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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长云: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四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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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5 09: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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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长云(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迅速发展,成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带动小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也为发展服务型农业规模经营提供了重要路径。2017年8月《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明确“农业生产托管是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完成或协助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是服务型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要“把发展农业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带动普通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加大支持推进力度”。同年9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经办[2017]19号)发布。2019年8月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强调“进一步聚焦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对我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研究也在迅速升温,一些基于实践而又能有效指导实践的研究成果脱颖而出。但就总体而言,我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研究仍然亟待深化,在理论、政策把握和部分重要关系的处理上仍然存在一些误区。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自主探索的前提下,廓清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重要关系,对于科学认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形成机制和演变逻辑,有效把握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重点、导向和政策选择,具有重要意义。
  一、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与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关系
  (一)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及其政策重点
生产性服务是被其他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过程用作中间投入的服务。生产性服务业是提供生产性服务的企业或机构的集合体,主要通过市场化、外部化、独立化方式为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过程提供作为中间投入的服务。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与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内容上大致相同,只是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姜长云,2016)。只要面向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环节提供了作为中间投入的服务,而且这种服务呈现市场化、外部化、独立化形态,都属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按照冀名峰、李琳(2019)的解释,“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实际上就是直接替或帮农民“下地干活”的意思,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指“下地干活”的那部分社会化服务。如村里的农药店属于社会化服务,但不一定是生产性服务;如果既卖农药,又帮农民进行病虫害防控,即“下地干活了”,就叫农业生产性服务。他们二位在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长期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宏观管理工作,持有这种主张,可能更多地同农业农村部的职能定位有关,因为如果不能替或帮农民“下地干活”,比如他们例举的乡村农药店如果不帮农民进行病虫害防治,可能就不属于农业农村部职责范围的重点支持对象了。况且,重点支持能够帮助农民“下地干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更好地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也应将其作为重点。
  (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及其外延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面向农业产中环节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单纯面向农业产前或产后环节的生产性服务业,如农资经销、农产品销售或储藏保鲜服务业,不属于农业产中环节,更没有替或帮农民“下地干活”,不属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
  面向产中环节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也不全是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如县乡农技部门向农户提供的一般科技服务,农业服务公司按通常的市场交易方式,分散、零碎地对农户提供市场化农机服务,由于在农户和服务公司之间不存在服务委托关系,只是一般的服务买卖关系,也不宜作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支持对象。
