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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民合作社的调查和数据

2019-7-5 15:55| 发布者: gecccn| 查看: 419| 评论: 0

摘要: 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仍处于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合作社数量持续增长。
杨久栋 纪安 彭超 饶静
2018年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40周年,农民合作社的走势是各界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仍处于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合作社数量持续增长。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17.3万家,是2012年的3.15倍。农民合作社带动能力不断增强。实有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9.1%。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合作社发展也呈现良好态势,其合作层次不断提升、经营范围不断延伸,由起初规模小、单纯在生产销售领域合作逐渐向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一体化的方向发展,承接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阶段,融合农村产业一产、二产、三产各业态。合作社的良好发展有效降低小农户的生产交易成本,保证农产品生产、销售,较好地实现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顺利对接,有效提高农民增收能力、提升农业增效潜力、增强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一、主要经济指标分析
在重要历史交汇期背景下,在资源配置效率不高、优质农产品供给不足、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压力加大及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等一系列的挑战下,农民合作社已成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主体,为适应市场新需求,涉猎服务型农业新业态,为农民增收拓宽新渠道,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了新动能。
农民合作社资产、营收已经达到相当规模。根据农民日报三农发展研究中心调查合作社的数据显示,在555家有效样本中,2017年合作社营业收入社均约为2329.07万元,可分配盈余达到338.48万元,社均盈余返还额213.91万元,社均期末贷款余额138.33万元。其中,合作社社均农民(出资、入股)成员数约263户,社均服务农户数约2618户。
二、经营类型和经营区域分析
农民合作社表现出了较强的带农增收能力。在接受调查的合作社当中,能够带动入社农户户均增收2000-4000元的合作社达到40.2%,2000元以下的21.8%,6000元以上的达到19.4%,4000-6000元的达到18.6%。
近年来,伴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在发展模式、产业领域和服务功能上也呈现多元化,不断迸发新活力,长期致力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合作社在发展模式上集中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提高农民经济效益;在产业领域上向休闲农业等新业态延伸,拓宽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空间;在服务功能上完善社会服务机制,满足农业市场双向需求。
从合作社经营活动类别上看,根据固定观察点体系合作社调查,在682个有效样本中,77.1%的合作社从事种植业,34.9%从事养殖业,从事农畜产品加工、营销占比分别为12.8%、18.9%,还有14.4%的合作社从事农资经销,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合作社占比为18.3%,从事农机、农技等服务、农副产品加工利用的合作社占比相当,分别为19.1%和19.4%,而从事乡村旅游服务、电子商务运营平台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合作社比例较低。从事的行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社占比为60.7%。
从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的服务上看,八成以上的合作社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调查发现,在682个有效样本中,为社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的最多,比重为80.6%,另有78.9%的合作社为社团提供农业技术培训服务,提供良种引进和推广服务、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的比重相当,分别为73.6%、73.5%。从整体上看,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的服务类型多,但在购买农业保险方面稍显不足(占比仅为23.0%)。另外,在农产品加工服务、农产品运输及储藏服务上面也有略有欠缺(占比分别为46.0%、48.2%),还有1.3%的合作社未提供过任何服务项目。
农民合作社不断引入新技术,发展新业态。就合作社从事新业态情况进行分析,在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从事生态农业的最多,其比例达到49.0%。从事循环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的占比次之,分别为37.0%、30.2%。从事会展农业的最少,其比例5.1%。另外,有43.8%的合作社从事了两种及两种以上新业态,有19.8%的合作社未发展新业态。
在电子商务方面,专业合作社使用互联网购买生产资料、农产品和使用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农产品的行为均高于预期,有一半以上的合作社已使用互联网来购买、销售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具体来看,无论是使用互联网购买农产品、生产资料还是使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数量,均要高于未使用互联网购买和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数量。使用互联网购买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数量要比使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数量高出11.9个百分点。
虽然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广度上有所提高,但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深度上仍处于较低水平,即专业合作社使用互联网购买或销售过农产品、生产资料的比重不高。在使用互联网购买过生产资料、农产品的427家合作社中,购买比重不足30%的合作社占到调查总体的67.2%。在使用互联网销售过农产品、生产资料的346家合作社中,销售比重不足30%的合作社占到调查总体的67.6%。
在对使用过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农产品的合作社统计分析后发现,合作社使用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或农产品的途径主要集中在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和其他途径上。其中,合作社通过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网销的比重最大,有效占比约为77.7%,通过其他途径(如社交平台、微信朋友圈等形式)网销的占比其次,为60.1%,通过自建手机APP电商平台和自建门户网站电商平台的合作社数量基本持平,有效占比分别为37.3%、34.1%。有37.6%合作社通过两种及两种以上网销途径销售生产资料和农产品。
通过对专业合作社未进行过“网购”或“网销”的原因统计分析后发现,影响专业合作社参与电子商务的因素较多,不懂电商平台使用和网络经营技巧、相关物流服务不完善、市场费用、推广费用较高、合作社生产规模小导致无法满足电商平台需求等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专业合作社开展电子商务,其中不懂平台使用和网络经营技巧是影响合作社参与电子商务的主要因素。
近两年来,八成以上的合作社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分别用于种养环节、管理、加工和营销环节。分析引进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环节情况,在584个引进新技术、新设备的合作社中,近六成合作社将新技术、新设备用于种养环节上,在加工、管理、营销方面依次递减,分别为26.4%、11.8%和6.7%。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由单一的生产经营向多种经营和服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例如“滴滴农机”,通过“互联网+农业”发展方式,开拓农资购买、农产品销售、金融等一系列服务。此外,部分合作社为解决农户融资难、融资慢、融资利息高等难题,积极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为成员提供融资服务。有的合作社还以“龙头企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户”等担保模式,通过互保互益、共担风险的形式,为农户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提高合作社及成员的还贷能力。
