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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核心观点
01、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问题的提出
大数据时代隐私概念的溢出:
随着时代的变化,隐私的概念和范围不断地溢出,并在大数据时代呈现数据化、价值化的新特征。
大数据时代隐私呈现新变化:第一,隐私范围扩大;第二,隐私权利归属复杂;第三,隐私保护难度提高。
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第一,隐私保护关键技术不完善;第二,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第三,隐私保护意识不充分。
02、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困境
个人权利与隐私泄露的矛盾冲突升级:大数据时代,隐私的范围逐步扩大,公共领域的不断缩减也使得隐私保护愈来愈困难,人格尊严受损、自由意志受限都是隐私保护伦理问题中涉及个人权利的典型代表。
政府与企业的社会责任再度缺失:政府作为数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参与主体,不仅承担着引导数据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的重任,也因其特殊性需要对所有参与者进行监督。
数据垄断与数据鸿沟影响社会公平:大数据技术正在影响整个人类社会的结构和全球局势的发展。其中,由数据垄断产生的霸权主义和数据鸿沟拉大的社会差距是目前较为引人注意的两个方面。
03、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问题的根源
大数据技术自身存在逻辑缺陷:即使每一个数据使用者都规范采集,在征求生产者同意的原则上才进行数据搜索与分析,仍然难以避免数据滥用所导致的隐私泄露。
新技术条件下隐私保护的伦理规范滞后:从内部来说,大数据技术其本身的技术属性就是要求搜寻广阔的用户数据;从外部来看,现有的社会秩序和法律规范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大数据技术的高速发展。
各主体的道德伦理意识尚未形成:各主体的道德意识弱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互联网用户在网络空间中的自我控制与行为约束不足;道德伦理教育匮乏。
04、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问题的对策
构建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准则:第一,权利与义务对等;第二,自由与监管适度;第三,诚信与公正统一;第四,创新与责任一致。
注重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道德伦理教育:第一,树立风险与利益相平衡的价值观;第二,加强责任伦理意识培养。
健全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道德伦理约束机制:第一,建立完善的隐私保护道德自律机制;第二,强化社会监督与道德评价功能。
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问题的提出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从未出现过任何一个时期像今天一样产生如此海量的数据,这些数据的产生不会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人类社会数据的产生共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一次产生方式都发生了从量到质的飞跃。人类社会数据量产生方式的第一次飞跃是在数据库被广泛运用的时期中建立起来的;数据量变化的第二次飞跃则是依托互联网,伴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而迎来的Web2.0时代引发了数据量的爆发;感知式系统的出现及广泛应用让数据产生进入了第三阶段,这也是大数据产生的根本原因。
大数据是以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出现在人们面前的,具有“4V”特征:Volume(规模),Variety(种类),Velocity(速度)和Value(价值),这些特征从不同的角度诠释了大数据的各项优势。
大数据时代隐私概念的溢出。随着时代的变化,隐私的概念和范围不断地溢出,并在大数据时代呈现数据化、价值化的新特征。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将共享的、原本不敏感的、公共领域的个人信息也包含在内,即使是未被上传的个人信息也有可能会被监控或智能设备记录下来。相较于互联网发展初期仅通过cookies搜集数据的方法,大数据时代电子产品的应用让我们的姓名、年龄、性别、家庭成员、教育程度、就业情况、收入水平等一切个人信息都已数据化,可在网络被搜寻,被相关利益者记录、分析,从中挖掘价值。
大数据时代隐私呈现新变化。大数据的“4V”特征不仅预示着大数据时代隐私的变化,更预示着隐私无处可藏。其隐私变化呈现如下特征:第一,隐私范围扩大。隐私范围的扩大既是因为技术发展带来了海量数据的产生,也有网络用户认识进步的因素。信息网络的全球覆盖,数据抓取的规模性、多样性都使得网络不再仅仅只是一种辅助我们工作、生活,延伸我们感官的工具,更是一种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品”。第二,隐私权利归属复杂。数据作为一种资源,已经可以在市场上通过交易的方式来获取利益。第三,隐私保护难度提高。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让六度空间理论得以完全展现,地区壁垒被完全打破也成为可能;然而同样也使任何隐私泄露的负面影响被无限放大。因此,如何提高隐私保护的技术手段和加强隐私保护的法律手段将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研究的重点。
