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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策略]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元治理的优势、作用、路径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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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4 09: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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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任伍 叶天希 孟娜(唐任伍系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乡村振兴是我国继消除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一个大战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中国共产党践行历史使命的伟大行动。尽管传统农耕经济时期的士绅治理模式、计划经济时期的政社合一模式、集体经济时期的乡政村治模式、市场经济时期的多元治理模式等基本上都是经过改造的科层制、市场化、网络化治理模式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运用,并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这些治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要求。元治理这种新型治理工具在承认授权与分权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必要性的同时,突出强调政府控制与指导的重要性,成为落实政府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领导地位、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取得成功的一种有效治理方式。
  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元治理的优势和作用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推行新公共管理运动,崇尚多元化治理。但治理结果表明,西方国家长期存在的矛盾并未解决,有的甚至日益激化,多元治理失灵。为打破治理失灵困境,杰索普(Jessop B)基于英国在公共领域治理失灵的现实,对合作与竞争、开放与封闭、责任与效率、治理性与灵活性等方面的两难困局进行深入探究,于1997 年提出了元治理理论构架,其目的在于重新组合当时英国在市场、社会、民间所选择的治理方式、治理力量以及治理机制,从制度层面和战略层面重新进行治理选择,弥补多元治理模式的空白。
  元治理是面向治理失效而产生的治理,又称治理的治理。很多研究认为,可以依靠元治理对整个治理过程进行操控或者引导,进而确保其规范性。元治理是根据所选择对象的形式与力量, 对局部治理形式进行重新组合而创造出的一种新型治理机制,是能使政府实现更高水准的治理。因此,元治理是一种方法和态度,并不属于超级治理范畴,但能够规避各类手段在治理中出现的失效状态,在一定领域应用时可以产生某种程度的协同治理效果。
  乡村振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脱贫攻坚之后的又一个国家大战略,传统单纯强调多元治理的模式远远不能适应其需要,很有必要采用承认治理中授权与分权必要性、注重强大政府控制与指导的元治理。元治理可以更好地协调各类主体间的利益,所构建的结构具有复杂和等级两方面特性。政府通过顶层设计为乡村振兴制定规范、提供便利、进行协调引导,自上而下地间接影响乡村振兴战略过程,同时通过市场、网络、科层等多方面的协调,使其组合实现最优化,并产生协同互补的效果 。
  (一)元治理的优势
  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与其他治理模式相比,元治理优势显著。
  1. 元治理更有助于保障政府在战略实施中的核心地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关键在于权利和行动。传统治理模式赋予并尊重治理主体在战略高度上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利和能力。这种强调主体权利均等、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适合在崇尚法制、市场发育成熟的乡村实施。在崇尚关系与熟人社会的中国乡村社会,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样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缺乏具有核心地位和权威的主体,将导致治理失败。元治理强调核心,反对九龙治水的散装模式,既有利于强化政府在多元治理主体中的核心地位,又有利于促使政府通过理念认同进行因地制宜的创新运用,发挥科层制、市场化、网络化治理模式的长处,形成治理主体间的合作。元治理的作用就是对乡村中的内部自组织进行重构,把各种治理主体引入规则影响范围,对多种治理力量和形式进行宏观安排,使之在不同的目标、时空维度、行动、后果等方面实现相对协调 ,最终达到乡村振兴的目标。
  2. 元治理更有助于将乡村振兴置于法治环境。元治理强调垂直等级制结构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持久影响,要求网络治理机制的构建应借鉴垂直等级制结构而非全盘照搬,在明确政府在等级制结构中权威地位的前提下,有机地将自组织过程置于法理背景,并适应环境变化,增强合作主体间的协商性与兼容性,塑造合作共识与理性预期,通过规则和法制的方式处理合作主体间的各种争议与冲突,同时承担治理失败的责任,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建立权利关系的新平衡,避免发展失衡或各主体间利益分配的不公。
  3. 元治理更有助于实现乡村垂直等级制结构与水平自组织网络的辩证平衡。元治理具备垂直与水平协调的特性,垂直等级制结构与自组织网络之间关联密切,属于自我协调的结构性嵌入。元治理打破了政府与治理主体之间的独立性,在元治理基础上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融合,以国家层面的权力、干预和战略来影响治理过程并为之提供折中途径, 既可直观展示国家权力所参与的治理结构,又可在维护等级制的情况下强化网络治理中存在的协作能力,充分给予各治理主体自治的权利,使之拥有足够的权利来实行、终止、调整或重新构建具备差异性的治理机制 ,进而维系乡村的稳定与和谐,使乡村处于一种向心状态,在内外、上下、纵向、横向多维度互动中实现乡村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互融,最终在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
  (二)元治理的作用
