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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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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7 15: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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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新建
  为了解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有关情况,进一步做好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工作,近期,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开展了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专题调研。总体上看: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得到较好保护,但侵犯妇女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保护。
  一、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省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积极推动仲裁方式解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据衡水、承德等6个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上报的情况统计,二轮土地承包以来,为125.9万人解决家庭承包地,其中女性人口62.3万人,占解决家庭承包地人口数的49.5%;共发生调整收回女性承包地纠纷2757起,妥善解决纠纷1355起,解决率49%,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得到较好保护。
  二、主要做法
  (一)认真落实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规政策。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等有关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规定,指导各地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一是原始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未迁出且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者其直系后代,在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时享有土地承包权。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享有土地承包资格。二是因结婚、离婚以及合法收养关系,由农村居民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在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时,享有土地承包权。三是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妇女结婚后,新居住地应当优先解决其承包地,方便结婚妇女生产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五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重中之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规定,对出嫁的农村妇女,承包方家庭中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土地的妇女,无论户口是否迁出,都要填写在“成员姓名”栏,但要在备注栏对户口迁出、去世的予以注明,以保护其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保障外出务工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三)积极推动以仲裁方式解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依法开展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目前,全省149个县(市、区)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占涉农县总数的86.6%;乡镇级调解委员会的数量为1691个,占乡镇总数的81.5%;设立村组调解小组33869个,占行政村总数的68.9%,为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和队伍保障。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二轮土地承包后的大多数新生女性未分到承包地。据衡水、承德等6个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上报的情况统计,目前未按照家庭承包方式分到土地的人口共有320.8万人,形成原因主要是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至今绝大多数村组没有调整过承包地,即使有调整的,也只是个别地方作了微调,致使1999年以后的新生人口几乎没有承包地。按照男女各占50%的比例估算,尚有160.4万女性未分得家庭承包地。
  (二)二轮土地承包时一些妇女未分到承包地。二轮土地承包时,部分农户因当时粮价低、三提五统等税费高选择外出务工,没有回原籍参与分地;部分经商农户收入高于在家务农收入,自愿放弃承包地;部分村组实行“土政策”,没有给外嫁且户口未迁出的妇女分配承包地。
  (三)个别乡村存在着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如农村妇女出嫁后,娘家村在其尚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就以其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违法收回或调整其承包地;而婆家村又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由拒绝为嫁入本村的妇女分配土地。个别村在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强制其迁出户口并收回或调整其承包地。
  (四)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工作力量需要加强。多数县、乡农经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并且承担农村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管理、培育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等工作,任务繁重,调解仲裁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不足。大部分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没有单列仲裁经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仲裁员队伍业务水平不高,能承担首席仲裁员更是严重不足,致使一些损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疑难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
  四、工作建议
  (一)加强普法教育,提升基层人员法制观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真正把法律法规条文和精神宣传到村、到户、到人,提高广大农村干部政策水平和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能力。使广大妇女熟悉法律知识,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开展确权回头看,认真整改问题。在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承包地确权工作,全面整改存在的问题,加快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和保护农村妇女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加强仲裁建设,提升工作能力。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加强基础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调解仲裁场所、办案设备、档案管理以及其他办公设施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仲裁员分级培训,提升仲裁水平,确保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专人受理、有固定地点审理、有专业人员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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