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国粮智庫

  版块   经管之道   社会化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关键
返回列表
查看: 644|回复: 0
收起左侧

社会化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关键

[复制链接]

5万

主题

5万

帖子

253万

积分

责任编辑

Rank: 8Rank: 8

积分
2538830

优秀版主

QQ
发表于 2020-4-14 10:4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入会,结交专家名流,享受贵宾待遇,让事业生活双赢。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x

钟真(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

  一、引言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 中国农业发展已经走过了主要解决食品供给问题的阶段和重点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阶段, 进入到了当前亟待解决生产方式问题的新阶段。在这个过程中, 如何在逐步完善起来的市场化条件下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 一直是政府和学界关注的重大问题。在理论研究上, 衡量农业现代化的维度有很多, 但最为关键的指标就是农业生产效率——至少应包括要素投入视角下的配置效率和数量—质量产出视角下的技术效率, 这一点很早已为学术界所确认。然而, 对于如何提升农业生产效率, 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甚至“路线之争”。但有两点似乎已形成共识:一是不能脱离人多地少的中国国情, 二是不能脱离中国各地资源禀赋和发展水平差异明显的实际。在此基础上, 各种对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是有益的。
  长期以来, 中国最基本的国情和农业发展实际就是“大国小农”。如何成功地推动一个由数亿个小农户构成的农民大国走向农业现代化, 将是中国发展经验中最大的“中国特色”, 也必将为世界农业发展提供宝贵的“中国方案”。中共十九大的召开, 标志着中国全面迈入新时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目标和应对农业发展面临的新挑战,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通过“构建现代农业的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 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式“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这表明, 解决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问题将成为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核心问题。但是, 实现两者有机衔接的具体路径还有待进一步的理论分析与实践检验。
  二、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之争
  (一) 发展现实:基于土地流转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渐已成势, 但也遭遇瓶颈
  改革开放以后,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我国农业经营的主体从农民集体回归到了农户家庭。但随着经济市场的深入发展, 小规模家庭经营很快面临了因土地细碎化带来的生产效率偏低、农产品竞争力不强等小农经济国家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寻求农业的规模效益, 或在相对更高的非农收益刺激下, 土地流转逐步兴起。对此, 早在1987年中央5号文件就提出了“农业可采取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进入21世纪以来, 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提速, 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加快, 务农劳动力老龄化和妇女化、农业生产兼业化和副业化越来越普遍, “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的问题日益凸显,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比80年代更为迫切。而政策层面最易操作的就是使分散在千家万户的农地向少数规模经营主体集中。从近十几年的实践看, 在政府相关政策的“鼓励”下, 土地流转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快速推进。根据农业部的数据, 截至2015年底, 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4.47亿亩, 占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33.3%;转出耕地的农户6 329.5万户, 占承包耕地农户的27.5%;其中, 转入合作社0.97亿亩, 占21.8%;转入企业0.42亿亩, 占9.5%;转入农户2.62亿亩, 占58.6%。相关研究也发现, 土地流转对农户劳动生产效率和家庭福利总体上具有明显的正向作用。
  但是, 尽管土地流转态势迅猛, 其面临的“瓶颈”问题也日渐突出:一方面土地产权残缺和不稳定导致土地流转内含高昂的交易成本,  并且存在诸多风险,“流转大户跑路”等现象经常见诸媒体, 农户收益较难保障;另一方面, 由于我国农户数量庞大、利益诉求多元以及特殊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 通过流转实现农地逐步集中受到的体制性约束越来越强, 特别是流转中涉及的农地产权分割、转移与交易还将触及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和制度, 甚至形成矛盾。为破解这些“瓶颈”, 政府在近年来实施了 “土地确权工程”, 出台了工商资本租用农地监管办法和农地“三权分置”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为土地流转保驾护航。可见, 以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子已经走到改革“深水区”, 若包括法律在内的体制机制创新不能及时与之相配套, 其步伐在未来一个时期或将放缓, 其正面效应也将逐渐收窄。
  (二) 理论反思:小规模经营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基于土地流转的适度规模经营可以么?
  如何在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是近几十年来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总体而言, 就这一问题的讨论结果可归纳为一个共识和一个分歧。共识是, 小规模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是可以与商品经济并存且相互促进, 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 但它首先应成为不同于传统小农农业的、规模适度的和“小而精”的农业。分歧是如何通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相当一部分学者主张通过农地经营规模的集中和扩大来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其基本逻辑是, 如果能够遵循“依法、自愿、有偿” 的原则, 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温柔”路径, 让零散在农民手中的土地“静悄悄”地向种养大户、合作社或龙头企业集中并形成规模经营的话, 生产资料细碎化、基础设施建设与科学技术推广难、投入成本高、产出效益低、农民增收慢等长期困扰“三农”的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农业现代化的美好愿景指日可待。现实是, 我国政府在过去一个时期所采取的农业现代化策略与此基本一致, 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然而这一思路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判。实际上, “明晰农地产权→农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农业现代化”的政策逻辑源于新古典经济学对欧美农业经验的理论抽象, 这一理论反过来又指导了西方农业的发展及其现代化的实现;但这一倾向以西方农业的发展经验及其理论抽象为前提, 强制性地依此匡正我国农业发展路径并不适当。对此, 不少学者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对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政策提出过质疑。而国内外关于农地经营规模与农业生产效率之间存在“反向关系”的大量实证研究也支持了这些反驳观点。尽管也有学者对这些反驳观点进行“再反驳”, 但无论如何这都意味着, 从理论上讲, 基于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一定能获得更高的农业生产效率进而有效推动小规模农业走向现代化。
