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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利益分配格局的成因与优化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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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0 09: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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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龙1  胡凌啸2  林晓莉3

1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2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院

3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是促进城乡共同富裕的关键,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路径选择。2011年至2020年,中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7394元增长至17131元,其中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合计占比则由52.3%提升至62.1%,农民增收更多地源自农业农村之外。如何激发乡村内生活力,在农业农村中创造更大的增收空间,成为释放农民增收潜力和实现城乡共同富裕目标的一个重大命题。回顾中国农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于构建乡村现代产业体系、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了农产品的“惊险跳跃”,在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同时,带动了亿万农民增收。然而,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各产业主体间的利益分配不合理、小农户利益受损等问题却始终萦绕其中,并成为学界、政府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强势的企业资本和弱势的小农户之间在产业链中存在着不对称性的问题,生产环节承担着绝大部分的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所获得收益却是最低的。而且,当价格沿着产业链波动传导时,下游商品价格下降会迅速传导至生产环节,导致农产品价格出现更大幅度地下跌,生产者利益受损严重,而下游商品价格上涨时的价格传导却是缓慢而微弱的,上游生产者难以分享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此外,下游产业主体还会凭借其相对强势的市场地位,将市场风险和成本压力向产业链上游转移。为了切实维护亿万农民的利益,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支持各地立足资源优势打造各具特色的农业全产业链,建立健全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机制,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强调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因此,结合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历程,从产业链的视角剖析各产业主体间利益分配格局的形成原因、问题根源,并就如何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的可行路径进行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业产业化发展与产业链视角下的
利益分配格局
农业产业化是一个持续动态演进的过程,伴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各产业主体间的组织模式、利益联结机制和产业链视角下的利益分配格局也相应地发生改变。

1.农业产业化发展与产业组织模式的演变

1978年,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极大地释放了农业生产的潜力,丰富了农产品市场供给。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小农户家庭经营难以对接大市场的弊端日益凸显,部分农产品出现结构性过剩和“卖难”问题。

(1)发展龙头企业与“公司+农户”模式的出现。上世纪90年代初,在山东等地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国家出台了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契约关系,以订单农业为代表的“公司+农户”模式快速兴起。该产业组织模式不仅解决了小农户“卖难”的问题,也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原料来源,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但企业与农户之间多为纯粹的市场关系,大量分散小农户仅仅是企业的原料提供者和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双方交易成本高、不确定性较大。随后,企业通过保护价收购,向签约农户提供“几统一”服务,对保质保量履约农户进行利润返还等多种激励方式,密切与农户关系,保障原料供给和契约稳定。越来越多的农户也开始以土地经营权、农机具、资金等入股企业或合作社的股份合作方式,成为经济组织的股东并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2)合作社合法化与“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兴起。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合作社成为组织衔接小农户的重要载体。“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不仅降低了企业与农户合作的交易成本,约束了广大小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小农户的利益。对于“公司领办合作社与农户对接”“农户与公司合办合作社”“农户自办合作社与公司对接”“农户自办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四种“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组织模式,农户福利是依次增大的。特别是“农户自办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模式使得农户得以深入到农产品深加工领域,实现了以农户为主体的纵向一体化,扩大了农户的利益空间。但由于该模式投资规模大,对农户和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要求高,主要零星地出现在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

(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产业组织模式走向多元化。近年来,在市场和政策的共同推动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它们在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快速发展的同时,逐渐成为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组织衔接小农户的重要载体。与之相对应的“公司+家庭农场”“公司+社会组织+农户”“合作社+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的产业组织模式日益兴起。特别是以企业为龙头,以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合作社为纽带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既充分利用了专业化分工带来的生产效率的提高,又将产业链上各环节紧密结合在一起。一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还充分利用农业的多功能性,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或生产、生活、生态相结合的“三生”农业,构建三次产业融合发展模式。随着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不断深入,新的产业组织模式正持续创新和发展。

