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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比较、效益分析与进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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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6 09: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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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文 高啸(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农业大学)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述评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与现代化水平提高,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二、三产业,农村土地流转与空心化问题随之凸显。全国范围内留守村庄的普遍为“386199”部队,从事农业生产的也大多为老人和妇女,在土地细碎化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以老人和妇女为主的传统小农将愈发困难。与此同时,传统小农的分散经营模式愈发无法对接社会化大生产并有效应对大市场风险。“谁来种田”和“如何种好田”成为我国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此情况下,为了适应农业发展的新形势,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央政府决定大力推动农业经营体系改革。
  2012年,十八大报告强调“坚持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大力发展并培育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构建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与组织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集体经营、家庭经营共同发展的创新经营模式,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创新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方式,为新型经营主体创建良好的政策与法律环境”。如此,在农业现代化政策的大力推动下,全国各地进行了形式多样的农业经营体系创新,普遍存在着传统小农、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其中后三者属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对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进行深入研究,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经营方式。
  对于上述农业经营主体,学界既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论述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部分学者认为培育多元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我国迫切需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二是探讨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特征与内涵。学者们对于哪种农业经营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存在较大争议。张晓山(2007)认为专业大户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业化生产者,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应作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黄宗智(2007)认为在“中国隐性农业革命”带来农业产业结构转型过程中,应将家庭农场而非资本主义农业企业作为农业经营主体。黄祖辉等(2002)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小规模农业开启现代化之门的新钥匙。李炳坤(2006)认为农业企业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与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存在较大优势,在新型农业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贺雪峰(2013)在长期调研基础上认为传统小农仍然具有较大活力与较高效率,对我国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能因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而挤压传统小农的生存空间;三是研究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学者们普遍认为当前农业经营主体面临土地流转不稳定、借贷融资困难、基础设施较差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求政府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赋予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贷款权能,并给予财政支持。
  总的看来,现有研究大多预设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当性,缺乏对仍然占大量比重的传统小农和专业大户的重视,并单纯从经济学视角分析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忽视了嵌入于家庭生活与村庄结构的农民个体选择的社会效应。因此,本文将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以东部发达地区江苏省为个案来源,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层面对传统小农、专业大户以及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系统性的对比分析,对我国农业发展的进路选择作出判断。
  二、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比较