  (三) 第二条道路:基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适度规模经营可以有效推动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吗?
  发展实践和理论反思表明, 以土地流转为核心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路径有其时代必然性和重要的积极意义, 但这是唯一的路径吗?换言之, 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必须建立在大规模“租地”的基础上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第一, 从概念上看,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等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生产虽然必须依赖于土地, 但是农业生产率的高低并不单一地由土地规模决定, 而是由土地质量、种子种苗、栽培技术、植保与田间管理特别是灌溉条件等多种要素共同表达的生产函数。尽管这一基本认识被过去十几年土地流转的“大势”所掩盖, 日常语境中“农地规模经营”与“农业规模经营”也常常被等同使用, 但无法掩盖小规模分散的家庭经营仍然占据绝对大的比重这一事实。农业部的数据显示, 从经营面积看, 截至2016年底, 我国经营规模在50亩以下的农户有近2.6亿户, 占农户总数的97%左右, 经营的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82%左右, 户均耕地面积5亩左右; 从经营主体看, 全国仍有约2/3 的耕地由原承包农户自己经营, 在已经流转的耕地中, 流入承包农户的比例约为58%, 两者合计, 由承包农户经营的承包耕地比例仍超过87%。第二, 从土地流转对农业现代化的贡献看, 其潜力空间将因风险和制度等因素的制约而加速缩小。第三, 从农业竞争力看, 尽管土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土地细碎化造成的交易成本, 但土地租金将成为农业规模经营中无法回避的刚性成本, 使得国内主要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不强的格局不易扭转。可见, 这一路径也不可能是未来的最佳路径。那么, 有没有其他可选道路?
  对此, 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 考虑到我国土地资源及农业生产各要素、农业生产各环节、农业资源条件与生态区域特点、各类农产品生产特点, 应发展多元模式和多条路径的农业现代化。而不少学者在农业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实践中逐渐发现, 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培训等各种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在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胡新艳等从产权细分和分工深化的理论角度说明了, 在农户对土地的身份财产权和在位控制权诉求存在刚性约束的条件下, 推进农业服务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逻辑必然。尽管随着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的发育, 农业中劳务交易效率会高于土地经营权交易效率, 但是农业规模经营能够以服务规模经营替代土地规模经营, 通过纵向分工、迂回经济与服务外包来实现外部规模经济性。而刘凤芹、曹阳和胡继亮的定量研究曾发现, 农业机械化与小规模家庭经营是相容的, 农业机械化服务的有效供给并不依赖于土地的规模化, 它完全可以突破“田埂”的限制。按照此逻辑, 该结论很容易便可扩展到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这不仅说明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土地规模经营在促进农业生产效率上是相互独立的, 还意味着农地流转并非农业现代化的一个必要条件, 而最多是一个充分不必要条件。相反, 大量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了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然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需求者这一事实表明, 社会化服务应是农业现代化的一个充分必要条件。故而,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完全有可能成为土地流转之外又一条可以有效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途径。
  刘守英进一步将这一途径概括为“以服务规模化促进农业现代化”, 并认为在农业生产的单个或多个环节实现服务规模化, 既能提高服务主体的盈利性, 又使农业经营者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形成生产主体与服务主体之间的共赢, 是中国农业转型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方向。现实中已经有大量具体实践尝试, 如生产环节外包、不同程度的土地托管、 农业服务超市或农业服务中心等。最为典型的应属山东省供销系统在潍坊、聊城、淄博、临沂等地开展的“以土地托管为切入点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 以为农服务中心建设为重中之重打造‘3公里土地托管服务圈’, 构建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做法。这些做法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的关注和一些学者的讨论, 但系统深入的学术性研究尚不多见。
  三、新时代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转向的重大意义
  一个国家的要素禀赋结构和农业经营制度深刻影响着其农业现代化实现路径。在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农业亟待“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时期, 研究农业现代化实现路径及其转向与调整问题极富现实意义。而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视角来审视农业生产效率改进的“新空间”, 更是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概括来说, 新时代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战略重心从推进土地流转转向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 (以下简称“道路转向”) 的重大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道路转向”将有助于重新认识小规模农业的现代化之路, 进一步丰富农业现代化理论。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 伴随我国农业集体化生产的解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农业领域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化, 如何在市场化条件下“改造传统农业”已经有了一批相对成熟的学术思想和观点, 如科技改造论、人力资本投资论、劳动力转移论、农地产权优化论、农业基础设施投资论、制度创新论等等。但时至今日, 中国农业发展进入新时代,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重点的农业改革正在进行中, 我国“三农”发展遇到了不同于以往的难题, 急需理论上的阐释和指导。从农业社会化服务这一全新的视角入手来研究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不仅强调土地规模经营不等于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认识, 还将开辟一个研究农业现代化的“新战场”。这一视角将把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和相对完善的要素市场视为保证农业生产效率的第一要件, 而基于土地这一核心要素所生发出来的各种经营主体或经营方式放在仅次的位置。从这个意义上讲, 不仅农地经营规模与农业生产效率之间究竟是“反向关系”还是“规模报酬递增”的争论没有太大意义, 就连讨论诸如“农户究竟需要多大的农地经营规模”等最优农地规模问题本身都失去了足够的必要性。因为,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 在市场化条件下强化社会化服务是否能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系统研究, 将为小规模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开辟新道路提供新的理论依据。