2.产业链视角下的利益分配格局

从产业链的视角看,农民冒着风雨、披星戴月地在产业链上游从事最为繁重的生产活动,承担了全部的生产风险和大部分市场风险,所获得收益却不多,而产业链下游的批发商、零售商却凭借其产业地位攫取了更多利益。对畜牧业而言,养殖户在产业链上承担的风险最大但获利水平却最低,屠宰加工环节仅承担了市场风险但获利更为可观,只有在屠宰量大幅下降时,才可能面临亏损。产业链视角下各产业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总体上对生产环节的种养殖户不利,具体体现在:

(1)生产环节的种养殖户获益水平低。相较于产后的加工、流通、销售环节等,生产环节的种养殖户生产和销售单位农产品所获得的绝对利润水平低、成本利润率低、引入时间因素后的综合成本利润率较低,且产业链上各个环节的利润分配极不协调。如果考虑到各个环节的投入成本、承担风险和辛苦程度等,产业链视角下的利益分配格局对生产环节的种养殖户特别是小农户就更加不利。

(2)价格波动时种养殖户的利益更易受损,且规模越小受损越严重。从产业链的视角看,上游的农产品价格与下游的产成品价格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但上下游之间的价格传导存在着传导幅度和调整速度的非对称性。正向成本冲击导致上游农产品价格上涨时,下游销售商的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他们会迅速提高产成品价格,让消费者分摊增加的成本;而当上游农产品价格下跌时,下游销售商成本减少,他们却不会及时、等比例地调低产成品价格,使消费者难以及时分享上游农产品价格下跌带来的福利。负向需求冲击导致下游产成品价格下跌时,销售商利润减少,他们会以更快的速度将价格下跌压力传导给产业链上游的生产者,让生产者分摊市场风险,而其中小生产者往往受损最重;而当下游产成品价格上涨时,上游生产者同样不能及时、等比例地分享下游产成品价格上涨带来的福利。

(3)成本压力和市场风险被转移到产业链上游。顺产业链上价格传导“正的非对称性”和逆产业链上价格传导“负的非对称性”表明,产业链下游的加工销售主体更具市场势力和产品议价权,他们凭借其强大的市场势力将成本压力和市场风险向产业链上游的生产者转移,如在一些田头市场,批发商或其经纪人不会在蔬菜收购时与农户现场确定收购价格,而是根据蔬菜在销地市场的售价来确定,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规范小农户的生产行为,提高农产品品质,但这种批发价格决定收购价的后置定价方式,赤裸裸地反映出市场风险的前向转移。综上,除个别产业或个别产品外,总体而言,产业链视角下各产业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对生产环节的种养殖户特别是小农户不利。
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利益分配格局
对小农户不利的成因
为了让农业产业化发展收益更多地惠及小农户,促进亿万农民持续增收,首先要理清对广大小农户不利的利益分配格局的成因。近年来,虽然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新主体不断融入,产业组织模式持续演化创新,利益联结机制也更加复杂多元。但剥开外在复杂的组织模式,从生产环节的农户视角切入,与广大小农户相连的利益联结机制本质上仍不外乎是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两大类。

1.以商品契约为纽带的利益联结

(1)小农户对产后环节的价值增值参与不足。从最初的订单农业到当前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和多业态融合发展,以商品契约为纽带的利益联结机制在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截至2016年底,以订单合同和专业合作为主要联结方式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占比达82%。尤其是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原脱贫攻坚重点区域,订单农业依然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带动小农户增收的重要模式。从产业链的视角看,随着农产品的售出,生产环节的价值增值就已经完成且实现了价值让渡,产后环节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产后各个环节的价值增值,而这部分价值增值则取决于相关产业主体的资本投入、技术进步、企业家才能、市场策略等因素,与生产环节已基本不存在关联。尽管从理论上讲,小农户可通过将土地经营权、农机具、资金、技术等入股企业或合作社的方式,分享产后增值收益,但这需要相应的组织模式创新和以要素为纽带的利益联结机制的构建;而对“农户自办合作社、合作社开办加工厂”等直接向产后加工、批发、销售环节延伸的模式,无疑对小农户和合作社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不具有普适性。

