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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策略] 王通:集体行动视角下纯农社区的乡村治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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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0 10: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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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通(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一、引言:乡村治理的制度含义及影响因素
  学界对于乡村治理的界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乡镇政府过程和农村社会自治的统称以及二者间相互关系,即“乡政村治”;另外一类则特指乡村社会内部的治理。我们所指的乡村治理主要是乡村社会内部的治理。从传统社会的“国权不下县”到当前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自治是中国乡村治理的一贯特征;同时,自治的具体含义也因制度框架和研究视角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具体实践中,乡村治理则主要围绕乡村社会的公共事务,由一系列具体的集体行动事件构成,因而,聚焦于乡村治理过程中的集体行动,并对乡村治理的制度含义进行有效解读,构成乡村治理逻辑研究的基础。
  1.乡村治理的制度含义:集体行动的场域特征
  在传统社会,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呈现“皇权止于县政”或“国权不下县”等基本格局,费孝通先生认为,这种政治权力“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而韦伯则将这种独立于官僚系统的“城墙外治理”称为“有限官僚制”。新中国成立后,在扬弃和吸收传统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政府对农村社会进行了有效的制度整合和民主建设。例如,将高度分散的乡土社会整合进入国家政权体系,实现“政权下乡”;通过党组织建设,将传统的乡村社会改造成为一个由现代政党领导和组织的政治社会,实现“政党下乡”;依赖行政放权和社会发育等双向机制培育农村自治等。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政治关系在实际的发展进程中,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政治关系受历史力量的推动,继续向前发展;另一种政治关系则被宪法和法律肯定下来。前一种可以称之为非制度化的政治关系,后一种为制度化的政治关系。具体到乡村治理就是,农村村民自治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被明确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成为制度化的政治关系;同时,以“熟人社会”或“邻里效应”为特征的社会资本机制,以及以民间互助精神为特征的自我组织机制等,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发挥了实质性影响,构成乡村治理的非制度化政治关系。但是,如何诠释两种不同政治关系的作用机制,则成为乡村治理研究中有待细化的问题。
  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国家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等双重职能,前者以强制力完成统治集团的政权建设,后者以服务性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需求。在政治统治中,法律、制度、意识形态和国家机器等均是重要的统治机制。政治制度确认、法律规范保障、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不同形式的公共动员,均属于政治统治范畴,其目的在于实现乡村治理的制度化建设。但是,从机构属性看,村委会等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能通过政治统治机制维护乡村治理秩序。在社会管理中,村民会议、村党支部、村委会等自治组织依据政治制度、法律政策等履行职责,属于制度范畴内的社会管理机制;村民通过自我组织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等则属于非制度性的社会治理过程。因而,乡村治理绩效的保障,既需要有效的制度规范,也需要高度的村民自觉;既有制度化机制的保障,也有非制度化治理机制的支撑。从学术研究来看,梳理和总结不同属性治理机制的规律,成为乡村治理研究得以深化的重要任务。
