和技术等不可见性内容。换言之,村落就是物质实体空间和非物质社会空间高度重叠的地域空间,它是农林渔牧业人群长期生活、聚居、繁衍的边界相对清楚的社会单元。
  作为自古就以农立国的中国,村落在我国有着悠长久远的发展历史,然而,作为一种聚落形态和社会单元,它的起源并不是直接伴随人类的起源而产生的,而明显是人类进化和人类文明起源时期的产物,至少其雏形是如此。从距今1500万年的云南开远森林古猿,到170万年前的元谋人,再到后来的蓝田人、北京人、丁村人,及至距今约3万年的北京“山顶洞人”,可以发现,人类是从灵长类古猿经过漫长的进化过程发展而来的,属于群居型动物,会制造和使用工具。这是体质上相对弱小的人类,在面对大自然中的凶猛动物和肉弱强食的自然法则,而得以生存的办法。正是这一进化过程,为我们提供了早期村落产生的两条线索:
  一方面,群居作为动物性本能在人类进化过程中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释放,特别是到了智人阶段,人类为了有效减少单个个体的生存难度,更是发展出了共同防御、共同发展的族群观念,因而基于血缘的聚众而居开始发生。只是,由于人类起源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完全过着采集和渔猎的经济生活,为了获取食物,往往需要频繁迁徙,因而并未形成长期的、固定的、规模化的居住点,物质实体空间不明显,居住方式主要是洞居、穴居和巢居。《易经·系辞下》云:“上古穴居而野处,后世圣人易之以宫室,上栋下宇,以待风雨”。《庄子·盗跖篇》中载:“古时禽兽多而人民少,民皆巢居而避之,昼拈稼粟,暮栖树上,故名已曰有巢氏之民”。考古发现的北京周口店人、金牛山人、马坝人、兴隆洞人和山顶洞人,以及辽宁、贵州、广州、湖北、江西等全国各地发现的穴居遗址,都说明洞居或穴居是人类最初的“家”。这个“家”虽然只解决了早期人类对生存的最低需求,但却使人类在长期的群居生活形成了基于血缘的聚族性特点。距今约3万年的山顶洞人便是最好的例子。考古发现,北京山顶洞的人类化石共有8个不同个体,其中5个是成年人,包括男女壮年和超过60岁的老人,1个是少年,1个是5岁的小孩,1个为婴儿,这显然是一个血缘聚居群。正是这一特点的出现,我们认为,聚族群体性和血缘延续性作为村落形成的一个基本要素,人类的群居行为便具有了发生学的意义。
  另一方面,由于生存的驱动,人类开始积极改造自己的生存环境,因而发展出大量与生产生活有关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包括工具、器皿、衣物、建筑和制作它们的经验、技术,以及语言、制度、道德和原始信仰等,由此,动物性聚众本能开始向社会性聚居意识转变,基于血缘的原初社会组织便应运而生。从石器的制造与改进、对火的利用和控制,再到衣服和装饰品的出现,及至陶器的发明和使用,都说明人类文化的产生是建立在生存需求和生活经验基础之上的。它产生于人类社会,又推动着社会的形成与发展,两者相互影响、互为结果。特别是伴随着丧葬制度、婚配制度的出现和改进,早期社会组织得以初步形成。前者体现了早期人类对自身价值的肯定,反映了社会的有序更迭。北京山顶洞等史前文化遗址所显示出的居室葬俗便可说明。后者一方面体现了社会秩序的逐步规范,另一方面也保障了社会的代际更迭,因为稳定婚配关系的建立可提供源源不断的新生力量。据推测,可能在100—25万年前人类开始排挤乱婚,血缘级别婚出现,并排斥不同辈分的杂婚,后来又发展出“外婚制”。正是这一持续改进的婚配制度,特别是“外婚制”的发展,降低了因血亲婚配导致的生育畸形和弱智现象的频繁出现,大大提高了人口的生育率和成活率。也正因如此,血缘家族不断分裂,产生新的血缘家族,进而形成氏族,原始群进入到了母系氏族公社时期。氏族组织的产生和出现使人类的群居行为具有了较为强烈的社会意义,地域空间上的居民点开始与作为社会单元的氏族组织重合,因此,具有村落内涵的聚落开始产生。