  元治理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工具,融科层制、市场化、网络化三种治理模式的优点于一体,既能弥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科层制模式僵化的缺陷,又能保障市场化模式中的整体利益,还能创设网络化治理所需要的制度条件,对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1. 有助于化解乡村利益与地区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乡村振兴的壁垒在于多个治理主体间实际存在的利益矛盾,只有将这些矛盾压缩到最小,使利益统一起来,才能助推乡村振兴。然而,传统治理模式下的利益表达均存在局限性。比如,科层制模式注重以行政命令来实施乡村振兴,忽视各治理主体的实际需要,各治理主体往往通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来实现自身利益诉求;市场化模式过于尊重乡村治理主体的利益需求,治理主体通常会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协商以保护自身利益;网络治理模式需要引入非政府组织这一主体进行斡旋,以有效打破各治理主体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僵局,保障各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而元治理模式能有效融合上述三种治理模式的优点,弥补其缺陷,引导并约束各治理主体的自利行为,找到一条既维护国家利益又维护乡村共同利益的途径。
  2. 有助于实现公共责任与管理效率的结合。传统的科层制和市场化模式强调上级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责任,社会资本参与壁垒始终未被打破,无法回避政府的有限理性问题,无法掌握乡村各治理主体的客观利益诉求,决策缺乏全面性和准确性,明确了责任却牺牲了效率,最终会使责任流于形式。网络治理模式尽管能促使政府将所掌握的权利逐步下放到公共组织以及村民个人, 吸引其共同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却模糊了公与私的界限,产生了效率与责任孰重孰轻的新难题,村民个人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来隐蔽地谋取公共资源,甚至利用村级党组织打入市场与社会, 进行非法牟利活动 。元治理模式通过赋予各类乡村治理主体以治理权限,激发乡村治理主体群体智慧,并由政府承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最终的责任,通过指导、规则、惩戒等多种手段对各类乡村治理主体施加影响,确保其采取持续有效的集体行动,可以实现管理效率与公共责任的统一。
  3. 有助于缓解统一性与多样性之间的矛盾。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传统治理模式只能在灵活性和统一性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却无法同时兼顾。比如,科层制模式寻求统一性,缺少灵活性;市场模式和网络治理模式强调乡村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更好地适应环境变化,却容易使各治理主体陷入自立山头、议而不决的僵持局面,导致整个战略呈现出一种“分崩离析”的状态 。而元治理采用折中方式,能使社会异质性得到平等、公正对待,能使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各主体实现更高程度的自主性、创造性、交流性,能避免分散的主体陷入无序和低效状态。
  4. 有助于减少外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以利益为核心的市场化模式和以信任互惠为核心的网络治理模式因缺乏治理权威,导致背信弃义、搭便车等道德风险高发,无法解决外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这两大难题。而元治理能充分保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各治理主体的平等性,使之能够通过信息交换和共享来实现信息的成倍扩充,缓解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减少乡村振兴中存在的外部性,避免成员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5. 有助于塑造公平正义的乡村振兴环境。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治理主体自身条件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其话语权的差异,甚至会陷入乡村公共事务被拥有雄厚社会资本的乡村治理主体操纵的局面。而元治理可依靠垂直等级制的权威性来平衡乡村振兴中的利益博弈,使资源配置更具公平性、合理性,有利于战略实施系统的平衡,防止乡村振兴效果“渗漏”,促进乡村可持续发展。
  6. 有助于克服政府治理的碎片化。在世界范围内,传统治理的碎片化是通病,会直接抑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效果。而元治理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有力工具,强调乡村治理系统的整体性和秩序性,有利于发挥知识、技术、社会资本优势, 凸显服务型政府所拥有的社会自治、公民本位、契约化、还政于民的精神特征。
  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元治理的路径
  元治理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工具,有助于实现垂直等级制结构与水平自组织网络的辨证平衡,其顺利实施既需要垂直等级制高超的引导和控制能力的保证,也需要成熟的多元治理主体和丰富的治理实践经验的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改革开放以来快速成长的市场主体和公民社会营造的政治文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以及元治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应用创造了充分条件,注入了强大动力,有助于乡村迸发新的生命力,营造和谐治理氛围,各治理主体在政府引导下自觉致力于共同目标的实现。
  中国乡村的经济、社会、技术、环境尚不能满足元治理对环境生态的要求,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引入元治理工具,其核心是促使社会资本充分发挥正面积极影响,最大化清除负面有害影响。要通过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对乡村现存的经济制度、行政分权、政府举措等进行优化与革新, 使之达到理想状态。探寻元治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有效路径,有利于发挥中国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消除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障碍。