  2.制度因素和组织因素:乡村治理中集体行动的研究线索
  乡村治理的具体过程,是围绕乡村社会内部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共事务,并由一系列具体的集体行动事件所构成。从场域环境来看,这些集体行动事件的发生机制,既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正式制度的法制保障,也有熟人社会逻辑等非正式制度机制的资源支持;从行为主体来看,这些集体行动事件的行动主体,既有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也有以民间互助精神为特征的自我组织。这充分说明,制度因素和组织因素是影响乡村治理实践的重要因素,也是建构乡村治理逻辑的主要线索。
(1)乡村治理中集体行动的制度因素。在公地治理的讨论中,对于区别于利维坦方案和私有化方案的集体行动过程,奥斯特罗姆将其建构为由内部理性行动视角和外部环境变量视角所组成的分析框架:对于内部的理性行动而言,自我组织和自我治理的关键在于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等问题的解决;对于外部的环境变量而言,促进型政治体制更有利于自我组织和自我治理的实现。在中国乡村治理的过程中,虽然存在乡镇政府超越指导、支持和帮助等权限范畴而干预村民自治事项的情况,但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确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和修订,均为中国乡村治理中的集体行动提供了“促进型政治体制”的制度环境。我们在文中主要讨论乡村社会内部的治理,因而,在外部环境变量的讨论中,将乡镇政府因素设定为控制变量,并主要集中于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讨论。
  在内部理性行动变量中,对于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以及相互监督等集体行动的实现,奥尔森认为,“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组织公共物品供给的集体行动”,“具有共容性利益的组织比排他性利益的组织更容易组织公共物品供给的集体行动”,即组织类型和组织属性会影响集体行动的绩效;同时,“如果不存在特殊的安排或环境,由理性个人组成的集团,就不会为集体利益行事”,而以选择性激励为核心的社会激励和社会压力等制度安排则构成可行性路径。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以熟人社会为特征的村落共同体必然属于小集团的范畴;而组织农村公共事务等也更偏向于共容性利益。但是,在小集团组织共容性利益的集体行动中,“自治权异化”的情况时有发生,且并非孤立的偶发性事件。这便启示我们做出以下假设,即“特殊的安排或环境”等制度安排在乡村治理中会发挥更为实质性的作用。这包括政治制度、法律规范等正式制度,也包括“低头不见抬头见”等熟人社会逻辑,以及民间互助精神等非正式制度。
(2)乡村治理中集体行动的组织因素。组织,是一个机构概念,如乡村社会中的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不同形式的合作社等;同时,也是一个过程范畴,如奥斯特罗姆所言“集体行动所面临的是一个组织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创立一个组织。组织是一个过程,一个组织只是那个过程的结果”。依据有无法律确认,中国乡村治理中的组织机制可分为自治组织和自我组织等两种形式。其中,自治组织,既是一个机构概念,包括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是一个过程范畴,即承担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等集体行动功能;自我组织则仅仅是一个过程范畴,主要指村民以集体行动形式参与乡村社会的公共事务治理。在自治组织的集体行动过程中,有学者认为村民委员会等承担政府机构代理人和农村事务当家人等“双重角色”,并同时在乡村治理中扮演村庄秩序的“守夜人”和村政任务的“撞钟者”角色。在自我组织的集体行动过程中,乡土社会中的熟人逻辑和互助精神等社会资本如何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集体行动价值,是乡村治理研究必然需要进行具体化诠释的重要内容。因而,对于自治组织和自我组织在集体行动过程中的行为动机以及作用机理等问题的研究,成为建构中国乡村治理逻辑不可回避的问题,同时也是解读乡村治理实践的基础性问题。
