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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胜 张弛:不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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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09: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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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胜 张弛(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研究员;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基础

  我国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得到极大改善,农业农村现代化程度不断推进,农民各方面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几亿人口实现了脱贫。这些发展成就的取得,正是源于我国在农村探索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制度,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总结为十三个方面,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国家制度指明了方向,也为新时代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厘定了行动方案。其中“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一部分,明确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制度政策,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这一方面是对我们党解决“三农”问题实践经验的制度总结,另一方面也为接下来加强“三农”工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明确了制度选择和着力方向。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乡村振兴战略概念的形成有先后之分,作用机制也有着逻辑上的相互作用关系。我们认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基础,不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才能更好地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突出成就,这些成功政策的推动和实施需要坚实的制度基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过了长时间的探索和尝试。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必须依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可以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之后的实践过程中,广大干部群众不断探索总结,发展农民承包经营的方式和方法,经历了联产到组、联产到劳、联产到户,最后发展为包干到户的方式,在广大农民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调动起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在之后的中央文件统一表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这是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0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仅占总数的5.0%,1982年达到80.9%,1984年这一数字更是达到99.1%。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由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审议通过,该决定指出“要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中“统”的含义是指农村土地由村集体所有,坚持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户从集体承包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农村的一些大型农业机具和农田水利设施也由集体提供建造;“分”是指农业生产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土地的生产经营权下放到农户手中。1993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将“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写入宪法,当年7月通过的《农业法》也强调“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法律层面被认可,接下来的多项改革旨在进一步稳定承包关系。2002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指出,“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也在法律中得到体现,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使得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利益纠纷处置有法可依,保障了农民在承包经营土地时的财产权利,进一步维护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由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思路。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我们党深刻把握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城乡关系变化特征,对“三农”工作作出的战略性安排,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三农”工作的基本遵循。乡村振兴是全面振兴,总要求包括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五个方面,其中既涉及经济发展方面的任务,也涉及上层建筑层面的任务。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来看,一方面,生产力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另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能够极大地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相分离,使得农民能够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土地,可以有效避免经济学上的“公地悲剧”问题,促使农民在土地上持续投入,有效增加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农业生产率。我国农业长期健康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与农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升有着直接的关系,继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生产力发展,将会为产业兴旺和生活富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对于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等方面的要求,单纯依靠提升农业生产力水平是难以解决的,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从文化、机制、理念等方面着手推进,涉及到上层建筑层面的问题。理想的上层建筑需要由合理的经济基础进行支撑,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制度形式规定了经济基础的主要内容,对形成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农村社会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从生态宜居来看,农村生活环境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管理农村生产生活,主动开展环境治理工作,建立相应的鼓励绿色发展的机制。如果仅从家庭生产的角度来考虑,很少有家庭有能力和意愿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必须发挥“统”的作用,由政府统一负责安排相关工作。乡风文明是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也需要政府统筹协调,才能完成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要求。治理有效是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而政治建设是以经济基础为出发点的,必须在农村坚持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才能够达到社会主义治理有效的要求。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证了基层生产经营方式的社会主义性质,通过发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既在“分”的过程中激发了农业生产的活力,又在“统”的过程中壮大了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力量和组织能力,从而实现政治、文化、理念等多方面的同步发展。
  如何协调“统”和“分”的关系,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着重解决的基本问题。2013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江苏团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相关汇报后指出:“改革开放从农村破题,大包干是改革开放的先声。当时中央文件提出要建立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践的结果是,‘分’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但‘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我们应正确认识“统”和“分”的辩证关系,在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的条件下,“分田到户”适应了广大农民的生产需要,能够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过,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对规模化、机械化、组织化的要求也逐渐增加,“统”的方面应该受到重视,通过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将农村的人力、物力、财力重新组合起来,能够有效促进农业及附加产业的分工,实现技术化和专业化,并显著增强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抗风险能力和议价能力。许多情况下,这种“统”也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的,家庭在获得土地承包权之后,将土地流转出来再进行统一生产经营,可以说是建立在“分”之上的“统”。因此,在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过程中,要把握好“统”和“分”的辩证关系,在“统”和“分”的辩证运动中不断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当前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着力:一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让广大农民能够“分”得清楚,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大力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让农民通过新的组织形式重新结合起来,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二、深化农村土地改革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内生动力
