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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设计激励机制 让宅基地使用权“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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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3 08: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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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瑞庆(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

  中央深改委近日审议通过《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后,安徽、江苏等地相继出台文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
  例如,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和自然资源厅出台的意见中就明确,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支持腾退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村庄建设的前提下调剂使用。
  宅基地在农村建设用地中占比最大。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走进城市,农民留在农村的宅基地闲置问题也愈发严重。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布的《农村绿皮书: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2018-2019)》的测算显示,2018年,农村宅基地闲置程度平均为10.7%。在农村,比宅基地闲置更突出的是宅基地的低效利用问题。越来越多的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宣示“所有权”后,常年在外,很少居住,宅基地所承载的居住功能不再明显,也很难产生经济价值。土地是极为稀缺和重要的生产要素。大量宅基地闲置不用或低效利用,是土地要素的极大浪费。因而,解决宅基地的利用问题就显得越来越迫切。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村民个人作为集体的一员,只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对宅基地的所有权。有效利用宅基地,首先就是让不利用宅基地或不能有效利用宅基地的村民自愿让出宅基地的使用权。这里的关键是“自愿让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强迫村民让出。因此,亟需设计出农民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激励机制,让宅基地使用权“动”起来。
  让宅基地使用权“动”起来,就要使这个使用权产生收益。那么收益从何而来?从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系列权利束而来。如果宅基地只能用来建房屋居住,那么村民要么选择建,要么选择不建,很难流动起来。但若是在保证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给宅基地使用权设定其他权利,就会对村民形成出让激励。比如,抵押,让村民融资创业;租赁、入股,让村民产生财产性收入;置换,把宅基地使用权置换成集体内的其他权益。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设定的权利越多,村民的预期收益越多,宅基地使用权越易于市场化配置。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设定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束还有不少制约条件,也有现实困难。但经济实践是丰富而生动的。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技术条件的不断改进,产权的细分和界定也越来越具有可行性,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设定也会更具针对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在宅基地使用权出让激励机制方面,要结合具体条件,积极探索尝试。只要在尝试中不断修正完善,就一定能够找到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出宅基地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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