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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吉林《关于大力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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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3 09: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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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等联合下发 《关于大力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年3月22日,中共吉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下发《关于大力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提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把合作社办得更加红火”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我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增强农民合作社自身发展实力,拓宽农民合作社服务和带动功能,助力我省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现就大力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完善运行机制和经营模式,加强示范引领,创新机制方法,优化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提升农民合作社服务农民、帮助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
  (二)发展目标。到“十四五”末期,全省农民合作社基本实现管理制度健全,组织运行规范,财务社务管理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增强,小农户参与度明显提升。全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力争达到7000家以上,占总数的10%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创新发展合作模式。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等各种资源要素作价出资办社入社,扩大成员覆盖面,探索发展多元化、多类型的农民合作社。
  1.村“两委”+农民合作社+农户。鼓励和支持村“两委”发挥牵头作用,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或者组织村民加入农民合作社。在充分尊重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推进整组、整村土地流转或者农业生产托管,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民收入。
  2.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种养加、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
  3.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户。鼓励发展股份合作经营,引导农户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农民合作社,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探索“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分配办法,规范土地股份合作收入分配机制。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农民合作社提升规范化发展水平,构建发展的长效机制。
  4.依法登记注册。依法制定章程,申请设立农民合作社,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未按时报送年报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参与示范社评定和申报扶持项目。
  5.加强民主管理。依法成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挥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作用,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农民合作社依法自主经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6.规范财务行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报送会计报表,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交易量等内容。农民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财政补助形成资产由农民合作社持有管护的,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
  7.合理分配收益。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进行分配,兼顾出资成员及合作社整体利益,确保收益公平、合理。
  8.定期社务公开。农民合作社要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成员查阅。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培育壮大自身实力。引导和支持农民合作社从单一产业向产加销多种业务拓展,由生产领域向生产生活生态深度融合,由土地流转模式向土地流转和托管相结合模式转变。
  9.延长产业链条。支持农民合作社加强农资供应、技术服务、仓储保鲜和冷链物流、产地初加工等服务能力建设。引导农民合作社利用当地资源,发展休闲旅游、创意农业、农耕体验等新业态,把农民合作社打造成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
  10.承担农业项目。鼓励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参与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性耕作、农机装备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等项目,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11.提升市场竞争力。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开展农产品认证,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水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农民合作社发挥生态资源和品质优势,聚焦“安全、营养、健康”,深入实施农产品品牌建设工程。
  12.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开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鼓励农民合作社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绿色防控等重大粮食增产增收技术。
  13.开展生产托管服务。鼓励发展服务型农民合作社,通过项目支持,引导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为小农户或经营主体提供“保姆式”的全程托管和“菜单式”的单环节(多环节)托管,推进规模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
  14.扩大联合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同域、同业农民合作社采取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组建联合社,实现规模化经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议价能力、拓展服务领域,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
  (四)积极开展示范创建。推进省、市、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创,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引导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15.推进示范社创建。省、市、县分别制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办法,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开展示范社监测,实行优进劣退动态管理。开展吉林省农民合作社“百强示范社”创建活动,对县级以上示范社、“百强示范社”和信用等级评价较高的农民合作社,给予政策倾斜。
  16.推进质量提升整县试点。聚焦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服务水平等三个方面试点任务,探索形成整县域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路径方法,打造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县级样板。组织开展新一轮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坚持以优示范,由点到面,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全覆盖。
  17.持续推进“问题社”清理。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遍访,巩固农民合作社“空壳社”清理成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摸底排查、确认疏导工作,对长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问题的农民合作社,引导其自愿注销,依法退出,建立发展长效机制。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挥项目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自我融资能力,规避农业自然灾害风险。
  18.利用好项目资金。采取担保补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百强示范社”给予支持。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或专业人才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财务管理、技术指导等服务。根据农民合作社发展需求,利用项目资金选择急需的环节集中扶持,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
  19.探索构建信用评价体系。搭建农民合作社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设定信用评价指标,将基本信息、市场监管登记、信贷、纳税、农产品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等情况录入平台,评定信用等级。开展信用数据共享,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评定范围,推动农民合作社在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服务种类、适用利率等方面享受优惠优先政策。推行信用体系黑名单制度,提升法律意识、信用意识和主动履约意识,形成诚实守信良好氛围。
  20.探索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有条件的地方要严格按照合作社自办、部门指导、政府监督要求,坚持面向成员、规模适度、服务农业、收益合法、风险可控原则,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探索,加强试点工作管控,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稳健运行。
  21.探索开展农业保险。积极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探索适合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减少和降低因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增强抗风险能力,保护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
  (六)搭建服务平台。以服务农民合作社为宗旨,在信息技术、产销衔接、市场流通、金融服务等方面搭建服务平台,建立社会力量助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产业链条和长效机制。
  22.搭建销售平台。组织农民合作社参加各种展览会、展销会和推介会,扩大产品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采取线上和线下销售相结合等模式,寻求自主营销、定向收购、带料加工、股份合作等渠道,完善销售网络,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附加值。
  23.加强产销衔接。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开展直供直销和“农超”“农企”“农校”对接。鼓励电子商务应用,指导农民合作社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发布产品生产和服务信息,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
  24.深化社企合作。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原则下,运用市场机制,加强与中化、中邮、中粮等社会企业的合作,拓展对接领域,提供优质服务,解决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流通难、融资难、发展潜力不足等问题。
  (七)加强培训宣传力度。落实好农民合作社培训任务,丰富培训内容,活化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
  25.提升整体素质。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加强对农民合作社骨干培训。鼓励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等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探索内部决策权和经营权分离,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推广使用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软件、数字化治理平台、惠农合作应用程序,提升经营服务信息化水平。
  26.加强典型推介。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政策,每年7月定为农民合作社“法律宣传月”,在媒体上进行重点宣传。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树立一批可看、可学、可比典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相互借鉴学习。
  27.创新辅导服务。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至少要培养2名辅导员,乡级至少要培养1名辅导员。拓宽选聘渠道,面向乡土专家、乡贤能人、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人员、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培养成为辅导员。各地可以探索开展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采取择优遴选、挂牌委托、购买服务、备案管理等办法,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等各类主体创建。
  三、保障措施
  28.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好各级农民合作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明确目标任务分工,细化工作责任措施,科学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质量,形成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合力。
  29.落实各方责任。省里将农民合作社工作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县域经济和乡村振兴考核,各地要落实好属地指导、扶持、服务责任,坚持问题导向,优先补齐短板。
  30.深入调查研究。围绕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动态、基础数据和基本情况,及时将调研成果转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来源: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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