  特别是伴随着农业的出现和发展,人类开始从依赖大自然的采集、狩猎的掠夺性经济生产方式,过渡到以人工生产为主的农耕畜牧经济,具有迁移性的居民点开始固定下来,人类从“居无定所”的迁徙流动生活方式逐步走向定居生活。因为农业种植与采集渔猎不同,前者的对象是耕种在土地上的作物,必须长期照看,所以需要以定居为前提。正是这一改变,人类社会出现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农业从畜牧业和狩猎业中分离出来,初步解决了食物问题。据考古资料显示,中国的农业大致起源于距今1万年左右,广东英德县牛栏洞、江西万年县仙人洞、湖南道县玉蟾岩出土的稻谷遗存可为明证。由于农业的出现,以农业为主的群聚现象或固定居民点开始涌现。考古发现,在距今一万年前后,我国的广西白色盆地的右江两岸、重庆丰都长江沿岸、皖南水阳江沿岸、宁夏灵武水洞沟、河南西峡、河北泥河湾盆地,特别是湖南澧阳平原、陕西洛南盆地、河北泥河湾盆地等区域就存在明显的群聚现象。从地理位置来看,这些居民点普遍位于水源便利、土地肥沃、地势开阔和食物资源丰富之处,自然条件优越,既便于农业种植,又适宜居住。从牛栏洞、仙人洞和玉蟾岩等洞居形式,发展到上述群居现象特点的形成,充分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因农业生产的需要和扩大,人类已从深山洞穴走向平原盆地,开始了自己营造住所的历程,距今1万年前后的上山文化遗址中所发现的房屋遗迹可资说明;二是农业的发展,使人类的定居生活更加稳定,加之人口的增多,居民点便逐渐发展为初具规模的居民聚落。在很大程度上,尽管这仍属于一种基于共食关系的群居行为,但却开始形成以母系血缘结成的社会基层单位和经济基本单元。就此来论,距今一万年左右的这些群聚现象,从发生学来看,具备了村落的性质,应该属“前村落”形态,或者是村落的肇始期。
  二、农业兴起后村落的形成与发展
  严格说来,没有定居生活,就没有村落的产生,也便没有农业社会的发展,更没有后来的农耕文明。定居把人类固定在了土地之上,才有了农业的发展,反过来,农业的发展则稳定并扩大了定居生活,才有了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正是在这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中,早期村落得以形成和发展。这突出表现在旧石器时代晚期以来的固定居民点向聚落化、规模化、密集化发展,考古在全国各地发现的规模不等的新石器中晚期的各类聚落,便可说明这一点,尤其是农业相对发达的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的澧阳平原发现史前聚落就达400多处,其中大部分属于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的文化类型;浙江余杭所属良诸、安溪、长命、瓶窑四乡镇50公里范围内,经调查和发掘,分布着54处聚落遗址,考古界称之为“良渚文化遗址群”。黄河流域的河南淇水沿岸有一段,15个现代村落范围内,就发现11处新石器时代的村落遗址;甘肃渭河沿岸占地70公里范围内,发现有聚落遗址69处。这些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的聚落,不仅在规模上有数千,或数万,甚至数十万平方米不等,而且地域空间上的房屋聚合性极为明显。它们与早期固定居民点一样,基本上都位于河流沿岸肥沃的黄土台地或湖池附近,这表明:越是土地资源和水利资源丰富的地方,村落遗址就越密集。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在于农业作为早期人类赖以生存的产业,它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优质的地理资源这一物质基础之上。
  大量研究资料显示,农业起源以来,到公元前7500-前5000年的新石器时代中期得到了初步发展,并上升为社会经济的主要部门,占有主导地位。这一发展最显著的结果就是聚落带有了较为鲜明的农耕文化性质,不仅普遍建造了居住房屋,更体现为房屋群团且作有序排列。现有的考古发现,这一阶段较具典型的文化类型主要有: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的彭头山文化、皂市下层文化、跨湖桥文化,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的裴李岗文化、磁山文化和后李文化,北方地区的兴隆洼文化,等等,不一而足。判断早期聚落是否具有农耕性质,关键是看遗址中有没有丰富的农业遗存。考古资料显示,这些聚落遗址中的农耕痕迹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粮食作物遗存常见,南方是稻谷,北方是粟米,建有粮食窖藏;二是家畜家禽饲养普遍,发现有猪、狗、牛、羊和鸡等骨骼,配套有专门的圈养之处;三是成套的农业工具,包括耒、铲、锄、杵、镰刀、磨盘和磨棒等;四是聚落周边发现有古农田及灌溉遗迹。诸如此类,皆可以从稻作系统的代表性遗址,如长江流域的八十垱遗址、临澧胡家屋场遗址、跨湖桥文化遗址;粟作系统的代表性遗址,如黄河流域的舞阳贾湖遗址、新郑唐户遗址、章丘西河遗址,以及北方地区的赤峰兴隆洼遗址、白音长汗遗址等中窥见一斑。