三、品牌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补充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我国进入上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城乡居民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对农产品的需求已经实现从“有没有”“够不够”向“好不好”“优不优”转变。据农业部统计,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连续5年稳定在96%以上,绿色农产品、有机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数量达到3.6万个。因此,在面对市场需求的新变化下,大部分合作社已建立起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逐步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
目前,根据观察点体系合作社调查682个有效样本中,已有90.8%的合作社实施了标准化的生产和服务。有63.9%的合作社拥有自主品牌,其中22.0%的合作社能够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品牌,仍有36.1%的合作社没有自主品牌。有71.1%的合作社注册了商标,有20.7%的合作社能够注册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商标。
在对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执行农业标准级别来看,有26.1%的合作社能够执行国家标准,执行农业行业标准的合作社占比最大,为32.7%,执行地方标准的合作社占比其次,为16.0%,执行企业标准、自有标准和其他标准的合作社占比依次递减,分别为9.7%、7.5%和1.8%,仍有6.3%的合作社未执行任何农业标准。
近六成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开展了农业产品认证,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就合作社生产农产品认证类别来看,在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最多,其比例达到42.4%。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有机食品认证依次递减,分别为24.0%、14.4%和11.1%。通过其他农产品认证标志的最少,其比例为7.5%。另外,仍有32.3%的合作社未通过任何农产品认证。
四、社会责任
随着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合作社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农民合作社不仅在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农业增效方面肩负了重要责任,充分发挥了“领头雁”的作用,更肩负起质量安全标准、绿色发展、公共服务、精准扶贫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农民合作社始终把“服务”的落脚点扎实定位在“三农”范围内,其扮演的角色更多,承担的责任也随之增重。
在农产品标准化工作和质量安全方面,农民合作社普遍建立了相关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在对合作社进行农业标准化工作情况统计分析后发现,仅有3.5%的合作社未做过任何农业标准化工作,有83.0%的合作社做过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具体来看,六成以上的合作社均进行了规范使用农产品投入、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宣传培训标准化生产、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比例分别为68.3%、67.9%、65.5%和65.0%。完善产品标准体系、农产品追溯体系、和其他标准化工作的比例依次递减,分别为53.7%、40.0%和6.0%,可见农产品追溯体系、质量安全监控方面仍要进一步提高,这也是政策支持可以考虑的方向。
在带农增收方面,在带农增收方面,大部分合作社都能够通过分红、二次利润返还等方式带农增收。参与调查的合作社中,2017年有61.6%的合作社进行过分红,有41.5%实施过对社员农户的二次利润返还。
在提供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方面,合作社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建设并且扶难济困。参与调查的合作社中,有53.5%的合作社提供过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有28.9%的合作社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做出过贡献,有66.3%的合作社为社区内的困难群众提供过帮助。但是,也应当看到,有6.3%的合作社在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方面投入不足。
合作社在精准扶贫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整合贫困户的资源,如土地、资金、劳动力等方式,保障贫困户权益,逐步走上现代农业的道路,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难题,实现市场“弱者”向“强者”的转化,从而夯实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基础,促进农业、农村长远发展。
五、综合分析
今明两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历史交汇期。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复杂形势下,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发挥“三农”压舱石作用,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奠定坚实基础,如期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201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总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经验,部署今明两年“三农”工作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农民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合作社支持政策体系,在金融支持、产业项目、法律建设、税收优惠等方面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未来合作社发展打下坚实基础。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支持、市场营销、人才培养6个方面,进一步系统构建了支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体系。2018年7月1日起,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中明确,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其中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保险服务。同时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2019年一号文件提出,“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2019年,国家将以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为核心,提高农民合作社整体素质。国家还会制定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合作社的规范管理。
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对682个合作社的典型调查,五成及以上的合作社享受到政府财政补贴政策、培训和技术推广服务,分别为54.6%、53.4%和48.2%。近四成的合作社享受到政府金融支持及承担涉农项目扶持政策,占比为35.2%、37.6%,但在农地流转、设施用地、用水用电优惠、技术研发扶持及其他扶持政策享受方面合作社比例较低。
在合作社对政府政策支持需求方面,七成及以上的合作社非常希望在财政补贴或奖励和涉农项目支持上享受到政策支持,占比分别为77.4%、73.6%,六成及以上的合作社表示在用水用电优惠、提供技术培训与服务、帮助获取贷款或提供担保和提供规范化发展指导非常需要,在帮助流转农地、协调设施用地、招揽人才等方面强烈需求程度相对较弱一些,但占比仍达到四成以上。可见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十分需要政策支持上的倾斜支持。
展望小康社会决胜期的这两年中,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对接桥梁、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生力军。合作社的良好发展将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城乡协调发展方面起到至关重要作用。首先,在农业增效方面,农民合作社有效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协调发展。且农民合作社将会进一步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与当地其他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协调发展,也可能实现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并在加工、流通、产销一体化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在作用。其次,在农民增收方面,农民合作社通过集约要素、延长产业链、绿色发展、打造品牌的方式让农产品卖出去、卖出好价钱,从而让农民手握致富饭碗。今后将在生产、购销、信用合作等方面承担更多的功能,引导小农户更好地纳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再次,在城乡融合发展方面,合作社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目标的微观载体,其通过集约生产要素、多样化转变生产方式外,借助“互联网+”来推动农业组织方式、流通方式和分配方式,有效实现农民合作社与城市消费合作社的对接,不断向流通等领域延伸,缓解城市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形成城乡的良性互动和社会的和谐,有效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作者: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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