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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山(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农经学会副会长、中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理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农业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有的学者指出:“产权制度改革是不是将集体经济直接改成企业呢?公司在市场不仅获利,也要经受很大风险,倒闭、兼并、重组、破产也是常有的事,我们不能让农村集体经济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过几年就面临破产,让农民‘下岗’,这可不行!”
《物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有的学者提出,将“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进行区分,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投资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只需以各种用益物权进行投资。经营失败的“集体经济组织”需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前述用益物权偿债,土地所有权不被波及。用益物权期限届满后,土地所有权基于弹力性恢复其完满状态, “农民集体”又可以设立各类用益物权,并再次向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我们认为,这种设计是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的。村集体可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法人类型的经济组织,法人以其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从而使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但同时,土地所有权固定在村集体身上不动。一旦法人投资失败,土地使用权可用于偿债,而不会危及土地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都有期限限制,期限届满自动消亡,土地所有权恢复完整,从而避免农民彻底失地又缺失社会保障的问题。
通过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相当于一个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其理事会是由成员组成的农民集体的代理。它在经营时应引入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如集体资产信托投资模式、职业经理人制度、独立审计制度、委托经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法人后,可以用集体拥有的资产或资源的各类用益物权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合资,采取一企两制的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照民主决策确定的原则管理和分配,外部按照市场规则,发展为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成为一种多元化的混合型的市场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的这种嬗变将使它得以保持经济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应该指出,发达地区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已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现在很少从事工商业投资,更多的是从事风险较小的租赁业、物业管理业等。要警惕中、西部地区的基层干部在有了一些集体收益后,盲目发展产业和兴建园区的行为。
摘自《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文章《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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