  土地制度是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一政策稳定了广大农民的制度预期,为维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久不变起到重要作用,有助于更好地推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建设。需要指出的是,农村土地改革包括农村承包地、宅基地还有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等,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农村稳定、推动农业发展、保障农民利益。在构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注重以城镇化带动农村发展,以工业带动农业发展。现阶段增减挂钩产生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一般在省域内流动,农村土地增值空间有限,很难抵偿村庄建设和土地复垦的成本,将发达城市地区的资金通过土地渠道转移到农村建设中的环节并不是很通畅。与此同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以原本就不充裕的地方财政投资为主要渠道进行农村建设将会产生较强的预算约束,“增减挂钩”政策可以成为农村建设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这需要建立完善全国性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平台,通过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提高全国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全国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资金、土地要素的合理双向流动,为农村建设提供充足资金保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更好的展开条件。我们认为,应该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要素合理流动,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重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问题,他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本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任何阶段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都要牢牢把握住这条红线,不能以任何形式削弱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来看,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我们党开展“三农”工作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优势。我国古代历史上出现社会动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土地不断兼并集中,地主阶级垄断大量生产资源,人民群众缺少必要的生产条件,难以维持生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从源头上遏制了这种情况的发生,使得国家有能力从宏观层面调节土地资源的配置情况,保证农业生产需要,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正义。只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在此基础上的各种改革措施就能够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制度基础就难以动摇,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就能够得到保障。
  (二)保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正式发布,这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夯实了制度基础。该意见指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期不变,并保障农民集体能够有效行使土地所有权,村集体的村民在享有土地承包权时是平等的;农业生产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普通农户可以继续长期承包集体土地,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决定。这为我国农业生产保持长期稳定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有利于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工作。随着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的逐步提高,单位土地投入的生产资本明显增加,保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有利于农业生产技术迭代更新,符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要求。不过,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积极探索更为灵活的土地承包管理机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土地规模经营,但弊端也很明显,对年轻人回流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可能产生阻碍作用。随着我国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城乡差别逐渐缩小,城乡融合程度不断加深,人口双向流动会越发频繁。如何在保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条件下,适应人口双向流动的新特点,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三)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
  在保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上,“三权分置”改革、土地经营权流转将能够更好地实施。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等步骤之后,只要依法合规,农民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否流转、怎样流转、流转给谁。要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保障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使得经营权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流转。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具有重大意义,是我国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制度改革领域的又一重要探索,给农业生产经营带来多方面的益处。首先,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突出了农户对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权利,保障了广大农民的长久经营土地的愿望。其次,给予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以充分空间,顺应了部分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有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另外,“三权分置”改革也从制度上保障了土地经营者的权益,可以有效避免利益纠纷。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带来农业生产规模化,有利于大范围地使用农业机械设备,发展规模农业,而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已难以适应市场化的需求。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将土地集中经营以适应农业生产的新要求,促进农业产业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应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改革试点范围,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措施,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解决农民迫切关心的重点问题。接下来,应在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改革措施制度化、规范化。农村宅基地问题也是改革的难点问题,应重点推动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改革,这是当前广大农民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下一步,农村工作将继续探索推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充分保障农户的房屋财产权、农户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在此前提下,探索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户房屋使用权的措施,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激活农村发展深层次动力。
  三、发展壮大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方向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条件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应进一步改革完善。其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普通农户对于复杂的市场环境难以全面适应,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较弱。其二,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部分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是必然趋势,一些农民耕种土地的意愿下降,不少地方甚至出现土地撂荒的现象。其三,随着外部环境的冲击和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力有下降的风险。农村政治秩序需要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社会治理问题成为较为突出的难点,乡村文化建设也亟待改善。这些问题为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带来极大挑战。我们认为,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能够顺应时代要求,较好地解决以上问题,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一)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能够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首先,农村新型集体经济顺应了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视角来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生产方式演变所提出的新要求。一方面,伴随着科技进步,信息科学、生物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的新技术大量运用到农业生产之中,农业生产力水平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新一代农民的劳动能力也迅速提高,受教育程度大幅度增长,能够更好地掌握新技术新知识。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较好地适应生产力的这种变化,邓小平“两个飞跃”的观点就预见到了这一趋势———我国农业的改革和发展要经历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而要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就要进行第二个飞跃,即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
  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能够促进农业现代化,有利于先进生产技术的运用。农业现代化必定是以大规模采用先进农业生产技术为基础的,这些技术多是技术供给方从外部输入农村。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组织起来,能够使得先进生产技术在农村的引进、推广、普及更为高效。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动寻找合适的技术供给方进行对接,首先能够理智地判断这种生产技术是否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其次通过自身在当地的组织能力迅速推广这种技术可以大大减少技术供给方与农户直接对接造成的各种摩擦。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分工不断细化、协作不断加强。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将有利于整合农村内部和外部的人力资源,使得农民劳动专业化,提高生产效率。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还有利于资本积累和资本集中,生产社会化需要扩大资本规模,依托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迅速实现资本集中,生产经营的利润由集体统一分配能够将更多利润用于资本积累,从而不断扩大资本规模。
