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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承乐:对农民合作社利益联结与分配机制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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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09: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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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承乐(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讲师)

  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其利益联结与利益分配机制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学界普遍认为合作社所具有的降低生产成本、分散经营风险、增加附加值等优势,是合作社能够与成员形成有效、稳定利益联结的重要缘由。分配则由法律强制约束,以确保组织优势能够惠及每一位成员。合作社的利益联结与分配安排带有明确的保护小农户生产经营的倾向性立场,但不少合作社的现实状态与此并不相符,问题出在哪里?困局又该如何破解?
  一、成员合作需求的复杂化促成了合作社利益联结方式的多样化
  (一)成员对传统合作社业务需求不断缩小
  合作社本质上是满足成员需求的服务平台。惠顾返还原则的形成有着产业革命的独特背景和成员同质化生产生活的基础。起源于西欧的消费、生产(贩卖)、信用合作等,无不是以缩减中间环节为目标,因此所获收益很容易量化至每一位成员。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外流、农业要素配置方式的改变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转型的显现,当前合作社发展的时代背景与成员样貌早已不同于170多年前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小农户同一性的生产、生活状况在全国多数地区都已然发生改变。尤其是在东部发达省份和城乡结合地区,越来越多的成员由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向了出租土地或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成员联合进入市场的诉求不断降低,合作社作为衔接平台的作用也日渐弱化。
  (二)成员多样化联结的需求日益增加
  成员需求是影响组织表现形态的重要因素。随着土地流转面积的持续扩大和农业转型升级的加快,所有成员均从事生产经营的假设越来越背离我国合作社的真实发展状态。普通成员逐渐脱离了生产资料采购、产品统一销售等传统服务环节,而对农业生产之外有了新的需求,例如开展劳务合作、共同开发旅游资源。合作社脱离成员需求的业务固然不符合其组织本质,但若无法满足成员诉求,也必然会面临“空壳化”的窘境。越来越多的合作社适时地将原本服务小农户的业务模式转变为多要素合作和统一生产经营的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适时增加了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经营等新的业务范围,其实就是对现实中成员多元需求的一种呼应。
  二、既有的分配设计无法保证利益分配的公平性
  农业领域通过多元业务组合来联结成员,既是对现实的关照,也是各国合作社自成立以来的一项传统。然而,由于合作社制度在利益联结与分配方面依然维持了较为严格的资本与惠顾限制,导致实践中多元业务的利益分配往往游离于制度设计之外。
  (一)保守的分配制度不足以改变普通成员在农业经营上的弱势地位
  农业经营无论要实现产业纵深发展还是多元发展,都必定需要在劳动力、资源、资本、技术等方面实现突破。我国的合作社制度尽管设计了附加表决权与部分资金分配权,但本质上仍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除投资股东以外的成员参与、利用合作社的权利。合作社较为严格的盈余分配限制只能够确保从事农业经营的成员得到基本的改善,却没有解决合作社成员体系更为深层次的问题。随着部分成员逐渐淡出农业经营,交易也变得越发集中,不同成员在利润贡献方面的差异进一步拉大。盈余分配限制并不足以保证发展的成果由全体成员共享。合作社的实际控制者可以通过开办公司等方式,通过异化分配、利益输送的方式兑现自己的贡献。
  (二)不同类型合作社的联合进一步将利益联结方式复杂化
  由于缺乏更大范围的合作与联合,现实中,多数合作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依然面临着极大的生存压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适时承认了联合社组织,以期提高合作社的盈余水平。为保证联合发展所获的收益能够公平分配,法律对联合社采取了类似成员社的分配设计,但联合社的联合机制其实与经典合作社的合作机制有很大差异。联合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成员社投资需求的出资,而成员社的出资多数又来源于少数成员的投资贡献。出资需求的层层筛选必然只能体现少部分投资者的强烈获利愿望。尤其是不同类型合作社出资设立的联合社,联合的目的往往更加强调各自对外投资的属性,实践中常常出现个别成员社甚至全部成员社都没有交易量的情形,硬性要求联合社符合资本报酬比例限制在实践中很难实施。
  三、利益公平分配的实现路径
  固守既有的利益联结与分配方式只会对类型丰富的合作社实践造成制约,甚至还会迫使合作社出现异化。不少学者针对合作社异化的现实提出了释放定义域、宽泛理解合作社特征等主张。为实现公平的利益分配,合作社或许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再设计。
  (一)满足成员的多元需求,而非仅仅将其作为农业经营者
  面对成员分化和竞争激烈的现实,国内外的合作经济发展均出现了一定的转向,不再一味排斥资本,而是出现了投资导向型合作社、合作社办公司、股份合作社等越来越丰富多样的合作类型。随着农业经营前期投入越来越高,完全没有出资或者仅仅象征性出资的成员按照惠顾比例分配盈余必定会损害高额投入者的积极性,导致严格遵守法律约束的合作社组织对资本缺乏吸引力。成员多样化的需求与合作社业务拓展之间本可以相互成就。现实中部分合作社在经营扩张过程中适时满足普通成员投资等方面需求的做法,其实在合作社的发展史上一直存在。法律规定可以在业缘和地缘双重限制的基础上,扩大合作社作为要素配置平台的范围。农户既可以通过货币、土地、劳务等多种方式入股,也可以通过出租土地、参与劳动、信用借贷等获得各种收益。法律规定可以根据权责利一致的原则,基于不同要素对利润形成的贡献大小和风险承担的多寡对分配制度加以再设计。
  (二)提高农户所掌握资源的价值,增强成员一致性
  长期以来,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普通农户既在观念上被视为弱势群体,也在资源保有方面被视为弱势群体。无论是龙头企业、行业协会还是合作社与农户的衔接模式,实质上更多的只是把持优势资源的一方在资源配置上的一种利益平衡。由品牌化建设和产业链延伸形成的溢价往往难以公平地惠及普通成员。随着实践的发展,成员在出资、交易、个人经历等方面表现出越来越高的异质性。异质的缺点不仅在于农户可能无法获得公平的收益,暂时具有优势的主体其实也可能深陷高额投入难以自拔。两败俱伤情况的改变,归根结底需要通过政策引导改变农户的弱势现实。对于不再从事农业经营的小农户,政策应当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更明确的资源价值,增加农户参与在地投资的机会;对于有实力从事经营的农户,政策则应该促成家庭农场的彼此联合,通过经营权的壮大,保障其表达意愿的权利。
  (三)应该允许差异化的利益分配存在
  为使合作社的发展不脱离成员,应当对合作社对外投资设置更为明确的限制与鼓励条件。例如,对合作社领办的公司应该有更为均衡的股权结构要求,同时应尽可能优先满足普通成员投资等方面需求,使普通成员能够有机会享受到发展的福利,也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联结不稳定、监督成本过高等长期困扰涉农主体的难题。基于联合机制与合作机制的差异,也应当针对对外投资确立区别于合作社的差异化利益分配安排。(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2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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