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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草地贪夜蛾国内爆发,还是红火蚁入侵,每一次外来物种入侵都会给农业生产造成一定的损失。据统计,截至2020年,我国的外来入侵物种有近800种,已确认入侵农林生态系统的有638种,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2000亿元。
为了防范和应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保障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日前,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1日。
《办法》指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举措,应当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
《办法》要求,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制度,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按照职责分工布设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工作。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 时收集汇总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监测信息,不得擅自发布监测信息。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八十一条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关在通关环节查获非法引进外来物种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提出,对于已经造成外来生入侵的,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订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策略措施,指导地方开展防控。
《办法》强调,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危害农田、森林、草原、湿地等区域的外来入侵植物,在其苗期、开花期或结实期等生长关键时期,采用人工拔除、机械铲除、喷施绿色药剂、释放生物天敌等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同时,加强外来入侵病虫害防控,采取指导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清除病原,控制虫害数量,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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