  1.传统小农
  传统小农指的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农民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农业生产的小规模自给自足的经营模式。分田到户以来,我国传统小农形成了“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的家庭经营格局,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传统小农的经营主体与经营规模发生了变化。在经营主体方面,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将老人与妇女留守在村庄,从事着自我剥削型的农业生产,形成了“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庭生计模式。在经营规模方面,因土地流转与抛荒现象激增,传统小农的经营规模有所扩张,但在土地细碎化程度较高以及老人和妇女的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其经营规模一般不会超过20亩。当前阶段,传统小农仅仅承担着维持家庭生计的基本功能,并不过度的追求剩余价值。因此,传统小农既不会雇佣额外劳动力也没有扩大经营规模的需求。在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现代生产资料不断普及的情况下,尽管传统小农给老人和妇女带来的压力正逐渐减小,但传统小农因为数量众多且较为分散,仍然存在着难以对接社会化生产和难以适应市场风险的问题。简言之,传统小农是一种机械化程度较低、不会额外雇工、精耕细作式的、无法对接市场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营模式。
  2.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指的是围绕某一种农产品从事专业化生产,其种植或养殖规模明显高于传统小农却又小于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各行各业对于专业大户的界定标准存在着差异,其经营规模一般在20-50亩之间。专业大户出于照顾老人、小孩或是其它因素的考量没有进城务工,而是留村务农,他们自家的承包地仅能满足家庭基本生活,没办法获得剩余价值。因此,专业大户往往通过熟人社会私下流转土地,这种非正规流转方式虽然租金相对较低,但承包关系却很不稳定,可能会由于流转方的突然返乡而终止,且所流转的土地往往较为细碎,难以集中连片,专业大户因而并不愿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或是购买农业机械。与传统小农相似,专业大户也属于自我剥削型的劳动经营模式,他们基本上不会雇佣额外劳动力,但为了增加产出,专业大户一般都会种植经济作物或用套种的方式提高复种指数。同时,专业大户因保留了家庭的完整性,对村庄治理产生了正面影响,部分学者也将其称为“中坚农民”。换言之,专业大户是一种机械化程度一般、不会额外雇工、管理较为粗放、难以对接市场的劳动力剥削型的适度规模经营模式。
  3.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指的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商品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尽管政学两界没有明确界定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但从江苏省实践来看,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面积一般在50-500亩之间。除自身承包地以外,家庭农场还流转了大量土地,并要求土地集中连片以方便田间管理与农业机械的使用。不同于专业大户在熟人社会的私下流转,家庭农场主要是与村委会和农户签订正式的流转协议,流转周期一般为5-10年,并在协议到期后享有优先流转权。如此一来,以青年夫妇为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才能放心地在前期投入大量成本用以改善农地条件、购买农用机械等。据调查,正规方式的土地流转租金约为700-1000元/亩,但一般家庭农场只能承担50-200亩的投入成本,并有着较为强烈的借贷需求。由此可见,家庭农场是一种机械化程度较高、雇工较少、管理较为规范、更容易对接市场的劳动力剥削型和资本节约型相结合的家庭适度规模经营模式。
  4.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在全国各地的实践中,存在着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合作社、农牧业生产合作社、农业金融信贷保险合作社以及农产品加工销售合作社等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截至2017年9月,我国共有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93.3万家,社员超过1亿户,占农户总数的36.2%,其中服务业约占18.6%,养殖业约占27.7%,种植业约占45.9%。在自愿联合与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充分发挥其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链接市场的优势,解决传统小农在家庭经营模式下的规模不经济问题,并通过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投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与集约化水平。总体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二是以服务社员为目的;三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四是具有强烈的互助性质。
  5.农业企业
  农业企业指的是通过合同或订单的方式与农户建立起利益关联纽带,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处理、运输、销售等过程,实现分散农户的产供销和贸工农一体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主要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一体化经营,或是一体化经营中的某些中间环节,并通过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先进的生产技术以及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分散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由于资金投入与经营类型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将规模在5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划分为农业企业。