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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衡山:资本投入、利益分配与合作社生产性集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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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6 09: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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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衡山

  一、引言
  合作社开展生产性集体投资*实现了由单一要素合作向多种要素合作的转变,纵向扩展了农业产业链,这对提升组织经营绩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促进作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理论上,生产性集体投资之所以具备上述优势,一方面,在于其将同种商品的多个交易环节纳入组织内部,降低产业链中多个交易主体间的交易成本,进而实现了交易费用内部化,增加利润空间(Grossman等,1986;Royer,1999;刘颖娴,2014);另一方面,在于合作社通过集体投资减少交易环节,同时以契约形式约束社员的生产行为,以最快速度和最小损耗运达消费终端,更有利于保证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张学会,2014)。实证上,不少文献通过大样本调查数据研究得出合作社纵向一体化能提高社员经济效益的结论(孙艳华等,2007;蒋燕等,2008;张晋华等,2009;邵科等,2014)。还有一些文献对一些运营良好的合作社进行案例研究,也得出相似的结论,如辽宁省锦州市某奶牛合作社引进牛奶加工设备生产奶制品提升了收益(岳文,2011);陕西宜川某苹果合作社投资建设冷库和果汁加工流水线,将合作社经营产品拓展为初级产品和精加工产品两种,扩大了获利空间(岳文,2011);美国西部中央合作社将经营范围拓展到创造额外产品价值的加工服务环节,对种子和谷物进行干燥、分类、仓储和包装等初级加工,对大豆等初级农产品进行精加工及营养改良,盈利逐年增加(吴彬等,2014)。
  虽然合作社开展生产性集体投资有诸多好处,但当前合作社开展集体投资的却并不多见*,原因何在?既有研究从多个方面给出了可能的原因。首先,合作社通常缺乏开展集体投资所需的资金。一方面,组织成员经济实力匮乏且资金基础不稳定;另一方面,合作社缺少抵押资产,无法从信用社、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魏百刚,2012;孔祥智等,2013);同时,多数地方政府对合作社的资金支持也仅限于初期(张中,2012)。而合作社开展集体投资,期初需要投入耗资不菲的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后期也需要大量资金以保证持续经营。其次,合作社缺乏有能力的领头人。当前,高层次人才问题是困扰农业企业的主要问题(马九杰等,2004),而合作社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对外来人才吸引的能力则更有限(魏百刚,2012)。组织内部缺乏有能力的领头人导致合作社专业化程度普遍偏低(张晋华等,2010),继而影响一体化进程。最后,农产品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刘颖娴等,2015)、农业专业化程度和商品化程度较低、政策覆盖面和支持力度小(张晋华等,2010)、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刘颖娴等,2012)等因素均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合作社投资的不确定性,从而限制集体投资的开展。
  不难发现,对于合作社难以开展生产性集体投资的成因,学者们普遍认为是资金不足、缺乏能人、农产品市场特性等共同限制了集体投资的发展空间,但鲜有文献基于合作社独特的治理结构进行解释。另外,既有文献存在解释能力不足的问题,例如,对于资金不足的说法,难以解释社员不愿意响应合作社集体投资号召的现象,而缺乏能人的说法也难以解释合作社集体投资罕见的情形,事实上,农业公司大量存在,其中不乏农民出身的农业企业家。本研究将从合作社治理结构的角度,分析在农户经营规模普遍较小且异质性严重的中国,合作社为何难以进行集体投资,进而归纳总结出合作社开展集体投资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二、中国合作社难以集体投资的理论解释