(2)小农户对出售的农产品鲜有议价权。仅就商品契约而言,交易双方之间是一种收益“此消彼涨”的买卖关系,任何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都将尽可能地压低原料采购成本。即使当前不少企业通过以高于市场价的保护价收购、二次返利等形式,密切与广大农户的利益联结,但企业始终处于绝对的掌控地位,决定着农户的收益水平,广大小农户对其出售的农产品几乎没有任何议价权。议价权是在市场交易中经济主体议定产品价格的能力,取决于各经济主体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和话语权,是针对交易关联方而言的一种相对实力。广大小农户对其出售的农产品丧失议价权主要源于:一是产业链上各环节之间不同的市场结构所形成的差异化的市场势力。农业产业链上生产环节原子化的生产主体规模小、数量多,市场集中度低,市场结构近乎于完全竞争市场,产后的加工、批发、零售等环节则受到市场容量、进入和退出壁垒、产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结构更接近于不完全竞争市场,在某些特定区域甚至成为唯一的垄断买者,这就使得生产环节与产后环节的市场势力和谈判地位极不对等。二是农产品的季节性、易腐性,以及部分农产品生产中大量的专有资产投入,进一步强化了产后环节的市场势力。研究表明,即使是生产环节和产后环节的市场结构不存在明显的差异,农产品的季节性、易腐性和农产品生产中大量专有资产的投入也会赋予产后环节更强的市场势力。三是产业链上自上而下不断强化的信息优势以及由此形成的渠道权力,进一步强化了产业链下游主体的议价权。从产业链的视角看,产业链下游的零售终端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大量的市场供求信息,各级批发商和加工企业等掌握的信息量次之,生产环节的小农户处于绝对的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信息优势沿着产业链自上而下逐渐增强,而由此形成的渠道权力也沿着产业链自上而下得到强化。产品供求信息本身就是价格形成的基础,信息优势和渠道权力则进一步强化了产业链下游批发商和零售商的议价权。

2.以要素契约为纽带的利益联结

(1)广大小农户拥有要素的数量有限且权属不完整。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企业常常受到土地、资金等短缺要素的制约,而农地农有农用的基本制度安排使得土地、资本等短缺要素在农民和企业间的再组合和再配置有了可能。近年来,农户通过将土地经营权、农机具、资金、技术入股企业或合作社的形式,构建起以要素契约为纽带的利益联结机制,更多分享产后增值收益。截至2016年底,以股份制为主要联结方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占比为17%。然而,残酷的现实却是,即便构建起以要素契约为纽带的利益联结机制,广大小农户所能获得的收益增加依旧十分有限。这主要源于:一是广大小农户所拥有土地、资本等稀缺要素的数量有限。土地是广大小农户所拥有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是企业将小农户纳入农业产业化发展之中分享产业增值收益的重要原因之一。2020年中国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7万元,人均耕地1.33亩,小农户可用于入股的土地和资本数量十分有限,制约了其可分享的产业增值收益。二是土地要素的权属不完整,小农户主体性被替代。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关键要素的权属不完整加之小农户数量众多,使得企业更倾向于跟村集体、合作社等小农户的代理人合作,以降低交易成本。诚然,村集体、合作社等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组织小农户并实现土地等生产要素的集中,但也存在着难以解决的双重“委托代理”难题。在与企业的博弈过程中,它们能否维护并争取更多的权益,能否将获得的权益真正惠及广大农户等都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存在着企业与合作社等中间组织合谋侵占小农户利益的可能。从实地的村庄调研结果看,即便是兼具政治性、经济性和社会性,最有可能代表广大小农户权益的村集体,也存在着因治理机制不完善、能人大户主导而侵占小农户权益的风险。

