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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江苏积极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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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14: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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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省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现象日益凸显。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和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现就积极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要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主要目标,在依法依规维护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创新探索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江苏提供支撑。
坚持农民主体。在综合考虑农村生产生活以及农民的适应能力和接受能力的基础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参与盘活利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有序推进。注重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典型引路,与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相匹配,与生态、环保、安全、绿色发展要求相匹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善作善成。
  坚持底线思维。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遵循国家和地方关于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市场监管和传统村落保护等法律法规政策。
  坚持改革创新。尊重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首创精神,试点先行、示范引导、点面结合,支持各地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不搞“一刀切”,不强迫命令。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盘活利用主体。在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基础上,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挥主体作用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具有实用专业技术特长的科技人员、返乡大学毕业生、文化创客和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农村闲置住宅下乡开展创意办公、电子商务、技术推广和创业服务等。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创业增收。
  (二)创新盘活利用机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结合“苏韵乡情”乡村休闲旅游、农业嘉年华、农博会、美丽田园乡村建设、万企联万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等活动和平台,向社会推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创造合作机会,促进资源利用。支持各地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奖励、补助等。
  (三)推广盘活利用模式。综合考虑区位交通条件、自然人文资源禀赋、生态环境容量和产业发展基础,注意发挥地域特色、传统村落、传统建筑、传统民俗等优势,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模式。鼓励利用闲置住宅打造农业产业型、田园山居型、古村民俗型、人文运动型、健康养生型等多类型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培育一批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旅游农业、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
  (四)开展盘活利用示范。支持选择党委政府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宅基地管理规范、乡村产业发展有基础、农民群众参与积极性高的村庄,集中整合相关扶持资源,有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突出山水田园资源、乡村特色产业和历史文化底蕴,打造民宿农家乐集中地、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手工作坊、文化科创空间等盘活利用样板点。培育推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示范点,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以点带面、稳步推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指导服务,摸清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现状底数,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操作细则和配套政策,明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重点措施,确保取得实际成效。强化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的衔接协调,统筹做好村庄规划编制、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调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等基础工作,为盘活利用创造条件。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等文件要求,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政策和扶持措施。对已经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允许各地依法依规研究政策措施,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尊重农民意愿等条件下完善相关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加强改革创新。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试点县、省级农村改革试验区要不等不靠、大胆探索,创新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路径、模式,加强政策创设,打造先进典型,培育一批资源优化配置、乡村产业振兴、农民增收致富、美丽乡村建设的工作样板。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不仅仅是宅基地管理内容,也与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等密切相关,宅基地管理有关职能转隶仍未到位的地方也要主动作为,大胆实践,积极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四)严守工作底线。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不留后遗症。对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住宅,农业农村部门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市场主体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宅基地,确保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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