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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农业部: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 明确了十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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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7 09: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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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85号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健全完善生猪全产业链防控责任制,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开展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不得隐瞒疫情。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主体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规范报告疫情,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二、不得销售疑似染疫生猪。不得收购、贩运、销售、丢弃疑似染疫生猪。发现疑似染疫生猪的,要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措施。
  三、不得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对违规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引发疫情或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扑杀的生猪不予纳入中央财政强制扑杀补助范围。
  四、不得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对使用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生猪,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要及时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
  五、不得“隔山开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检疫申报受理,不得超管辖范围、超检疫范围受理申报,不得拒不受理应当受理的申报。动物检疫人员要严格检疫出证,禁止不检疫就出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违规收费等行为。
六、不得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督促货主或承运人使用经备案的车辆运输生猪。发现生猪运输车辆未备案或备案过期的,要责令有关责任人及时整改。
  七、不得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货主和承运人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装载前、卸载后要对车辆严格清洗、消毒。
  八、不得屠宰问题生猪。生猪屠宰场要认真核查生猪来源,不得屠宰来源不明、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佩戴耳标或耳标不全的生猪。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不得隐瞒、篡改检测结果。
  九、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猪。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病死猪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监管。无害化处理厂要严格无害化处理,落实处理设施和病死猪运输工具清洗、消毒制度。
  十、不得违规处置疫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要求科学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组织做好疑似疫点的隔离、封锁。严格落实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措施。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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