(2)广大小农户拥有要素的相对稀缺性不及合作主体。在联盟与合作中,一般成员之间的合作并不能形成“化学反应”带来真正的价值增值,而只有与拥有核心要素和核心技术的关键成员合作才会创造新的价值,产业链本质是整合一般主体围绕核心主体的行动协同和价值增值过程。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源于满足广大消费者对高品质农副食品的需求,企业需要建构起品质有保障的稳定原料供给,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后,被充分释放的农业生产力和日益丰裕的农产品也需要解决市场出路问题。面对日益严峻的“卖难”困境,资源禀赋相似的广大小农户间的合作难以真正破解,而小农户的土地、劳动力等要素资源与企业的资本、技术、品牌、声誉和销售渠道等相结合,使得“公司+农户”模式最终实现了农产品的市场化和价值增值。在合作过程中,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各自在联盟中的地位和议价能力。企业所拥有的资本、技术、品牌、声誉和销售渠道等稀缺资源决定了其有利的产业地位和强大的议价能力,而广大小农户所拥有的土地、资本、劳动力等要素数量少、可替代性强,在合作中处于从属地位,极大地依赖于企业。“公司+农户”模式在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的同时,极高的交易成本、松散的契约关系、频发的机会主义行为和单边主导的利益分配问题使得企业越来越多地利用合作社等中介组织与小农户进行交易,“公司+农户”的模式也逐渐演化为“公司+中介组织+农户”模式。合作社等中介组织的加入发挥了节约交易成本、约束小农户机会主义行为和保持契约稳定的作用,它们提供了企业和农户双方都不具备的嵌入到乡村社会的社会关系网络资源,发挥了社员间既相互合作又互相监督的内部治理优势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资源也是稀缺且难以模仿的,并成为合作社等中介组织获得一定价值让渡的根源。近年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新产业新业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模式等快速发展,农业产业组织模式正遵循着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底层逻辑持续演变,新的产业主体的加入更多意味着新的稀缺要素的融入和新的“化学反应”的形成,也意味着新的收益的产生和获取。总体而言,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也是农产品市场化的过程,谁把控了农产品市场化过程中最重要的核心要素,谁就掌握了产业链的主导权。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农产品加工企业曾在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长期居于主导地位,而近年来各类大型零售终端对农业产业链的掌控力在不断增强。

3.产业政策的干预加剧了不利于生产环节的利益分配

农业产业化发展之初,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扶持、金融服务等对各类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支持,而对农户和合作社等主体的支持政策却相对滞后,这就使得在市场机制下本就处于优势地位的农业龙头企业,产业主导地位进一步增强。即使后续对农户和合作社的鼓励和支持政策陆续补齐并得到强化,但都难以均衡各产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更难以改变对广大小农户不利的利益分配格局,而且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力度要显著强于普通农户。此外,由于农业产业链上主体多、链条长,涉及到的管理部门多,产业政策的引导、支持和干预对农业产业发展的影响是全方位的,难以提前预判对各产业主体间利益分配格局的影响。

以农业产业化发展较为成熟的典型产业——乳业为例。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一系列的产业政策相继出台,这些产业政策涉及乳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逐步淘汰家庭散养,支持规模养殖场和奶牛养殖小区建设,奶牛养殖的规模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严格限定奶站的开办主体,个体私营奶站逐步被淘汰,产业链的纵向协作关系更加紧密;乳品加工企业的进入壁垒大幅提高,大量中小乳品企业被淘汰,企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现代化水平大幅提高,同时大力推进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全面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了构建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政府鼓励奶农与乳品加工企业签订长期契约以稳定交易,并通过利润返还、参股入股等形式,实现利益联结机制的多元化。此外,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规模养殖场等多方主导构建起了第三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然而,虽然产业政策的支持和干预基本实现了保障乳品质量安全、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政策目标,但乳品企业的市场势力却得到了进一步地增强,奶农在产业链中的弱势地位始终没有改善,甚至有所恶化。而且基层政府的干预反而进一步巩固了对广大中小养殖户不利的利益分配格局。如为了维持原料奶的市场秩序,防止乳品企业跨区域恶意争抢奶源,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一定区域内的奶源收购多被限定给了一两家乳品企业。这种政策主导下的买方垄断严重削弱了奶农的议价权,损害了奶农的利益。鼓励乳品企业向养殖场参股入股的政策则因奶牛养殖环节较高的养殖风险和市场风险收效欠佳,有第三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也并未真正发挥价格形成和维护中小奶农利益的功能。此外,当乳业发展遭遇突发风险和外部冲击时,作为产业链核心的乳品加工企业往往被要求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当大量奶农面临着生鲜乳“卖难”甚至要“倒奶杀牛”的困境时,地方政府往往会协调区域乳品加工企业继续收购生鲜乳,但面对突发冲击或需求萎缩,企业也只得将收购的生鲜乳喷粉储存。国内外乳粉价格倒挂,使得乳品加工企业处于“收的越多、喷的越多、亏损越大”的恶性循环之中。当然,危难之际企业的“鼎力相助”,也必然要求地方政府未来更多的扶持政策予以弥补,这就进一步密切了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而偏重企业的产业支持政策不利于小农户产业地位和议价能力的提升。

