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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安徽拟立法加强粮食储备管理 支持自主储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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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7 15: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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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全文正式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6月22日至7月22日止。《修订草案》旨在加强对全省粮食储备的管理,保证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修订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地方政府储备储存总量的25%至40%,食用植物油储存总量的50%。
  在地方政府储备的动用方面,《修订草案》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政府储备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的建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省级政府储备:全省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省级政府储备;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政府储备的其他情形。动用市、县政府储备的情形,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
  在地方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方面,《修订草案》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同级地方政府储备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政府储备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调阅地方政府储备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电子数据;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省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级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省级政府储备储存地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省级政府储备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省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在地方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本办法规定,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不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修订草案》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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