  乡村治理过程,是乡村社会实现内部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共治理的过程,同时也是一系列集体行动的过程。我们对于中国乡村治理逻辑规律的探究主要以制度因素和组织因素为线索进行建构。其一,探究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等制度安排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制度绩效以及作用机理;其二,探究自治组织和自我组织等组织机制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实际表现以及动力机制。如上文所述,对于乡村治理的研究,国内学界的研究现状已经超越制度本身的分析,而转向其制度实施形式和所需条件,并进行深化、细化和具体化的分析。为建构中国乡村治理的逻辑规律,我们选取山东省北部的S村为个案,对案例村中的灌溉、复耕、修路和规模化种植等集体行动事件进行现场观察,并以制度和组织等为建构维度,对中国乡村治理逻辑进行理论化探究。
  二、集体行动的案例:对我国鲁北地区S村的个案观察
  我们采用案例研究的研究方法,数据收集主要运用观察法。个案研究的价值在于其典型性,而不足在于缺失代表性和抽样性而推广受限。因而,要使得个案研究兼顾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做法,其一是对个案的类型和属性进行准确定位;其二是深入探究事务发生的内在机制。在数据收集过程中,为减少对观察对象的干扰,我们以“作为观察者的参与者”深入现场收集数据,对S村的集体行动案例进行隐蔽性地参与式观察,并进行了相关的资料整合。
  S村位于山东省北部的黄河滩区,全村共有320余户居民,人口在1000人左右。就农村社区类型而言,程同顺教授以城市化为背景,将农村社区划分为典型农村社区、空心村、城乡转换中的农村社区、楼房化的农村社区和开放的非农社区。S村以农业种植为经济基础,既无非农的集体经济来源,同时“就地城镇化”或纳入城市规划的可能性也非常低,因而,其属于典型的纯农社区。我们将选取S村灌溉、复耕、修路和规模化种植四个集体行动过程,对S村公共事务治理的运行机制进行概述。
  1.灌溉中的集体行动:消极作为与机会主义
  从正式制度看,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文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明确村民委员会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明确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等。对于村委会性质和任务的解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明确将灌溉等生产服务列为村民自治的“自我服务事项”,并明确“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从S村的灌溉惯例来看,S村由三个村民小组组成,三个村民小组的划分沿用了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建制,灌溉单位也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分。从生产队时期开始,三个灌溉单位的灌溉任务均由村民小组组长(S村沿用生产队称呼“队长”)组织。因为地处黄河滩区,S村的灌溉条件极为便利,灌溉作业也相对简单。由各队队长组织工程队对水渠进行清理,各户从上游到下游依次取水,到灌溉结束,队长统计灌溉花费,并根据田地亩数均摊给各户。以上构成S村灌溉行动的制度安排,其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有较为明显的重合度。
  从自治组织来看,近年来,S村村民自治的“焦点”渐渐向村委会主任的竞选倾斜,作为“天然利益共同体”的村民小组日趋边缘化。其中,最明显的表现是村民小组组长退出“干部序列”,也就是灌溉的组织者出现了“空缺”。在村民一组中,原先担任村民小组组长的A先生继续承担组织灌溉的任务。但是,组织惯性得以延续的情况下,制度惯性则因为村民B女士无理由“抗交”灌溉费用而被破坏;并且村民一组出现了诸多村民效仿B女士:“找借口抗交”。村民一组的灌溉规则因为村委会自治组织变迁和村民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出现“可信承诺难题”。
  从自我组织来看,村民一组灌溉规则的破坏直接导致灌溉任务的“集体行动难题”:无人组织。在此情况下,村民C先生自发承担灌溉组织任务,但是是以“自负盈亏”的市场化方案进行组织。灌溉的组织协调任务得以进行,但是“抗交”的机会主义行为不仅让C先生出现“亏损”,而且机会主义行为呈现扩大态势,越来越多的村民“找借口抗交”。村民一组在灌溉季再次面临“无人组织”的集体行动困境。在几位村民的热情动员下,A先生再次承担起灌溉组织任务。但是在灌溉过程中,集体行动的“破窗效应”得到集中释放:“勇敢分子”无理由耀威,要求优先灌溉,破坏灌溉秩序;“积极分子”报名灌溉队迟到,以破坏灌溉秩序为威胁,强力要求加入灌溉队等等。在此情况下,灌溉队向村委会请求“调节纠纷”,得到的回应则仅仅是“无能为力”。
