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佐(农业农村部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到今年4月底,我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了220万家,辐射带动的农户数占到了全国农民农户家庭的一半左右。 一、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12年来,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已经成长为重要的信息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有这么几个方面的特征: 1.规范化的水平不断提升。依据《农民合作社法》,全面的推进合作社的规范发展,规范建设。合作社治理能力在不断的提升,盈余分配也在不断的规范。到2018年底,依法按照交易量分配盈余的合作社数量是2012年的2.5倍,同时示范社的创建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国家省市县四级合作社示范社进行联创。我们评定了四优五好社,还有一些省在搞十佳农民社的评定,一些行业协会在推行百强社的评定,通过这样的方式,树立了一批合作社规范化的标杆和样板。目前,国家级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经达到8千家,县以上四级联创的各级示范社超过了18万家。 2.发展领域不断拓宽。在业务领域上,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已经覆盖了粮、棉、油、肉、蛋奶等主要的农产品生产,并由种养业向农产品加工、民间工艺品的制作和服务业延伸。在产业类型上,不断向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的产业形态和业态拓展。在合作要素上,部分专业合作社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开展合作社的信用合作、互助保险、土地股份等方面的合作,由单一要素的联合向资金、技术、土地等多要素的合作转变。到2018年年底,据统计,目前有34万家合作社从事服务业,有将近10万家合作社创办了自己的加工实体,有1万6千多家合作社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有6千多家合作社进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3.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合作社引领农民在节本增效、分享产业化经营利益上找出路,在规模经营带动就业增收上做文章。2017年,我国合作社实现经营收入近6千亿元,可分配盈余超过1千1百亿元。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统购统销、统防统治、统一的耕种收等经营性的服务,总值超过了1.17亿元。据我们统计,目前有50%多的合作社在积极推行产销一体化,同时,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在不断地加强,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利益共享,组建了1万多家联合社。 4.发展环境不断的改善。目前,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年以后进行了修订,去年修订案正式颁布实施。合作社的登记管理、示范章程、财务会计、年度报告、信用合作等相配套的制度陆续建立健全。目前,19个省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规,建立起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核心,地方性法规为支撑,规章制度相配套的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同时,我们基本建立起了多部门、多层级的联系会议制度。通过这些年的努力,中央财政也不断的加强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其中2007年到2018年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合作社发展资金超过130亿元;六五期间,农业部门通过各层级的努力,培训了各类合作社人才120多万人。从合作社发展的实践看,农民合作社是农民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促进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农民合作社是资源要素的聚集和激活的载体,为乡村发展注入了活力;农民合作社是乡村产业的引领龙头,推动了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农民合作社也是农民权益的维护者,在组织农户共同发展生产,推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看到发展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相比,与乡村振兴的战略任务相比,合作社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总的来看,农民对合作社的参与程度还不够高,合作社内部的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合作社的整体经济实力、带动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还不够强。作为主管部门,指导、扶持和服务整个体系建设也不够健全,应该说推动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二、准确把握农民合作社发展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明确了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发展现代农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的高质量发展,我认为都需要进一步发挥农民合作社的重要作用。 1.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战略行动中,需要发挥农民合作社的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着眼于城乡融合发展,加快补齐三农短板,对农业农村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的重要部署。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战略的指引下,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贯穿始终。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两大战略必须在历史的交汇中协同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两会参加甘肃代表团审议时指出,现在距离2020年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只有两年的时间,正是最吃劲的时候,必须坚持不懈地做好工作,不获全胜,绝不收兵。巩固脱贫攻坚的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关键在于微观要施策,关键在于激发农民群众的内生动力。从目前来看,小农户还是生产经营的主体,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是乡村产业的主体力量。提高扶贫的质量和效益,夯实脱贫攻坚的产业基础,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机制,都需要充分的发挥农民合作社的引领作用。 2.在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过程中,迫切需要农民合作社加快补位。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城镇化,农民进城仍然还是大势所趋。2018年,进城务工的农民超过了2亿8千万人次,其中有1.7亿人在乡外务工,离土离乡。这些年,每年进城落户的农民大约超过了1千5百万人。随着农村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和年轻人的离开,农村的劳动力结构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在农村剩余的人口中,老龄化、文化程度低等问题日益突出。现用的劳动力本身的能力和素质很难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谁来种地、谁来养畜的问题更加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设想一下,再过十年,二十年,目前农村这些劳动力都将退出历史舞台。