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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宇:低息应成为我国普惠金融的未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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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9 15: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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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宇(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

  乡村振兴需要大力增加农村普惠金融
《金融时报》记者:您从事农村政策指导和研究工作这么多年,您对农村金融的最大体会是什么?您觉得农村目前最欠缺的是什么?
  张红宇:最近几年,农村金融改革有了突破性进展,在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三个方面都有大的举措和好的表现。从产品创新来看,普惠金融、金融支农的概念在扩张,有支持各类农业产业发展的项目安排,有面向普通农户的服务,也有服务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强农惠农贷款项目,金融扶贫助农的理念不断更新发展。从服务创新看,如何与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命运共同体,打通“最后一公里”不仅是农民的需要,也是金融部门的需要,实现了农业效益提升,对组织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发挥了重要作用,成绩应当充分肯定。
  现阶段,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促进农村大发展,金融支持对农业产业发展意义重大。最大限度地提升普通农户与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可获得性,要下大力气克服农村金融供需不平衡、不充分、不可持续问题。农业农村部2018年调查表明,一般农户的金融需求满足率仅为20%左右,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缺口一般在30%—40%,1242家国家级龙头企业的信贷满意度也仅70%左右。从这个角度讲,大力增加普惠性的农村金融非常关键,应该成为社会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金融时报》记者:农村普惠金融这么重要,您觉得农村普惠金融在哪些方面需要改进?
  张红宇:首先,在政策创新上,政府要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在创新机制上有作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农业农村需求的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有效改善农村和农民生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给予专门扶持和适当奖励。
  其次,在服务创新上,政府要鼓励支持涉农金融部门从业者俯下身子,大力发展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新型农村金融业态,创新发展数字金融,给予新型金融服务平台提供涉农产品与服务同等税收优惠与奖励政策。
  第三,在保障条件上,政府要为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从财政、税收等方面为普惠金融发展提供支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确保金融机构有积极性在当地提供普惠金融产品。
  用创新方法实现低利率且可持续的普惠金融
《金融时报》记者:目前,全世界大多数普惠金融机构都采用了高利率的模式,比如格莱珉银行贷款利率高达20%,墨西哥Banco Azteca银行贷款利率高达35%-40%,我国小额贷款利率也保持在17%-24%高位,您认为普惠金融必须是高利率的吗?
  张红宇:当前,不少学者和金融机构认为,只有大幅提高利率而非降低利率,才能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如果降低贷款利率,多数商业银行是不愿意提供贷款的,因为借贷对象大多是低收入阶层或贫困人群,贷款逾期风险较高。所以普惠金融应该有一个较高的利率支撑,才能弥补高风险,承担高成本。
  我个人认为,真正的普惠金融必须解决好三个问题:第一,如何让真正需要钱的人借到可以负担的贷款,这其中包括筛选借款人,设立贷款条件,设立风控等问题;第二,怎么让借到钱的人专款专用,不是拆东墙补西墙;第三,怎么保证借款人好借好还,包括怎么让他还得起而不是选择赖账。唯有如此,才能从真正意义上解决“贷款难”“贷款贵”和“还款难”问题。
  只有解决了这三个问题,才能说是真正的普惠金融。有借钱需求的人很多,但普惠金融并不是要借钱给每一个人。现在的解决方案是用高息覆盖高风险,通常在17%-24%之间,投放到市场上可以接触到每一个人,但可能会带来潜在的不良坏账。如果是那些超出利率上限,利率甚至达到36%以上的贷款,真正的贫困人群、弱势群体根本还不起高成本的贷款,这已经失去了普惠金融的价值,也丧失了普惠金融最初的社会意义。
《金融时报》记者:您认为目前我国以高息为特点的普惠金融有法律依据吗?
  张红宇:从法律上来看,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对普惠金融的利率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只有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只是针对民间借贷的,并不是针对银行、非银机构正规途径的商业性借贷。而作为一项金融活动,应该受到专项监管和利率指导,不应该套用或借用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进行监管。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普惠金融利率指导,急需填补立法空白。
  当然,从目前市场实践看,大多数普惠金融机构都面临较高的成本,基本都是依赖高利率收入来维持生存,否则就难以维系。但是,普惠金融有着特殊服务对象,主要针对的是社会弱势群体、贫困人群和城镇低收入阶层,这些特殊人群本身就无力承担高利率负担。如果普惠金融机构依然收取高利息,势必加重这些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加剧其生活状况恶化程度。因此,于情于理,高利率与普惠金融都是相违背的,需要用创新方法实现特殊理念和目标,实现低利率且可持续的普惠金融。
《金融时报》记者:不少人认为普惠金融大都是由金融机构提供的,这些金融机构只能从利息中获得收入才能得以生存,高额利息似乎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您认为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张红宇:我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并没有实践的必然性。普惠金融只有一部分业务涉及金融机构,如吸收存款业务,从利息中获得收益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很多业务是金融衍生服务,这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就十分低廉,甚至是免费的。
  普惠金融不一定只有金融机构最适宜提供服务,有些互联网企业有可能更便于提供服务,实践中,也有许多非金融机构正在从事普惠金融业务,而且对普惠金融具有很大的贡献。比如,目前创新的主流——科技公司就完全能够实现普惠金融服务的各项任务,并且效率更高、成本更低、覆盖更广,具有明显的优势。
  近期,我刚对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的农村改革进行了调研,他们在农村改革中积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创新金融产品,推出的“两权”抵押贷款按照规定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实现了农民贷得起、用得好、还得上,已累计发放1718笔,贷款总额8.35亿元,效果就不错。此外,大众日益熟悉的蚂蚁金服,已经拥有4.5亿实名用户,这些用户除了可以享受基本的支付服务,还可以享受理财、保险、信贷、征信等服务。截至2018年6月底,蚂蚁金服在支付、保险、信贷方面服务的“三农”用户分别达到1.9亿、1.7亿、4300万。由此可见,普惠金融服务机构完全可以开辟利息以外的产业链盈利来源,对普惠金融利率进行合理引导和限制是必要的。
《金融时报》记者:按照上述例子,有没有一种普惠金融机构可以不靠利息生存和发展?