  从基层党组织来看,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是农村的基本党组织,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对于村民一组的灌溉难题这一热点事件,S村党支部召开党支部会议,要求党员承担灌溉组织任务,并且要求村委会成员及党员主动“上门”收取灌溉费用。在党支部的积极行动下,村民一组的机会主义行为得以收敛,灌溉任务得以恢复正常。
  2.复耕中的集体行动:经济性激励与社会性约束
  S村位于黄河滩区,出于防洪考虑,其房屋建造前期一般会用土方抬高其宅基高度。上世纪80年代末,S村村委会规划整齐划一的高地宅基,各户分得新的宅基地后根据本户经济能力自行建造房屋。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新村建房成为S村村民的奋斗目标,至近几年,只剩经济困难户及留守老人等零星住户在旧村居住。因而,大面积的旧房和宅基闲置成为浪费。旧村复垦为耕地成为几届村委会规划的工作目标,然而就S村的经济能力和公共财政而言难以满足旧村住户的搬迁和复耕的工程费用,农村自治组织扮演“守夜人”角色成为必然。事情的转机出现在本届村委会任期内,周边城镇的道路建设、护坝工程等对土方的需求,使得旧村的宅基地具备了市场价值,复耕工程被搬上S村村委会的工作议程。
  从正式制度看,村委会组织法明确村委会对土地等集体财产的管理权;明确村委会成员在村民自治事务中可以享受误工补贴;同时,也对土地补偿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做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从非正式制度看,村干部具有村干部和村民等双重身份。其中,村干部的任期制以及乡土社会的熟人逻辑等会使村干部考虑个人行为是否会损害其熟人社会的社会资本,这既是一种履职的约束机制,同时也是村干部消极作为的理性计算。
  从自治组织来看,S村党支部以及村委会等自治组织对于复耕行动的推动主要采用“外包”方式进行:对于宅基地土方的赔偿采用合同的形式外包;对于宅基地树木等附着物和青苗等主要采用联系收购方的形式,要求收购商与村民直接谈判等。这样,合同承包方和收购商等同村民发生冲突或者利益纠纷时,村干部完成可以置身于冲突之外,既保证复耕工程进行,也不至于其“得罪人”而丧失社会资本。除此之外,参与组织协调的村干部、党员和其他参与者可得到每天80元的“误工补贴”;对于拒绝补偿方案的“钉子户”,村干部也采取主动上门,以“谈感情”、“讲道理”、“抬补偿”等形式进行劝说。复耕行动在自治组织的积极推动下,得以完成。
  从自我组织来看,村民主动提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求公开复耕方案和收益分配等,既是正式制度赋予村民的权利,同时也是村民自治中自我监督的有效行为。但是,从S村的实际情况看,任何形式的协商、维权和监督行动都没有出现,明显属于“集体行动的困境”。
  3.修路中的集体行动:替代性执行与集体性沉默
  道路修建和维护等是农村生产、生活的重要自治事项。但是,对于S村这种无集体性收入来源的村庄而言,修路需要的资金量比较大,且需要处理的利益关系等难度大,没有资金的保障难以完成修路等集体行动。S村目前的道路存在坑坑洼洼,雨季积水严重等问题,村民对此抱怨极大。本届村委会决定重新整修本村道路。但是,S村筹集资金的方法既非费用均摊,也非广泛募捐,而是采用将村民“人口地”转变为“承包地”,用土地流转的资金来修路。
  从正式制度来看,道路修建和维护等农村公益事业,属于村委会的重要职责;对于修路等公益项目,村委会可以筹资筹劳;村委会对于土地等集体财产具有管理权,但是“应该杜绝危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如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流转、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而将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组织和个人等;对于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公益事业以及筹资筹劳等自治事项,应该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从非正式制度来看,乡土社会属于熟人社会和礼治社会,血缘情节、邻里关系以及“碍于情面”等均会促使村民以“沉默”来面对公共事务。这是乡土社会的熟人逻辑,同时,也是公共治理中的“搭便车”行为。
  从自治组织来看,S村自治组织主要以“替代性方案”推进修路行动。首先,以“土地流转”替代“筹资筹劳”。这样会降低资金筹集的难度,同时也造成了村民的“马太效应”,即在农村,越是贫穷的农户,越依赖于土地收入,高收入群体及农村知识分子等阶层早就放弃土地种植或者根本没有“人口地”。其次,以“签字同意”替代“村民会议”。S村自治组织为保证土地流转方案的程序合法,采用了挨户上门“签字、按手印”同意的方式,获得土地承包方案的合法性。这样一方面会获得“沉默的大多数”的“支持”,另一方面可以采用“代签”形式,摆平部分不同意者。最后,以“实际工程”替代“村务公开”。土地流转所得资金,保证了S村修路行动的进行。但是,土地流转资金的收益以及分配情况、修路行动的招标和造价情况等,需要进行村务公开的事项被实际的修路行动所掩盖。