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隐私侵权的行为在目前的技术手段及立法水平层面上是无法根除的,但大数据的发展和普及让隐私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第一,隐私保护关键技术不完善。目前,关于大数据隐私保护的主要技术,基本分为防御型和溯权型两类。防御型技术是指预防和阻止个人的隐私泄露的技术,如匿名保护技术、数据干扰和推演控制等;溯权型技术是指将个人信息进行标注,以便让他人使用信息时,知道并能证明信息的来源。但这两类隐私保护技术都存在不可忽视的缺点。匿名法效果较好,但容易导致数据可用性降低;数据干扰操作便捷,但其实现起来比较繁琐,且应用性不高;溯权型中的反向查询法,的确追踪较为简便,仅需要少量元数据就可以对数据进行溯源追踪,但构造函数有一定的局限性,造成了现实比较复杂的状况。
第二,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处在大数据发展初期的隐私保护还存在着权利归属不清晰的问题。在个人层面上,我们要求得到充分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同时,大数据相关企业和组织也同样具有利用在网络上通过合法方式搜集到的信息的权利——信息产权;而政府则拥有以整个国家为主体而产生的所有数据。虽然这些权利各有不同,在大数据时代形成了不同级次、范围、性质的权利归属,但究其本质仍然是由普通个人所产生的数据集合体。因此,国家和组织如何合法取得个人信息的问题就值得探究。
第三,隐私保护意识不充分。在大数据时代,我们无论是购物生活,还是出游旅行都会受到社交媒体和网络社会的监控记录。无处不在的移动WiFi和摄像监控,让我们的个人轨迹、个人喜好和个人意图都无处可藏。个体身份的数字化,生活信息的量化处理,还有用户不断开放的隐私观与较弱的隐私保护意识,都使得人们愿意在网络上公开自己的信息,和大家分享自己的生活。对待这些信息的公开,他们并不认为这是一种隐私的泄露,而认为是一种生活的态度。即使他们当中有些人刻意地在互联网环境中保护自己的隐私,但因为缺乏一定的技术,而不足以抵挡大数据搜索者的猛烈攻击。
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困境
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依托了网络时代的信息处理、信息传播和信息搜集技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深化发展,加快了科技、社会进步的速度。但同时也让网络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问题进一步演化。相较于互联网发展初期隐私保护的伦理问题,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问题无论是在影响范围,还是在解决难度上都与之前存在明显区别。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问题主要分为个人权利、社会责任和公平正义三个方面。
个人权利与隐私泄露的矛盾冲突升级。大数据时代,隐私的范围逐步扩大,公共领域的不断缩减也使得隐私保护愈来愈困难,人格尊严受损、自由意志受限都是隐私保护伦理问题中涉及个人权利的典型代表。人格尊严作为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大数据时代那些新型监控、搜索与分析的技术正在慢慢侵蚀这种权利。因此,随着这些技术的不断应用,我们的人格尊严也在持续受到侵害。大数据时代,私人领域的不断缩小和数据化,使得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处在电子眼的监视之下,隐私保护举步维艰。在大数据时代,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不断模糊,私人领域的阵地不断失守,使得公共领域搜集到的数据不再是绝对的安全。这不仅是对当代的隐私保护发起挑战,更是对隐私权的严重侵害。
政府与企业的社会责任再度缺失。政府作为数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参与主体,不仅承担着引导数据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的重任,也因其特殊性需要对所有参与者进行监督。但目前,大数据技术发展还不成熟,法律规则、伦理体系尚未完全确立,政府很容易忽视对个人应尽的保护义务和对其他主体的监督职责,导致隐私保护伦理问题的发生。目前,政府在使用大数据技术来完成公共服务、优化决策时,如疾病防治、公共交通、预防恐怖袭击等,有时需要以牺牲大量个人隐私为代价。这种一方面要求保护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又要求搜集海量个人数据的悖论需求,使得政府很难作出一个正确的决定来实现责任的履行。
企业是整个社会创新发展中的一大重要主体,其对技术的接受程度和运用范围远远高于政府,并且它有能力将新技术推广到实践运用之中。当企业利用大数据在市场上取得巨大成功时,一定有人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这些商家的定位如此准确,他们采用的那些分析数据从何而来?事实上,这些企业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未经用户同意,直接提取个人信息。这不仅是对个人隐私的危害,也是对个人行为的监控。用户不知道自己的信息何时被使用,也不知道这些信息将来会用在哪里。因此,作为一个有道德、富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应该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前提下使用数据,履行优秀企业对社会和他人应尽的义务。