  (一)经营规模小、社员间异质性强的国情下,全体社员出资的可能性小
  理想的合作社应当是一个“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社员民主管理”的组织,但这一独特的治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合作社对外融资的能力。在传统合作社中,资本无法获得股息回报,只能获得固定利息,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资本的选择范围。在现行的《合作社法》中,虽然允许资本最高可获得40%的盈余额,但只要资本持有方认为资本投入产生的价值对合作社盈余的贡献额高于40%,就不会向合作社投资。而即便资本的贡献额在40%以下,但资本和惠顾额始终存在内在的矛盾、尤其是资本的贡献处于动态变化中时,由外部资本投资所带来的矛盾就难以调和。此时,合作社的融资方式只能转向内部。
  为了调解资本和惠顾额的利益分配,最好的方案就是社员的惠顾额和投资额相匹配,即社员的惠顾额占全体社员惠顾额的比例等于其投资比例。在社员的农业经营规模以及投资能力、投资意愿都相差不大的情况下,这种制度安排不难实现。但在社员的农业经营规模普遍偏小(其中不乏兼业农户)而且异质性严重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安排就难以实现。一是,经营规模小限制社员投资能力和投资意愿。小农户资金实力有限,同时受生计安全保障需求和抵御投资风险能力的约束,往往风险厌恶,因此其承担风险的意愿也相对较低。二是,社员规模小也使得融资的组织成本上升。为了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社员规模小意味着需要向更多的社员集资,从而加大协调难度,同时合作社“社员民主决策”的治理方式进一步加大融资难度。三是,农户异质性普遍存在,这使得社员的惠顾额与投资额相匹配的制度安排难以实现*。即便在合作社成立初期,这一制度安排得以实施,但只要社员的投资能力、投资意愿以及经营规模处于动态变化中,就必然要求社员的投资额也进行相应调整,这就加大了制度实施的难度。四是,从治理的角度看,当前合作社财务关系不透明也制约着其他社员的投资意愿。
  因此,当外部融资和内部融资都面临着困难时,合作社还有两条出路,一条是由政府或社会公益机构出资支持;另一条则是合作社中少数实力强大的核心社员出资,投资者获得资本投入和劳动投入回报,普通农户根据其产品销售额获取一定的劳动投入回报。但每条渠道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
  (二)政府出资资助合作社开展集体投资的可能性较小
  对照合作社准则,全体社员不仅共享合作收益,还共摊合作成本。但集体投资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数额较高且较为复杂。根据成本产生时间和产生次数的差别,可以将集体投资所需的成本细分为生产设备购置成本和日常运行成本两部分。其中,生产设备购置成本发生在合作开始初期,为一次性投入;而日常运行成本则发生在后续的生产过程中,包括电费、设备维护费用、折旧费用等,以及协调农户参与合作产生的成本。
  当开展集体投资最主要的问题在于解决初期投入成本时,如果政府为提高合作社运营水平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或是资金扶助,此时,对于合作社社员来说,在不承担设备购置成本的情况下即可获得集体投资产生的收益,社员参与的积极性较高,合作社开展集体投资的可能性将显著增加。并且,由于政府承担了集体投资的成本,因此不同社员在合作社中的地位相对平等,盈余分配环节往往也采取按交易量返还的形式分配利益。
  但是财政支持也是有限的,政府无力也无法承担所有合作社开展集体投资所需的设备购置成本,所以政府支持合作社开展集体投资的情况在现实中难以推广。
   (三)由核心社员出资的可能性更高,但也不普遍
  当开展集体投资需要同时解决起初的设备购置成本和后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时,情况将相对复杂。比如,集体投资冷藏设施,产生的成本不仅包括冷藏设施的购买和建造成本,还包括冷库日常使用产生的高昂电费等。该情形下,即使合作发展初期争取到政府的补贴支持,但后续发展缺少持续的资金支持,也将产生新问题。所以,一次性的政策补贴在该情形下并不适用。
