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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风策略] 汤景泰 冯韶文:​网络的权力与权力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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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9 09: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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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景泰,男,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全球传播全媒体研究院研究员。冯韶文,男,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集团发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网络平台(Online Platform)一般是指基于互联网所形成的一种集成了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和在线服务等多种功能的互动空间。网络平台可以扮演多种角色,包括内容提供商、社交媒体、电子商务网站、在线服务提供商等。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平台化成为重要的发展趋势。基于平台化战略,众多互联网巨头已经发展成为国际性网络平台,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驱动力,并在资本市场占据关键位置。不仅如此,网络平台的用户规模也呈现出爆炸性增长态势。全球数十亿人使用这些平台进行通信、社交、购物、娱乐等各种活动。例如,FacebookWhatsApp、微信等社交平台拥有数十亿月活跃用户;电商平台如亚马逊和阿里巴巴吸引了成千上万的商家和数以亿计的消费者,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功能来看,随着技术的进步,这些网络平台还在持续扩展其功能和服务范围。早期的网络平台主要提供基本的通信和信息检索服务,而现在的网络平台已经涵盖了各种领域,如社交、电商、在线教育、金融、医疗、娱乐等。此外,平台还不断推出创新功能,如人工智能助手、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体验、物联网集成等。可以预见,如此巨大的用户规模与如此丰富的应用类型及覆盖领域,必将对网络平台的权力内涵及其生成规律造成深度影响,并由此对网络治理带来深度冲击。因此,在网络平台崛起的背景下研究平台的权力生产,具有特别的意义和价值。
一、网络平台权力的内涵
现代媒介对于权力的生成与作用机制具有广泛且深刻的影响,多个学科领域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例如,基于政治经济学视角的研究关注的是媒体产业和市场竞争对权力生产的影响,认为媒体产业的政治经济结构对内容生产、信息传播和权力分配具有重要影响。媒体市场的垄断和集中趋势可能导致权力失衡,限制多样性和独立性。基于制度论视角的研究关注的是媒体产生权力的社会结构和制度环境,强调媒介在构建公共领域和促进民主参与方面的关键作用,广泛探讨了媒介如何促进民主参与、公共对话和权力监督等问题。此外,部分研究者还特别关注媒介制度和政策对媒体行为、内容生产和信息传播的规制作用,以及这种规制对社会权力分配的影响。基于文化论视角的研究关注的则是传播过程中,文化、意识形态和权力的相互作用,如斯图尔特·霍尔(Stuart Hall)提出的“编码/解码”理论从意义的生产入手,关注了权力关系如何通过编码和解码的方式得以生产和传播。在微观的媒介权力生产机制方面,话语与权力的研究则成为一个重点。例如,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在继承福柯的“话语权力”说的基础上,将新闻场域视为一个与文化场、经济场深层互动的权力关系场域,是话语之争的主要场所。另外,媒介的这种话语权力如何影响社会认知、价值观念和权力关系,也涌现出大量研究文献。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权力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在网络权力的内涵、来源及其新特征等领域,涌现出众多研究。特别是对于互联网新技术在权力生产与行使中的作用,尤其获得了更多的关注。例如,卡斯特(Manuel Castells)在其“信息时代的三部曲”中,构建了一种针对网络社会的权力理论。尼葛洛庞帝在其《数字化生存》一书中也特别关注了互联网对权力生成与作用机制的影响问题。通过媒介权力的已有研究可以看出,媒介不但成为各种类型传统权力博弈的场域,深刻改变了传统的权力格局,而且基于其持续增强的信息传播功能,在塑造公共舆论、促进政治参与和分配社会资本等方面,塑造了新的权力类型,实现了个体赋权和集体赋权,并改造了权力的作用机制。