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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立法工作 统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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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8 09: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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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边缘不断向农村扩张,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收益分配等纠纷逐渐增多,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一直是化解该类纠纷的难题。在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广西区委副主委、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戴红兵提交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的建议》的提案,呼吁加强立法工作,依法切实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难题,妥善处理涉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有序。
  在履职调研中,戴红兵委员了解到,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主要存在法律法规缺位、农村户籍管理不规范、行政救济途径不畅、司法救济途径单一等问题。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并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规范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导致各部门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存在“无法可依”的窘境。在一些地方,农村户籍存在迁进迁出户口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诸如“外嫁女”出嫁后户口仍留在原户籍、一人多户、空挂户、回迁户等现象。特别是在一些大项目临近开发或正式开发时期,这类现象更加突出。有部分“出嫁女”出嫁后不在嫁出地生产生活,村委会一般以此为由拒绝其参与征地拆迁补偿款收益分配,而这部分“外嫁女”则以户籍尚未迁出为由主张收益分配,导致“外嫁女”纠纷频发。
  戴红兵委员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涉及行政机关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界限,而这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厘清,有的基层政府在处理该类矛盾纠纷中方法措施不多,尤其是在处理相关信访申诉的时候,力度有限。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纠纷时,做法不尽相同,有的法院出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有的则不予受理,造成司法不统一。
  戴红兵委员提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的四方面建议:加强立法工作,统一认定标准;加强行政管理,明确认定程序;规范诉讼程序,统一裁判标准;注重多元解纷,创新调处机制。
  戴红兵委员认为,当前各地虽然有的出台了相关法规、意见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进行规范,但各地做法不一,适用标准有偏差。他说,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虽然一定程度上前置了成员资格认定程序,但是如何认定、认定标准、认定主体等仍需立法机关进行规制。他建议,由农村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报请政府认定,并经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等方式来前置认定程序,以消化部分由此引发的争议。
  戴红兵委员提出,要加强诉前调解,通过聘请退休法官、法律工作者、妇联干部等第三方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在诉前快速高效化解一批纠纷案件。要统一裁判标准。该类纠纷的难点即在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在加强有关立法的同时,要保证法院适用法律认定标准的统一。不同地区的法院要加强沟通交流,形成共识,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注重行政调处与司法裁判的衔接,在“成员资格认定前置”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发挥主力军作用,法院则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通过充分发挥作为维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作用,推动形成行政主管部门主导、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规范、公众积极参与、司法保障的多元共治格局。(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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