  其次,农村新型集体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建立并逐步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我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反映在农业农村发展领域就是坚持土地公有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平等地占有基本生产资料,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任何农村经营方式的改革都应以此为基础。另一方面,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涉及到商品生产,都要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支配。以小农户为单位参与市场经济有着先天的劣势,社会资源、金融资源等存在不足,缺少进行市场博弈和市场竞争的力量,难以获得与其他市场主体对等的地位。通过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既能够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又能够形成规范的市场主体,充分保护普通农民在参与市场经济时的利益。
  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有能力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和充分的信息分析,进行正确的生产决策,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更强的议价权,可以避免大企业通过局部买方市场的优势恶意打压农产品价格的情况发生,在市场博弈中充分维护自身利益。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还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可以有效地整合生产资源,通过规范的领导、管理、监督等方法更加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将单个农户需要通过市场交易来完成的行为在组织内部解决,从而优化了资源配置流程,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中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由于其具有更大的资本规模、更丰富的经营手段、更强的市场影响力,相比于单个农户在应对市场波动时能够游刃有余。与此同时,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还能够产生规模效应,将土地和资本集中经营,方便大规模投入生产设施和设备。
  再次,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顺应了农村社会基础的变化和传统文化的沿承。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能够蓬勃兴起,不仅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也包括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因素。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给农村社会带来了巨大冲击,农村人口外流,大部分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瓦解,“村两委”失去了组织劳动的职能,也就没有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直接手段。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够重构社会基础,将农民重新联结起来。新型集体经济能够有效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可以容纳更多的劳动力,农民不必再背井离乡外出打工。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村社会新的粘合剂,村集体获得了集体经济收入,相关工作便能够顺畅展开。由于“村两委”是群众自治组织,财政预算约束较为明显,因此村级组织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物质条件,是其为群众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基本前提,也是其拥有凝聚力和号召力的物质基础。由于农民基本生活需要得到充分保障,农民具有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热情,从而使得村级集体组织能够获得很强的向心力,填补了农村基层组织力量的缺失,重新夯实了农村的社会基础。
  传统文化因素也是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成功发展的重要原因。我国传统农耕文明有着很强的集体主义观念,有着互帮互助的传统,注重血缘、地缘关系,强调公平和伦理秩序。新型集体经济的内在基因与传统文化基因存在共鸣,这种共鸣成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润滑剂,农民从根本上认可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运行方式。我国农村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熟人社会”,这种文化氛围使得农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运行时少了很多摩擦力,有效减少了沟通和管理成本。传统文化因素的另外一个积极作用就是能够有效吸引企业家、党政干部、专家学者、技能人才等返乡创业,带领村民实现共同富裕。在“熟人社会”中,村民之间的组织纽带更加紧密,获得内部人的认可能够带来更多成就感,乡情乡愁是人与人之间重要的链接纽带,同时,许多在外取得一定成绩的人才也渴望回乡创业,愿意也能够带领村民走上新型集体经济的道路。
  (二)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
  习近平总书记在20世纪90年代初曾对农村集体经济有着深入的思考,他将集体经济的重要作用总结为四点:其一,加强集体经济实力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其二,发展集体经济实力是振兴贫困地区农业的必由之路;其三,发展集体经济实力是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其四,集体经济实力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后盾。这些重要作用在今天看来对新型集体经济仍然适用,新型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融合程度更深,组织机制更加完善,对集体利益保障更加健全,是新时代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方向。
  1.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是一种重要的选择。我们通过实地调研发现,新型集体经济能够蓬勃发展起来的村庄,一般都拥有一定规模的可利用土地,且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集体文化影响较深的地区也更易于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因此,乡村振兴道路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引导,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一阵风”。当农民自发走上新型集体经济道路时,政府应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积极鼓励引导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不能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设置阻碍。
  2.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是以适应市场经济为核心特征,在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前提下,通过财产联合或者劳动联合进行共同经营的经济组织,实现人民共同富裕是其根本目的。把握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本质内涵,有助于认清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存在形式和发展方向。无论从事哪种产业,处于产业链的哪个环节,或是选择怎样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只要符合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本质,我们都可以将其看成是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不同形态,进而拓展我们对于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认知。
  3.农业农村发展应充分重视农民的主体地位。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决定着社会变革的方向。在“三农”问题中,农民始终处于主体地位,这在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中表现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农民是农业农村发展的行为主体。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之所以能够蓬勃兴起,主要仰赖农民的主动创造和积极实践,依靠农民自身的智慧和力量,使得农业经营生产模式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农民是农业农村发展的利益主体。符合农民发展需要,能够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模式受到农民衷心的支持和拥护。另外,在引入外部资本、外部人才参与农业农村发展的过程中,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有效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防止农民被边缘化,防止农村的稀缺资源被低价剥夺。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指出要发挥好农民的主体作用,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成为落实这一政策的重要抓手。
  4.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可以从多方面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全方位推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进程。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可以充分调动农村的各方面要素,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以及融合产业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能够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独立主体,有助于实现产业兴旺。在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过程中,广大农民收入普遍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也得到大幅提升,这使得一部分农民可以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事其他非农业领域的工作,为农民增收拓宽了渠道。“村两委”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一方面使得基层组织在农民心中树立起威信,方便开展工作;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村集体的收入,使得基层组织积累了开展其他工作的物力财力。在此基础上,“村两委”增强了推动生态改善、社会治理、乡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能力,相较于集体经济发展较弱的村庄,能够更好地实现“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等相关要求,从而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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