数据垄断与数据鸿沟影响社会公平。大数据技术正在影响整个人类社会的结构和全球局势的发展。其中,由数据垄断产生的霸权主义和数据鸿沟拉大的社会差距是目前较为引人注意的两个方面。数据垄断的直接后果就是数据霸权。数据霸权是数据富有者对数据少有者的控制。信息时代的发展不可能离得开掌握了数字信息技术能力的人,缺乏基本信息技术能力的人很可能会陷入信息贫困,进而导致收入贫困、人类贫困。目前,大数据时代的“鸿沟”差距逐渐由技术、信息接入方面而转向价值鸿沟。而鸿沟将因地域、性别、受教育程度不同而逐渐拉大,并越来越重要,逐渐加大社会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数据鸿沟的出现拉开了各主体之间因掌握和运用信息技术的不同而产生的差距,但更重要的是拉开了普通个人与拥有庞大数据资源的企业、机构和政府之间的差距。企业、政府能轻而易举地掌握个人的行为、思想,而个人却对企业、政府的行为一无所知。有时,政府和企业甚至还会联合起来加强对个人的监控。这种状况持续下去,政府和企业将一直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而存在,个人的监督权形同虚设,自由、平等必然遭到侵害。
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
伦理问题的根源
大数据技术自身存在逻辑缺陷。首先,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前提是要搜集和挖掘大量的元数据。这些元数据记录着你的行走轨迹、发送短信的时间、内容与对象、浏览商品的跳转次数、还有网页的停留时间与回复等。这些看似只具有单一属性的数据,通过大数据技术的梳理、整合、分析,可以得到你不想为他人所知的敏感数据。其次,数据的“二次使用”和预测模型的建立都需要不断更新数据集来进行试错检验。目前,用于建模和分析的数据大多来源于互联网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而是否获得其生产者的许可是判断是否侵犯隐私的关键证据。即使每一个数据使用者都规范采集,在征求生产者同意的原则上才进行数据搜索与分析,仍然难以避免数据滥用所导致的隐私泄露。因为,在由技术所驱动的互联网中大肆搜寻可用信息本身就是一个极易泄露个人隐私的行为。
大数据技术要求以庞大的数据作为支持,因而数据的搜集除了网络上公开信息的获取,还更应该鼓励各公司机构和科研院所对专业型数据进行“分享”。目前,关于信息“分享”还没有明确的规则、流程和制度保护,盲目地公开科研数据和政府数据可能会导致严重的资料泄露事件发生,甚至危害个人乃至国家安全。
新技术条件下隐私保护的伦理规范滞后。可以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来分析新技术对旧有伦理规范的侵犯。从内部来说,大数据技术其本身的技术属性就是要求搜寻广阔的用户数据,并对此进行归纳、关联性分析,但在人们旧有的观念中,网络信息的所有权是归属于其数据生产者的,这种未经过允许就对他人数据进行搜集的行为是对他人隐私的侵犯。而且大数据技术独有的大数据预测,在一定程度上能准确预测出你的性格、喜好甚至是下一步可能会作出的选择。这种状况似乎给人一种机器比你还了解你自己的错觉,无形之中加大对智能系统的依赖,人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地位逐渐缺失。从外部来看,现有的社会秩序和法律规范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大数据技术的高速发展,很多随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并未及时地被包含在已有的规范之中。特别是当个人隐私与集体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一条行之有效的终极道德标准还未确认,公众关于此类问题的认知还未达成一致,众多误解与麻烦由此产生。
各主体的道德伦理意识尚未形成。各主体的道德意识弱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互联网用户在网络空间中的自我控制与行为约束不足;道德伦理教育匮乏。首先,网络空间是由计算机构成的新型社会组织,每个人在其中发表言论、浏览网页,甚至交朋友使用的都是“虚拟身份”。这个“虚拟身份”的使用使得互联网用户获得了现实社会所不能比拟的自由度,可以在网络中任意宣泄现实生活中的紧张、压抑、烦躁、焦虑等负面情绪。这种不受控制的宣泄行为一旦长期发展,就很有可能会演变成非理性的、恶意的言语攻击。一旦谣言大面积传播,就会对他人名誉、财产,或是现实生活空间的规范和秩序产生消极效用。同时,大数据技术应用带来的“智慧”的生活则有可能让人们过度依赖智能产品,降低记忆力和思考能力,逐渐变得缺乏自我选择能力,在无意识的状态下泄露更多的个人隐私。其次,我国虽然是全球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但在专门的网络道德教育上仍处于较为匮乏的状态,即使是一些设置了德育课程的高校,也很少将网络诚信道德教育作为重点内容讲授。因此,我国少数网民道德素养不高。将重视网络诚信道德教育作为降低不道德行为的手段,应该是快速而有效的。
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问题的对策
构建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准则。
第一,权利与义务对等。数据生产者作为数据生命周期中的坚实基础既有为大数据技术发展提供数据源和保护个体隐私的义务,又有享受大数据技术带来便利与利益的好处。数据搜集者作为数据生产周期的中间者,他们既可以享有在网络公共空间中搜集数据以得到利益的权利,又负有在数据搜集阶段保护用户隐私的义务。数据使用者作为整个数据生命周期中利益链条上游部分的主体,他们在享有了丰厚利润的同时,也负有推进整个社会发展、造福人类和保护个人隐私的义务。
第二,自由与监管适度。在大数据时代,主体的意志自由正在因严密的监控和隐私泄露所导致的个性化预测而受到禁锢。而个人只有在具有规则的社会中才能谈自主、自治和自由。因此,在解决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问题时,构建一定的规则与秩序,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前提下,给予公众适度的自由也是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准则所必须关注的重点。所以我们要平衡监管与自由两边的砝码,让政府与企业更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个人加强保护隐私的能力,防止沉迷于网络,努力做到在保持社会良好发展的同时,也不忽视公众对个人自由的诉求。