  从聚落形态而言,上述这些聚落遗址由于所处位置的自然地理条件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如黄河流域因干燥少雨、冬季寒冷而多半地穴居式建筑,而长江流域则湿热多雨、蚊虫多而以地面建筑为主,不仅如此,聚落面积也普遍以前者大后者小为区别。据统计,长江流域的聚落5万平方米规模以上的聚落几乎没有,而黄河流域则较为常见。这除了自然地理条件的因素影响以外,可能主要与南北之间人口数量的多寡有一定关系。因为按照人口考古学的测算方法,包括遗址长度、遗址居住空间和遗址面积的大小等在内的聚落资料都是衡量人口数量的关键指标,并且一般是呈正比。(长)江(黄)河流域的聚落差异固然明显,但共性特点也同样突出:房屋成组布列,多为单间式房屋;大部分有濠沟;有了初步的功能分区,居住区、墓葬均呈分离趋势,聚合性、防御性、组织性特征渐趋鲜明。特别是内蒙古兴隆洼平行有序排列的8排房子,以及新郑唐户房址分4组布局的现象,充分显示出氏族组织下基于血缘关系的聚族群居性准则。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起源阶段的文化尽管会因地域环境不同有所差异,但却会因生存、生活这一基本诉求的相同性而表现出一定的同质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这一时期大概仍处于母系氏族社会,因为无论是居住区、还是墓葬区,均以群组现象为主,体现出较为强烈的共食、共享、共有的集体观念,墓葬结构和出土物规格均体现为一致性,未见有明显的社会分化现象。
  然而,从新石器时代中期的这些聚落遗址来看,其文化层都很薄,一般在1米左右,厚者也仅2米左右。彭头山遗址0.4-0.8米,八十垱遗址1.5米,临澧胡家屋场遗址0.75-0.9米,跨湖桥文化遗址1.24米,舞阳贾湖遗址1-1.5米,新郑唐户裴李岗遗址0.8-1.8米,章丘西河遗址1.1米-2.3米,赤峰兴隆洼遗址0.15-0.65米,白音长汗遗址0.2-0.65米。这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新石器早中期人口数量可能仍然较少,二是人类在这些聚落中的活动时间似乎并不长。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可能与这阶段农业发展的程度有密切关系。据农业史家研究,农业起源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史前农业处于刀耕火种的形态,后来随着生产工具包括石耒、石铲、石锄、石杵、镰刀等的出现和改进,及至种植作物的多元化,耕作方式才逐步由刀耕火种过渡到耙耕农业。这种耕作方式的转变固然反映了人类生产方式的进步,但本质上来说,其农业仍是迁移农业,属于撂荒耕作制的范畴,即当一个地区可耕土地都轮换耕作过后,短期内土地难以恢复,人们就要聚族迁移,重新开垦耕种土地。因为原始农业是一种掠夺性的粗犷式经营方式,缺乏人工养地的环节,所以往往在经过一段时期内的耕作之后,土地质量就会下降,相应地便不会有好的农作收成,只好抛荒,另寻耕地。这种农业生产方式也被成为“游耕”或“游农”,一致延续到夏商时期。
  正是这种耕作方式,所以早期人类的定居生活只是相对的。因此,尽管这阶段的聚落烙上了浓厚的农耕印迹,但聚落缺乏连续性,更体现为间歇性特征,即当聚落因土力衰竭而被废弃之后,会经历很长一段时间的停歇期,待土力恢复后,另一族群又迁居于此,它便又被重建了起来。考古发现的上述聚落遗址都体现了这一特点,部分聚落遗址不仅体现为好几层史前文化关系,有些还有商、周,甚至唐宋以降的文化痕迹。如章丘西河遗址除了后李文化以外,还包括龙山文化、唐宋元及清代文化遗存;唐户遗址则包含了裴李岗文化、仰韶文化、龙山文化、二里头文化及商、周遗存。这些聚落遗址虽然文化跨度大,表面上看具有连续性,但事实上是不同族群间歇性活动的表现,这就充分表明在“靠天吃饭,靠地穿衣”的农业生产阶段,特别是在史前人工和心智皆不足的情况下,自然地理条件作为农业发展的先决条件,影响甚至决定着早期村落的形成与发展。
  三、社会的分化与早期村落的变迁