  第二, “道路转向”将有助于准确把握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供求新格局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新进展。综观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 不管其平均农地经营规模大小如何, 都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通过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的。我国目前有超过2亿小规模农业经营者, 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尤为重要, 它将有利于强化农业双层经营中“统”的功能, 为农业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局限提供多种可能, 促进“统分结合”制度优势的有效发挥。可见研究新时期农业社会化服务及体系建设意义重大。然而, 许多学者虽然认识到了农业社会化服务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 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思辨性策略;但是, 常常由于缺乏对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具体内容、供求主体、功能效果等方面较为深入全面的调查分析, 尤其是缺少将不同社会化服务纳入同一个框架来分析其与农业生产效率之间关系的量化研究, 而无法从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转型的高度来定位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因此,“道路转向”为尽可能全面地检视涉及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和公益性、经营性等各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及其发展的基本格局提供了契机, 为尝试以量化的方式来分析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机制提出了任务和要求, 也为十九大提出的“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造了更好的宏观形势和微观条件。
  第三, “道路转向”将有助于明确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政策着力点, 进一步完善农业实现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体系。政策的支持是新时期农业发展最大的战略机遇。国家支持政策的重点仍需要聚焦在农业生产力的提升上, 并调整新时期现代农业的发展战略。从中央文件看, 尽管“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已经提了很多年, 但无论是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集体经营还是其他经验形式, 地方政府具体的抓手多为“土地流转”, 这种狭义的理解和操作方式无形中让以土地流转相关的农业政策承担了过多的期待, 也增加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风险。而“道路转向”将意味着政府应重新设定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政策着力点, 即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应以社会化服务为核心而非以土地流转为核心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这种战略调整将改变农业仅作为第一产业的相对狭隘的产业属性, 促进农业功能从以食物生产供给为主拓展为一二三产业融合视角下的经济、生态、民生等价值全面提升。它不仅符合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所要求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基本思路, 还将大大减轻现行农地政策特别是出台不久的“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压力, 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增加一条新的可选路径。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涵、特征与政策演化
  农业社会化服务 (agricultural socialized service) 是一个十分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 自1983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社会化服务”的概念以来, 它始终与我国农业改革及政策话语体系结合紧密。20世纪90年代初,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课题组曾就当时阶段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面临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相关成果发表于《经济研究》和《管理世界》等国内权威期刊,对后续国内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理论与政策分析具有奠基性意义。
  (一)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涵与特征
  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 农业社会化服务产生的前提有两个: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站在农业部门的立场, 把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属于动植物自然生长过程且由生产者自己完成的生产环节叫做生产, 把其他产前、产中、产后的环节, 按等价原则交给其他在法律上独立的市场主体所完成的所有交换关系的总和。进一步地, 按照专业分工存在企业内分工和社会内分工的不同层次, 农户家庭经营较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化生产显然属于较低水平的企业内分工, 无法有效承担起很多适合由社会分工来完成的生产内容, 于是基于商品交换的社会化服务得到迅速发展。这也可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我党政治文件给农业服务冠上“社会化”的原因。而从国际学术文献看, 大量的研究长期都直接使用农业服务 (agricultural service) 的概念,当然国内也有相当一部分文献使用农业服务或农业生产性服务等概念。姜长云认为, 这些概念虽然在使用效果上各有优劣, 但核心内涵是一致的。因此, 本文亦主张在分析过程中不强调这些概念的差异, 并继续沿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国内主流用法, 以更好地对接政策分析。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已经从最初中央文件中强调的“产前、产后的社会化服务”, 扩展到了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 覆盖面更加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会化服务。这些服务一般而言可分为五个类别: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流通服务、农业生产辅助服务、农业技术研发与推广服务、农业信息服务、农业金融服务。第一类属于流通服务, 后四类属于生产服务。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服务包括农产品营销、批发、配送、储藏、农资供销、农产品期货交易等;农业生产辅助服务包括农业机械化作业, 农业病虫害检验、检疫与防治, 农产品质量监测, 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服务等;农业技术研发与推广服务包括种培育与推广、农业种植、养殖技术研究与推广、农业从业人员培训等;农业信息服务包括农业通讯、农业信息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等;农业金融服务包括农业生产融资、农业保险等。一些学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现, 近年来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速度较快, 对农业的服务程度明显提高, 对农业增长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显著增强, 但也面临农业体制和制度环境、政策、金融、人才等多方面的现实约束。
  (二)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的政策演化