  从自我组织来看,对于村民会议、村务公开等集体行动,S村村民面临“集体沉默”等集体行动困境。同时,土地流转的土地被承包方挖成池塘,以及变卖土方等行为,即改变基本农田用途,也造成承包期后复耕难度增大的难题。对此,S村村民虽多有怨言,但依旧选择“集体沉默”。
  4.规模种植中的集体行动:理性行动假设抑或小农本性使然
  S村地处黄河滩区,土地条件好而灌溉条件便利。因而,S村村民在种植小麦、玉米等常规作物之外,也形成了种植多种经济作物的传统。C作物(为保护调查对象而使用代称)的大规模种植成为S村小有名气的名片,但是C作物的出售却成为S村村民的难题。在C作物的出售中,有部分村民采用零销的方式在集市出售,但是这种方式消耗时间和精力较大,许多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农户并不采用。幸好规模效应使得许多中间商到村收购并倒卖,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S村村民的出售难题。
  从正式制度来看,村委会组织法明确农村自治组织的经济职能为“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从非正式制度来看,农民“善分不善合”的传统使其像马克思所说的“好像由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一袋马铃薯那样……利益的一致性难以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而在集体行动理论中,奥尔森则将这种具有共同利益的无组织集团称为“被遗忘的集团”和“忍气吞声的集团”。
  从自治组织来看,S村村委会并未组织村民进行C作物的规模化规划或集体性销售等合作行为,而是选择“规范”中间商的收购行为。也就是说,将原本在田间地头进行的简便的交易行为,统一到指定地点交易,并且需要交纳不同名目的管理费。这种做法的直接结果就是,大部分中间商退出S村;加之C作物的市场价格波动,目前,S村种植C作物的面积越来越少。
  从自我组织来看,农业的家庭经营,尤其是分散的家庭经营所带来的必然后果就是,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户面对国家的政策、市场的波动和中间商的盘剥无能为力,经常遭受重大利益的损失,他们无力独自实现和保护自身的利益。因而,实现农民的组织化成为农业发展和农民受益的重要方式,以合作社组织为代表的农民组织化不仅可以“以经济业务作为手段,通过利益导控引导农民的社会行为与选择,而且可以推动农村协商式民主等新兴治理结构的实现”。、但是,S村的现实情况是,不论是规模化种植,还是维护销售权益等,村民都面临集体行动的困境。因为缺失“带头人”,或者集体“搭便车”等,从而面临合作经济的组织化难题。
  三、案例分析:乡村治理中的组织绩效和治理行为
  我们将乡镇政府等外部因素作为控制变量,聚焦于乡村社会内部的自我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共事务,以此探究中国纯农社区的乡村治理逻辑。以制度和组织为基本线索,我们对S村的灌溉、复耕、修路和规模化种植等集体行动事件进行了个案观察,以“解刨麻雀”的思路对纯农社区乡村治理的内在机制进行情景化描述。为形成概念化的理论模型,我们将对乡村治理中的制度因素和组织因素进行进一步提炼,并以案例间比较的形式,建构中国纯农社区的乡村治理逻辑。
  1.影响因素:乡村治理中的制度绩效和组织行为
  在S村的四个集体行动案例中,制度因素(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和组织因素(自治组织和自我组织)既是贯穿集体行动事件的分析线索,也是影响集体行动效果的变量因子。我们用表1更加清晰地展示制度因素和组织因素对于乡村治理中集体行动的作用情况。
(1)正式制度。从S村的四个集体行动事件来看,村民自治的制度效用存在明显的绩效缺失现象:灌溉行动和规模种植行动等事件中,自治组织的消极作为难以产生集体行动的制度绩效;复耕行动中,自治组织的理性选择发挥更为明显的作用;修路行动中,替代性执行为集体行动做出贡献,同时,也为自治组织的“暗箱操作”等提供便利。
(2)非正式制度。从S村的四个集体行动事件看,非正式制度对于乡村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具有明显的双重效用:从正向效用看,熟人社会逻辑会对自治组织的权力行为形成一定的约束(复耕行动);从负面效用看,熟人社会难以制约机会主义行为的扩大化(灌溉行动),并且对村民的利益表达起到遏制效果(修路行动),同时,难以克服“搭便车”等理性行动困境(规模种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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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治组织。从灌溉行动中的消极作为与其他集体行动的主动作为的对比中,可以看出经济性激励是自治组织集体行动的主要动力,如复耕行动和修路行动中的积极作为和规模种植行动中的寻租行为;从复耕行动中的“治理智慧”中,可以看出熟人社会逻辑使得其行为受到声望机制的约束,同时也会借助熟人社会逻辑而利用“集体沉默”等为行动依据;基层党组织是乡村社会重要的行动主体,同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从灌溉事件中可以看出基层党组织对于乡村治理中集体行动具有重要贡献。