  随着农业的发展,到新石器时代晚期,由于获取食物来源增多,人口数量大量增加。据人口考古学学者的推测,新石器时代中期的河南裴李岗文化时期,人口仅有110000人,到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河南仰韶文化时期,其早、中、晚期人口分别达到了249000人、942000人、1073000人。可见,从新石器时代中期到新石器时代晚期,人口处于成倍增长之势,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显然,农业的发展和食物的丰富有力地促进了人口的繁衍,这在生产力相对低下的史前时代,意味着生产力的增长。但是,由于史前时期耕种土地有限,并且长期处于粗犷的生产方式,所以当人口增长到一定程度,便会产生生产力过剩的问题,从而带来人口压力,进而导致食物不足等系列危机。面对人口膨胀的压力和食物不足的危机,生产力低下的史前社会,除努力提高耕种技术、溺杀新生人口以外,更多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开辟新的耕种土地来化解。正是这个过程,也带来了氏族组织的自然分裂、冲突和重组。由此伴随而来的则是聚落的快速衍生及其规模化、城郭化、群团化发展。这一现象,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的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北方地区的赵宝沟文化、红山文化,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河姆渡文化、大溪文化、屈家岭文化、良渚文化等文化类型的聚落考古中体现极为明显。据资料显示,仅河南洛阳盆地中东部约638平方公里,仰韶与龙山文化时期就分别拥有聚落遗址105处和95处,最大的聚落达到了66.5万平方米。在一地理条件优越的区域内,密集出现如此之多的聚落,应该是由于人口的分化和氏族的自然分裂而导致的。正如摩尔根所说,“当一个村落的人口过多时,就有一批移民迁往同一条河流的上游或下游处,着手另建村落。”他们“几个村落共沿一条河流而彼此邻近,其居民往往出自同源”。
  人口的迁移和村落的自然繁殖,既意味着文化的有序传播与发展,也促成了一定地理单元范围内,具有相似文化特征的文化类型的形成。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和北方地区等不同地域出现的各种史前文化类型便可说明。这是基于族源性和地缘性而形成的文化上的统一性。然而,从聚落形态来看,不只如此,事实上,在更大范围内,诸如长江、黄河流域,尽管因各种原因在聚落布局、建筑形式、生活生活工具等方面的差异越来越大,但在某些方面仍呈现一定的共同因素。一方面,村落建筑的群团性质突出,相比新石器时代中期,晚期更体现为统一的规划和严密的布局,居住区、墓葬区、手工作坊区和祭祀区等有明显的区划;黄河流域的有些村落还区分为不同房屋群,并以公共建筑为中心环绕布局,体现为较强的向心力,西安半坡遗址、临潼姜寨极为典型。类似的情况也出现于宝鸡北首岭、秦安大地湾遗址等仰韶文化聚落,以及大汶口文化的尉迟寺聚落。这说明我国新石器时代晚期的聚落社会,在文化性质上具有同一性,即均以氏族公社所有制为基础,基于血缘的社会关系仍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村落的防御性功能进一步加强,新石器时代中期以来出现的围沟、环濠到新石器时代晚期已十分普及,有些还发展为围墙,规模大一点的村落甚至两者皆有。它们的普及意味着村落的防御已经不仅仅囿于动物的威胁,更上升到了族群之间的冲突与战争。这一特点,除上述黄河流域的村落遗址体现明显以外,北方地区的敖汉西台聚落,长江流域的澧县城头山遗址、石首走马岭—屯子山遗址等都极为突出。其中,澧阳平原的城头山遗址由于同时发现有环濠、城墙和城门遗址,且距今6000余年,考古界甚至认为其已超越村落范畴,属于城池,为中国目前所见最早的古城址。长期以来,人们对城郭起源的判断,是基于环濠和城墙的出现,此说虽未言之凿凿,但却说明聚落在新石器时代末期已开始分化,出现了巨型聚落和普通聚落两类。
