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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策略] 朱启臻:夯实乡村振兴的农业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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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11: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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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臻(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教授)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指出:“乡村振兴是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全面振兴”。笔者认为,组织振兴的组织,不仅包括农村基层党组织,也包括农业组织,农业组织振兴是乡村组织振兴的重要方面。实现农业组织振兴,应以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三种形式为主干,确立农民主体地位,激发农民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农业组织充满活力和创造力。
    以农户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所以成为农村改革成功的标志并确定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本质在于尊重农业生产特点和规律,确立农民的农业生产主体地位,因此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党的十九大进一步肯定了农户经营的重要地位,重申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提出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应该看到,农户经营是被理论和实践反复证明的最适合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这是由农业生产与农户特点共同决定的。“自己为自己劳动”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风险最小,是农户生命力最为重要的基础因素。无论农业组织怎么创新,违背了这个特点都必然失败。当然,必须看到小农户经营存在的问题是普遍的,由于地块小,靠农业收入不足以养活全家,强壮劳动力只能进城打工,于是兼业农民出现了。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对采纳新技术的热情降低,合作需求也十分微弱,出现抛荒撂荒现象,以至于“谁来种地”成为社会普遍担心的问题。因此,农业经营方式必须创新。需要明确的是,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正确方向只有一个,就是坚持农户经营,以否定农户经营为特征的各种尝试都是违背农业基本特点和规律的。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劳动力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适度规模经营的典型表现形式。家庭农场与农户一样,充分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家庭农场有很多好处,如就地就近实现充分就业,有较高和稳定的收入,不离家乡便于照料老人和儿童,让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与幸福感,有效遏制乡村衰败,激活农民对农业科技的需求。目前而言,家庭农场的形成尚存三个障碍:一是土地流转障碍,靠人为推高租金促进土地流转的做法,难以形成可持续的家庭农场,常常导致非粮化、非农化趋势。因此,要明确农用地的基本属性和功能,通过建立完善的土地退出机制,让种地农户获得更多稳定的资源。二是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缺乏稳定性,一年一变或几年一变,农民难以形成长远预期,家庭农场自然难以形成。三是农业人才和劳动力流动机制亟待完善,城乡劳动力双向流动限制现象仍十分突出,未来家庭农场主应该是开放的群体,凡是有能力有条件愿意从事农业的人才,都应为其从事农业经营提供条件。要通过破除一切束缚农民手脚的不合理限制,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让进城务工的农民顺利成为城市居民或城镇劳动者,为愿意留在乡村或返乡创业的人提供更大发展空间。
    尽管家庭农场保留了家庭经营的诸多优势,但是家庭农场在经营过程中同样存在问题。比如,无法克服市场交易成本过高问题以及各类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解决这些问题,除了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外,需要建立更高一级的农业组织形式,即农民合作社。合作社被证明是最适合农业和农民特点的更高一级组织形式。解决我国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社发展机制。一是合作社要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小农户特别是兼业农户,缺乏合作意愿与动力,而家庭农场由于适度规模的形成,合作意愿和发展动力被激发出来,在家庭农场基础上组建合作社就具备了微观活力基础。二是应以乡村社区为合作社基本单位。传统村落是熟人社会共同体,在共同体内部有互帮互助传统,有共同的生产与生活资源,容易形成共同的利益纽带,具有天然的信任与监督机制,因而容易形成合作关系。此外,我国行政管理传统也决定了农民合作社要以乡村社区为单位。“村集体”不仅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是政府惠民政策的落实者。独立于村组织之外的合作社,难以融入村落文化体系,与乡村社区“两张皮”,甚至出现相互掣肘现象。因此,农民合作社组织应该与乡村社区一体化,在此基础上完善合作社功能,实现更大范围的联合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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