(4)自我组织。从灌溉行动和规模化种植行动的对比中,可以看出:民间互助精神在共容利益的集体行动中,容易转化为乡村治理实践,而“听天由命”、“集体失声”以及机会主义行为对集体行动实践起到反向作用;灌溉中的“带头人效应”(如A先生)等是集体行动的积极因素,而合作社等组织化机制缺失则阻碍集体行动的实现。从复耕行动和修路行动可以看出,熟人社会逻辑会削弱村民意见表达和集体决策等自我组织意愿,并降低乡村治理的集体行动绩效。
  2.理论模型:中国纯农社区的乡村治理逻辑
  制度因素和组织因素是影响乡村治理中集体行动的重要变量,但是两个变量的属性具有明显差异:制度因素是乡村治理的环境变量等结构性因素;组织因素则是乡村治理的行动主体或运行过程。从制度因素和组织因素的关系看,组织因素的行动效用影响制度因素的实际效用;而制度因素的框架结构影响组织因素的行动效用。因而,从制度因素和组织因素的交互作用中可以总结我国乡村治理中的集体行动逻辑(具体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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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性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村委会组织法等给予了村党支部、村委会等自治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但是,村干部的理性选择,如经济性激励和社会性约束,成为其履职的行为函数。因而,对于其乡村治理责任主要以选择性作为的形式实现。同时,正式制度中的村民会议、村务公开等制度设计的“执行空白”,也为村干部的选择性作为提供了“存在空间”。
(2)双重性效应。乡土社会的社会资本以及熟人社会的秩序约束等,是中国村民自治得以运行的重要文化资源;但是,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尤其是在集体行动过程中,也会成为制约村民维权、监督等集体行动的约束因素。
(3)权宜性嵌套。其最主要的表现在正式制度中,村民会议是农村自治的权力机关,而村委会等是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但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实现,则因多种因素的制约而具有不确定性,从而造就了自我组织的集体行动困境。自我组织的制度绩效,会因行动情景、行动主体、行动目标等权变性因素的存在,而呈现权宜性特征。
(4)带头人依赖。乡村治理中,自我组织的集体行动困境主要来源于机会主义行为的破坏以及“搭便车”心理。突破集体行动中的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等难题,在于“带头人”的出现:自治组织的组织协调,或者农村“公共人”的自愿性贡献,如灌溉行动中的A先生和C先生。
  四、总结与展望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农村基层的基础工作。良好的乡村治理过程则是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得以运行的重要支撑,同时,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内生性机制。在城乡融合发展的城乡关系阶段,中国政府对于农村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事项会有更大的项目支持和财力支持;国家行为在农村社会的行动,最主要的执行主体依旧是村委会等自治组织。梳理存量的乡村治理逻辑,对于将来乡村治理变量具有基础性作用。我们对于纯农社区乡村治理逻辑的理论化建构,即为乡村治理研究的基础性探索。但是,以平原地区的农村社区为案例,进行实证经验梳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徐勇教授将中国的农村社区分为华南宗族村庄、长江家户村庄、西北部落村庄、西南村寨村庄、东南农工村庄、东北大农村庄和黄河村户村庄等七种类型,鲁北地区的“黄河村户村庄”个案对于其他类型社区的推广,可能存在解释力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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