不过,网络平台几乎链接了现代社会所有的行动者,并集聚了前所未有的各类资源,成为一种史无前例的超级媒介,必将对权力生产与权力格局造成更深刻的影响。因此,网络平台的权力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例如,在网络平台的权力内涵方面,澳大利亚学者尼古拉斯·凯拉(Nicholas Carah)基于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视野,从意义生产与数据两个基点上分析了网络平台的权力生产。在网络平台的权力来源研究方面,范迪克(Van Dijck)等认为,在线平台的权力主要表现为它们连接用户、调节互动和处理海量数据的能力,这反过来使它们能够控制信息流、塑造用户行为并提取经济价值。尼克·斯尔尼切克(Nick Srnicek)认为,在线平台从其垄断和控制关键数字基础设施、聚合用户数据以及创建锁定用户和供应商的网络效应中获得其权力。王志鹏等从经济模式的分析出发,认为平台组织成为对社会经济要素整合的主要形态和载体,深刻地影响着社会权力结构,从而催生特殊的平台权力模式。在网络平台的权力结构研究方面,刘金河在“国家—市场—社会”的权力结构变迁趋势中归纳出网络平台所推动的以“市场—国家”二元主导的新权力结构。沈国麟认为,平台关乎国际话语权的争夺,其逻辑是平台争夺用户,通过算法影响用户,平台背后的意识形态也会影响信息的流动综合来看,已有研究都敏锐地发现了平台权力相较于传统媒介权力的差异之处,并深入剖析了网络平台兴起之后社会权力格局的深度变迁。不过与传统媒介权力相比,网络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已经有了根本性的不同。卡斯特发现,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等多个维度上的传播关系处于持续的重构过程之中,令人类的传播实践从国际化转向到全球化,再转向跨国化。特别是“大众自传播”(mass self-communication)的勃兴,将线性、单向的“大众传播”模式推向网状的“社会化传播”模式,进而将人类社会带入新型的“网络社会”。因此,对于网络平台权力的研究需要超越传统媒介权力的研究框架,在网络社会的理论纬度下对网络平台的权力内涵及其结构进行深入考察,才能进一步推动对网络平台权力的认识。探讨网络平台权力的内涵,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平台权力的内涵。权力是政治学和社会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其内涵与外延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形成了从能力、资源、关系、影响力等多个纬度对权力进行界定与评估的多种研究脉络。受此影响,对网络平台权力的界定,也出现了多种纬度混用的现象。例如尼尔森(Rasmus Kleis Nielsen)与甘特(Sarah Anne Ganter)认为,平台拥有硬权力、软权力与平台权力三种类型[13]。为了化繁就简,本文主要基于权力实施的形式来界定网络平台的权力,以其强制性与否为标准,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首先,从内部来看,网络平台面对用户以及平台之上的内容与应用的生产分发,掌握了直接的强制性的权力,可以称之为“网络的权力”。其次,因为“平台本质上是一个集中了主体、技术、资本、资源与创新等多维度要素与能力的复杂网络系统”,网络平台还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掌握了大量间接的非强制性权力,形成了一种“权力的网络”。本文将重点从这两个层面入手,进一步解析网络平台的权力生产。
二、网络的权力
要理解网络的权力,关键是要考虑平台塑造和控制数字网络的各种方式。卡斯特的权力网络理论将网络社会中的权力划分为四种类型,即网络准入权(networking power)、网络规范权(network power)、网络控制权(networked power)、网络建构权(network-making power。虽然这四种权力类型并不是针对网络平台提出的,卡斯特所界定的上述权力的内涵与网络平台事实上的权力也有出入,但为我们思考网络平台如何塑造和控制数字网络提出了有价值的理论框架。因此,本文主要基于卡斯特所提出的四种权力类型,并结合网络平台的权力生产实践,进行具体的阐述与分析。1.网络建构权网络建构权是指创造建立并从根本上控制网络平台的能力,这是网络中最强的权力形式,通常由少数权力主体掌握,如政府、大公司或个别极有影响力的个人。网络建构权的主要表现有:第一,创造或改造网络平台的能力。网络平台创造了连接用户、分享信息和开展业务的全新方式,并通过引入新的应用、服务和商业模式,重新定义了人们之间的互动方式和获取资源的方式,并由此塑造了不同的网络平台类型。第二,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能力。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平台依靠自身强大的规模和影响力,能够建立行业标准,影响竞争对手的发展,并控制更广泛的网络生态系统。第三,建立伙伴关系和战略联盟的能力。