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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策略] 村社内置合作金融促进乡村振兴的实践报告与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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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8 12: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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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 杨嘉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主要是矿产资源和城市资产金融化、货币化、证券化、市场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已经基本完成。如果中国农村土地等资源资产能够用金融化、货币化、证券化、市场化,可以为中国发展增加数百万亿的“流动性”,这是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源泉,是支撑中国经济再高速增长数十年的基础条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必须要坚守的底线,在此前提条件约束下探索农村资产金融化、货币化、证券化、市场化,是未来中国改革的重中之重。
  壹、农村资产金融化、货币化、证券化、市场化的两种思路与实践方式
  关于农村资产金融化、货币化、证券化、市场化的思路和实践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三权分置”、“经营权”在银行抵押贷款的方式;村社内部合作金融,承包权或成员权在内置金融抵押贷款的方式。
  “三权分置”、“经营权”
  在银行抵押贷款的方式
  第一种思路和实践,即土地确权颁证、延长承包期、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在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或土地承包权、经营权股权化、市场化交易。
  这种改革思路和实践在我国已经进行了10多年,但效果不明显。早在10年前,相关部委就在北京大兴等22各县市区启动了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在银行抵押贷款的试验,但银行反应冷淡。主要的原因是:农户农地规模太小,且不连片,这样的土地抵押给银行之后,一旦违约,银行获得土地产权和处置土地产权的成本太高,得不偿失。后来,有关方面为了调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重新设计了“土地三权分置,经营权向龙头企业流转,龙头企业拿土地经营权在银行抵押贷款”的改革——农民集体或农户把土地给了“龙头企业”经营,“龙头企业”拿农地的经营权去银行抵押贷款,即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不能抵押贷款,经营权可以抵押贷款。从实验的情况来看,银行最初有所响应,但很快停止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主要的原因是:一方面,遇到了农户和农民集体的消极抵抗;另一方面,企业流转农民的土地后,用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在银行抵押贷款,如果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不还钱或者宣布破产、甚至“跑路”,土地又回到了农民手中,而银行承担全部风险和损失。此种改革思路在实践中基本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更没有可推广的样本。
  “村社内置合作金融”的方式
  第二种思路和实践,即以政府财政“种子资金”为引导,引导农民在村社内部创建互助合作金融——“村社内置合作金融”,让农民的承包权或集体成员权在村社内置金融抵押贷款或变现退出。农户以承包权或集体成员权在村社内置金融抵押贷款了,如果违约,其土地承包权或集体成员权直接收回村社集体,再发包给或转让即可。这样,既坚守了习总书记设定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底线,又帮助农民实现了承包权和成员权的“死权变活权、死钱变活钱”。在一个县域内,把一个一个的内置金融村社联合起来,形成内置金融村社联合社体系,由政策性银行控股内置金融村社联合社的“信用部”。这样就形成了以政策性银行为龙头的农村土地金融服务体系。
  贰、村社内置合作金融的国内实践
  从2005年开始,中国乡建院成立村社内置金融试验团队,在全国22个省市区100多个村子进行了以“村社内置金融”为切入点的把农民再组织起来、把资源资产资金集约经营起来、让产权流转和交易起来即“三起来”的试验。
  实验效果非常明显,不仅帮助农民把“死资产”变成了“活钱”,解决了农民的贷款难、融资难,还极大提升了农民组织化水平和党支部领导下的基层组织服务农民(从生产到生活所需要的一切服务都可以服务到家)的能力,极大提升了农民和农民组织自主发展和治理的能力。乡建院协作创建的100多个内置金融村社,每个村社平均每年给村民提供土地抵押贷款400万元左右。
  乡建院十多年村社内置金融实验下来,100多个村社内置金融合作社,无一笔呆账、死账。这些村庄基本上都变成了当地的新农村建设或振兴乡村的示范村,村民人均收入都比相邻村庄显著增长。
  目前,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有两个:第一,在村社内置金融创建2-3年后,村民的互助金多了贷不出去。以河南信阳郝堂村为例,2013年村民互助贷款规模650万,2017年贷款规模减少到270万元,但互助金可以达到7000万元以上,内置金融只好把互助金退还给村民。第二,缺乏法律保护。在多个项目中出现了个别单位、特别是一些地方金融部门给村社内置合作金融扣上非法集资和扰乱金融秩序的帽子,阻碍项目运行和村社内置金融合作社的综合发展。
  叁、关于设立 “内置金融村社联合社体系推广基金”的设想
  村社内置金融实验的下一步发展,计划由某家政策性银行的三农事业部出资2亿元设立 “内置金融村社联合社体系推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乡建院协作各县市区创建“内置金融村社联合社体系”。其操作思路如下:
  每个县由“基金”出资2000万元,引导县级政府配资2000万元,合计4000万元“种子资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用于创建县域“内置金融村社联合社体系”。在一个县域内,4000万元“子基金”为每村提供100万元种子资金引导村民建立“内置金融村社”,一次性可以同时开展工作40个村,预计可以在半年内吸收社员互助金6-8亿元左右。第一批40个“内置金融村社”建成之后形成联合社,政策性银行三农事业部(入股联合社信用部1000万元)成为县域联合社信用部的“掌门人”,在政策性银行设立内置金融“金库”——托管资金和资金保值增值。“子基金”再以在各村的100万元“种子资金”为抵押在联合社信用部抵押贷款4000万元,再启动第二批40个村庄的内置金融村社建设,建成后全部加入联合社。如此类推。1-2年的时间,可以实现内置金融村社联合社体系在县域的全覆盖。试验计划从河南某人口大县开始。
  政策性银行三农事业部出资2000万元“种子资金”,引导一个100万人口大县创建内置金融村社联合社体系,在2-3年后,这个体系的互助金可以达到30-50亿元,完全可以支撑该县农村资产金融化、货币化、证券化、市场化,可增加农民可支配现金流数十亿元。与此同时,政策性银行或保险公司可以借助这个体系发展合作保险为基础的农村农业保险业务,还可以开展土地银行业务、粮食银行业务、统购统销业务等,对降低金融系统的系统性风险意义重大,这是“四两拨千斤”的乡村振兴和扩大内需之法。
  肆、政策性建议
  (1)中央政策研究与决策部门,对乡建院十年来的100多个村社内置金融实验点进行调研、评估和总结,尽快转化为政策;
  (2)立法保护农民在村社内部开展以信用合作为基础的“三位一体”综合性合作实践;立法保护农户承包权、集体成员权在村社内置合作金融中实现抵押贷款权和有偿退出权;
  (3)鼓励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三农事业部主导创新与中国特色农村产权制度相适应的合作金融体系和运行机制;
  (4)在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机构内设立“村社内置合作金融金库”。
  (5)中央财政每年预算5000亿元,支持内置合作金融村社联合社体系建设,连续支持10年;
  (6)设计依托村社内置合作金融的农村产权“三级市场”体系,确保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现农村资源资产金融化、货币化、证券化、市场化;
  (7)确立内置金融村社联合社体系为农村基本组织制度,党支部和党委建立在内置金融村社联合社体系之上;
  (8)准许合法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村社内置合作金融借债或融资;
  (9)依法保护内置金融村社联合社体系开展“土地银行”、“房屋银行”、“粮食银行”、“苗木银行”和“合作保险”业务;
  (10)准许村社“土地银行”之间互换土地和交易土地。

粮农智库促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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