  (一)合理分配权利
  合理的权利分配是乡村振兴元治理有效实施的前提。对于水平自组织网络中合理的权利分配,从横向维度看,政府需要向社会与市场合理分配权利。随着市场的持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进行,个人、企业等在市场中更有发言权,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之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更加平等,这就使之对民主权利产生了一定的需求。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如果市场和村民能够在相关领域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那么政府就应当把权利放归市场、企业与社会,在进行资源分配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用。在乡村振兴的微观领域,政府要减少干预,采用契约或委托等方式将供给的部分权利下放给其他市场主体,将具备技术和服务属性的权利下放到社会组织。
  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战略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这就需要吸引大批企业的加入。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由政府接管,政府依靠公共政策在部门、产业、地区三者间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对于权利的纵向或横向调整,不能狭隘地将之视为缩减权利的过程,政府要兼顾实施主体在乡村振兴中的责任与义务,在权利调整过程中摆正自身位置,最终实现权利在整个系统中的平衡。
  (二)优化决策机制
  乡村振兴战略的成功实施需要构建一个科学的决策机制,即对决策权分配与运行中所要遵循的程序、规则、形式等进行合理的制度性安排[,以规范决策权,提高决策质量。乡村振兴元治理的公共决策系统由决断、信息、咨询、监控四个子系统构成,各类主体各尽其责,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乡村振兴战略的公共决策与运作。采用元治理模式的乡村振兴决策机制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由谁来决策以及采用何种方式决策,以直接或间接参与并影响乡村振兴中的组织、团体、个人等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商与联合。无论是政府、社会组织还是村民个人,没有一个主体能够独享垄断性决策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多元治理主体在所有乡村振兴事务决策中都拥有同等的决策权。
  乡村振兴元治理公共决策系统中的决断子系统是乡村振兴公共决策的核心。政府是乡村振兴公共决策的主心骨,掌控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拥有对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特别是乡村振兴中那些事关全局、备受关注、迫切需要解决的议题)的最终决策权。不同时期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合作项目的选择以及合作责任与收益的分配等均由决断子系统定夺。
  乡村振兴元治理公共决策的基础在于完备、及时而精确的信息,信息情报部门、统计部门、档案部门以及科研院所数据中心等提供的信息在乡村振兴元治理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信息既要反映上级的政策风向,又要关注治理过程中各类企业、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的公共诉求等。政府政务要实现信息公开,非政府组织要通过政治协商制度、信访制度、听证制度、公开征询意见制度、新闻媒介等多种渠道及时反映各自的利益诉求,积极为决策提供各种信息,保障整个元治理决策过程及其结论的科学性。
  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乡村振兴元治理的公共决策还需要以有效的咨询系统作为辅助机构。该咨询系统既包括由各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官方、半官方及民间专门机构,如政策研究室、社会科学院、高校研究所、社会咨询机构等,也包括作为乡村振兴元治理对象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村民个人。要根据决策事务自身的特点, 选择合适的咨询提供方。比如,决策涉及地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时,应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政策研究和咨询;涉及乡村某项产业规划的制定时,应邀请相关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的负责人参与;涉及乡村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政策时,应邀请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涉及“三农”领域政策的制定时,应发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村民参与 。
  在乡村振兴元治理的公共决策中,需要依法对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决策过程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便及时发现元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纠正因决策者自身利益诉求和有限理性而导致的不当决策,确保乡村振兴决策沿着正确轨道运行。
  乡村振兴元治理模式下,对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公共问题,各治理主体以基于信任的商议、谈判、辩论、审议、共识等平等协商方式来解决,这是其最重要的决策方式。所有受决策影响的主体均可平等参与、平等表达,且具有同等的影响力,他们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去反映自身利益诉求与关注重点,拥有平等的机会去询问或评论与自己不同的主张和观点,进而通过这种平等协商,对自身偏好加以提炼、修正和转变, 把原本自私的偏好转化为兼顾他人利益的偏好,有效地维护权利、促进共识、化解冲突、调解矛盾、推动和谐,确保各治理主体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能够平等地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 平等地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平等地影响乡村振兴公共决策。
