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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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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6 10: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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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可以说,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科学决策和全面领导下,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持续优化。2019年,我国营商环境排名跃居全球第31位,连续两年成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10个经济体之一,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与此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营商环境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各类市场主体都处于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关口期,要素成本增加、生产经营困难、创新意愿和能力不足、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升级,都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是司法行政机关责无旁贷的职责
  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发挥市场经济固有规律的作用和维护公平竞争、等价交换、诚实守信的基本经济法则,需要法治上的保障。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是所有市场主体良性竞争、有序发展的基石。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样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
  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
  重新组建的司法部和司法行政系统实现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环节职责一体、全面贯通,其工作贯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法治保障作用,在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创造安全政治环境、稳定社会环境、公正法治环境、优质服务环境中承担着重要职能。
  大力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是司法行政机关责无旁贷的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作为、开拓创新,多措并举打好“组合拳”,持续推动我国营商环境优化,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进而推动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迸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加强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为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保障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是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稳预期,给民营企业吃“长效定心丸”。
  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坚持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形式的立法理念,通过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打造更加公开透明便利的准入环境。坚持以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严格防止设立可能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等不良效果的制度条款,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全社会创造力。
  如,我们在研究修改《行政许可法》时,设定了“非歧视”原则;在《政府投资条例》中明确规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首次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了营商环境工作顶层设计,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标志着我国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标准,重点围绕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关键领域,针对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梗阻”和“瓶颈”问题,持续推进法律法规清理修改工作,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及时予以废止或者调整完善,避免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法规条款成为营商环境优化的“绊马索”。
  如,2018年,我们将是否存在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问题纳入合法性审查范畴,组织地方和部门开展“放管服”改革和制约新动能发展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废止或宣布失效规章379部、修改规章284部,废止文件43722件、修改文件4398件。
  健全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的立法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要求,在起草、审查涉及企业权益的法律法规时,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专门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全面了解并在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其利益诉求。要把征求工商联和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的意见作为重要环节,必要时对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立法调研。
  如,我们在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立法审查工作中,就充分听取了全国工商联、有关协会和企业的意见。通过创新参与方式,畅通参与渠道,形成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法律政策制定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民营企业有效参与立法制度建设。
  加快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为民营企业公平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国家行政管理承担着按照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大职责。必须坚持一切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切实为企业发展和群众办事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提升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按照《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推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全覆盖,防范出台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不规定应由市场调节、自律管理的事项,不包含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包含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内容等。
  推动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范政府决策行为,防范行政权力“任性”和“随意”。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各地方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为政府决策行为把好法律关,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对行政执法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对民营企业的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决定经得起法律上的推敲和检验。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避免随意执法和执法的畸轻畸重,增强执法结果的合理性,让民营企业切实在行政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对待。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线运行,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接受民营企业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乱作为、不作为,随意执法、执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强化营商环境法治刚性。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方便民营企业办事创业。大力开展“减证便民”工作,巩固深化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成果,坚决取消各类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发挥“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积极作用,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批评意见,及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抓紧取消违法设定的证明。积极推进在上海、浙江等13个省市和公安部、司法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办事难、办事繁,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成本。针对民营企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改进传统监管模式和执法方式,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物联网+监管”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引导民营企业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生态。
  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平等竞争。进一步严格审查标准,不放过存疑问题,重点审查涉及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方面规定,对不符合平等保护、公平竞争要求的法规规章坚决依法清理、及时纠正,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平等法治保障。