农业企业在流转土地时往往要求土地集中连片,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更能减少相应的管理成本。然而,由于高昂的土地流转成本、农地改造成本以及劳动力雇佣成本,农业企业一般都有着强烈的借贷诉求。同时,由于经营规模较大、生产周期和投资链条较长,农业企业只能采用粗放式管理,并且极容易受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影响,因而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总的来说,农业企业仍然是一种机械化程度较高、雇工较多、管理较为规范、容易对接市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明晰的资本收益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比较如表1所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种类众多且经营环节存在较大差异,难以与其他经营主体同类对比,本文没有将之列入其中。
  表1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比较
11.jpg
  三、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是衡量一切经济活动的综合指标。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就是生产总值与生产成本之间的比例,即:经济效益=生产总值/生产成本。其中,生产总值是产品总量乘以产品单价,生产成本则包括了土地流转成本、物质投入成本以及生产管理成本。土地流转方式有私下流转和正规流转两种,其流转成本并不相同;物质投入成本则包括种子、化肥、农药、除草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生产管理成本则是雇工工资、农机使用费以及水电费等。
  1.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比较
  由于不同经营主体的经营项目、经营环节与经营模式存在差异,各地的实际情况也不尽相同。为了方便比较,本文在相同种植模式的基础上(水稻小麦连种模式)选择了四个具有代表性的个案进行分析(详情见表2)。表2中的所有数据来源于笔者2017年在南京市溧水区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这些数据可能并非绝对精确,但能大体上反映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一般状况。其中,水稻价格为1.4元/斤,小麦价格为0.95元/斤。
  表2 2017年南京市溧水区四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
22.jpg
  表2显示,传统小农、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的经营规模分别是8亩、40亩、180亩与750亩,每亩生产成本分别是910元、1020元、1435元与1570元,每亩生产总值分别为2535元、2535元、2415元与1950元,最终得出四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分别为2.78、2.48、1.68、1.24,即:在经济效益方面,传统小农>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下面具体来看:
  (1)在物质投入成本上,四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别不是很大。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在种子、化肥的购买量以及农用机械的使用量上远高于传统小农与专业大户,因而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商家在价格上给予了一定优惠。在农药和除草剂的使用上,传统小农与专业大户因为可以剥削家庭劳动力进行密集型的田间劳作,往往选择价格低廉、效果一般的品牌,而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较大且劳动力投入方式不同,更倾向于质量较好、价格较高的名牌。
  (2)在生产管理成本上,四类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着一定差别。传统小农与专业大户由于经营规模较小,劳动力全部来自家庭,因而不存在雇工成本。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较大,不得不雇佣额外劳动力。其中,家庭农场是少量雇工,农业企业则是完全雇工,甚至还要雇佣管理人员。雇工工资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天数乘以当地临时雇工的日工资,溧水区的雇工工资为120元/天。另外,由于种植模式相同,四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水电费也是相同的。
  (3)在土地流转成本上,四类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着较大差别。传统小农只经营自家承包地,并不存在流转成本。专业大户从进城务工的邻居、亲友手中私下流转土地,流转价格为零或是象征性的以每亩100斤稻子作为流转方的口粮,折合市场价则为140元/亩。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通过正规途径流转大量的土地,协议流转价格为450元/亩,并每年递增10元。由于流转年份不同,当前家庭农场的流转价格为480元/亩,农业企业的流转价格则为600元/亩。
  (4)在水稻和小麦的产量上,四类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着较大差别。传统小农与专业大户都属于精耕细作式的劳动模式,产量较高且基本持平。家庭农场虽然也属于剥削型的劳动模式,但由于经营规模较大,难以做到精耕细作,产量有所降低。农业企业更是因为雇工较多且周期较长,无法很好地做到激励和监督,产量因此大幅度下降。
  2.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分析
  (1)对于传统小农和专业大户而言,先是通过私下流转的方式降低了生产成本,后是通过精耕细作的家庭劳动提高了生产效率,从而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不仅完成了传统小农自给自足的生产目标,更使专业大户获得了充足的剩余积累,最终保障了我国粮食安全。因此,在我国农业GDP总量不到10%的情况下,将农业剩余尽量留给作为粮食生产主体的传统小农与专业大户就显得尤为重要。