第三,诚信与公正统一。大数据时代,因丰厚经济利润的刺激和社交活动在虚拟空间的无限延展,使得互联网用户逐渐丧失对基本准则诚信的遵守。例如,利用黑客技术窃取用户隐私信息,通过不道德商业行为攫取更多利益等。在社会范围内建立诚信体系,营造诚信氛围,不仅有利于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准则的构建,更是对个人行为、企业发展、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
第四,创新与责任一致。在构建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准则时,我们可以引入“负责任创新”理念,对大数据技术的创新和设计过程进行全面的综合考量与评估,使大数据技术的相关信息能被公众所理解,真正将大数据技术的“创新”与“负责任”相结合,以一种开放、包容、互动的态度来看待技术的良性发展。
注重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道德伦理教育。
第一,树立风险与利益相平衡的价值观。在责任伦理这种将视角聚焦于未来的伦理学的指导下,我们应该了解大数据技术可能会给社会发展、人类进步带来益处与坏处,因此,要树立利益与风险共享的正确价值观,完善对数据生命周期参与主体的道德伦理教育。
第二,加强责任伦理意识培养。在大数据时代,从责任伦理的角度出发,加强责任伦理意识的培养,不仅是现代社会科技发展和当代伦理学理论实践的需求,也是约束科技人员和科技使用者权利,提高社会公众道德修养的重要方法。加强责任伦理意识培养的最终目的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使各参与主体认识到目前科技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未来后果,并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明确的公共道德规范,让人们知道什么是应当做的和什么是不应当做的,使人们有正确的道德价值定位和价值取向。
健全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道德伦理约束机制。
第一,建立完善的隐私保护道德自律机制。个人自觉保护隐私,首先应该清楚意识到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做到重视自我隐私,从源头切断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政府、组织和企业可以通过不断创新与完善隐私保护技术的方式让所有数据行业从业者都认识到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并在数据使用中自觉采取隐私保护技术,以免信息泄露。企业还可以通过建立行业自律公约的方式来规范自我道德行为,以统一共识的达成来约束自身行为。
第二,强化社会监督与道德评价功能。首先,可以建立由多主体参与的监督体系来实时监控、预防侵犯隐私行为的发生。多主体参与监督体系的建立在公共事务上体现为一种社会合力,代表着社会生活中一部分人的发声,具有较强的制约力和规范力,是完善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道德伦理约束机制的重要一步。其次,健全道德伦理约束机制还可以发挥道德的评价功能,让道德舆论的评价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在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的建设过程中,运用社会伦理的道德评价,可以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他们遵守道德规范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将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人们的自我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
结 论
大数据技术依托于网络空间的快速传播、匿名性与宽容性等特点,正在飞速地融入并改变我们的生活,但随之而来的隐私问题却令人担忧。大数据技术的广泛运用使隐私的概念和范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相较于传统隐私和互联网发展初期的隐私呈现数据化、价值化的新特点。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问题的产生不是一朝一夕,是原有互联网发展初期隐私保护伦理问题的演进。互联网发展初期原有的隐私尊严问题进一步上升为个人权利问题,道德约束力下降发展为政府与企业责任的缺失,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困境更是进一步影响到了社会公平。而这些伦理问题的产生不仅是大数据技术自身逻辑的缺陷,也是由新技术与旧有伦理规范不相适应,各参与主体隐私保护伦理意识缺乏所引起的。面对这样的伦理困境,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问题的解决需要从责任伦理的角度出发,关注大数据技术带来的风险,倡导多元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在遵守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准则的基础上,加强道德伦理教育和健全道德伦理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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