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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全国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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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7 08: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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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于今年8月底运行,设施农业用地统一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范围包括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用地情形。其中,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和非硬化的养殖坑塘用地可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但配建的耳房、看护房、管理房等应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严禁将非设施农业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上图入库。
  根据《通知》,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上图入库,以设施项目为单位,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监管系统登录网址为http://ssnyyd.mnr.gov.cn。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情况掌握动态,必要时组织实地核实,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自然资源部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督检查。
  《通知》强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有关信息,将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是掌握和分析各地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必要的技术手段,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保障用地规范有序和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通知》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门作出安排部署,保障人员力量和工作经费,建立有效工作机制。自然资源部将及时提供技术服务,组织开展培训,指导掌握系统应用要求,确保系统平稳运行。(记者 刘静文)
  统一入库“以图管地”更精准
  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随着传统设施农业功能的拓展和设施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设施农业的用地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及时掌握全国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用地监管,自然资源部研究开发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并于2020年8月31日上线运行,设施农业用地将统一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掌握和分析各地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必要的技术手段,也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保障用地规范有序和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监管“利器”。去年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的下发,改变了以往设施农业用地由国家层面作出全面统一规定的做法,而是采取国家层面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省级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放松设施农业用地“入口”关的同时,有必要严把“出口”关。对此,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上图入库,以设施项目为单位,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情况掌握动态,必要时组织实地核实,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自然资源部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督检查。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农村产业快速发展,设施农业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产业形态之一,也对全面、精准掌握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加强用地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将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范围设置为省级落实4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的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包括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用地情形。其中,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和非硬化的养殖坑塘用地可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但配建的耳房、看护房、管理房等应纳入上图入库范围,更严禁将非设施农业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上图入库。可见,有了专门的用地监管系统,“以图管地”更为精细。
  从前一时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来看,也有不少地方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实质改变土地性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与农业生产无关设施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监管有欠缺,有的政策规定需要体现差别化要求。作为构建“大棚房”专项整治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的运行必将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提供有力支撑,实现以图管地、动态掌握设施情况,助力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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