  实践中,当合作产生的利润空间足够大时,会出现合作社的核心社员承担集体投资所需成本的情形。核心成员在生产环节上配备、购置专用性程度相对较高的实物资产,对推动合作的发展贡献大,享有合作收益分配的主动权,此时按股分红成为这类合作社主要的利益分配方式。同时,核心成员出于对提高已投入机器设备利用率、快速回笼资金的考虑,会选择吸纳合作社经营范围周边的小户成为普通社员,并通过适当加价收购或是在其他生产环节惠及小户的方式进行激励,如提供技术指导、垫资供应农资等。
  当然,核心社员也并不总愿意投资集体投资环节,当且仅当合作产生收益超过集体投资所需组织成本时才会进行投入。但现实中的情况是,具备承担高昂成本实力、有一定经营基础、能发起带动同类产品生产经营且拥有或能开辟专有销售渠道的核心社员在现实中很少存在。因此,由合作社中的核心社员出资开展集体投资的情况在现实中也不多见。
  另外,由核心社员出资进行集体投资的情况下,盈余分配方式偏向按股分红,此时,普通社员也就失去了参与民主管理的动力,同时也失去了民主管理的资格。这使得组织的治理并不符合合作社“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社员民主治理”的本质要求,而成为“合伙制公司”等组织。因此,由核心社员出资,同时保留着“盈余按惠顾额返还”、“社员民主治理”*的合作社特色的情况也就大为减少。此外,由于具备承担高昂成本实力、有一定经营基础、能发起带动同类产品生产经营且拥有或能开辟专有销售渠道的核心社员在现实中一定程度上也确实是稀缺的,这进一步降低了合作社集体投资的可能性。
  由于合作社开展集体投资的情况在现实中极少存在,难以用计量经济分析的方式来探究集体投资的适宜条件,所以下文主要用案例来进行经验分析,同时辅以描述性统计分析。
  三、经验分析: 不同出资模式下的集体投资
  (一)出资方式与利益分配的相关分析
  本文所用大样本数据来源于课题组2014年9月至11月20余位调查队员历时2个月对江苏、吉林、四川3省331村500家合作社的调查,数据年份为2013年。为了增强样本的代表性和数据的可靠性,调研采取了三个策略:一是调研选择了地区跨度比较大的吉林、江苏和四川3省,其中吉林代表人均耕地等农业资源丰富的农业和粮食主产地区,江苏代表非农就业发达、人口密集、市场需求旺盛的经济发达地区,四川代表人均耕地资源匮乏且多山地、劳务输出较多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二是在综合考虑3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分布基础上随机选择了9个县18个乡镇,然后对样本乡镇内的所有合作社进行普查;三是3省的合作社由10名经过严格培训的研究生历时2个月逐家走访,同时安排10名研究生通过调研合作社的社员、村干部等相关利益主体对合作社调研信息进行核对,以提高调研数据的准确性。
  由于集体投资基本集中在产销类合作社中,因此下文主要分析样本中416家产销类合作社集体投资及相应的利益分配情况。在416家合作社中,进行集体投资的占11.3%。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现实中部分合作社实质上是雇工经营的公司*,这类合作社开展集体投资行为的性质与合作社有本质区别,如果将这一类合作社剔除掉,在剩余不含雇佣关系的311家合作社中,进行集体投资的比例仅为4.18%(如表1所示)*。
11.jpg
  进一步对表1中开展了生产性集体投资的合作社展开分析,统计出相应的出资方式和盈余分配方式(见表2)。相对而言,核心社员出资的合作社更倾向于按股分配,按股分红比例相对更高,在“所有合作社”和“不含雇佣关系的合作社”两类样本中均符合。政府出资的合作社则更倾向于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在“不含雇佣关系的合作社”样本中,政府出资的合作社对应的按惠顾额返还的平均比例明显高于按股分红比例。这与前文的理论分析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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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例分析
  为进一步解释合作社开展集体投资并不会普遍存在的现实,下文选取两个具备一定发展规模但出资方式不同的合作社(戴庄有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高邮阳光特种水产专业合作社)进行分析。通过两家合作社具体运行情况的介绍,归纳合作社生产性集体投资得以开展的特殊条件,从而对现实中合作社鲜有开展集体投资的现状进行解释。