  (三)健全执行机制
  正确的决策是有效执行的前提和基础,而有效的执行是实现决策目标的唯一途径。乡村振兴元治理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来推动决策的实施, 协调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分配决策实施后产生的收益。乡村振兴元治理需要构建一套高效率、低成本的执行机制。
  乡村振兴元治理的具体实施决策是乡村相关治理主体平等协商的产物,实际上是各治理主体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项达成的契约。作为契约的缔结者,元治理中的各治理主体有义务履行约定,其履行契约的过程也是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过程。政府作为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掌控者, 侧重于“掌舵”而非“划桨”,承担乡村振兴元治理的决策和组织工作。其他各类主体根据平等协商所形成的安排,围绕乡村振兴目标,通过元治理调动各类资源推动目标的实现。为避免元治理中出现怠惰低效等情况,矫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出现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不足,需要构建一套强有力的保障制度和全面而有效的问责机制。经验表明,在建立充分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方面,元治理中的公共管理机构和公共管理人员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
  (四)构建监督机制
  乡村振兴是集体行动,受系统动力驱使,乡村各治理主体均希望能在乡村振兴中增进自身利益,均存在少付出多受益的倾向,加之各治理主体并不存在严格隶属关系,并无强有力的组织约束, 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各治理主体极有可能采取搭便车的行动策略,导致合作失败。可见,应当构建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敦促各治理主体把乡村振兴决策落到实处,纠正各治理主体不合作的行为,帮助各治理主体克服自利性,防止乡村振兴元治理失效,保障乡村振兴元治理顺利实施。这种监督呈现出立体特征,所有治理主体均有权对其他主体影响集体利益的行为保持高度关注并加以约束,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理利益。因此,顺监督和逆监督成为乡村振兴元治理监督的特征。
  在强调严格隶属关系的科层制组织中,上级拥有的权力体现在命令、指挥、奖励、惩罚四个方面,由上一级对下一级进行垂直监督,这种监督无疑具有强大威力,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经常会出现监督失灵的现象。在元治理的水平自组织网络中,各治理主体地位平等,既是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形成了一种网络状的相互监督和相互约束的关系。在这种网络状的监督体系中,既有各治理主体通过自愿组建的协商组织对彼此的相互监督,也有社会组织、私人组织、村民个人等对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具体实施情况的监督,还有政府对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村民个人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工作绩效和遵守规则情况的监督。乡村内各治理主体间相互监督的机制具有成本低和及时性等特点。在元治理实践中,各治理主体都会极力维系自身利益,一旦有治理主体出现惰性,其他主体就会对其进行监督和提醒,以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应将这种监督嵌入等级制监督、法律监督等权威性监督,以确保相互监督的有效性,并将相互监督的结果及时反馈到对各治理主体的绩效评价中。
  三、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元治理支撑体系的构建
  (一)提高乡村治理主体信任水平
  信任和价值观既是元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核心要素。如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环境信任度较低,不能形成价值认同,监督成本就会相当高,大约占到经济运行成本的35%~40%左右。元治理系统中的信任度是乡村振兴的心理支撑,价值认同是乡村振兴的精神支撑,两大支撑是治理主体和谐交流、合作秩序有效扩展、责任心增强、摩擦成本减少、交易成本降低、矛盾冲突采用法律途径解决的基石。
  在我国乡村社会中,信任度低、共同意识缺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为改变这种状况,最紧要的就是构建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政府的诚信系统,发挥“掌舵者”在乡村振兴元治理中的垂范作用,凝聚各方面力量,形成乡村振兴的共同意识。这就要求“掌舵者”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在关键决策的制定中落实好听证制度,聆听社会各界的真实建议和想法,使决策结果更符合民主和科学特性,避免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朝令夕改的情况;二是坚守法治精神,带头遵法守法, 确保法律不受任何因素的干扰;三是确保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政务阳光透明,信息及时、精确;四是坚决破除乡村振兴中存在的形式主义,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五是严格落实责任追查制度,保证乡村振兴各项活动在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惩处。
  (二)培养村民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
  公民意识是一个包含多个维度的有机整体,包括权利、主体、社会责任、参与合作等方面的意识,其中最重要的是主人公意识。公民意识的强弱能够反映乡村振兴元治理的效力和水平。公共精神的强弱能够反映村民彼此间心理认同、相互团结、信任合作、互惠互利的水平,是社会资本整体水平的重要表征。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治理主体会受到村民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的激励,要深入挖掘乡村振兴中元治理催生的实际需求,抑制并降低道德和信任方面的潜在风险, 为元治理注入发展动力。目前,我国村民的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还比较薄弱,为促使村民积极自主地在公共场域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来促进其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的培育和成长,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信息咨询制度等。