网络平台通过与政府、企业或有影响力的个人等其他有权力的行为者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或联盟,可以进一步扩大其影响力,获得更多资源。第四,塑造监管环境的能力。网络平台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影响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技术的发展,来确保自身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以及主导地位的巩固。例如,马斯克收购推特,就是利用资本运作的方式来掌握网络建构权。作为全球性SNS(社交网络服务)平台,推特链接了国际上各类政要、政府机构、媒体、智库NGO组织(非政府组织)与各个领域的KOL(关键意见领袖),可以说是全球政治话题最主流的平台,影响力要远远超越传统的单一媒体。2.网络接入权网络接入权是指网络平台所掌握的某一行为体或信息能否进入该平台,以及在该平台获得连接优势的权力。网络接入权的具体表现有:第一,可及性控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网关”,网络平台是否允许某一行为体的进入决定着该行为体能否接触并应用到该平台上集聚的各类资源与资本。第二,可见性控制。网络平台既可以通过为个人和组织提供进入该网络的机会来给他们赋权,也可以通过控制某些用户或内容的可见性以使其受到压制或获得竞争优势。网络平台使用算法来塑造用户体验,并可以通过强化某些内容或链接的优势来影响用户选择。也就是说,平台通过算法来影响信息的流动性就可以对可见性进行控制。例如,推特的黑名单制度与影子禁令,就是这种权力的典型体现。根据巴里·韦斯(Bari Weiss)分享的爆料,推特建立了黑名单,防止不受欢迎的推文成为趋势,并积极限制整个账户甚至热门话题的可见性——所有这些都是秘密进行的,并没有通知用户,这就是所谓的“可见性过滤”。这种策略还包括阻止对推特平台上特定用户或推文的搜索、限制推文的可发现范围、阻止某些用户出现在#hashtag(话题标签)搜索中等。3.网络规范权网络规范权是指规范网络平台内容与行为的权力,其核心在于平台如何通过建立和实施相关规则,来决定其用户互动与资源分配。网络规范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第一,制定平台规则和服务协议。网络平台有特定的规则和协议,用户在使用其服务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包括了关于用户行为、内容分享、隐私设置和数据使用的约束,决定了基于平台形成的互动形式与活动类型。第二,内容规范监管。网络平台根据平台服务协议,有权对用户的言论、发布内容进行审核,检查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平台的服务规范,如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审核不通过的内容将被删除。第三,用户行为规范监管。平台会对用户采取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如对恶意攻击、未经许可的数据收集等行为进行警告、限制功能、永久封禁账号等处理措施。例如,有研究通过对跨国数字平台的用户条款进行分析发现,用户条款的编辑准则呈现出隐蔽的意识形态偏见,用户条款的落地执行则呈现出平台私治理的弹性裁量与双重标准逻辑。网络平台借助用户条款的强制同意形成了对平台内容排他性和垄断性的私治理,由此获得了超越法理意义认可的平台权力4.网络控制权网络控制权是指网络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对平台功能、用户体验、算法设计和数据利用等领域中所具有的支配性权力。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第一,网络平台可以决定平台的功能服务,包括新增、修改或删除功能,以及增加或减少某些服务的支持。第二,网络平台可以决定平台的用户体验,包括通过用户界面设计、平台交互方式调整、广告策略设置等来塑造用户行为、引导用户偏好和网络互动。第三,网络平台可以决定平台的算法设计,包括制定推荐算法、广告定向算法、反作弊算法等,进而直接影响用户的体验和平台的商业模式。第四,网络平台可以决定平台数据的开发利用模式,包括采集、处理、存储和分析的具体方式,进而影响商业分析、推广、决策和创新。与网络规范权相比,网络控制权关注的是对整个网络平台宏观纬度的支配,聚焦的是商业模式、平台生态等问题。例如,马斯克收购推特以后,推出的蓝V认证付费制度、文章点阅收费制度等措施,都属于其行使网络控制权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梅特卡夫效应(Metcalfes Law)的存在,不同网络平台所拥有的上述四种权力其实是不均衡的。梅特卡夫效应是指在网络中,节点的价值与网络规模呈平方关系。这个概念是由美国电子工程师和以太网共同发明人罗伯特·梅特卡夫(Robert Metcalfe)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用来描述以太网、电话网络和互联网等通信网络的价值。在一个网络中,随着节点数量的增加,连接的可能性成倍增长,这使得网络的价值随着节点数量的增加而呈指数增长。随着网络规模的扩大,网络成员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信息和合作机会。这使得主流网络平台能够提供更高的效率、更多的创新和更大的竞争优势,形成对边缘网络平台和个体的压制。例如,20211月,“推特”宣布因为“有进一步煽动暴力的风险”,将永久封停特朗普的“推特”账号。此后,FacebookInstagram以及YouTube等国际主流社交媒体平台,先后对特朗普社交账户采取了删帖或限制发帖的行动,由此导致特朗普社会影响力受挫,这反映出主流网络平台在网络权力方面的优势。