  1.戴庄有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1)产生与发展:发起背景与服务功能介绍。戴庄有机农产品合作社由原镇江农科所所长赵亚夫通过为农民提供免费有机稻种和技术服务获取农民信任,然后联合村委会,牵头当地农户于2006年发起成立。其坐落于句容市天王镇最南端的戴庄村,属茅山丘陵地区,离中心城镇较偏远,交通不便,缺少工业基础。2014年,全村有机农业耕种面积已扩大至4000多亩,加上本村及周围林场生态林,连片土地面积达8000多亩,经营产品以有机水稻为主。
  戴庄有机农产品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社员提供以下服务:一是技术服务。合作社聘请赵亚夫担任技术顾问,提供长期技术指导。另外,合作社还组织讲座、田间示范等活动,加快普及有机农产品种植技术。二是统一购买农资服务。合作社统一购买种植过程中所需的米糠、菜饼和非化学合成农药等农资,资金由合作社垫付,待产品销售完成后合作社与农户结算。三是产品销售服务。合作社对于不同的产品采取的销售服务有所差异。对于有机水稻,合作社进行买断式收购,参照每年11月中旬普通水稻市场收购价格、每亩产量600公斤来计算收购费用*。合作社按照订单数量分批加工从社员处收购的有机水稻,并通过产地直销(镇江、南京专营店)和远程委托代理销售(上海、北京)两种方式进行销售。对于鲜果,合作社仅提供统一品牌,但销售由社员自行完成。四是其他服务。合作社统一提供播种和收割服务,提供翻晒、烘干、仓贮及加工等服务,从每户收取300~400元/亩的作业服务费。此外,为了保证地力、维持有机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求农户在水稻收割之后统一种植绿肥增加地力。由此造成的无法耕种其他替代作物带来的经济损失,合作社发放300元/亩的补贴给社员。此外,为了鼓励合作社社员保证必要的劳动投入时间,合作社也实行了特殊的奖惩制度:针对当年平均产量,合作社设定考核标准。对于产量高于考核标准的农户,给予表扬并奖励每亩地50公斤菜饼;产量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农户,则要按市场粮价贴补到标准水平。
  (2)合作社开展集体投资:出资方式与利益安排。戴庄有机农产品合作社生产性集体投资环节所需资本完全由政府承担。政府出资500多万元用于合作社购置进口加工和包装设备,同时创立“野山小村”品牌,在南京开设直营店,与恒顺企业合作构建全国销售网络。而合作社社员只需承担机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电费、加工费用等成本。
  合作社在提取完章程规定的公积金、公益金(合计约15%~20%)后,根据社员与合作社交易的稻谷数量进行盈余分配,而政府不参与分配。也即政府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的目的是为了扶持弱势群体,而不是为了获取资本报酬,这就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盈余不是按股分配,而是按交易量进行返还。
  (3)“戴庄模式”:特殊条件下的产物。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戴庄有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集体投资得以开展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身良好的自然资源禀赋。戴庄有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地处天王镇戴庄村,由于该村距离县城较远、工业基础薄弱,当地生态环境较好,具备发展有机农业的特殊条件。第二,来自社会的外部支持力量。原农科所所长赵亚夫精通水稻生产种植技术,不仅在最初为农户免费提供试种,而且在产品推广后提供全程种植技术指导。第三,大力度的政府财政支持。赵亚夫对当地情况颇为熟悉,结合其自身的工作经验,为戴庄有机农产品合作社争取了财政扶持政策和相应的补贴资金,购置了全套稻米加工设备。如果没有政府在其中承担高昂的设施购置成本,生产性集体投资将无法开展。否则,即便少数有财力的社员进行投资,也必然要求按股分红,这就偏离了合作社的内在要求。由此可见,戴庄有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起初就是借由外部力量的帮助发起的,而由政府出资进行集体投资则更难以复制,从这个角度说,“戴庄模式”是特殊条件下的产物,其成功经验难以为其他合作社借鉴。
  2.高邮阳光特种水产专业合作社。
  (1)产生与发展:发起背景与服务功能简介。高邮阳光特种水产专业合作社位于高邮市龙虬镇张轩村,罗氏沼虾养殖是当地支柱产业之一。2000年前后,养殖户的增加使得当地虾苗供不应求,同时部分劣质虾苗混入其中,导致养殖户利润受损。为了解决虾苗供应的问题,长期从事罗氏沼虾经纪业务的戴大喜联合当地部分养殖大户成立了合作社。合作社中的经验养殖户向其他社员介绍养殖经验,戴大喜则为社员们找到了新的虾苗购买渠道和成品虾销售渠道,社员的养殖利润得到提高。
