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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关于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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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 20: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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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粮粮〔202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继续实行并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自2020年起对最低收购价稻谷限定收购总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定收购总量

根据近几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数量,限定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总量为5000万吨(籼稻2000万吨、粳稻3000万吨)。

二、具体操作方式

(一)分批下达。限定收购总量分两批次下达,第一批数量为4500万吨(籼稻1800万吨、粳稻2700万吨),不分配到省;第二批数量为500万吨(籼稻200万吨、粳稻300万吨),视收购需要具体分配到省。

如籼稻、粳稻各自的最低收购价全国收购量达到第一批数量的90%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应会同省级粮食等部门单位及时提出本省该品种第二批收购的计划数量建议。中储粮集团公司根据当年稻谷产量、收购量、农户余粮和市场价格等情况统筹平衡各省数量后,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各省第二批收购数量。在第一批收购完成后,有关省份按照批准的第二批数量继续开展收购。当收购量达到本省批准数量时,立即停止该省最低收购价收购且不再启动。

(二)动态监测。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后,中储粮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加强统计监测,每五日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收购进度;启动第二批收购后,中储粮集团公司要按日报送收购进度。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最低收购价全国收购总量。省级粮食等有关部门要结合稻谷商品量和农户余粮情况,及时开展调研调度,全面掌握收粮进度。

三、有关要求

(一)认真落实限量收购政策。中储粮集团公司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要严格执行限定收购总量的收购政策,不得超量收购。财政资金支持限于最低收购价政策下的最高收购总量内。

(二)加强市场监管。各地要认真落实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精神,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粮食收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促进“优粮优价”。各地要积极鼓励农企对接,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对生产的反馈引导作用,促进种植结构调整优化,增加绿色优质安全产品供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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