  尽管当今的农户经营规模小, 他们已然进入或者被卷入到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中来;而“小农”的“社会化”大大提升了农户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力, 但同时也蕴含着三大矛盾——生产条件的外部化与自我生产能力弱小的矛盾、生活消费的无限扩张与满足需要能力有限的矛盾、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与集体行动能力不强的矛盾, 这使农民进入到一个更不确定和风险性更大的社会, 因此, 需要根据社会化小农的基本状况建构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并提供相应的国家保护和支持。
  从概念认识上, 多数学者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理解是一致的, 即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为农业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成套的组织机构和方法制度的总称。它是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 使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农业生产单位,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克服自身规模较小的弊端、获得大规模生产效益的一种社会化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从发展历程看,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服务内涵拓展期、90年代的服务体制机制调整期和21世纪头十年的战略地位全面提升期等发展阶段, 初步形成了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 以及多层次、多形式、多主体、多样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格局。但问题也很多, 总体上还不能有效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 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也相对滞后。为此, 中共十八大以来,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被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它不仅是促进农业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必然选择, 更是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关键。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农业科技服务, 特别是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2013年一号文件从培育多元服务主体的角度做出了具体安排。2014年一号文件对进一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体制机制提出了要求。2015年一号文件则从如何帮助农民降成本、控风险、促进增收的角度对农机服务、保险服务等方面做出了重点部署。通过“十二五”期间的制度建设、主体建设和市场建设, 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 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截至2014年底, 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已经超过115万个。进入“十三五”时期,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得到进一步强化。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已经把服务主体提高到了与经营主体同等重要的地位。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 强调了适度规模经营应向农业社会化服务各领域拓展。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在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 将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为“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途径, 并再次强调了要“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可见, “事情正在悄悄起变化”:在农业政策的顶层设计上, 农业现代化的战略思路正逐步朝着“以强化社会化服务为重点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方向转变。(见表1)
11.jpg
22.jpg
33.jpg
  五、总结与展望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业法》则在规定了国家长期稳定“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 进一步强调“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 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可见, 在国家基本制度框架中, 有关“统”的农业制度设计并没有缺位。只不过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中国农业政策在“统”和“分”两个层面的重心存在差异并不断发生变化, 导致不同历史时期对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深水区”, 有关“分”的制度红利不断降低, 如何在“统”的方面进一步丰富基本经营制度的内涵、使其发挥出中国特色的制度优势, 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 同时也是一个具体的政策问题。
  基于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关于中国农业现代化理论与经验的梳理, 本文认为, 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不能主要依靠土地规模经营, 而应该开辟多种途径的适度规模经营;在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 尤应以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重点方向。诚然, 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对于以小农户为基本面的中国农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但不能让提升农业生产效率的“重担”都落到土地规模经营上, 寄希望于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思路并不完全可取。逻辑上, 土地流转仅是农业生产效率提升的一个充分不必要条件。实践中, 由于农业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要素禀赋结构短期内也是刚性的并呈现明显的区域差异, 单纯以资源要素密集投入的方式推进农业现代化并不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基本要求, 也不符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原则。
  为此, 新时代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仍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在理论研究上, 有必要将农业生产效率提升的“源泉”从土地、劳动、资本、技术、制度等已经为学术界广为认可的因素拓展到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 并探讨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生产效率提升的新机制和新特点, 是当前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理论研究的迫切任务。二是在政策实践上, 新时代中国农业发展应立足中国特色农业基本经营制度, 重新审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功能定位和内在机制, 并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突破口重塑农业政策体系, 加快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粮农智库促进乡村振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收藏:0 | 帖子:2730

有图有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