  聚落的分化在长江流域大致发生于大溪文化时期,到屈家岭文化、石家河文化、良渚文化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黄河流域则始于仰韶文化中晚期之后,到铜石并用的龙山文化时期(前2500至前2000年)完全形成。据统计,类似城头山这种城郭型聚落,仅屈家岭文化时期的长江中游就发现有17座之多,包括湖北的公安鸡鸣城、公安青河城、荆州阴湘城和澧县鸡叫城等。黄河流域地区则更为普遍,如仰韶文化中晚期的秦安大地湾遗址、邓州八里岗、郑州西山遗址、大河村遗址等,龙山文化时期则有河南的郾城郝家台、古城寨遗址、登封王城岗,以及山东的城子崖、丁公遗址等数十座。这些聚落不仅面积普遍在数万至数十万平方米之间不等,而且在功能布局和房屋结构上,也体现出较强的社会组织形态,组织性、控制性和排他性特点突出,俨然不是单纯的村落社会,应该属于城郭范畴。当然,对城郭的判断不能以聚落的大小来衡量,有些村落遗址在面积上可能大于城郭,但仍不能称之为城郭。因为中国早期的城郭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军事性,而村落体现很弱或是没有。尽管国家出现以后,有些城市是因政治、军事和经济等方面原因,而由行政或商贸力量建造和发展而来的,与村落没有直接关系,但这并不能否认最初的城市是孕育并起源于村落的。因为最初的城市在起源阶段,就最大限度地继承和发展了村落中所产生并形成的物质与非物质的文化形态,包括建筑、工具、组织、制度、道德秩序和精神信仰等。正如城市理论家刘易斯·芒福德所指出的:“城市的建筑构造和象征形式,很多都以原始形态早已出现在新石器时代的农业村庄中了”“房舍、圣祠、蓄水池、公共道路、集会场地——此时尚未形成专门化的集市——这一切最初都形成于村庄环境之中;各种发明和有机分化都从这里开始,后来才逐渐发展成为城市的复杂结构。……组织化的道德、政府、法律、正义,这类事物都起源于村庄社会的长老会议。”
  伴随村落与城郭两种形态分离的另一突出现象,是以城郭或巨型聚落为中心的区域聚落群的形成,体现为明显的地缘一体化特征。考古显示,城郭型聚落的周边范围往往密集分布着各类不同规模的普通村落,并且呈现出明显的依附状态。如长江中流的两湖盆地就形成了鸡叫城聚落群、城头山聚落群、阴湘城聚落群、屈家岭群落群、石家河聚落群等5个;下游的良渚文化聚落群以30余万平方米的莫角山聚落遗址为中心,周边分布着50余处聚落遗址。类似聚落群在黄河流域的各文化类型时期也同样常见。村落群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于:一是如前文所揭示的人口增长的压力,使村落发展不得不在空间上向周围扩散,先是增大规模,而当规模大到其依托的土地资源不足以满足相应人口的生存时,或是“耕作半径”已超越当时技术水平的极限,人们便开始另择区域新建定居点,氏族自然分裂,次生村落也随即派生。由于血缘和地缘上的关系,次生村落一般依附于母体村落。二是出于军事防御和协作的目的。由于史前人类社会的生存生活完全依赖于自然资源,所以对土地、河流、山林等资源的掌握与争夺便成为他们能否存续的物质前提。因此,当出现人均资源不足的情况时,往往通过扩大活动空间、争夺外部资源的方式来解决,于是部落战争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具有血缘和地缘关系的聚落之间相互协作和彼此支持,《诗经》中“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就体现了这点。正因如此,基于血缘和地缘的军事协作,不仅强化了聚落间的群团关系,而且在长期的协作过程逐渐形成了具有浓郁政治关系的地缘一体化。埃文思·普理查德在分析“努尔人”时就指出:“世系群的价值控制着父系亲属群体之间的仪式关系,而社区的价值则控制着生活在彼此分离的村落、部落分支及部落中的人们群体之间的政治关系”。
  上述这些共同因素的出现意味着长江、黄河流域的早期人类社会发生了显著变化,尤其是社会性质可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突出表现在建立于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原始共产主义的生存生活方式开始淡化或瓦解,贫富等级分化日趋激烈,母系氏族社会开始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型。因为除了聚落、聚落群均体现为一定的排他性以外,从墓葬布局、墓葬结构的区别对待,随葬器物的数量和质量差异,以及房屋结构朝小型化、双间甚至多间式的变化等来看,不仅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日趋增多,而且早期社会的私有观念和私有经济也开始产生并愈益突出,而这些恰恰都是父系氏族社会的表征。理论上说,私有制的产生导致了社会的分化,而社会的分化又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两者互为结果,相互促进。正是这种社会现实在村落和早期人类社会的日益发展,人类便开始了从蒙昧、野蛮逐步走向了文明社会的历史进程。
