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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昆、翟相如:区块链金融的法律风险及监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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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09: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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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昆 翟相如(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区块链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社会经济融合的必然结果,2019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们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由此可见,区块链技术很可能将成为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心之一,围绕区块链金融的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也可能将逐步开展,其中就包括对区块链金融的法律风险研究与监管机制的完善。
  区块链的技术优势对传统金融市场中的资本流通与监管模式等产生了积极影响
  区块链金融是通过共建数据库的方式,以某一信任机制为基础,进而不依托于第三方而开展的网络经济活动,以实现资产转移过程中成本的有效控制。相比较传统互联网金融,区块链金融提供了更加安全的交易环境,我国区块链金融的正式落地对全球区块链金融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地区实现资产数字化流通、交易等模式的转变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也预示着未来世界金融生态结构调整的方向。区块链技术的大规模应用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基于区块链的技术优势,其对传统金融市场中的资本流通与监管模式等产生了积极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效控制资本运营成本。区块链技术依托互联网的开放性、即时性等特点,能够大大简化传统金融机构运营管理流程,减少金融机构运营对人力资源的过度依赖,提高资本运营效率。而且在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区块链金融所提供的支付模式能够保证资本的高效流通,解决传统跨境支付难、审批流程复杂、到账周期长等问题,同时也避免了因第三方介入、汇率波动带来的资本损失等问题。
  金融活动更加透明。透明是指金融活动中所涉及到可共享信息的透明,区块链金融利用独有的信息加密技术对资本流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添加“时间戳”标记,以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有效,也为金融活动的多边共享提供了技术保障。
  资本的全周期监控。区块链金融的透明特征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传统金融活动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金融监管机构对区块链金融中的资本流动进行全周期监控,并通过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对资本流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警,以保证资本安全。同时,区块链金融摒弃了传统互联网金融的中心化特征,利用区块链中的多节点设计,将对应节点中的数据分别进行加密存储,由于各节点数据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从而大大降低了区块链金融数据被窃取的风险。
  金融犯罪行为监管智能化。区块链金融中的多节点数据加密处理技术,在保证资本安全的同时,利用分布式数据管理系统对资本的具体流向、变化进行实时统计、记录、分析,从而及时发现资本流动过程中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将区块链金融系统中的数据作为举证内容,最大限度遏制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的发生。
  区块链金融的法律风险表现在金融监管主体界定困难、金融监管对象多元化以及对金融违法行为监管有待加强
  金融监管主体界定困难。从技术层面分析,区块链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大数据金融业务体系,相关业务的监管应由网络金融监管平台完成,即区块链金融的“自监管”模式。然而,从传统金融监管主体的适用范围来看,对于区块链金融监管主体的界定将存在较大困难,尤其在区块链金融监管体制还未健全的情况下,对于区块链金融所涉及的数字货币、数字合同等无法提供法律层面的约束和规范,这一问题将直接影响区块链金融的推广应用。
  金融监管对象多元化。金融机构是传统金融活动的主体单位,因此,作为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业务活动,并及时回应可能或已经存在的问题。但是,区块链金融打破了传统“机构性”的监管模式,基于服务器的虚拟属性将金融活动中的所有数据存放于传统金融监管的“空白”区域,即以“互联网账本”的形式存在,因此造成了区块链金融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不仅如此,互联网的公开性导致该“账本”所涉及的对象很难被查找到,且“账本”数据量庞大,监管难度大、成本高。因此,在出现涉及区块链金融的索赔事件时,受害者可能很难找到具体的索赔主体,金融监管部门在缺少数据支撑的情况下,监管难度明显增大。
  对金融违法行为监管有待加强。在分布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体系要求下,传统金融行业中的金融机构被“取缔”,实现了金融业务“端到端”的模式,将区块链金融中的数字货币与证券货币同等看待,为区块链金融的推广应用奠定了基础。但是,区块链金融的数字货币属性所存在的漏洞较为明显,不法分子可能会通过拦截分布式网络节点数据,为进行非法融资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同时,区块链金融的地域开放性特点,导致数字货币的流通渠道更加广泛,为不法分子洗钱、走私等提供了便利,且难以监管。
  强化对区块链金融的法律监管力度,需要构建法律风险智能监管平台、多元业务法律监管体系以及建立金融风险“冷静”法律监管制度
  构建法律风险智能监管平台。机构性监管模式作为我国传统金融领域预防风险的唯一形式,在维护金融秩序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针对区块链金融的特殊性,以及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与其之间的适应性问题,可推动搭建以区块链金融为监管对象的法律风险智能监管平台,将金融法律法规程序模块嵌入其中,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分布式网络节点上的数据进行实时动态分析,由程序自动判别金融活动的风险水平,并通过控制分布式网络节点上的数据对金融活动进行管控,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同时,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区块链金融风险智能监管平台应及时备份多个分布式网络节点的原始数据文件,避免出现已形成文件的在线编辑,为区块链金融监管提供具有较高可信度的“数字证据”。
  构建多元业务法律监管体系。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为“一委一行两会”,即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监管框架保证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同时可避免独立监管滋生的腐败等问题。虽然高度集中的行政监管在金融风险处理方面效果显著,但是在区块链金融主体难以界定的情况下,“一委一行两会”金融监管框架可能很难从根本上预防区块链金融风险的发生。针对这一问题,可通过建立多元业务法律监管制度体系的方式实现区块链金融的“共治”,即在“一委一行两会”的主导下,将传统金融机构、区块链金融服务主体单位纳入多元监管对象之中。此举不仅能够分担行政部门的金融风险监督压力和降低监管成本,还可以利用对应业务主体的技术和数据优势进行更加专业的金融风险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多业务主体间相互制约,维护传统金融业务体系与区块链金融业务体系的“生态平衡”。
  建立金融风险“冷静”法律监管制度。所谓“冷静”法律监管制度,是指在区块链金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监管主体为保证金融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对金融活动参与人员采取的一种监管制度。从实践效果来看,“冷静”法律监管制度使金融活动中的各方能够在填写网络申请表格等资料时对个人行为进行确认,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区块链金融交易的便捷性所带来的冲动交易、盲目交易等行为。然而,对金融风险“冷静”法律监管制度的适用范围领域同样需要进行约束,区块链金融产品类型众多,所涉及的金融风险存在一定差异,在此情况下,“冷静”周期、方式应进行适应性调整。例如,现行法律制度将区块链金融合同签订的智能风险提示功能,以及资本流动数据图谱等作为区块链金融产品的标准内容之一,通过多元化、差异化的“冷静”监管体制,弱化区块链金融产品的误导效应,并严厉处罚违反相关法律制度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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