  但好景不长,2009年遇寒流,成品虾价格极低,合作社开始探索成品虾的加工。2010年,合作社理事长和几位核心社员共同出资130万元组建冷库,加工成品虾,冷库年储存量达100吨。后来,又共同集资400万元(其中政府补贴128万元)扩建冷库,扩建后冷库库存扩大至600吨。
  合作社向社员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是技术服务。合作社理事长和核心社员为社员提供养殖、疫病防治等技术指导。二是农资购买服务。合作社统一购买农资并垫付20%~30%左右价款的农资。饲料从理事长参与合伙的饲料企业购进*,虾苗和兽药则是合作社寻找合适渠道购买。三是产品销售服务。合作社按保底价收购社员产品*,根据市场行情决定当期销售和加工成虾后冷藏进行错季销售的数量,然后贴牌销售。合作社对外销售产品与收购社员产品间的价差归合作社所有。在收购社员产品之余,合作社也会有选择地收购非社员产品。
  (2)合作社开展集体投资:出资方式与利益安排。合作社集体投资(冷库设施)的资金主要来自于理事长和几位核心社员,其中也有部分来自政府补贴,但所占比例较低(约为24.15%)。
合作社的利润是按照章程规定提取30%公积金、10%公益金后,30%根据社员购买的虾苗数量进行返点,20%根据出资比例进行分配,10%利润留存合作社作垫付资金。以2013年为例,合作社共产生62万元净利润。提取18万元公积金、6万元公益金后,合作社提取20万元根据社员购买的虾苗数量进行返点,提取12万元根据出资比例分配,剩余6万元作为合作社流通资金,用于下一年饲料购买的垫付资金。
  (3)阳光模式:特殊条件下的产物。根据以上分析,高邮阳光特种水产专业合作社开展集体投资也有其特殊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产业基础良好。龙虬镇水面面积广阔,水产养殖业兴盛。当地农户的罗氏沼虾养殖经验丰富,从1993年开始当地就开始了罗氏沼虾的养殖。第二,罗氏沼虾特殊的生鲜属性。罗氏沼虾是典型的生鲜产品,不易储存且价格波动幅度大,这就使得农户有较强的加工罗氏沼虾的需求。第三,核心成员经营基础良好。一方面,合作社统一购买农资,社员可以享受低于市场的价格。其中,饲料从理事长参与合办的饲料加工企业购买,虾苗、兽药等由合作社另寻渠道购买。与独自经营相比,饲料企业和虾农收益均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核心成员养殖规模相对较大,对冷库等设备投资的需求更大,再加上出于降低单位产品冷藏成本和保持稳定销售量的考虑,核心成员需要联合小户共同经营。联合形式则是小户共同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具体为合作社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部分根据社员虾苗购买量进行返点。尽管销售利润没有全部用于主要出资者间的利润分配,但出资者可以从中获取更长久、更稳定的收益。第四,政府的资金扶持。虽然政府的扶持资金仅占24.15%,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合作社的投资行为,但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案。政府扶持的显然是全体虾农,而不是少数几位股东,这使得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必然由按股分配向按交易量返还的方向进行适度倾斜。如果没有政府提供的资金,合作社就没有必要非得给予虾农以二次返利,例如,合作社在销售虾苗时可以通过价格优惠或者赊销、养殖环节的技术指导等方式来稳定客户,在收购成虾时则可以通过保底价收购或者稍微高于市场价收购,或者只要凭借收购量大就足够吸引虾农了。而社员在没有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合作社的重大决策也几乎不可能由全体社员说了算,而只可能由股东们闭门决策。如此,普通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就充其量是“订单农业”的双方关系,而谈不上共同投资。