  (2)对于家庭农场而言,在支付了土地流转成本与少量雇工成本后,也可以通过剥削家庭劳动力来发挥小农精耕细作的优势,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正规的土地流转方式也使得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权有了保障,愿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并购买农用机械,农业生产因此有了长远发展。并且,由于具备市场身份与法人地位,家庭农场可以更好地参与市场经济,通过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模式,获得完整的供应信息链,从而克服农产品契约的不完整性,最终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3)对于农业企业而言,较低的经济效益主要是土地流转方式和劳动力投入方式导致的。一则,正规的土地流转方式与大量雇工极大地增加了生产成本;二则,较大的经营规模、分散化的工作方式以及较长的农业生产周期,使得农业企业不仅无法对雇工人员进行全面监督,更无法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奖惩机制,在监督和激励机制双双失效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磨洋工”现象;三则,农业企业的雇工人员多是相对弱势的留守群体,他们缺乏处理偶发性问题的主动性,甚至会出现偷工减料行为。因此,较高的生产成本与较低的生产效率共同导致了农业企业极其低下的经济效益。
  总的说来,尽管农业企业的经济效益十分低下,但在全国各地实践中其发生率却呈上升趋势,原因在于农业企业的发展不仅遵循着经济逻辑,更遵循地方政府的政治逻辑和治理逻辑。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压力型考核体制下将发展现代农业作为政治任务,传统小农和专业大户因其分散性和弱质性特征并不符合要求,地方政府往往选择规模较大且资金较为雄厚的农业企业来打造“政绩工程”与“亮点工程”。另一方面,在项目下乡时代,地方政府的惠农资金难以对接传统小农和专业大户分散细碎的需求,为了减少治理麻烦,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将项目资源直接投放给容易对接的农业企业。调研发现,除前期的税收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外,地方政府还投入了大量的项目资金用于改善农业企业的基础设施,包括拓宽机耕道、修缮沟渠、兴修水利、平整农田等,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也投入了农业综合开发、农技推广、农机使用、农业保险等项目补贴。而传统小农与专业大户除了基于承包地面积测算的惠农补贴外,基本再无其它惠农项目,农业生产条件十分落后,存在着明显的财政支持失衡现象。
  四、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效益
  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是政策导向下较为普遍的经济现象,但农民个体行为却深深嵌入于农民家庭生活与村庄社会结构之中,具有十分明显的社会效益。因此,下文将从农民家庭、村庄治理以及我国现代化发展三个维度探讨不同农业经营主体所具有的社会效益。
  1.农业经营主体之于农民家庭
  在传统小农方面,“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型”生计方式使农民家庭拥有了务工和务农两部分收入,在城市化进程中形成了“两条腿”走路模式,实现了家庭劳动力的最优配置。在此过程中,老人和妇女依靠传统小农自给自足,不仅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更能照顾年幼子孙,甚至能够为进城务工的子女提供粮食、蔬菜等生活物资,极大地缓解了子代的压力和后顾之忧,使得整个家庭共同服务于发展型的生活目标。
  在专业大户方面,出于照顾老人、孩子等因素的考量,专业大户没有进城务工,而是留村务农,从而保障了家庭的完整性,对于孩子的教育、心理和成长以及老人的关怀有着诸多好处。同时,专业大户以低价从邻居亲友手中流转了土地,在乡土逻辑的约束下不仅不会发生矛盾,还会在日常生活中照顾流转方的留守家人,逢年过节也会送去少量粮食、猪肉、鸡蛋等生活物资,从而不断构建与强化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
  在家庭农场方面,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在物质压力和精神压力的双重挤压下、在强烈乡土情怀和国家政策导向的作用下,选择了返乡创业,经营家庭农场。通过有价值、有尊严的劳动,家庭农场主不仅收获了不错的经济效益,还保持了家庭的完整性,维持了夫妻间的亲密情感,更照顾到年事已高的老人并规避因隔代抚养带来的留守儿童问题。
  在农业企业方面,其经营主体基本上都不是农民,而是城市溢出的二三产业,他们与村庄社会是脱节的,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农业企业在地方政府的政治逻辑和治理逻辑的推动下流转了大量的土地,对于传统小农而言,农业企业打破了其原有的家庭生计模式,严重影响了其生活质量。对于专业大户而言,农业企业具有强烈的挤出效应,破坏了其家庭的完整性。对于家庭农场而言,农业企业则是极大地增加了其生产成本。
  2.农业经营主体之于村庄治理
  首先来看传统小农。以老人和妇女为主的传统小农因土地细碎化程度较高且农作物生产环节的关联性较强,在内向互助和外向协作的过程中与村庄内的邻居亲友产生了密集的社会交往,从而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关系,维持了小农经济的稳定性。同时,由于生产生活都发生在村庄内部,传统小农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只能依赖于村级组织,他们积极地配合村庄各项事务,对村庄社会秩序和村庄治理都产生了良好影响。
  其次来看专业大户。专业大户的社会关系发生在村庄内部,他们的主要收入甚至唯一收入也都来源于村庄。无论是生产还是生活,专业大户的价值取向都是面向村庄的,他们的人生意义与村庄社会是高度关联的。一方面,专业大户属于村庄中的积极分子,他们关心村庄基础设施建设、水利设施等公共事务,甚至会形成集体行动能力向上级政府表达诉求并监督进村项目的实施情况。另一方面,专业大户的收入水平处于村庄中游,他们积极地参与村庄内部的人情往来,甚至是村庄红白喜事的主持者,从而通过密集的社会交往控制着村庄舆论,维持着村庄社会秩序。再一方面,部分专业大户还是村庄中年富力强、能说会道、素质较高的精英阶层,是村干部选举重要的后备力量,对村庄治理有着重要意义。
  再次来看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多是农村青年夫妇,他们生于村庄、长于村庄,对村庄和土地有着深厚情感,村庄是他们的生活场所,土地是他们的收入来源。因此,出于责任心和认同感,他们不但关心村庄的各项事务,维持村庄的社会秩序,还会严格地保护土地,既不会过度地开垦土地,也不会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破坏土地,反而会适时地采用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等方式提升土壤肥力,这将有利于土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最后来看农业企业。一方面,农业企业所具有的强烈的挤出效应使得村庄失去了中坚力量,村庄治理和村庄社会秩序陷入了困境。另一方面,农业企业在生产经营环节也经常与其他经营主体发生纠纷,不仅恶化了其他经营主体的外部生存环境,也加剧了村庄治理的难度。再一方面,农业企业还使得村庄农地产权复杂化,动摇了村庄稳定的社会基础,对村庄治理产生了负面影响。
