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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四维度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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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9 08: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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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新

  近日,财政部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说,《指引》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4个维度构建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
  一是突出政策导向。提高政策效益指标分值(在百分制中独占40分),重点考核新增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新增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担保费率等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费率水平。
  二是鼓励业务拓展。在经营能力方面,重点考核新增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等指标,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作为、扩大业务规模。
  三是弱化盈利考核。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不追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增幅最大化,同时明确经济下行期内,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该项指标分值或暂不考核该项指标,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逆周期调节作用。
  四是强化正向激励。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担保机构获得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财政支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先合作,以及确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增强机构内生动力。
  该负责人指出,考虑到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在业务模式和机构定位上的异同,《指引》在绩效指标体系设置上兼顾了原则性与灵活性:一是在指标设置上“合二为一”,选取支小支农业务占比、担保费率、放大倍数、代偿率等通用指标,构建统一的指标体系。二是在分值设定上“一分为二”,分别编制了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评分表,并针对再担保机构不开展直保业务以及发挥体系龙头作用的特点,适当降低其经营能力指标分值,提高体系建设指标分值,体现各有侧重。三是在具体操作上“统分结合”,既统一给出了各项指标的分值和评分标准,又允许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及机构特点,适当调整指标及分值。
  《指引》规定,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机构当年经营计划及上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年初目标值,在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结果要及时反馈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股东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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