对广大小农户不利的
利益分配格局的根源
对生产环节的种养殖户特别是小农户不利的利益分配格局主要是由于广大小农户对产后环节的价值增值参与不足;对出售的农产品几乎没有任何议价权;小农户拥有要素的数量有限、权属不完整;且未能掌握农业产业化的核心要素;产业政策的干预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对小农户不利的利益分配格局。这些原因背后最深层的根源则在于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始终缺乏真正能够组织带动小农户且能切实维护广大小农户利益的农业产业组织,而探寻有效组织载体的过程也充满艰辛。

1.  龙头企业:极高的交易成本和绝对的主导地位

回顾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历程,改革开放后,村集体普遍弱化和虚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农业产业组织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在市场和政策的共同推动下,龙头企业不仅成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火车头”,还被迫承担起了组织衔接和服务广大小农户的农业产业组织的职能。于是,龙头企业弥补了农业产业组织的缺位,实现了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解决了农产品“卖难”的问题,但也付出了极高的交易成本,并极大强化了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发展中的绝对主导地位,形成了对生产环节的种养殖户特别是广大小农户不利的利益分配格局。

2.合作社:鲜有议价权且难以切实维护小农户利益

随后,“民办、民有、民受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其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性质以及“生产在户、服务在社”“生产小规模、服务规模化”的生产经营优势和按交易额分配盈余的利益分配机制等,而被寄予厚望,有望成为理想的农业产业组织和组织衔接小农户的理想载体。然而,许多合作社本身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在与龙头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的“竞合”中,很难获得足够的议价权和分享产后增值收益。而且即便是获得了相应的增值收益,相当比例的合作社内部成员异质性强、能人大户主导、普通社员有限参与和以按股分红为主的盈余分配机制,都使得享受了大量优惠政策的合作社成为能人大户甚至是工商资本的代理人,而在切实维护广大小农户利益上效能十分有限,这也是合作社遭到诸多批评的根源所在。而且,以合作社为载体,通过提高广大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进而提升其产业地位的路径探索也日益受到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农业生产兼业化、老龄化加剧以及传统乡村社会结构解体等因素的制约。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合作又竞争并非小农户利益的捍卫者

近年来,政策层面大力支持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也是希望能够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组织带动作用,维护广大小农户利益。实践表明,虽然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小农户土地、雇佣劳动、帮助购买生产要素、提供日常技术支持、提供各类社会化服务等实现了对广大小农户的组织带动、现代化水平的提升和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但他们与小农户之间本质上仍旧是有着各自利益诉求的独立经济主体,他们与广大小农户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即使能在一定条件下实现与广大小农户的利益相容,但也较难成为小农户利益的坚定捍卫者。

4.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小农户带动有限

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兴起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曾被认为是产业融合发展的高级形态和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方向,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生产要素融合,同时也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但该模式中农业生产主要以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为主,并不能很好地兼容广大小农户,而且对企业、农户、合作社等参与主体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使其并不具备普适性,短期内也难以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导模式和带动广大小农户增收的有效途径。