三、权力的网络
卡斯特强调,网络社会中的权力是通过网络行使的,权力“并不位于一个特定的社会领域或机构内,而是在整个人类活动的全部领域中分配”。基于这一理论视野,要认识网络平台权力的动态演化还需要关注网络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不是仅仅聚焦于单个行为者或机构。福柯认为,权力不是一种固定资源,而是个体和群体之间的一组关系,由此他提出了规训权力、生命权力以及权力与知识的联结等概念,深入探讨了权力的生成性作用。因此,要理解网络平台的无形权力,关键是要研究这些平台所编织的权力网络,要考察平台在更广泛的数字网络中连接个人、组织、资源和思想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网络平台在社会各领域中编织权力网络的过程经历了较长的发展阶段。从历史来看,基于不同的网络技术和用户需求,网络平台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主要阶段:在信息门户阶段,网络平台主要是以门户网站为主,提供门户式的信息服务,如新闻、娱乐、体育等,用户主要是通过浏览器访问这些门户网站。在社交网络阶段,网络平台主要是以社交型平台为主,如FacebookTwitter等,用户可以在这些平台上与朋友交流,分享照片、视频和文章等。到了O2O阶段(Online to Offline),即线上到线下,网络平台开始与线下业务相结合,例如在线购物平台、在线外卖平台等。目前,部分网络平台发展到AI智能化阶段,引入人工智能技术以更好地理解用户需求,提供更加个性化和精准的服务。综合来看,网络平台已成为各个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个人生活的核心,并通过连接个人、组织和资源,重新构建了权力的复杂关系网络。具体而言,这种网络可以从三个维度来认识。1.权力网络的纵向整合从垂直化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网络平台专注于特定行业、领域或者用户群体,通过专业性和深度挖掘特定领域的需求,在单一平台内巩固和控制价值链的各个阶段,进一步强化用户锁定能力,从而助推了权力网络的纵向整合。其具体表现有:第一,增强平台的市场支配力。垂直化的网络平台通过在特定领域的专业性服务和深度挖掘,可以吸引大量的用户和供应商,从而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地位使得网络平台在定价、条款、服务质量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话语权,从而强化市场支配力。第二,增强平台的内容控制力。垂直化的网络平台通常会根据特定领域的需求和规范制定相应的内容标准和审核机制。这种内容标准和审核机制能够控制平台上的内容和用户行为,从而强化内容控制力。例如,社交媒体平台可以通过审核机制控制发布的内容,电商平台可以通过商品规范控制供应商的行为。第三,增强平台的数据掌控力。垂直化的网络平台在特定领域内可以汇集大量的用户数据、交易数据和行为数据,这些数据对于平台的发展和运营具有重要价值。通过对数据的收集、整合和分析,垂直化的网络平台可以提升数据掌控力,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竞争优势。2.权力网络的横向合作从跨界融合发展的纬度看,在平台化的浪潮中,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网络平台。但在分化发展的同时,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网络平台也在持续寻求跨界合作。一方面,网络平台与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合作逐渐增多。例如,一些互联网企业开始与传统企业合作,推进数字化转型;一些行业开始采用在线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了网络平台的应用场景。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网络平台之间的资本运作与业务合作也愈加普遍。网络平台的跨界融合发展,助推了权力网络的横向联合,使网络平台可以在不同领域、地域和行业之间建立链接,集成各种服务和功能,使数据、资源和功能得以无缝共享,进而创建相互连通且高效的数字生态系统与产业联盟。这种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跨地域的联合使得平台能够同时在多个国家的多个领域施加强大的综合影响力。其具体表现有:第一,网络平台将来自不同背景、兴趣和行业的用户、企业和组织联系起来,实现了对异质网络多元主体的有效链接,从而强化了对各类资源与资本的组织力。