  有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不属于农业产中环节,但与农业产中环节联系密切,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通过卓有成效的组织协调,将其同产中环节的生产性服务组合集成起来,形成以产中环节为核心的服务“成套”供给,也应归入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支持范围。冀名峰、李琳(2019)认为,这实际上是农业产前或产后环节同产中环节融合了,如农资销售属于农业产前服务,但带药防控则属于产前、产中环节的融合。有些农业服务组织将农资供应服务或农产品销售、储藏保鲜服务同农业产中的耕、种、防、收服务结合起来,应该归入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引导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服务外包的重要方式,也是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为化解大国小农背景下农业质量、效益、竞争力低的困境提供了有效方式。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要居于农业产中环节,而产中环节正是小农户活动最为集中的领域;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更容易产生“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效果,更应是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鉴于在大国小农背景下,相对于通过推进土地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的农业土地规模经营,通过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实现农业服务规模经营是更为重要的路径(姜长云,2016);而农业生产托管是推进农业服务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今后应调整农业规模经营政策的支持方向,重点向农业服务规模经营倾斜;应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业扶持政策的规模经营指向,将社会化服务规模经营作为政策激励的重点取向(冀名峰、李琳,2020);我们认为应加强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并适度向支持服务规模经营聚焦。
  (三)统筹推进增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系统功能与突出托管服务支持重点
  作为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个有机整体(张红宇,2019),注意其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才能更好地增强其系统功能,激发提升其对农业延伸产业链、打造供应链、提升价值链的整体价值。如农业会展服务、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服务、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但对拓展提升农产品市场、培育农产品品牌、增强农业创新驱动能力,具有重要的引领支撑作用。即便在农业产中环节,部分非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如常规的农业物流或融资保险服务,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发展仍有重要的支撑或助推作用。又如某某农化网、农产品冷链物流或产销衔接服务,在本质上属于农业生产性服务,但不直接帮农户“下地干活”,不是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但是,促进这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优化组合和协调互动,有利于完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产业生态,应促进其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互动协调、共生共融发展。
可见,尽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对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直接带动效应显著,应该作为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但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应该把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与支持发展非托管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结合起来。当然,支持发展非托管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方式上与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应该有别。比如支持涉农平台型企业,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公共服务适度倾斜。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应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为重点,但也不宜搞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一统江湖”。否则,顾此失彼,容易事倍功半。
  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与农业土地托管的关系
  近年来,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蓬勃发展。到2018年底,全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已达13.84亿亩,较上年增长52.7%;耕、种、防、收环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分别已达4.08亿亩、3.18亿亩、2.72亿亩和3.86亿亩,分别占托管服务总面积的29.5%、23.0%、19.6%和27.9%;而在耕、种、防、收环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中,农户接受服务的面积分别占71.7%、71.9%、59.9%和71.4%;服务组织达到37.00万个,服务对象达到4633.06万户,其中接受服务的农户达到4191.48万户。许多地方的“田保姆”,正在为破解农业“谁来种地”“如何种地”难题提供新思路。有些地方的为农服务中心,农户只需到其网站下单即可接受植保、农机等服务。以植保服务为例,与之前农户自己打药相比,不仅节本增效增产增收,还可以省工省药,规避了农户自己打药对人体的危害。
  (一)农业生产托管及其本质
  农业生产托管在本质上是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外包,即将农业机耕、机收等作业或全程作业托管给服务组织承担。在这种托管方式下,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下同)保留土地或农业经营权,但通过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帮助农户解决了自身干不了、干不好、干得不经济合理的问题,农户仍是独立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如山东临淄区已形成集“耕种管收”各环节于一体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模式,实现了服务对象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小农户的延伸,服务领域由农机作业服务向农业全产业链拓展,带动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环节各类服务组织的成长。该区推进耕种管收托管服务模式,坚持以家庭承包制不变、农民土地使用权不变、农民经营主体不变、农民受益主体不变为前提,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即便是农业生产全程托管,也是将覆盖全程的主要农业生产作业环节外包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农户并未将农业经营权拱手让与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农户仍要负责日常的农业田间管理和农业经营组织。
