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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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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7 16: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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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总则、粮食经营、调控与储备、产业发展、应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六十三条。
  2月26日,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夏春胜在接受粮油市场报记者采访时说,《条例》在立法层面解决了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等关系,为保障粮食安全,促进产业发展,提升粮食流通治理能力,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夏春胜表示,《条例》作为江苏首部省级涉粮地方性法规,细化上位法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建设的职责;将地方粮食流通管理中形成的有效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成功经验,上升为保障性措施,在农民利益保护、储备应急保障、粮食产业发展、质量安全把控等方面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为江苏省抓住粮食安全主动权,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遵循。
  记者注意到,《条例》的内容围绕江苏粮情实际,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以流通为切入口,兼顾对粮食生产和消费的引导促进作用。作为生产大省,突出粮食收购保障、产后服务、产业兴农等重点,体现对粮食产区和生产者的支持。作为流通大省,突出粮食经营规范、金融支持、产业发展、产销合作等重点,体现对粮食市场经营和产业发展的促进。作为消费大省,突出粮食储备、应急保障、质量监管、超标粮食处置等重点,体现对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的保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夏春胜表示,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媒体进行专题宣传,充分营造学习宣传《条例》的良好氛围,扩大《条例》社会知晓率。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方式,对经营主体、涉粮部门工作人员等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让粮食生产者清楚《条例》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制度,提高种粮农民积极性;让粮食经营者明白《条例》赋予的权利义务、政府引导产业发展的方向举措,倡导诚信经营、创新发展;让消费者了解《条例》加强质量管控的措施,引导爱粮节粮、放心消费。让涉粮部门明确《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到依法行政、履职尽责。
  据悉,江苏在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中第一家出台实施省级粮食流通条例。(本文刊登于2020年2月27日粮油市场报一版,四版全文刊登《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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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粮油市场报、记者:胡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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