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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辉(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首席专家) 首先,农业家庭经营的必然性及其局限性的克服,需要发展合作社;其次,合作社具有作为主体、制度和平台(网络)等多重属性,其中,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属性尤为独特和重要,因为它是一种包容性极强,能兼容合作与竞争、私人产权与公共产权、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于一体的组织制度。
我国合作社发展至今,它的地位与作用在逐渐显现,但从它应有的地位与作用来看,还远远不够,甚至社会上还存在不少对合作社存在必要性及其地位作用的否定和负面的认知与观点。主要原因为:一是缺乏对合作社认知的普及;二是中国合作社的曲折历史;三是合作社人才的缺乏;四是政府对合作社赋权不够但干预太多;五是农民分化致使合作组织化困难;六是产业形态多样以及现代与传统并存致使合作社制度跟进滞后。
增进中国合作社的地位与作用,可从六个关键方面着手。一是处理好政府和合作社发展的关系。政府对合作社应多赋权少干预。要让合作社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而不是进一步异化和行为扭曲。二是扭转合作社法律制度滞后局面。加快建立与完善既有包容性又能规制多种类型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三是优化社区合作和专业合作的关系。深化集体经济制度改革,探索这两类合作组织的融合发展路径和制度设计方案。四是深化产业组织制度改革与创新。高度重视合作社的联合发展和“三位一体”农合联的实践探索以及改革创新。五是加强数字化对合作社影响的研究。搞清互联网、信息化对合作经济与产业组织的不同影响、机理和趋势,把握合作社在互联网时代的机遇,应对相关挑战。六是重视对各类合作社人才的培育。将其纳入党委政府的乡村人才振兴计划,鼓励各类人才进入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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