  (二)农业生产托管与农业土地托管的本质差异:帮助农户还是代替农户
  在现有文献和各地政策使用中,农业土地托管是一个界定得比较混乱的词。有的文献所称的土地托管实际上就是农业生产托管。但是综合现有研究,我们认为规范的农业土地托管,应该是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下同)将农用土地经营权作为资产委托给农业服务组织从事经营管理,并在一定期限内放弃农业或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如部分地区通过村领办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方式,将小农户的土地集中连片,再统一委托给服务组织完成作业服务甚至整个农业经营。有些地方在区域性的农业生产全程托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将农户土地经营权集中起来委托给农业服务公司,待农产品收获后农业服务公司按标准返还给农户每亩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实物,有的还按高于市价的一定比例回购,借此实现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向农业土地托管服务的转变。虽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和农业土地托管服务均可称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但土地托管服务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本质不同。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与农业土地托管服务并存共生、竞争发展,应是农业生产服务业发展的常态。
  在农业土地托管方式下,农户将土地托管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后,在一定期限内,农户退出了农业生产经营,不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参与者,充其量只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利益分享者;农户只是在一定期限内让渡土地经营权后,获得租金或“租金+分红”收入;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接受土地托管后,在对应土地上进行种植决策和机耕、机收、植保等服务,发挥的不是农业服务主体、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这与其在流转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经营并无太大差别。从事农业土地托管服务的农业服务组织实际上不是在“帮助农民”,而是在“代替农民”,农户无权干预相关土地上的农业经营管理。从严格意义上说,在农业土地托管中,不存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问题。有的地方宣传那种“你外出安心务工,我为你耕种作收”“你在外挣钱当老板,我在这为你管家守地田”的服务模式,虽然具体情况可能有所差别,不能笼统地将其排除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之外;但笔者认为在多数情况下这只能属于土地托管,不属于农业生产托管。
  (三)防止混淆农业生产托管与土地托管形成决策失误
  可见,不宜将农业服务组织开展的农业土地托管服务纳入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范畴。否则容易陷入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贪大求洋”的误区。混淆农业生产托管和农业土地托管,容易形成政策误导和执行偏差。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托管属于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重要方式,但连片成规模的土地托管则是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二者对农村就业、社会稳定、生态保护、文化传承乃至粮食安全的影响往往有明显不同(姜长云,2020)。大多数农业生产托管,特别是在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作业托管给服务组织承担时,坚持了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只有部分农业生产托管例外。如这种农业生产托管发生在涉农企业与服务组织之间,特别是农业企业把从农户那里流转或通过“四荒地”开发获得的土地上的部分农业作业委托给服务组织承担,这就不存在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而是以公司经营农业为基础。但较为规范的农业土地托管,一定以作为托管者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弃农业经营权为前提,一定不存在坚持农户家庭经营的问题,除非接受土地托管的服务组织是农户家庭。简单地说,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托管一定是坚持了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面向小农户的农业土地托管至少在一定期限内放弃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
  速水佑次郎、神门久善(2003,第263~264页)在《农业经济论(新版)》中讨论的日本农作业承包,即小规模兼业或高龄农户将耕耘、收获等部分农作业委托给农业机械设备齐全的专业农户,也是农业生产托管。他们认为,这对提高专业农户的农机使用率作用明显,“久而久之就有可能转为全面承包。如果这种关系能固定下来,就扩大经营规模而言,其效果与租入农地基本一样”。此处的农作业全面承包,类似于我国的农业生产全程托管。在日本还有农作业集体承包,即“村落内几十家农户共同提供土地,其中一部分人承包所有的农作业,分配成果时先从产值中扣除包括实际作业者工资在内的生产费用,剩余部分按土地面积平均分配的一种集体经营方式”。由于农业仍然维持整个村落的集体经营,那么这种农作业集体承包也属农业生产全程托管。如果取消了村落集体经营,整个村落把这些土地的经营权委托给承包所有农作业的服务组织,实际上相当于农业土地托管。只是速水佑次郎、神门久善(2003,第263~264页)没有展开讨论而已。但是,他们强调无论是作业承包还是经营承包,“一旦农地提供者与作业承担者之间的关系固定下来,为了更好地发挥作业承担者的企业家经营能力,应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其经营责任与风险,并赋予相应的报酬”,这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和地租负担能力,激发企业家才能。这值得我国借鉴。
  案例1  某农业服务公司开展托管服务的主要方式有订单式全程托管服务、菜单式生产托管服务、合作式平台托管服务。在订单式全程托管服务中,外出打工农户将土地委托给服务公司全权管理,实行从种到收全过程服务;公司通过组建农机、植保等服务队,开展配方施肥、农机和飞防施药等服务。在菜单式生产托管服务中,针对留守的老弱农民无力从事的农业作业环节提供服务“菜单”,农业服务公司开展农资配送、农机作业、农技服务等农业生产部分环节的托管服务,农户可自由选择服务“菜单”。在合作式平台托管服务中,公司搭建农机服务平台,农民把自有农机委托给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借此获得租赁收益并解决闲置农机存放问题。公司可统一调配自有及各户的农机设备,统一调度机手,共同服务于订单托管。农业服务公司根据同粮食加工企业签订的订单,引导种植大户组织生产,并优选专用品种进行订单种植,按照不同品种的生产要求统一订单供应,统一种植流程,统一服务方案,并构建了订单供种、精准种植,土壤监测、配方施肥,统防统治、减药降残,科学收获、减少污染,保粮质量、加价回收等五环服务模式,取得了良好成效。