总体而言,在“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农情下,要从根本上扭转对生产环节的种养殖户特别是小农户不利的利益分配格局,让广大小农户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依然缺乏有效的组织载体。

调整利益分配格局的
路径思考与政策建议
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对处于生产环节的种养殖户特别是小农户不利,直接干预利益联结机制并不是调整利益分配格局的最佳方式,应该塑造起有利于增强谈判势力的农民组织,通过平衡市场力量重新进行市场收益的分配。

1.优化利益分配格局促进小农户增收的路径思考

(1)农业产业化发展中提高小农户收益的主要路径。一是在现有的产业组织模式和利益联结机制的基础上创新探索新的组织模式和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拓展小农户增收的来源和渠道。在促进现代生产要素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不断向广大小农户下沉的同时,通过构建更加紧密、多元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广大小农户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是目前政策层面主导的发展方向。沿着这一路径,基于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现实,应继续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与小农户或合作社签订长期契约,并通过保底分红、二次返利的形式,让广大小农户分享产后增值收益。同时,继续支持农户以自有资金、土地经营权、农业机械和技术等入股企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更多分享组织发展和产业增值收益。此外,充分发挥农业的多功能性,积极探索推进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等,多渠道促进广大小农户增收。二是直面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始终缺乏能够组织带动小农户且能切实维护广大小农户利益的农业产业组织的客观现实,转变发展思路,由更注重产业发展转向产业发展和促进小农户增收并重;由让现有的农业产业组织更多地向小农户分享收益,转变为以代表小农户利益的组织为载体,探寻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新路径。按照能够代表和维护广大小农户利益、能够顺应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能够有效承载各项支持政策、有利于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潜在的较为理想的组织载体。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潜在的较为理想的组织载体。一是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了广大农村集体成员的利益,是目前已有的最能代表广大小农户利益的基层经济组织。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识和重视不足则主要源于部分村庄集体经济薄弱且发展极不平衡。截止2020年底,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有集体经营性年收入但没有达到10万元的村级集体组织占比为44.4%,中西部地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比重分别仅为26.5%和23.9%。但这一局面会随着政策支持力度的持续加大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逐步得到改善。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资源和资产的管理者,能够高效地整合各类资源和资产,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实现与龙头企业的有机衔接,有利于创新型组织模式和农业产业化的高水平融合发展。一些集体经济雄厚的村庄更是结合自身的资源禀赋优势,大力发展乡村特色富民产业,并以股份经济合作社为载体,不断向产业链下游的加工、流通和销售环节延伸,更多地参与和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实现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持股农民的稳定增收。三是从各地的实践经验看,已成功探索出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并带动广大小农户持续增收。如对于中西部集体经济薄弱的村庄,通过政府赋能,以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承接各项扶持资金,并将扶持资金转化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金,入股合作社或企业。既补齐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短板,有利于结合自身资源禀赋优势,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及其延伸产业,通过产业化发展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更重要的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夯实了广大小农户尤其是低收入农户持续增收的基础。

2.优化利益分配格局促进小农户增收的政策建议

结合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中优化利益分配格局、促进小农户增收面临的客观困境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在已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的基础上,以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动联合小农户的功能为重点继续深化改革,塑造并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小农户持续增收、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组织载体作用。鼓励和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地创新探索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路径,并将其作为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质量、实现乡村产业兴旺、促进最广大小农户持续增收的重要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分类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对于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脱贫地区)的集体经济薄弱村,通过专项帮扶政策,整合各项资金,继续形成一批惠及最广大小农户的集体资产,并在总结原有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调整优化支持方式,加大人才、智力、管理等创新要素投入,不断提高其特色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扩大小农户的增收范围。对于集体经济雄厚的村庄,进一步加强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创新探索多元发展路径、推进市场化运营、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小农户利益。(来源:《农村经济》 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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