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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关于开展2019年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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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6 09: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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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推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生产托管项目)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7〕4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19年度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施行分级开展绩效评价制度。我司对实施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的省开展绩效评价,省级对实施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的县开展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内容
  生产托管项目绩效评价紧紧围绕农办计财〔2019〕54号文件要求,重点对项目方案、组织实施、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价。项目方案重点考核其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实施重点考核开展宣传培训、制度建设等情况;绩效重点考核生产托管面积完成情况和实施环节、服务对象是否合规等。(详见附件1、附件2)。
  三、绩效评价步骤
  省级自评。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对项目实施县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表》的内容,逐项进行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做法、取得成效、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评价结论等。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规定时间将自评报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表(省级)》和相关材料报送我司。
  审核评价。我司将对各省(区、市)的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情况进行审核评价与汇总,适时选择部分省份进行重点抽查,组织有关省份代表、专家对各省(区、市)2019年度农业生产托管项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结果通报。在省级自评与审核评价的基础上,我司将采取适当形式对各省(区、市)2019年度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绩效评价情况进行通报。
  项目实施县的绩效考核,由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参考《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表》(县级)组织实施。
  四、绩效评价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全面提供反映工作过程和成效的相关材料。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自评报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表(省级)》和相关材料,请于2020年2月29日前以省(区、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正式文件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hzsnyshfwc@126.com
联 系 人:赵  威  朱丽丽
联系电话:010-59193136
电子邮箱:hzsnyshfw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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