我们必须未雨绸缪解决好谁来种地、谁来养畜的问题,必须把立足点放在农村,依靠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的经营主体,加快补位。加快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既能为农业生产主体提供低成本、低成本、便利化、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服务,解决劳动力、技术、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困难,又能为有文化、有技能、有志向的青壮年农民在农村发展提供平台。所以,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过程中,迫切需要合作社加快补位。 3.在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中,迫切需要农民合作社担当重任。产业兴旺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础和前提,增强产业的竞争力,推进农业高质量的发展,必须创新产业的组织方式,积极推进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将现代的农业生产要素通过这种组织形式引入到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也必须走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推进农业生产的标准化。还必须推动种养业向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全面拓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的发展。从已有的发展实践看,农民合作社是推进质量兴农的主力军和重要的组织载体,增强产业的竞争力,推进高质量发展,要紧紧的依托农民合作社这个主体,充分发挥它们在调结构、转方式、处融合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全面提升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4.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权益,迫切需要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家庭经营是农业经营的基本形态,当然各个国家家庭经营的规模有大有小,但是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是以家庭经营为主,没有例外。美国的家庭农场平均有几千亩地到上万亩地;欧洲的家庭农场大概有几百亩地到一两千亩地;南美、阿根廷、巴西也都是家庭农厂;澳大利亚、新西兰都是以家庭农场为主要的农业经营形式。我们国家也是家庭经营形式,不过,规模相对较小。无论哪个国家,家庭经营的规模大还是小,都有一些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者是办起来不划算的事情,这就需要合作社来解决问题。近期,我到欧洲去访问了三个国家——法国、芬兰、丹麦,就这些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考察访问。总体来看,经过100多年的发展,这三个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已经根植于其农业的各个领域,成为其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比如,在法国,75%的农户都加入了一个以上的合作社,合作社收购了全国91%的生猪,70%的谷物,55%的牛奶,还有51%的葡萄酒,这都是法国农业的主打品种,合作社收购的总量从50%到90%不等。在芬兰和丹麦,90%的农场主也都加入了合作社。在芬兰,95%的牛奶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以及75%的肉类和60%左右的蛋品的销售,都是由合作社完成的。在丹麦,奶制品和生猪是他们的主导畜牧产品生产行业,这两大养殖行业基本上都是由为数不多的几个合作社全权控制。从地位来看,合作社成为这些国家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从历程来看,这些国家的合作社发展,都经历了一个先发展后规范逐步做大做强的过程,它们并非一夜之间就发展到了这个程度,而是经过了100多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小到大,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过程。所以,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进一步发展是一个基本规律。这些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形成了一批大型的合作社,不仅成为国内市场的巨无霸,而且成为欧盟乃至全球市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跨国集团。我们走访了这些国家一些规模较大的合作社,比如,丹麦的皇冠集团实际上就是皇冠合作社下属的公司。在欧盟,五个国家拥有24个屠宰场,年销售收入超过了610个亿的丹麦克朗,大概相当于600亿人民币,是世界上现有最大的猪肉出口商。芬兰的瓦里奥集团实际上是由17家奶业合作社联合设立的公司,年销售收入达到了17.3亿欧元。这些大型的合作社对于提升所在国家的农业竞争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合作社成为为农户提供服务,保护农户利益的最重要的组织载体。这些国际发展的经验表明,农民合作社+不同形式的家庭规模经营虽然不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唯一形式,但确实是农业产业组织的主要形式,也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最有效的方式。所以,我们要广泛地吸收和借鉴农业现代化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继续大力培育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既要重视发挥农户家庭在种养环节的技术功能,也要重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产业链中的核心作用,通过农民合作社的有效服务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各个主体紧密连接,改变农民在整个产业链中的弱势地位,尽可能把产业链增值的收益留在农村、留给农民。通过这次考察,我们也形成了几万字的考察报告,后来将这份报告归纳成八个对合作社发展有益处的启示。 三、全面推进农民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 当前总体情况来看,农民合作社已经进入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的重要阶段,我认为,合作社的数量已经差不多了,220多万家合作社,按照行政村来看,平均每一个村有三个以上的合作社,数量不少了。下一步,我们的目标就是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满足农民群众对合作联合的需求为目标,围绕着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强示范引领,优化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在发展的原则上,要坚持高质量发展的导向,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坚持市场化的引领,坚持依法指导和监督。在发展目标上,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稳步提高,国家、省、市、县四级示范社的联创和农民合作社整个县域的规范提升同步推进,指导服务能力明显增强。重点要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1.提升合作社规范化的水平。就是要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依法规范农民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健全组织机构,规范财务制度,合理分配收益,推进民主管理,加强审计监督,不断提升每一个合作社的规范化水平,我觉得这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要规范每一个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和管理。 2.增强服务带动能力。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当地的资源禀赋,集群集聚发展乡村产业。