  四、国家的出现与村落的关系
  村落的分化及群团化不断发展的结果是城市的出现和地缘一体化的形成,而地缘一体化的持续巩固和扩大则导致了国家的产生。按照马克思观点,这一发展的趋势是私有制演化的产物,也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言:“随着分配上差异的出现,也出现了阶级差别。社会分为享特权的和被损害的、剥削的和被剥削的阶级,而同一氏族的各个公社自然形成的集团最初只是为了维护共同利益(例如在东方是灌溉)、为了抵御外敌而发展成的国家,从此,就具有了这样的目的:用暴力来维持统治阶级的生活条件和统治条件,以反对被统治阶级。”国家的实质是一个阶级统治另外一个阶级,因而它的出现意味着跨地域、跨血缘、跨部落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建立。国家要维系和巩固这种关系,其前提和基础是对土地和人口的全面掌控,因为二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收入,是“维持统治阶级的生活条件和统治条件”。《诗经》中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即为此意。正因如此,当国家出现之后,村落作为早期人类社会最基础的地域单元、生产生活单元和社会单元,它便开始具有了国家层面的意义。
  从考古发现和文献记载来看,我国大致在二里头文化以后,及至商、西周政权的建立,早期中国便开始以国家形式正式出现。先秦国家对于土地实行“井田制”,由奴隶和庶民耕种;战国以后改行“授田制”,由国家授予,但庶民只有使用权,不能买卖。对于人口则是国民化管理,在制度上努力将奴隶和庶民纳入城郭集中居住。秦统一六国后,更是通过设立郡县制,县下建立“乡里”制来加强控制。正是这一特点,先秦时期或是汉以前的历史时期被以宫崎市定为代表的日本学者认为是“都市国家”,三国以后才逐渐向被称作“村”的散村演变。国内的侯外庐先生在20世纪30年代也论述了殷周为城市国家的问题,并将中国“城市国家”的起源追溯到殷商晚期,指出古文字“邦”“封”同义,“城”“国”同义。当然,侯先生也并没有否认先秦以前就存在农业型的聚落,相反还认为我国在西周到春秋时期便发生了城市和农村的第一次分裂。也有不少学者认为“都市论”不可靠,至少是不全面的,认为先秦以前百姓完全居住于城郭的说法值得商榷。持这一说法的学者,日本有松本雅明、池田一雄,国内则以侯旭东为代表。造成这种分歧的关键,笔者以为固然与立论的出发点不同有关,但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村落内涵缺乏把握,尤其是“都市论者”往往只是将村落理解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国家制度联系起来,既忽视了它作为物质实体空间的内容,更忽略了它在聚族群体性和血缘延续性这一基础上,所形成的语言、风俗、道德、宗教、经验和技术等非物质性内容,因而当先秦文献中有关基层制度的记述语焉不详,或是体现为一种行政理想时,通常就自觉排除了国家制度之外可能还存在实际的生活单元或族群的可能;二是先秦文献中的有关记载,多为后人根据自我理解的追述,或者只是统治者为便于管理和控制国家而衍生出的一种制度,可能并非社会现实,而且由于对这类文献的理解通常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所以往往忽视了人类学、地理学在解读村落作为社会单元和地域单元方面的积极作用。
  基于上述几点,我们认为《周礼》中“体国经野,设官分职”的“国野之制”虽然非常完整,极为严密,在“国”设“六乡”,在“野”设“六遂”,然则也并不能说明村落就完全被纳入到国家的管制范畴,百姓也未必全部集中于城郭居住。因为作为一种国家组织制度,在统一规划的城郭之中,由于人口增长或减少具有不可预计性,尚且难以实现“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的六乡编排,更遑论在地理条件复杂、族群多样的“野”。“野”也不只是通常意义上城郭的周边地域,还包括那些尚未被统驭的蛮、夷、戎、狄和流邑之民等聚居的区域,所以要实现“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的“六遂”编排,显然不可能实现。特别是以井田制为土地分配的制度,在蛮夷之地,不仅难于适从,而且过于理想,乡野聚落与行政编制的统合是困难的。事实上,殷商甲骨文和铜器铭文显示,殷商国家以外尚存有不少未被统驭的方国或部落,如土方、危方、鬼方、微方、羌方、龙方、四邦方、兹方、刀方、大方、盂方、井方、二邦方等,他们都普遍分布在殷代国家周边。考古也发现,在商周时期中原王朝核心区域以外的广袤地带,特别是长江流域的成都平原、江汉地区、洞庭湖水系区、鄱阳湖水系区等普遍存在着乡野聚落。