第二,网络平台提供应用程序接口(API)等集成工具,使它们可以与其他平台和服务进行连接。这种跨平台集成使数据、资源和功能得以无缝共享,创建更加相互连通且高效率的数字生态系统,从而强化了平台链接各类资源的整合力。第三,网络平台的横向联合发展进一步扩大了平台的用户基数和市场规模,推动构建了跨领域的产业联盟与生态协同,进一步优化了平台的生态网络,并增强了其市场支配地位。3.权力网络的深度拓展从多元发展的趋势来看,基于不断迭代的互联网技术以及企业和用户需求的不断变化,网络平台在功能、规模和形式等方面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多种功能和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包括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电子商务、在线教育、娱乐、金融服务等。在业态方面,网络平台已经形成多种规模及服务业态,其中既有全球性的巨头企业(如谷歌、亚马逊、腾讯等),也有针对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中小型平台。平台业务也涉及多种业态,如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C2C(消费者对消费者)等。这种多元化发展,使得网络平台强化了行为规范力与认知影响力,可以在社会中有效塑造社会行为、规范和结构,并对个人行为、社会规范以及文化价值观产生深远影响。其具体表现有:第一,互联网平台改变了人们沟通、联系和互动的方式,促成了新的社会互动形式,为自我表达和身份形成创造了新的途径。第二,网络平台通过各种形式推进了国际范围内的政治组织与动员、跨国社会运动以及国际舆论塑造等政治活动的规模与效果。第三,网络平台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一些平台主宰了整个行业或市场领域。它们的经济实力使其能够塑造市场动态,影响相关领域的公共决策,并对企业、工人和消费者产生深远影响。第四,网络平台作为文化产业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对于文化内容和产业具有深远的控制力和影响力。通过直接投资、并购或合作等方式,网络平台可以对文化产业的生产和分发环节进行干预和控制。第五,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通过对用户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对于文化产品的价值和品质进行重新定义和规范,形成了主导性话语权和文化引领力。
四、媒介化与平台权力生产
网络平台通过在社会各个领域中的纵横编织所建构的立体化的权力网络,具有传统媒介权力的传统特征。具体而言,网络平台作为数字化媒介的载体,在其技术基础上具有一系列的技术性权力属性。技术性权力指媒介技术本身所具有的控制和影响力,包括了信息生产、传播、存储和处理等过程中所涉及的技术手段和技术规则,它们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媒介的内容和形式,从而掌握对信息传播过程的控制权,属于媒介的一种基础权力。网络平台拥有的强大的技术性权力,在于其对基础设施、数据、算法、技术能力以及开放标准等的技术控制与支配。这使得平台不仅掌握了技术主导权,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其对信息、用户和市场的管制,从而获得和维持较高的技术控制权与市场支配力。组织性权力是指在媒介的生产、传播、使用和管理中所拥有的组织权威和控制力,具体表现为通过掌握媒介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手段,对媒介内容和形式进行控制和塑造,这在技术性权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媒介的控制和影响力。网络平台与其他大规模社会组织及跨国企业一样,拥有较强的组织性权力。一方面,平台通过掌握丰富的资金、人才与管理资源,加强了对产业生态和市场的组织控制权;并且通过制定平台内的使用规则与条款,掌握了组织性的内容控制权与管制权。另一方面,平台还具备集约化和高效能的特征,可以在短时间内对社会要素进行快速集结并产生叠加效应,进而扩大组织影响力。此外,网络平台同样具有认知性权力。认知性权力指通过媒介传播形成的、对社会认知和价值观念产生影响的力量。认知性权力包括了媒介的言论、话语、符号等所表现出来的文化、思想和价值观念等方面,它们通过在公众意识形态领域的传播和塑造,产生深远的社会和政治影响,是媒介最高级别的权力,也是最难以感知和评价的一种权力。网络平台的认知性权力主要表现为通过技术和服务手段影响用户的意识形态、认知框架、意见气候与社会氛围等。这使得平台不仅可以主导用户的知识获取与认知过程,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用户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与技术性权力和组织性权力相比,认知性权力更加侧重平台对用户和社会心智的影响,这也使得平台权力的作用更加隐蔽与深远。1.网络平台权力的新特征从具体关系来看,技术性权力、组织性权力与认知性权力之间互为基础,相互促进和加强,共同塑造了网络平台对信息、技术、组织与认知的控制程度,也决定了平台权力的总体水平与特征。