  在案例1的3种托管方式中,只有菜单式生产托管服务属于纯粹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直接关系到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合作式平台托管服务并非真正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因为它不属于农业作业服务,充其量只是农户把农机作为资产托管出去,即农机托管,并借此形成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的农机作业等服务能力,但这与对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机作业服务不是一回事。在订单式全程托管服务中,如果外出打工的农户将土地委托给服务公司全权管理,自己只是当农业的“甩手掌柜”,实际上只是农业土地托管,不存在农户经营农业的问题,农业服务公司严格地说也不是帮助农户而是代替农户经营农业,不是真正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因此,在案例1中的合作式平台托管服务和订单式全程托管服务,都不具有帮农户开展农业生产作业服务的性质,不属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支持合作式平台托管服务并非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开展服务活动,但有利于形成服务组织的农机服务能力,从这一角度将其纳入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支持范围也有一定道理。但支持本案例中的订单式全程托管服务,尽管帮助服务公司扩大了服务需求,但此处服务公司的作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本质差别。当然,在许多地方的农业生产全程托管服务中,农户作为服务对象,保留了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则仍属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如在山西长治的农业生产托管中,买什么种子、种什么品种都由农户说了算,从种到收交给合作社管理,秋后粮食归农户。
  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本土化区域化与全国化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加快发展,许多地方农业托管服务网络逐步形成。有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领军企业,成为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建设的“排头兵”和“领头雁”。日益增多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企业把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建设,作为其在农业生产性服务市场推进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由此形成的一个问题是,当前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建设托管服务网络的重点,是应该放在全国性网络,还是区域性网络上?我们认为,基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鼓励因地制宜的原则,应在鼓励各类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各显其能的前提下,鼓励将推进网络建设的重点放在支持本土化区域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上,允许、但不鼓励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重点推进全国性网络建设。
  从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的角度来看,支持农产品供应链建设应该采取“多链共舞,各展其长,优势互补,本土化、区域化、都市圈一体化为重”的原则。虽然我们一直强调打造全球供应链,这对于统筹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拓展我国农业资源利用和市场扩张升级的空间,具有重要意义。打造农产品全国供应链,介于打造全球供应链与打造本土化、区域化、都市圈一体化的供应链之间。近年来,部分行业领军企业基于自身实力、先行效应和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等优势,凭借交通物流日益便捷、冷链物流设施日益完备等有利条件,加强对高端市场和一线城市的开拓,推进农业托管服务全国性网络建设,形成“买全国、卖全国”发展态势,甚至积极进行“买全球、卖全球”的战略探索,这是值得肯定的。在一些特色化、小众化、优质化农产品生产领域,情况更是如此。这些领军企业的经验富有启发意义,但对多数涉农行业和企业而言,由于自身实力、供应链管理能力和对外联系渠道等局限,不宜简单模仿。
  就多数地区的农业和涉农企业来说,夯实本土化、区域化、都市圈一体化的农业供应链,才是其发展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这有利于产生一举三得的效果。一是有利于涉农行业、企业充分利用资源、地缘、市场和社会网络优势,更好地实现扬长避短并培育竞争能力,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农业与在地文化和环境等融合发展;二是有利于优化涉农供应链的风险和机遇管理,减缓牛鞭效应对农产品供求和价格波动的放大作用,培育需求导向的农业发展模式,增强农产品供应链对客户需求变化的快速响应能力;三是有利于减少大跨度、长距离运输带来的农业污染、资源浪费和产品损耗,增进食品安全和消费体验,培育绿色引领的农业发展方式。长期以来,地产地消在欧美特别是日本广受重视,也有类似原因。近年来,崇尚本地化食品、食品短链和可持续食品供应链,日益成为重要的国际潮流。这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对现代农业供应链、现代食品产业体系功能缺陷的矫正性质,虽然对应的农业或食品产业发展模式还难以根本替代现代农业供应链或现代食品产业体系,但其思维方式的借鉴价值还是值得重视的。据此也可以看出,应该进一步重视本土化、区域化、都市圈一体化的现代农业供应链建设。
  推进现代农业供应链建设,应该坚持产业链、服务链、创新链深度融合的取向。由此可以很自然地衍生出一个结论:在加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把加强本土化、区域化、都市圈一体化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借此,有利于增强农业托管服务网络的本土根植性、区域根植性,更好地带动农户和本土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主体结合自身条件推进参与式创新发展;有利于减少因农产品大跨度、长距离运输引发的农产品损耗、碳排放问题和疫病传播、供应链中断风险;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都市圈内中心城市对梯级节点城市和广域农村、城市服务业对农村服务业特别是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建设的引领带动功能,培育以城带乡、城乡融合、产业融合的服务业发展新格局。强调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本地化、区域化的重要性,还与服务特性有关。由于服务的无形性、不可储存性和生产、消费的同时进行性,相对于工业和农产品生产,强调服务的本地化具有特殊重要性。