  3.案例总结:合作社为什么罕见进行生产性集体投资。在上面两个案例中,合作社能够进行集体投资,除了自身有良好的产业基础,政府的资金扶持也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归纳出来的集体投资所需的条件是否具有普遍性呢?从细节上来看,上述两个案例无疑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但从中归纳出的条件却能解释合作社罕见进行集体投资的现实情况。首先,如果合作社的产业经营规模太小,那么,合作社的投资能力就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中国的情形是农户经营规模普遍偏小。其次,并非所有的产业都有强烈的加工或品牌建设的需求,通常是那些不耐储藏的生鲜产品有着更为强烈的加工需求,而品牌建设带来的附加价值的高低也和产品特征息息相关,如果产品缺乏明显特色,花大力气建设品牌自然没有必要,这就决定了只有少数特色产业才有较强的投资需求。再次,虽然政府的扶持资金并不是合作社开展集体投资的必要条件,但是否有来自政府的扶持资金,会极大地影响参与投资的社员数量和社员构成,也会根本性地影响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和管理制度。由于合作社数量如此之多,因此,政府的资金支持不可能是普惠性的。
  综上,合作社要同时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有强烈的加工或品牌建设需求”这两个条件,同时还能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这无疑是非常难的。因此,也就不难理解现实中很少有合作社进行生产性集体投资。
  四、结论与讨论
  本文从合作社“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社员民主管理”的特殊治理结构出发,分析了在农户的经营规模普遍偏小以及农户间异质性较强的情况下合作社难以开展集体投资的逻辑机理。一方面,“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社员民主管理”这一独特的治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社的对外融资能力。另一方面,“盈余按交易量返还”也使得惠顾额和资本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这一冲突的解决要求社员的惠顾额和投资额相匹配,即社员的惠顾额占全体社员惠顾额的比例等于其投资比例,在社员的农业经营规模普遍偏小(其中不乏兼业农户)而且异质性严重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安排难以实现,从而使得合作社的内部融资同样难以实现。
  调查结果表明,现实中,有少数合作社进行集体投资,且出资方式只有政府出资和少数社员出资加上政府出资两种方式,鲜有全体社员共同出资的情形。其中,政府出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使得合作社的投资带有一点合作社特色,而不是纯粹的公司投资行为。
  从全文的结论出发,主要得到以下启示1)需要理性看待合作社在现实中的适宜性。本文的分析表明,通常是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并有强烈的加工或品牌建设需求的合作社,才更有可能进行生产性集体投资。缺少这些条件,集体投资难以实施,这也将限制合作社发挥作用,弱化组建合作社的动机。(2)需要完善现有的物质性支持政策。合作社能否进行集体投资受到农户的经营规模普遍偏小以及农户间异质性较强的现实制约,目前政府的资金扶持方式很难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点。政府的资金扶持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少数合作社开展集体投资并影响盈余分配方式,但政府难以对所有合作社进行普惠性的资金支持,也难以完全监督资金的用途和盈余分配。换言之,现有的物质性支持政策无法避免政府的扶持资金被少数人俘获(冯小,2014),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公平性,从而有悖于政策支持的初衷,仍需进一步完善。(3)结合上述两点启示,一方面,政府很难替代农户去判断组建合作社的适宜性,另一方面,现有的物质性支持政策有失公平。因此,政府要改变目前自上而下并借由物质性支持政策大力推动合作社发展的做法,需要做的是将政策支持资源更多地用于农户的组织化能力建设或专用性投资行为上,通过捆绑合作各方来维系合作行为(刘自敏等,2014),提升农户对合作社的认知水平,培育农户管理和运营合作社的能力,而不是直接影响农户对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选择。(来源:农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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