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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翔宇:应增加农民经营性工资性转移性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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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7 13: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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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翔宇 (作者系东北农业大学现代农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特别是今年,作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乡村振兴要“取得重要进展”的关键之年,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农民收入水平相对不高,增长相对缓慢。2018年,我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804元,在31个省份中排第17位,比全国平均水平低813元。从增长情况看,按当年价格计算,2018年我省农民收入比2010年增长1.22倍,增长速度在全国排第26位,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4.7个百分点。在这种形势下,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峻挑战和当前宏观经济的下行压力,为确保我省与全国同步、农村与城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加大力度促进我省农民增收,不断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一、大力发展富民乡村产业,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
  优质优价提升生产经营效益;提高农产品(6.600, -0.17, -2.51%)产出总量实现总销售增加;降低单位耕地面积和单位农产品产出成本实现节本增效;更多分享二三产业创造的价值增值和收益分配增加收入
  在收入构成上,农民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我省农民收入中,经营性收入水平及其占比最高。2018年,我省农民人均经营净收入7053元,占当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1%。横向比较,我省农民人均经营净收入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695元,排在吉林、山东和内蒙古之后,居全国第4位;占比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4.4个百分点,排在第6位。这表明,经营性收入是我省农民增收的最主要来源。因此,增加我省农民收入,要大力发展富民乡村产业,重点要建设好现代农业,保障农民经营性收入持续增长。
  一要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引导农户不断优化农产品品种结构,更多采用安全、绿色、有机等生产方式,提升农产品品质,改善口感和味道,增强安全性,依托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打造优质农产品品牌,有效开发销售市场,通过优质优价提升农民生产经营效益。
  二要努力促进农业增产。一方面,加大高产品种和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农产品单位产出水平;另一方面,大力促进农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户的总产量,通过提高农产品产出总量实现总销售收入增加。
  三要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近年来,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大幅度增加,使得农业生产总成本不断抬升,相对降低了农业经营收益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应积极发展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扩大服务范围和规模,降低农户单位耕地面积和单位农产品产出的成本支出,实现节本增效。
  四要努力推动农业与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积极在省市县和乡村地域内,大力支持有能力和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发展以农产品和农村资源优势为基础的农村二三产业,使农业与这些相关的二三产业在主要由农民构成的同一农业经营主体下进行真正融合发展,实现二三产业创造的价值增值由农民共享。同时,鼓励工商企业在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销售及相关服务业,通过建立与农民之间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使农民更多分享二三产业创造的价值增值和收益分配。
  五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农产品优质优价、增产降本、品牌营销等方面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二、促进农民充分就业,努力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努力实现农民充分就业;推动农民工就地就业创业
  从全国来看,较长时间以来,工资性收入就是农民收入的最主要来源。2018年,全国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近6000元,占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1%,全国有17个省份农民工资性收入在其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占大头。但是,在我省农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及其占比偏低。2018年,我省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刚过3000元,工资性收入占其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21.8%,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3.2%,仅相当于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的30%左右。这表明,我省农民工资性收入及其占比偏低是农民增收的劣势和短板。特别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农民外出务工受阻,对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影响最为明显。但是,农民工资性收入具有更大的增长空间,不像经营性收入受耕地等客观条件和自然因素影响那么大。因此,增加我省农民收入,要努力实现农民充分就业,重点要推动农民工就地就业创业,促进农民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
  一要大力支持农民工稳定就业,尽量降低疫情对其全年工资收入的影响。为在城镇已经有了固定岗位、工作比较稳定的农民工提供最大程度的帮助和服务,积极主动地与输入地对接,组织好“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帮助其尽快安全返岗复工。对于今年不能外出的农民工,主动帮助其解决在家务农所需;同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乡村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贫困农民工就业。
  二要大力开发省内新的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县域和乡镇为重点,以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为依托,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非农产业,深度挖掘农业农村内部就业潜力,拓宽农民就近就业渠道。一方面,依托当地农产品和资源条件,大力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延长“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产业链条,努力争取在县域内形成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乡村资源和生态优势,大力发展适应城乡居民需要的休闲度假、观光旅游、餐饮民宿、养老服务等乡村新型服务业,同时大力开展通屯路、屯内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要开发季节性、灵活性就业岗位,减少农民剩余劳动时间。我省农民收入,按全年计算处于偏低水平,但如果按实际生产劳动时间计算则不低。我省农民收入水平低的主要原因在于有效劳动时间短、剩余劳动时间长,在时间上就业不充分。对于农村务农人员,如果在农闲时节和漫长的冬季能够有临时性或短期性的工作,其全年总收入会明显提高。因此,我省应积极扶持发展可以季节性、灵活性用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乡村企业,支持不需要长年连续性生产的企业在乡村兴办季节性生产车间。