  当然,此处强调在推进农业供应链建设中,要将推进本土化、区域化、都市圈一体化作为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并不否认要用开放思维推进现代农业供应链或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更不否认在此基础上适时适度地推进农业供应链向外延伸拓展,直至打造全国、全球供应链的合理性;只是强调推进现代农业供应链和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应该一步一个脚印扎实前行,夯实基础。将此推广延伸到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建设,如果有的行业领军企业有条件、有能力开展全国性网络建设,我们在政策上应该允许,不应给予限制。但鉴于我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发展在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为了更好地“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对于开展全国性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建设,也不宜过多鼓励。如果鼓励,应将重点放在支持其为本土化、区域化、都市圈一体化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发展赋能上,促进其更好发挥服务商的服务商作用。
  近年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呈现重大突破的可能性明显增加。尤其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等迅速发展,为推进供应链与互联网、物联网等深度融合,打造智慧供应链创造了条件。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对打造农业智慧供应链寄予厚望。漠视这种趋势,很容易错失我国现代农业特别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或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良机。但对农业智慧供应链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如果缺乏有效的防控和应急响应机制,也可能形成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加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建设,不仅要看正常时期,还要注意面对异常时期或灰犀牛、黑天鹅事件能否经受住考验。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的非洲猪瘟疫情、2020年1月下旬以后一度在全国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我们带来的重要教训之一是要加强本土化、区域化、都市圈一体化的现代农业供应链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建设。因为这有利于减少农资或农产品的大范围、长距离运输,规避由此加重重大传染病疫情扩散对农产品供应链运行的影响,增强重大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的农产品供给保障。这与加强“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等现行政策也可以很好地衔接起来。
  况且,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发展在我国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属于“新业态新模式”,对其形成演进和市场化运作规律客观上需要经历一个深化认识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把常态当例外”“混淆常态、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现象。许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企业的运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市场前景很好,当前不亏很难,赚钱曙光渺茫”。在此背景下,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建设,从本土化、区域化、都市圈一体化做起,有利于增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发展的风险防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的质量、效益、竞争力。盲目追求全国性的农业生产托管网络建设,很容易陷入“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华而不实,有现在没未来”的困境。一旦遇到重大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很容易因“远水不解近渴”“中看不中用”,而破坏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甚至丧失对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撑服务能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建设,鼓励从本土化、区域化、都市圈一体化做起,待夯实基础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后,再逐步开疆辟土,拓展网络边界,培育跨区域、跨行业集成服务能力;或从农机作业、农产品销售等特定领域率先突破,积极稳健地探索在更大区域直至全国建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这应是多数地区建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的有效模式。有人说,推进全国性的农业生产托管网络建设是大势所趋。但是,也有必要科学区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总体,既要看到长期趋势,避免盲目“赶路”;又要注意稳健前行,扎实运作;既要保持对发展趋势的信心和敏锐性,又要保持必要的耐心和韧劲。过犹不及!更要谨防透支未来。
  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本土化、区域化和都市圈一体化,要把支持本土型农业服务主体作为支持重点,如具有本土化服务能力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本土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服务公司及这些组织的联合体。主要依托这些本土化、区域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有利于发挥血缘、亲缘、地缘关系和紧密的邻里相互作用,对增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本土根植性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对相关典型案例应加强宣传、经验总结和研究推广工作。
  四、服务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行业组织与平台型企业的关系
  (一)引导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牢固坚持服务思维和以用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市场经济是企业家本位的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托管服务商是主力军,企业家是中流砥柱。许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源自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或投资农业的工商资本,也有的托管服务商是由农资经销商或农资生产商转化而来。顺应这种转型,实现从产品思维向服务思维的转变,对于实现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企业乃至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如家庭农场需要生产出又好又多的农产品,农药经销商需要卖出又好又多的农药。但是,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在给农户提供植保服务时,农户最应关心的不是服务商使用什么农药、什么时候使用农药,应该更关心服务商提供植保服务的质量如何,是否真正管用,能否真正让农户节本增效并提质降险。