  张红宇:我认为至少有这样一种可能存在:普惠金融机构可以不依赖利息生存,也不需要高利率,仅为农村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就可以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当然,这个机构必须具有以下两方面特质:
  首先有能力大幅降低成本。实际上,互联网公司就可以通过金融科技手段实现审核、放贷、贷后管理自动化,降低包括人力在内的各类成本,实现轻资产运营,大幅提高效率。
  其次必须具有创新的盈利模式。这种新的盈利模式可以从根本上摆脱对贷款利息的依赖,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普惠金融服务机构。比如,同一地域的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具有共同的季节特征和类似的种子、农药、化肥、农机等需求,在农产品成熟的季节具有相同的销售需求,这两者均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获得议价权,并运用这个议价权与农资生产商和农产品采购商进行谈判,降低采购农资成本,提升农产品销售价格,取得收入和利润。
  防范风险与加强管理有助于普惠金融健康发展
《金融时报》记者:从当前农村普惠金融情况来看,农村信用风险依然是一个高发性风险,金融机构如何有效预防贷款逾期已经成为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重中之重,您有哪些好的建议?
  张红宇:第一,增加非现金方式供给,以智能手机系统的方式提供贷款,只提供贷款额度,不提供现金,不仅避免了现金损失,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避免道德风险。
  第二,限制贷款额度,规定一定的信贷条件。根据每个借款人或单位的信用情况增加额度,不搞“一刀切”的信贷规模,有效避免利用信贷额度进行套利的不法行为。
  第三,限制信贷资金用途,通过信息科技手段限制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如种子、农药、化肥、农机、通信等用途,且在系统内有记录。如果发现借款人有违反情况的,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取消或者减少信贷。
  第四,建立合作社为社员担保制度,用熟人社会信息充分的优势,来抵消农户贷款的道德风险。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有218.6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都是农村熟人社会自发组成的,覆盖1亿户以上农户,占全国农户的52%以上。这些合作社社员之间都是本村本乡熟人关系,具有较高的本土信用资源。如果以这些合作社作为农户社员贷款的担保机构,可以有效解决农户贷款的信用问题。比如,采取信用违约黑名单制度,一旦社员发生违约,合作社需要替农户社员先行偿还。合作社可以要求贷款农户社员以其农村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证书或请保证人等方式向合作社提供反担保。发生违约的农户将会被记入黑名单,从此失去获得低息贷款优惠的资格。
《金融时报》记者:对于继续扩大普惠金融创新试点,开展普惠金融新局面,您有哪些具体的建议?
  张红宇:首先,将普惠金融利率纳入统一监管体系,明确利率标准。目前我国对普惠金融利率尚无统一的利率监管,仅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调整,规范性明显不足,我建议将普惠金融利率纳入国家统一利率监管系统中,规定一定的优惠利率区间,从而防止高利贷继续在民间肆意横行。
  其次,加大低息普惠资金的供给,让更多的贫困人群、低收入人群获得可靠的信贷资源。我国贫困人口众多,需要普惠金融服务的群体非常巨大。为了实现普惠金融服务的大面积覆盖,建议国家通过政策尽快加大低息普惠资金的供给力度,这也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
  第三,完善普惠金融评价指标体系。在提高金融的普惠性时,可负担性也是评价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一大关键因素。现行普惠金融评价指标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就是侧重普惠金融的经济性,而忽视了“惠民”效果,导致高利率超出了使用者能够承担的范围。因此,2017年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情况报告提出,在普惠金融评价指标中加入可负担性这个指标,主要就是利率负担在弱势群体收入中的占比,不宜超过三分之一,并且将该指标作为核心指标之一,在整个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应该占到50%左右,这对于帮助贫困人群获得金融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改革开放虽然已经走过了四十个年头,但普惠金融的发展却只有短短十余年。或许,普惠金融正在黎明中探索前行,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艰难险阻,但我坚信,普惠金融一定有着美好的未来。

粮农智库促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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