  3.农业经营主体之于我国现代化发展
  对于传统小农而言,由于我国在世界产业体系中还未能从“中国制造”转型为“中国创造”,绝大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都将随着年岁增长而逐渐丧失劳动力和就业机会,他们无法在城市体面地生活并获得与市民同等的社会保障,从而不得不返回农村。这也意味着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仍然需要较长时间,农民家庭仍然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在城市安居乐业,一旦某一代人进城失败,他们只能返回农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让家庭新生代接过“接力棒”继续进城。在这漫长的过程中,传统小农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使得农民能够自由地往返城乡之间,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稳定器和蓄水池。
  对于专业大户而言,他们不仅是村庄治理的重要依托和后备力量,更是国家与农民的链接纽带。在项目下乡时代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专业大户作为“中坚农民”能够很好地动员村庄各方力量,通过集体行动自下而上地表达需求、监督项目落地,从而贯彻国家现代化发展的政策目标。
  对于家庭农场而言,一方面,他们能够改变人们对农业和农民的以往认知,农业不再是低效落后的产业,农民也不再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形象,进而重新塑造了农业职业的评价体系。另一方面,家庭农场通过企业化的管理方式、大量农业机械的使用以及近乎精耕细作的耕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从而保障了我国粮食安全,有助于农业现代化体系的构建。
  对于农业企业而言,进城务工的农民与其签订正规合同,长期且大量流转土地,变相等同于剥夺了他们返乡的权利,一旦因市场波动而失去就业机会,他们就会因返乡后“无地可种”或是村庄周边的就业市场早已饱和而陷入城市贫民窟,给我国的城市治理、社会稳定以及现代化发展带来诸多挑战。
  综上所述,传统小农的生成和发展是由我国当前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具有强烈的社会效益及其合理性。专业大户不仅是村庄社会秩序和村庄治理的维护者,更是国家和农民之间的纽带,具有较强的社会效益。家庭农场则是一种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未来农业发展方向的有益探索。农业企业则对其他经营主体产生了强烈的挤出效应,严重影响了村庄社会秩序和村庄治理状况,更对我国现代化发展产生了负面效应(如表3所示)。
  五、农业经营主体的进路选择
  上述分析可知,在当前众多农业经营主体类型中,占大量比重的传统小农和专业大户仍然具有极高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不仅能够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与村庄社会稳定,更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稳定器和蓄水池。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家庭农场也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政府大力推广的农业企业不仅经济效益较为低下,社会效益也同样不高。因此,本文认为,当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进路选择应在保障传统小农主体性地位的基础上,适当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同时还要限制与规范农业企业的发展。
  表3农业经营主体三个维度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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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传统小农,不仅要给予其与其他经营主体同等的待遇,还要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扶持。当前阶段,传统小农主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土地细碎化不利于耕种问题,二是小农户与社会化大市场的对接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度设计改善传统小农的生存空间,部分地区已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探索,如:湖北沙洋县的连片耕种模式、江苏射阳县的联耕联种模式、山东汾上县的土地托管模式以及河南民权县的并地互换模式等。上述模式尽管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差异,但其核心内容都是重新确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土地的权利,并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得土地连片集中,从而减少耕种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土地连片集中或分散产权整合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小农户代表自然可以根据农户需求对接社会化大市场,从而提高传统小农的社会化程度和商品化率。
  对于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在非农就业逐渐增多的背景下,适度规模经营的出现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但必须因地制宜地进行选择。对于资源较为富裕且劳动力早已转移的东部发达及沿海发达地带,可以普遍的发展家庭农场。而在大部分农民仍然从事农业生产的中西部贫困地区,不仅要以传统小农和专业大户为主,还要尽量避免来自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的挤压效应。
  对于农业企业,其真正优势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后而非产中环节。农业企业从事生产环节不仅无法提高土地产出,更会挤压其它经营主体的生存空间,瓦解村庄社会结构,这在本质上违反了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必须警惕与限制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打造农业企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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