  坚持服务思维,要求牢固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因为服务不同于产品,看不见、摸不着,又不能储藏,供求双方的互动和信任至关重要,因此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生产商必须时刻想用户之所想,急用户之所急,做好适应用户需求和创新供给引导用户需求的文章。借此,通过提升服务质量来提升客户价值和顾客满意度(姜长云,2020),换来客户粘性和消费忠诚度,进而赢得市场。鉴于服务质量的好坏,不仅取决于服务本身的技术质量,还取决于服务的功能质量和服务体验(姜长云,2019);要鼓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率先垂范实施高于行业标准的企业服务标准,鼓励托管服务商通过优化组合服务、发展服务规模化定制、提高服务便捷度、营造值得信赖的服务影响、更好满足客户需求发展高忠诚度客户等营销组合,来改善服务功能和消费体验。
  (二)重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特殊作用
  在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的过程中,以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是重要的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甚至农业企业,也可能转型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供应商。如有些家庭农场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利用自身剩余服务能力,为周边小农户提供育秧服务和农机服务、植保服务等。有些地方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社,甚至农民合作社与涉农企业、家庭农场等合作,发挥各自优势联合起来,集成供给多样化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多样化服务需求。如在2019年由农业农村部选编的20个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典型案例中,就有几个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通过不同方式联合而成(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2019)。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作为规模化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也可能是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需求方。相对于小而散的小农户,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往往成本和交易成本比较低,风险也比较小,容易实现经营效益。多数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本土根植性强,其行为容易产生对小农户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示范带动效应。因此,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往往更加青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农业企业,包括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种类型,多数农业经营规模大于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更愿意优先满足这些农业企业的服务需求。
  在政府引导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过程中,还应特别重视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在以下两方面的特殊作用。一是示范带动农户联合起来,形成对托管服务商凭借垄断力量和市场强势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质量的制衡效应。相对于家庭农场特别是农民合作社,小农户由于自身规模小、实力弱,在农业生产服务市场上,往往处于对价格被动接受的地位,缺乏实质性话语权。相对而言,家庭农场特别是农民合作社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有利于提升小农户的市场谈判能力。二为探索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补贴政策,提供更为可行的路径,有利于降低创新服务消费补贴政策的成本。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项目任务实施县要根据自身条件,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我们认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地探索将补助资金由补贴服务组织转变为补贴服务消费者,通过农业生产性服务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和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可望激励和督促服务主体更好地坚持用户导向,推进贴近经营主体尤其是小农户需求的服务创新(姜长云,2020)。但面向小农户发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消费券,容易面临交易成本高的困扰。借助本土化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载体作用和链接小农户能力,有利于降低服务消费券政策的运行成本。顺带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补贴服务消费者,不是给作为农业生产服务消费者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发钱,要注意二者的区别。
  (三)要从战略上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培育引领行业发展的能力