不过,由于网络平台的技术、组织与服务同传统媒体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使得其权力属性和运作方式表现出诸多值得关注的新特征。第一,与传统媒体权力不同,平台权力具有鲜明的网络性特征。平台权力的网络性是指平台权力的运行建立在平台内部多个参与者之间的关系网络之上,并且这种关系会对平台内部的权力运行和平台外部的社会关系网络产生影响。网络平台的权力并非集中在某一个个体或机构手中,而是分布在其架构和算法之中,并且不止限于平台运营者的掌控之中。网络平台通过自身所提供的服务、算法、规则等方式,对参与者进行约束、引导、激励和控制,从而实现对平台内部参与者的权力行使。网络平台通过与用户、内容生产者、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等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和交换,获取并掌握了大量的数据和信息,这些数据和信息为平台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基础和支撑。同时,平台权力的行使也会影响和改变这些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和地位,形成了一种相互依存的权力关系。平台权力的网络性还体现在平台的算法、规则、评价等机制之中,这些机制对参与者进行分配、筛选和排名,直接影响着他们在网络平台内外的利益和地位。因此,平台权力行使是在内部实施的,同时也与平台外部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力量互动,构成了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基于这种网络性,网络平台的权力呈现出典型的分布式特征,不仅进一步强化了其权力的渗透性与控制力,而且还增强了隐蔽性。第二,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网络平台的权力还具有鲜明的智能性特征,可以称之为智能权力(Intelligent Power)。网络平台智能权力的形成有三个基点:数据驱动、算法创新与算力支持。其一,智能权力基于大量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这使得权力行使更加精确、高效和有针对性。因此,数据驱动是智能权力的基础,数据的质量、规模和多样性直接影响智能权力的作用效果。其二,智能权力的持续增强依赖于算法的不断创新,如机器学习、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以实现对数据的智能分析、预测和决策。算法和模型的设计、训练和优化是实现智能权力的关键。其三,算力的大小代表着对数据处理能力的强弱,算力源于芯片,通过基础软件的有效组织,最终释放到终端应用上。在人工智能技术中,算力是算法和数据的基础设施,支撑着算法和数据,进而影响着人工智能的发展。算法的创新、算力的增强和数据的驱动,既推动着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中全要素的革新,也推动着背后的权力网络迈入智能化阶段。网络平台是目前算法、算力、数据的实际拥有者,也因之成为智能权力的真正行使者。第三,网络平台的权力还具有明显的超国家性。这种超国家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网络平台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可以跨越国界。例如,从服务领域与用户范围来看,网络平台可以跨越国家边界、连接全球用户,形成全球范围内的社交、交易和生产力网络。另一方面,网络平台还掌握着部分超越国家传统权力范畴的权力类型。例如,主流网络平台掌握着巨大的数据、算法和用户信息资源,可以对全球用户进行大规模的监控、影响和控制,使得网络平台具有了超越传统国家权力范畴的数据控制权。这种权力形式不仅涉及单个国家的利益,还涉及全球用户权利的问题,且不受单一国家法律管辖。不仅如此,国际主流网络平台通过其庞大的用户网络,使得网络平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因此,这些平台“结合了权力的高度集中、统治(支配)技术的智能化管理以及资源(数据)的分布式汲取的三重优势,形成了一个既具有统一意志,又具有以松散、耦合、开放能力为汲取特征的权力系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网络平台特别是国际网络平台在互联网领域成为超国家的行为体。2.媒介化时代的平台权力生产平台权力的崛起体现出互联网对社会的渗透与整合已经达到了新的层级,这是社会媒介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媒介化”(Mediatization)是一个宏观层面上的概念,是对媒介效果的宏观社会效应的一种延展,其根本点在于以此概念来理解媒介所造成的复杂的社会后果。媒介化也被看作是一种动态变化的社会力量,能够深刻地影响社会与文化景观,并与全球化和个人化的浪潮产生共振。媒介化理论主要关注媒体如何塑造和重塑社会现象、社会行为和社会制度,旨在说明当媒体成为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的核心因素时,媒体对社会和文化的制度和实践产生的深远影响。