  到了春秋战国以后,由于诸侯争霸、列国称雄,相对稳定的国家形式遭到破坏,特别是伴随着奴隶起义、平民暴动和新兴地主阶层的兴起,国民的生产积极性不高,户口逃逸的情况常见,建立在“国野制”基础上的社会形态基本瓦解。所以,为了维系和发展国家的经济利益,战国时期的各国不同程度地兴起变法运动,普遍推行郡县,改“井田”为“授田”,大力发展社会经济。正是由于基层组织的相对宽松,以及土地所有制的变化,还出现了“私田”,私田属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可以用于租赁,因而一些逃逸的人口除了在野外自行开辟耕地以外,往往通过租赁私田耕种而转为佃农。这部分人往往只需向地主付租,而无需承担国家徭役,所以国家对此是严加监管的。云梦秦简《魏户律》记战国晚期魏国的律令云:二十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居野壄(野),人人孤寡,缴入妇女,非邦之故也”。这段话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除了蛮夷聚落之外,城郭外还存在乡野聚落,并且不受制于国家;二是国家对这类由“流邑之民”而形成的乡野聚落是反对的,因为这是“非邦之故”。至于为何是“非邦之故”,除了《魏户律》中提到的“人人孤寡,缴入妇女”的理由外,恐怕主要是《管子·轻重乙》中提到的“强耕而自以为落,其民,寡人不得籍斗升”的说法。大意是由于耕作而自发形成的聚落,统治者是难以征收其赋税的。正因如此,在管理手段落后、信息蔽塞的早期社会,统治者将百姓集中城居,进行统一管理显然是最佳方式。何休注《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极具说服力,其云:“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时,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莫不持樵者不得入。五谷毕入,民皆居宅。”徐彦的疏指出:“古者邑居,秋冬之时入保城郭,春夏之时出居田野。”
  这段注疏作为后人的追述,虽不能证明集中城居就是先秦时期的普遍形式,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居的几个现象:一是民居于城郭,耕种则在城郭附近;二是有专人管理,进出时间是受限的。翻检文献资料,我们发现,可能由于田地超越了城居的耕作半径,所以为便于农事而派生出了一种所谓的“庐”,即在近田处建造的临时性房屋。《诗经·小雅·信南山》云:“中田有庐,疆埸有瓜。”东汉郑玄笺:“中田,田中也,农人作庐焉以便其田事。”唐孔颖达疏:“古者宅在都邑,田于外野。农时则出而就田,须有庐舍,故言中田,谓农入于田中作庐以便其田事。”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庐”后来发展成了村落,但理论上具有这种可能。我们在湖南江永勾蓝瑶考察时就发现了类似形式、功能的“牛庄屋”,它是旧时居于深山的瑶民便于农业生产而于平地近田处建起的临时住所,一到开春,瑶民便长住其中,久而久之,就干脆移居平地,形成了村落。由近推远的论证方式虽然不能直证,但也有一定的说服力。因为无论早期人类,还是现代人类,他们在求生、求存、求便,乃至趋利避害等的行为和心理上的期盼是相同的,是不会因时代变迁而发生很大改变的。《史记》中也有关于“一年而所居成聚(正义注曰:“聚,在喻反,谓村落也”),二年成邑,三年成都”的说法,虽未必言之凿凿,但结合牛庄屋这一活证,却具有了说明“庐”可发展为村落的佐证价值。
  可以肯定,无论是蛮夷聚落,还是因流邑之民形成的乡野聚落,抑或是为便于农事而出现的“庐”,都使我们有理由认为早期中国以国家形式的出现,并不意味着自然聚落的消失或被取而代之,相反则呈现出散村化的倾向。可以肯定,国家和民族视野下,村落不仅得以继续发展,而且作为最为基本的生活单元和社会单元,它以其聚族群体性和血缘延续性的特质,在增强民族的内聚性与心理认同,避免民族文化的失忆,甚至是中华文化的分割、封闭和中断,维系和巩固国家的稳定、繁荣与发展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历史作用。
