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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纪人是我国实行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2016年9月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本办法中的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
据了解,在行业内部对粮食经纪人的理解一般是指活跃在农村、从事粮食收购、储运、销售及销售代理、信息服务等中介活动而获取佣金的经纪组织或个人。早先称作“粮贩子”,现在称为“粮食经纪人”。他们的经营能力规模有大有小,时间地点相对灵活,有的常年经营,有的季节收购,有的设点收购,有的流动收购,有的无照无证收购。一般有代购代销、委托购销和分购联销等经营方式,主要的利润来源不是依靠收取佣金或代理费用,而是直接赚取价差。目前大多领取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符合条件的一般依法取得了《粮食收购许可证》,并纳入基层粮食部门日常监管。其他规模较小、季节性、流动经营的小个体工商户或称“小粮贩子”,大多数地方都组建了粮食经纪人协会,将其纳入行业自律统一管理,全面规范粮食购销市场。
2004年国家宣布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之后,我国的粮食经纪人队伍由小到大,由少到多,蓬勃兴起,逐步得到发展壮大,有效填补了农村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改革网点调整布局空白。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粮食经纪人队伍现已超过百万大军,收购粮食占收购总量的70%—80%,在有些地区高达95%左右。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粮食经纪人仍将是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粮食转送给各类企业的主力军、主渠道和重要力量,在粮食收购中占主导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他们一为粮农增收服务,二为粮商经营服务,是沟通粮食产销的桥梁,既增加了社会就业渠道,又促进了农民增收。”
粮食收购既是粮食全产业链的开头,又是确保放心粮油的源头,也是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保障,为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宏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省长责任制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推进粮食经纪人制度建设,促进粮食经纪人队伍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日前召开的全国粮食经纪人工作经验交流表彰会暨粮食经纪人培训班精神部署,结合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工作要求,笔者认为推进粮食经纪人制度建设,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完善粮食经纪人协会组织
建议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粮食经纪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有条件的地方由县(市、区)粮食行业协会牵头,成立粮食经纪人分会,把粮食经纪人组织起来,正确引导、大力支持,积极培育粮食经纪人队伍,将其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加强粮食经纪人法治建设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有关粮食经纪人管理的法律法规,将其纳入法治化、制度化管理,使粮食经纪人的经营活动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三、加强粮食经纪人教育培训
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渠道和途径,切实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专业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粮食经纪人的自身素质和综合经营能力。
四、加强监管服务,保证粮食质量安全
各级粮食协会、粮食经纪人协会要发挥好行业协会的作用,主动配合粮食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检查粮食经纪人的收购情况,做好监管服务工作。
五、建档立卡登记,树立诚信经营新风尚
基层粮协要组织好对粮食经纪人的普查登记工作,建档立卡,建立诚信档案,加强信用建设,实行网络化管理。对诚信守法的粮食经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信誉不好、有违规行为的要认真帮助教育,记录在案。
六、加强政策扶持,帮助粮食经纪人排忧解难
建议财政部门每年列出粮食经纪人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粮食经纪人师资培训和专业培训;粮食经纪人协会组织单靠自身会费难以维持,也需要由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对粮食经纪人购置粮食运输、计量、质检设备等,享受与农民购置农机具一样的补贴;对年经营量在1000吨以下的粮食经纪人免征税费,超过1000吨的一律减半计征,以鼓励其多方掌控汇集粮源;建立运粮“绿色通道”,对其运粮车辆免征过路费、过桥费和各项杂费,凭证验车放行;支持成立粮食经纪人贷款担保机构,简化贷款联保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等质押担保贷款手续;国家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粮食经纪人正式列入国家新的职业序列,以促进扩大就业和鼓励创业;国家在制订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计划安排中,应拨付列支专项资金扶持具备条件的粮食经纪人自建一批粮食收储烘干设施。
七、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形成全社会尊重粮食经纪人劳动成果、促进粮食经纪人制度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来源:粮食问题研究、作者: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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