该理论的代表性人物弗里德里希·克罗茨(Friedrich Krotz)将媒介化视为可以形塑交往形态和历史进程的“元进程”(meta-processes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又提出了“深度媒介化”的概念,指的是数字技术在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以及数字技术对社会和文化变革产生的深刻影响。比较而言,媒介化是指媒体技术在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的广泛应用,这种应用涉及信息和媒体的生产、传播和使用。媒介化时代的特点是,媒体技术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媒体内容的形式和媒体技术的发展已经对社会和文化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深度媒介化则更强调数字技术的广泛渗透和深刻影响。数字技术已经对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等各个方面产生了深刻影响,数字技术不仅改变了媒体的形式和传播方式,还催生了新的社会和文化形态,如社交媒体、虚拟现实等。在深度媒介化时代,数字技术不仅仅是一个媒体技术,而且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行为和关系。与媒介化相比,深度媒介化更加强调数字技术对社会和文化变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深度媒介化状态下,网络平台不仅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数字基础设施,而且还以主体身份参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种基本进程,并由此不但对传统权力主体造成系统性影响,还塑造出新的权力类型,形成一种系统性的超级权力。网络平台拥有的权力源于其作为深度媒介化社会中的数字基础设施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所谓数字基础设施(digital infrastructure),是指由硬件、软件和网络组成的一种社会通用的信息基础设施,可以提供计算、存储、传输、处理和分析数据等功能,能够支持大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活动。许多学者认为,大型网络平台本身就是一种数字基础设施[20-21]。一方面,因为这些网络平台具有基础设施的属性。它们是开放的,具有普惠性,可以被广泛访问,可以为社会各阶层提供服务。这些属性与传统的基础设施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因为这些网络平台连接了大量用户与生产者,形成了包括开发者、合作伙伴、供应商等在内的广泛的生态圈,掌握了海量用户数据和强大的算法能力,不仅能够提供保障社会基本运行的数字产品和服务,还能够为用户提供具有高度个性化的服务,具有强大的网络效应与路径依赖,成为整个数字经济的基石。网络平台的这种数字基础设施属性,为其所拥有的权力提供了一种垄断性保障。可以说,网络平台的权力是基础设施的媒介化与媒介的基础设施化必然产生的结果。这体现出一种基于社会基础设施形成的权力生产机制,即通过控制社会基础设施对使用基础设施的主体拥有直接的支配能力,进而对整个社会产生支配性的影响力。
结  语
作为一种前所未有的媒介组织形式,网络平台因其超大规模、混合属性、全球化布局、算法治理、生态协同以及动态变化等特征,持续拓展着媒介权力的内涵,改造着传统的媒介权力生产方式。本文对平台权力的新型内涵及其媒介化的权力生产方式进行了探讨,并总结了平台权力对传统媒介权力的继承及其基于新信息技术所发展出的诸多新特征。但由于网络平台仍然在持续演进中,其权力内涵与外在表征也处于动态演化中,这值得继续关注。此外,网络平台的权力是建立在平台生态系统中的,它们通过开放、联盟和生态合作等方式,不断扩展自己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形成了全新的权力结构和网络生态。这种权力格局不再是单一的“中心—边缘”关系,而是以平台为中心的多重关系网络,这使得传统的政治和经济权力格局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并由此带来传统权力主体对网络平台治理的要求。平台治理的关键在于调和平台崛起后造成的权力失衡,但需要依据网络平台的复杂属性展开。网络平台作为数字基础设施,其权力是基于网络产生的,具有不可避免的复杂性和矛盾性。因此,对网络平台的治理需要充分考虑平台权力的复杂性,在厘清平台权力矛盾关系的基础上统筹发展与治理的关系,推进平衡治理。
编辑:沐紫
文章见《中州学刊》2023年第9期“新闻与传播栏目“网络空间生态治理研究”专题,因篇幅所限,注释、参考文献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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