  四要大力推进农村创新创业,带动更多农民就近就地就业。一方面,加大一次性创业补贴力度,鼓励、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另一方面,通过减税降费等政策支持,吸引高校毕业生、城市各类人才下乡创业兴业……同时,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及相关政策支持,提高农民创业就业能力。
  三、完善政策制度,稳定农民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增加土地承包户转让土地经营权的租金收入、增加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资产性收益、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增加农民集体性分红收入
  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农业补贴等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我省农民收入中,转移性收入增长幅度最大。2018年,我省农民人均转移净收入3062元,高于农民工资性收入,是农民第二大收入来源。从增长情况来看,按当年价格计算,2018年农民转移净收入比2010年增长了3.5倍,远高于其它收入的增长幅度;从占比来看,2018年我省农民转移净收入占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2%,比2010年提高11.2个百分点,仅低于经营净收入占比。我省农民转移性收入及其占比较高,主要得益于我省农民因土地经营规模大而得到的国家政策性补贴增多、医疗费报销比例加大、转移性支出减少等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增加我省农民收入,必须要保持农民转移性收入稳定增长,至少要确保农民转移性收入不减少。对此,要坚定地贯彻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方针,保持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首先从省级层面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及相关政策倾斜。
  其次,要深化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农民可支配收入中占比最低。2018年,我省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679元,仅占其可支配收入的4.9%,虽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与发达地区相比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我省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比较单一,主要是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而农民个人金融资产收益、住房等非金融资产租金收益以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性收益较少。这意味着,我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增长空间,基本途径是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制度创新。一是有序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鼓励、支持承包户土地向新型规模经营主体相对集中,增加土地承包户转让土地经营权的租金收入;二是要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积极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资源,增加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资产性收益;三是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扩大改革覆盖面,有序开展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革等工作,探索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集体性分红收入。
  同时,要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防范、减轻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对农民增收造成的不利影响。针对我省是农业大省和粮食主产区的重要地位,根据农户土地等经营规模大、保险需求大、保费负担重等实际情况,我省应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力度,并争取国家加大支持,拓宽财政补贴农业保险险种和范围,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适当降低农户缴纳保费比例,加快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积极推进农民收入保险试点,提升对农户的保险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相对数差距,降低绝对数差距扩大程度
  努力加快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努力降低城乡居民收入绝对数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和程度
  农民收入水平偏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中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影响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色。要确保农村与城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保证其成色,就必须在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上不断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从全国来看,从2010年开始,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相对数差距逐年缩小,特别是2014年首次降至3:1以下,2019年进一步降至2.64:1。近年来,我省城乡居民收入相对数差距也呈逐步缩小趋势,并且差距程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9年-2018年,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数差距由2.41:1降到2.11:1。
  但是,与发达国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1.5:1的水平相比,相对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来说,我省目前的城乡居民收入相对数差距还是较大。更主要的是,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数差距没有随着相对数差距缩小而减少,而是一直在逐年扩大。2009年我省城乡居民收入相对数差距最高,为2.41: 1,此时的绝对数差距为7359元,这个差距是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4倍;2019年城乡居民收入相对数差距缩小到2.07:1时,而绝对数差距则扩大到了15963元,比2009年又增加了8604元,扩大了1.2倍。只要城乡居民收入相对数差距不缩小到2:1以下时,绝对数差距还会继续扩大。
  面对这种形势,一方面,我们必须要继续努力加快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相对数差距,争取尽快缩小至2:1以下;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要努力降低城乡居民收入绝对数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和程度,争取使其能逐渐减少。应该说,实现这样的目标是不容易的,因为农民收入,尤其是我省农民作为主要来源的经营性收入,不像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那样有正常刚性增长机制,受自然和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在农产品价格下跌、因自然灾害而减产时,农民经营性收入还会出现减少。此外,还应该认识到,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主要原因不是农民收入高的结果,而是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低造成的。2018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91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0060元。为此,我省应该更好地贯彻协调发展新理念,加大力度完善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支持政策体系,建立农民持续较快增收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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