  余论
  本文的核心是试图梳理出早期中国村落发展的历史性脉络及其变迁背后的显性逻辑与隐性逻辑。大致说来,从早期村落的起源与变迁中至少可以得出如下几个认识:
  第一,村落的起源与农业的兴起密切相关,尽管农业的出现并不是村落产生的惟一条件,但人类从“居无定所”的迁徙流动生活方式逐步走向定居生活,由早期的穴居、巢居,发展到固定居民点,再到村落的产生和村落群的形成,及至城邑和国家的出现,都无不打上了浓厚的农耕烙印。从村落的产生到国家的形成,不仅意味着中华大地从分散走向统一,而且也是早期人类社会从血缘到地缘再到文明的重组与整合。作为农业发达的长江、黄河流域,乃至北方地区,其早期村落的发展显示,中华文化的起源是多源头的,作为农业发展的先决条件,自然地理条件影响甚至决定着早期村落及其文化的生成与发展。村落在起源阶段尽管因地域环境的不同而存在地域性、族群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但由于早期人类在生存驱动上的相同性,因而村落也呈现出一定的统一性。可以肯定,我国早期村落具有集统一性与多样性于一体的性质。这一性质还显示,村落的变迁除了受土地有限、人口过剩等因素的制约与刺激以外,也与族群、信仰、道德、语言、风俗和地理等因素的变化密切相关。
  第二,村落作为我国人类社会进入农耕文明的重要标志,它是农林渔牧业人群长期生产、生活、聚居、繁衍和进行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场所,是相对稳定、清楚的社会单元。它在承载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方面具有本源性和传承性的特点。特别是村落中所产生并形成的包括建筑、工具、技术、组织、制度、道德和信仰等在内的物质与非物质的文化形态,虽是农耕文明的产物,但却被最初的城市得以最大限度地继承和发展,成为了城市及其文化的源头。尽管国家出现后,部分城市的产生是因各种原因而直接建造或发展起来的,但仍不可否认的是,城市文化的源头是来自于村落起源阶段所积淀的文化传统。尽管伴随着早期社会中城乡分野趋势的愈来愈明显,逐渐形成了城乡两种文化类型和两种经济形态,社会的贫富和地位的分化日趋突出,但在自古以农立国的中国古代社会,特别是生产力相对底下的早期社会,村落的意义与价值不仅是一个社会单元和生活单元,更是哺乳城市、服务国家的一个生产单位和基层组织单元,在推进城郭发展、维系国家稳定和繁荣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村落作为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聚落,它有自身的范围与活动空间,具有聚族群体性和血缘延续性的文化特质,呈现为封闭性、保守性和地域性等特点,是有形的地域性物质实体空间与血缘性、地缘性乃至亲缘性非物质社会空间的高度重合。因此,讨论村落的起源及其演化的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村落的物质实体空间,更要顾及村落的非物质社会空间,尤其要挖掘村落所承载的中华民族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历史文化信息,及其所映射的家国一体的社会与文化内涵。村落的起源与早期发展表明:不仅早期人类社会经历了从原始群到氏族社会,再到部落、部落联盟,及至民族和国家形成的过程,而且中华民族最初的文化传统是形成并发展于村落的,它是中国民族文化的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隐含着丰富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等深层次的历史信息与内涵。
  当然,村落作为一个实际存在的生产生活的聚落空间和相对稳定的社会单元,在进入国家形式后,它的生存与发展虽然也受到了来自国家的严密管控,但也正因如此,使它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成为了见证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活证与实证。诸如此类,我们将作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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