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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土地所有权、宅基地等,这些集体资产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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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1 09: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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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
  巩固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进入“下半场”赛道,深谋做实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体制改革开始书写“后半篇”文章,四川做好了哪些准备?答案中包括立法准备——在5月26日上午召开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上,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杨秀彬受省政府委托,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并作相关说明。
  杨秀彬介绍,四川正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于今年10月与全国同步完成改革任务。《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制定,有助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确保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与经营,依法赋予其特别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健全法人治理机制,保障其切实经营、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据悉,《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经过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四条,分别为总则、组织成员、组织机构、设立和终止、经营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资产作出定义,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经营权。
  在完善党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党的领导,具有本组织成员身份的基层党组织书记,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其他部门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服务,明确岗位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机制,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等,都是《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指出,《条例(草案)》有较强的针对性及四川特色。
  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建议显示,修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调整范围的有关内容,组织成员界定的规定,组织机构、设立和终止的有关内容等。
  其中,成员身份界定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等因素,由成员大会通过民主程序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条例(草案)》重点突出经营管理的有关内容,增加禁止抵押的集体资产范围,规定“下列集体资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学校、卫生室、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公益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资产”。(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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