  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的发展中,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也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正值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初期或幼稚阶段,许多地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行业组织的发展尚处于空白阶段,或者只是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发展的初创阶段,不同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正在“群雄竞起”,虽然相互之间在实力上也有较大差别,但在多数地方尚未形成具有实力优势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行业“霸主”或公信力强的行业“领袖”。因此,即便有,或在政府组织动员下成立了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往往也属松散型组织,发挥实质性作用还需假以时日。但从国际经验来看,在服务业从幼稚阶段进入成长或成熟阶段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对推进服务业自治、自律、自强、自卫等方面可以发挥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如推进行业维权、标准化、品牌化、信息化,优化行业监管和治理,深化行业交流、合作和培训,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创新能力建设和转型升级,并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借鉴国内外经验,为此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特别是有公心和创新精神的龙头企业领办或支持兴办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在发展中培育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地方政府结合推进职能转变,实现政府对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由直接干预向宏观引导和间接调控转型。注意依托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推进服务标准化、品牌化。
  (四)引导督促平台型企业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赋能发展
  近年来,在我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发展中,平台型企业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多数平台型企业属于双边或多边平台,能够链接和匹配供需,较好地聚合需求资源、市场资源、生产资源、碎片资源甚至服务质量信号(江小涓,2017),提升效率优势和社会福利。它们往往比较看重用户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网络效应,可以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规模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部分小农户,为其提供增值服务;也可以通过其系统化、专业化、集成化的服务为托管服务商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赋能,帮助其增强对小农户开展托管服务的能力,解决单个托管服务商自身“干不了、干不好、干得不经济合理”的问题。如推动其提升品牌影响力、更好地对接高端产品市场、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发挥人才培养培训和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这些平台型企业在取得自身商业利益的同时,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涉农基础设施,发挥着涉农公共服务重要供给者的作用。
  但在这些平台型企业运行中,也容易出现“先下手为强”“强者愈强”“赢者通吃”甚至“一家独大”问题,形成有别于传统垄断的互联网平台垄断现象。如何将创新平台型企业的社会治理与强化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创新适应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形式,更好地规范平台型企业的竞争行为,完善创新生态激励措施;如何在支持平台型企业合法取得商业利益的同时,有效引导其兼顾政府政策导向和公共利益,公平公正提供公共服务,更好地促进涉农供应链、创新链、服务链深度融合,更好地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发展有机衔接,越来越成为引导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发展必须正视的问题。许多涉农平台型企业也是现代农业供应链的重要组织者和引领者,是强化农业需求导向和坚持以用户为中心的先行者。要鼓励涉农平台型企业引领供应链完善战略伙伴关系,培育共生生态圈,带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增强综合化、集成化、智慧化提供托管服务的能力。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平台型企业由于服务成本、交易成本和服务能级等原因,带动农户“下地干活”的成本和交易成本很高,难以将服务重点放在面向小农户上,他们更多地适宜作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的服务商,通过其服务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商赋能发展,提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和发展能级。否则,这些平台型企业的运行有可能“看起来很美,赚起钱很难”“看起来高大上,做起来不接地气”,难以持续。部分平台型企业直接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声势很大很猛,但往往很虚很空,甚至在亏损泥潭越陷越深。要注意引导这些平台型企业培育联通互动、网络协同、开放创新的平台思维,强化包容共享、合作共赢、生态优先的发展意识,增强对特色资源、优质要素、细分市场的整合集成能力,通过为他人做嫁衣——提供增值服务来换取自身发展空间,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网络建设中更好地通过“点亮自己一盏灯”,达到“照亮托管服务商一大片”的效果。
  当前就总体而言,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作为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仍属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有许多关系亟待审慎观察、科学把握。基于笔者对当前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实践观察,本文探讨的前3组关系,对于从宏观层面科学选择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路线图有重要影响,第4组关系对于引导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各展其长有关键作用。科学回答和处理这些关系,有利于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发展持续有效地导入高质量发展轨道;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效衔接,更好地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前文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4大关系的分析,已经蕴含着科学处理这些问题的政策建议,限于篇幅本文在此不再赘述。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发展中仍有其他关系需要科学处理,如服务主体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但此类关系与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利益联结机制问题有很多相似性。相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实践的发展还会不断提出新的问题,亟待冷静观察、科学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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