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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粮食流通领域举报奖励规则的探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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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4 09: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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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宋凯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法规体改司)
[color=rgba(0, 0, 0, 0.9)]行政举报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行政相对人举报行政违法行为人和违法事实的行为,给予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或其他权益的行政行为。粮食流通领域环节多、涉及面广、监管难度大,建立举报奖励规则有利于发挥激励作用、提升监管效率、改善治理效果。

一、粮食流通领域举报奖励规则的内涵粮食流通领域举报奖励规则通过创设低代价的信息获取渠道,延伸监管机关的信息触角,提高所获信息真实性与及时性,弥补了监管机关资源不足的现实困境。国内部分地区已开始实践,国外立法也有先例。法理内涵。粮食企业内部封闭,案发后容易出现内部掩饰和消化,建立举报奖励规则就是从内部撕开口子,形成压力,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规则减弱监管者对违法者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消除监管盲区,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举报奖励规则鼓励知情人使用掌握的线索、证据向有权处理机关实名举报,客观上拓宽违法信息获取来源,提升违法行为被查处概率,对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作用,有效预防潜在涉粮案件发生。另外,内部人举报本身面临被报复的风险,尤其在内部举报中,员工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往往不愿意“蹚浑水”。举报奖励规则体现风险收益均衡原则,激发人民监督的力量。地方实践。《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2015年)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1年)规定,“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立法就是要把在实践中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加以确认,上升为法律规范,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性作用。国外立法。2017年,韩国制定《韩国粮食管理法》,明确举报人可获得金钱奖励,其中受规制违法情形包括:买受人不按照指定用途使用和处理政府管理下的粮食、粮食加工商或粮食经销商出售粮食时未在包装上写明生产年份和粮食质量信息、粮食加工商或粮食经销商在谷物的生产年份和质量等方面作出虚假或夸大广告、粮食加工商或粮食经销商进行稻米掺杂加工或销售。要学习借鉴各类法治文明成果,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二、建立粮食流通领域举报奖励规则的必要性举报工作是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提到,“要落实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目前,粮食流通领域投诉举报仍存在投诉件基数大但有效数偏少、有效投诉件中储备环节线索较少等问题,建立粮食流通领域举报奖励规则,可进一步拓宽涉粮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渠道,从根本上提升举报质量,有助于鼓励懂行者、内部人揪出粮仓“硕鼠”,有效解决内部人不敢、不愿也不会主动举报的现实困境。这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粮食行业长治久安的有效举措。三、建立粮食流通领域举报奖励规则的构想建议可考虑在国家层面综合性粮食立法中对举报奖励规则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具体制度的搭建奠定坚实的上位法基础。然后通过制定专门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粮食流通领域举报奖励规则的内容,具体可包括:设立举报奖励依据、举报奖励原则、举报奖励实施主体、奖励事项、举报信息受理、举报信息核查、奖励标准、奖金来源、奖金领取形式、举报奖励程序、举报人保护、争议解决、举报奖励时效、举报奖励监督等。其中,举报信息受理、奖励标准、举报人保护作为举报奖励规则设计中的关键问题,关系到举报规范性、激励有效性和行为安全性,是举报奖励规则能否落地生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需作进一步说明。举报信息受理。举报受理平台应当引导举报人提供规范化的举报信息,避免明显举报不实或举报内容空泛,以利于开启后续行政程序。举报受理平台应重点关注:举报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权责范围;在要求实名举报的场合下举报人是否提供相关身份信息;是否属于重复举报信息;举报信息是否明显不实等问题。奖励标准。举报奖励标准应以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使奖励标准与举报行为的社会贡献相称。同时,举报奖励标准应该与举报信息质量挂钩,对违法行为危害性极低、信息不实的举报信息,可以只补偿差旅费和其他调查费用;对举报信息确凿、举报行为贡献较大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奖励。举报奖励标准应该综合平衡行政机关和举报人的成本收益。一方面,奖励额一般不得高于违法标的额,避免物质奖励变成物质诱惑,导致举报制度被滥用,成为牟利工具,背离奖励初衷;另一方面,奖励额应足以负担举报人的成本,并且有一部分盈余使举报行为得到激励。举报人保护。举报人信息保密,行政机关不得透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举报人提供保护申请渠道,便于举报人寻求权利救济;扩大保护范围,将举报人的近亲属等关系人也列入被保护的范围,防止一些恶劣的被举报人可能行为过激对举报人的近亲属等关系人实施打击报复;强化事后保护,针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必须严惩不贷,给举报人造成的损害必须予以充分赔偿。(来源:2023年第3期《中国粮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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