  (三)提高元治理智慧能力
  现代科学技术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大数据、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使乡村振兴元治理成为智慧治理,极大地促进了元治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作用的发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元治理只有在对各种数据和信息进行科学与准确分析的基础之上,才能进行科学施策,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要集合海量数据资源,加强系统集成和智慧元治理标准建设,实施互联网+乡村振兴+ 元治理行动。不仅要实现信息和数据资源的共建共享,而且要大力开发应用场景,畅通民情,提高服务效能。要通过乡村振兴的元治理,真正让老百姓办事变得方便快捷,实现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的目标,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整合乡村存量社会资本
  我国正处在新发展阶段,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元治理需要培育足量的社会资本。为累积更多社会资本,营造更优质环境,更好地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政府作为元治理的主体,要通过法律渠道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型社会关系进行界定,要借助大众媒体加以推广,要依靠法律来调解矛盾和冲突,要坚持正向激励为主。
  在利益驱使下,乡村中的优质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到城市,空心村现象愈演愈烈,并由此产生了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之间的悖论。因此,把乡村现存的精英、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整合起来,促进乡村社会网络中各种要素的协同,成为乡村振兴元治理取得成功的一个必然选择。这种整合要因时因事因势,在开始阶段以本土精英、本土资金等为基础,充分发挥政府在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依靠相应的公共政策,挖掘乡村现存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等社会资本并加以融合;接下来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制定政策,鼓励和吸引专家、教授、企业家、侨胞、大学生等本土在外的人才以“新乡贤”的身份回流乡村并承担使命,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破解空心化这一乡村振兴中面临的难题,使“空心”的乡村焕发“新生”,重新恢复“实心” 。
  以家庭为核心的乡村网络结构是乡村振兴元治理赖以依靠的重要元素。要复兴乡村社会传统文化中沉淀的优秀成分,加强乡村社会中的血缘、地缘、亲缘、业缘、学缘等网络联系,特别是要抓住家庭这个核心元素,使之与现代文明充分融合,成为乡村振兴元治理能够依靠的社会资本和力量, 修复断裂的乡村联系纽带。家庭既是乡村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元,也是中国传统文化最重要的核心与关注点。恢复家庭所具有的功能,就是抓住了元治理之根,可以保障乡村振兴元治理所需要的社会资本从家庭这个原点向外的辐射力。试想,如果一个家庭中的青壮年选择了外出就业,就可能影响该家庭在乡村治理层面上所能产生的效用。因此,振兴乡村产业,在本土为乡村精英打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能够有效促使家庭重新恢复并拥有完整的管理网络。元治理通过对乡村社会资本进行存量与增量改革,提高元治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治理能力,实现乡村社会资本从流出到流入的良性循环,使空心村恢复自我修复与调节能力,实现乡村振兴目标。
  (五)构建适应元治理需要的乡村组织
  组织具有通过制度、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获得稀缺社会资源的能力。组织在本质上是一个依附于正式制度的构架,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所必需的运行机制之一。构建适应元治理需要的乡村组织,可显著改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效果,并不可避免地导致乡村利益格局的调整。由世界各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演进进程可知,在不施加外力的情况下,乡村衰落是大势所趋。其原因在于,乡村组织会显性和隐性地瓦解公共服务,无法形成规模经济,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资源会自发地按照边际效用由低向高转移,即从乡村向城市转移,而乡村则缺乏相应的制度建设与保障。因此,在脱贫攻坚战略取得成功后,适时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通过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建设来弥补乡村在制度上的缺失,不失为实施元治理的有效途径。
  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实施元治理的最佳组织的构建,需要遵循自愿、合法、有执行力、有稳定资本收入的原则。有研究认为,不应寻求一种唯一正确的组织模式,而应关注各种可能的治理模式及其对地方公共经济结构与绩效的影响。很显然,这种观点略有偏颇。尽管实践元治理着重强调的是整个过程,但一个适应元治理需要、具有明晰目标与自身资源优势的组织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这样的组织不仅能有效避免因地方政府排斥治理主体而导致的元治理效果减弱,而且能有效提升整个组织的运行效率,保障组织的权威、地位、约束力与权利,确保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内部组织拥有更强的执行力。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拥有稳定的资本收入来源是乡村振兴元治理取得理想效果的重要保障。(来源:乡村发现转自:《中国流通经济》2021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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