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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涵与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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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7 09: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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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经勇(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2019年出版的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一书,其中的一个章节是论述“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透过这一章可以看到,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涵、根本和实现形式等作了深刻的阐释,开创性地提出许多新的理念、新的思想。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指出:“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开启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决不能动摇。”
  这段论述告诉我们,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和正确处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那么,如何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我国农村改革关键性的一步,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亦意味着改革后农村的基础性经营主体是家庭,必须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但是,作为农业生产最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其所有权却不能改变,仍然是归集体所有。改变的不是土地集体所有制本身,而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即把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开,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这是我国农村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涵
  笔者认为,根据系列论述,概括地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由三个方面组成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家庭经营是基础,承包关系为纽带。
  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由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无产阶级政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走共同富裕道路。土地是农业生产与再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如果土地私有化了,就会出现土地自由买卖的现象,甚至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导致穷富差别悬殊,社会就不可能稳定,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变质。应当认识到,在现阶段,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土地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我国目前有近3亿农民到城镇就业,然而,受经济形势经常性变化的影响,在他们之中,每年都有一部分回到农村,因为农村还有一份承包地,还可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从而保持整个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也没有造成一些国家曾经出现的“城市贫民窟”现象。
  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这是由农业生产与再生产的基本特点决定的。经济的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交织是农业再生产的基本特点。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自然条件又是经常变化的,要求劳动者与经营者必须有高度主动权,始能作出及时的反映,采取相应的对策。农业劳动的数量与质量,在劳动过程中很难准确反映出来,只能依靠劳动的最终成果(即产品数量与质量)综合反映出来。这就要求权、责、利必须高度结合,始能促使劳动者既重视劳动数量,又重视劳动质量。以家庭为生产经营的基础性单位,能够较好地反映农业生产与再生产特点,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同时,与工业生产不同,农业生产是分阶段进行的,而正因各阶段不可能同时并存,使分散的家庭经营成为可能。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在农业经营形式中,最基本的形式均是家庭经营或家庭农场。今后,无论农业经营形式发生多大变化,都不能改变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
  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只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保持长期不变,农民才会有长远的预期,才会不断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推进农田基本建设,改良土壤,发展生态农业,等等;只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保持长期不变,才能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放心进城进厂,从事二三产业,农村分工分业才能顺利进行;只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保持长期不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并行分置”的机制才能建立,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符合市场规律的流转机制才能逐步建立起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家庭农场才有制度保障。
  指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需要在理论上回答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农民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问题。”具体地说,要进一步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农村改革以前,“农村集体土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随着农村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为了使土地这一要素流转起来,又进一步“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这将有利于更好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更好保障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更好用活土地经营权,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农村改革发展到这个阶段,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特征,有“家庭承包、专业大户经营,家庭承包、家庭农场经营,家庭承包、集体经营,家庭承包、合作经营,家庭承包、企业经营”,等等。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在这一框架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现形式是单一的,它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现形式是多样化的,与其相联系,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多元的。针对变化了的客观形势,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与此同时,“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
  指出:“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也可以说,家庭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其变化是很深刻的:不仅仅是经营方式的改变,同时也是所有制结构的重组。
  从现象上看,其表现为把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农户经营,但是,由于绝大多数地区都实行“大包干”,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均是农户自筹投入的,这意味着生产资料已经不是纯粹集体所有。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主要针对土地这一生产要素,其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归农民,但是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则是“两权合一”,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均归农户。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后,由于农户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独立支配属于个人所有的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资料,这就必然产生新的财产关系,新的所有制结构,农民家庭经济、个体经济以及私营经济也会因此发展起来。由此可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论述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所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强调指出,“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个人所有制是以劳动者为主体、劳动联合为纽带、劳动者个人所有权为核心的新型劳动者所有制。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如果说我国传统的公有制是“间接”的公有制,由少数人代表全体劳动者行使所有权,那么建立在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公有制,则是人人有份的公有制,即“直接”的公有制。当然,因为马克思当时所说的公有制,属于社会范围内的公有制,亦被称之为“社会所有制”,所以,我们要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和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也就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后者是在社会所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我们则是在局部范围的公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原来意义上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实行家庭承包以后,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则由集体转移到农户,而且承包关系要保持长期不变,即农户长期拥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这里所说的所有权人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用益物权人是指承包户。承包户对土地长期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如转让权和抵押权。这就体现了《资本论》中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由于我国还存在着公有化程度不同的公有制(如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土地经营权便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来,使土地使用权流动起来,故而也促进了土地从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现形式
  指出,农村改革初期,“家家包地、户户务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实现形式”。在这个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集体土地为主要内容的隶属关系上。
  由于我国农村所实行的家庭承包是采取“大包干”的形式,加上绝大多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建设成为独立经济实体和被赋予相应的分配职能,村级集体与承包户之间不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利益关系,不必承担承包户的经营风险,这就谈不上形成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往那种以地缘为核心的经济组织制度向以业缘为核心转变,“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创造了多种多样的新形式,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与其相联系,“家庭承包、专业大户经营,家庭承包、家庭农场经营,家庭承包、集体经营,家庭承包、合作经营,家庭承包、企业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新的实现形式”。
  如果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实现形式,是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那么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新的实现形式,则是建立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与之相对应,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实现形式是单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新的实现形式则是多元的。但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形式不管发生多大变化,都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亦都不能改变家庭承包的基础性地位。
  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农林牧副渔各业以及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农业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程度逐渐提高,仅仅依靠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必然会遇到资金、技术、物质、供销、加工、运输以及信息等方面的难题,客观上要求农户必须联合起来,走合作制道路。这种新型合作制的内容多种多样,既有产中的合作,又有产前、产后的合作;既有同一所有制内的合作,又有不同所有制间的合作;既有社区性的合作,又有跨地区的合作;既有劳动合作,又有劳动力以外其他要素的合作;既有按劳分配,又有按生产要素分配;既有专业性合作组织,又有综合性合作组织;等等。
  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农民合作社被称为中国继家庭承包和乡镇企业之后农民的第三次历史性创造。初级形式的农民合作社,主要是提供专业性服务,高级形式的农民合作社还创办经济实体,为农户提供产品加工、储运、营销等服务,以有效化解农户市场风险。家庭农场是小规模家庭经营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形式。
  指出:“在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方面,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创造了多种多样的新形式,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在众多的农业经营主体中,为何特别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这是因为,根据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从长远看,家庭农场必将成为我国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这个目标何时到来,取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速度,以及与其相联系的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发展程度。指出,“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而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是由农民合作社来提供。因为家庭农场是建立在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没有发达的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就不可能产生,更不可能发展。朝着产业化方向发展的家庭农场,接受各种各样的社会化服务,便是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的有机结合。农民合作社是承担社会化服务功能的重要载体。农民合作社包括专业性合作社和综合性合作社,为家庭农场提供种苗、耕耘、施肥以及资金、技术、信息、加工、运输、销售等方面服务。
笔者认为,这也是特别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这两类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原因。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统一经营的形式也会随之多样化,它包括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等等。为此提出,要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也正如此,我们必须改变统一经营只能由村集体提供的传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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