支持农民合作社成员根据生产的发展需要,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的能力建设。农财两部最近又发了文,要求进一步推进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合作社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经营主体。在合作社的支持范围上,从原来的主要生产环节,向它的产前和产后的环节来拓展,鼓励农民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要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托管,为小农户提供生产性的服务业,鼓励成员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以及闲置的农宅或者农房这些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的财产作价出资。允许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后,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让农户来共享发展的收益。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与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多元化的融合发展。 3.开展空壳社的专项清理。多部门已经对空壳社的清理进行了全面的部署,四到六月是全面的排查阶段,现在已经基本告于段落,七到十月主要是逐项的进行认定和处置。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掌握政策界限,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摸底排查的基础上,重点对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中的企业,在抽查和抽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合作社,还有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问题的农民合作社,依法依规进行排查和认定,并实行分类处置。同时要畅通退出的机制,扩大农民合作社试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范围,属于空壳社的清理,我们要掌握政策,不要草草行事,也不能搞扩大化。整体上看,我们有一部分合作社,虽然现在没有经营。但是它总体上不危害社会,对其它主体的经营活动没有影响,那么有一些合作社在市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能还能复活,所以我们对空壳社的清理,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方法分类处置,不要搞扩大化。 4.加强试点示范的引领。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工作。我们去年部署了8个省,30个试点县,今年准备再部署第二批100多个试点县。重点将围绕三个方面整县推进,努力打造一批县域的样板。这三个方面分别是:一,要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二,推进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三,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我们也将继续深入推进示范社的创建,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完善示范评定的指标体系,持续开展示范社的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推进四级联创。同时,要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综合评价示范社的运行情况,及时淘汰一些不合格的示范社。我们认真总结了一些发展的典型和案例,最近推出了24个合作社发展案例,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推出,能够找到一些发展的路径和模式,供大家借鉴。 5.加大政策支持的力度。要统筹整合资金,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较多的农民合作社,深度贫困地区的农民合作社,还有县级以上的示范社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和实施农村的比如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农技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一些农业产业园区的项目等等。要落实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申请并获得三品一标和品牌创建的农民合作社给予奖励。要创新金融保险服务,引导全国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创新开发农业农民合作社的专属担保产品。要探索构建农民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要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用电用地政策。要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依法依规的盘活农村集体土地。同时,要强化人才支撑,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培育农民合作社的带头人,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的人才库。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奖补的方式支持农民合作社聘请农业职业经理人。这一点(关于农业职业经理人)我也一直在困惑。这一次,我到欧洲去访问,对合作社和公司的关系,合作社内部聘用职业经理人员的问题,做了专门的探索,我觉得合作社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农民要驾驭市场,因为合作社进一步做大做强,面临很多现实的困难和一些先天的不足,所以在保障合作社的原则到位、治理机制不变的情况下,在经营管理层面,聘请一些专门的职业经理人员来经营我们的资产,不妨是一个可行的探索。同时,要积极的推动一些大型的涉农企业,比如,今年我们和中化集团、中粮集团,中国邮政集团签署了协议,就是利用它们的平台和渠道,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便利,实现合作共赢。 6.加强基础的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多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来支持合作社的发展,这方面,我们原来做得不够,下一步,要充分地发挥社会各类主体的优势和资源,为合作社的发展来进行优势互补。同时,要积极推动农民合作社行业组织的发展,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的辅导员队伍。关于这一点,我们最近争取多部门联合发一个文件,请国务院批准,对下一步合作社的发展,包括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基础原则,提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要抓紧修订农民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完善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这两天,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已经就农民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问题,出台了一个处置办法。当然,还要大力开展农民合作社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的引导,为农民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总的来看,大国小农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将千家万户的小农户引入到现代农业的轨道需要充分的发挥合作社的重要作用,过去,我们在这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将来依然任重道远,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为我国农业农村的现代化不懈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