  加强涉民营企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认真审理民营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权益的复议申请,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政府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及时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纠错决定,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升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满意度。大力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在裁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过程中,注重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平等保护,发挥行政裁决化解企业纠纷“分流阀”的作用。
  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以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为抓手,推动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防“朝令夕改”。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政务诚信制度建设,确保政府守约践诺,防止随意违约毁约、“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创新发展公共法律服务,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年初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政法机关承担着大量公共服务职能,要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快、两全”和“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十二字”目标要求,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能,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法律服务资源汇聚、业务融合,更好地服务民营企业发展。
  1、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推动法律服务资源向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整合,实现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推行实体平台“一窗办多事”,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各项服务职能,实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流转办”,指导有条件的地方以实体平台为依托成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站。
  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接听队伍专业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组建专门服务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积极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充分利用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服务平台,实现请律师、办公证、求法援、找调解、寻鉴定等与民营企业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在网络平台一站式办理,降低民营企业获得法律服务的成本。
  2、组织引导律师积极服务民营企业
  按照司法部和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的意见》,推进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将法律保护关口前移,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引导律师参与企业决策,围绕促进依法经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法治环境,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促进依法办企。
  加强与各地工商联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沟通合作,协助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成立专业律师服务团队。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进一步完善公司律师参与民营企业经营、决策、论证等工作机制和平台。加强与各省(区、市)党委对外联络部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省(区、市)分会等的联络沟通,为民营企业对外经贸合作交往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3、拓展创新公证服务民营企业工作
  指导公证机构认真办理企业并购、招标投标、知识产权、拍卖、提存、抵押等公证业务;在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的公证服务力度的同时,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对民营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保护。在有条件地区开展民营企业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试点,遴选培育若干家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示范机构。
  积极开展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围绕“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推动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改进公证服务手段,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互联网+公证”,实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提高公证服务民营企业的效率。
  4、加强人民调解服务民营企业
  建立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将民营企业矛盾纠纷作为重点,加强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一时间开展调处,定分止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选聘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进驻企业或建立调解联系点,及时调解矛盾纠纷。
  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推动依托各类商会组织设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加大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加强行业性、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时化解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支持国内调解组织开展“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努力为民营企业境外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5、推进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
  巩固深化全国仲裁行业发展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成果,确保仲裁行业规范发展,加大仲裁宣传力度,有效提升仲裁在民营企业中的知晓度、参与度。加大在民营企业实施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力度,优化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吸收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人士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支持从商会和企业中选聘仲裁员,鼓励根据不同业务性质、矛盾纠纷解决需求,聘任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人员担任仲裁员。
  深化仲裁机构与商会等行业组织的协作,建立专业仲裁工作平台,发挥专业人员解决民商事纠纷作用。尊重民营企业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处分权益,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当事人,依法公正合理裁决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纠纷。优化仲裁工作程序,本着就近、快捷、经济的原则,方便民营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开展仲裁中心调研论证和实体推进工作,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大胆创新。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提供专业仲裁法律服务。目前,上海市正在致力打造亚太国际仲裁中心,黑龙江省正在积极推进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建设,西安市正在围绕服务“一带一路”打造国际仲裁中心。
  6、积极做好民营企业员工的法律援助工作
  继续深化“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活动,加大对民营企业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用工,从源头防范民营企业与困难职工、农民工权益纠纷。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农民工和困难员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免予经济状况审查,优先受理。积极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民营企业,积极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困难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等服务,协调处理民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劳动争议纠纷;为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7、积极开展民营企业法治宣传活动
  深入推进“法律进民企”。组织、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制定法治宣传计划,开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深入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增强企业管理者和企业职工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意识,切实将“法律进企业”活动引向深入。推动执法部门在涉民营企业执法活动中充分释法说理,依法执法、寓服务于执法。
  鼓励探索重要节点开展法治宣传的新模式,充分利用宪法宣传周、“4·26”知识产权日等时间点,选取民营企业关注的法律法规或法律热点问题,集中开展大型的普法宣传活动,借助重要节点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普法效果,提高工作覆盖面,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创新普法宣传内容和方式,既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优势,对与民营企业发展相关的民商事法律法规等进行法律解读和舆论引导,又要积极运用网络、微信、客户端等新兴媒体开展普法活动,积极推送相关主题宣传活动信息,开展新媒体普法。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守法诚信典型案例,开展树立守法诚信企业家、标杆企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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