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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九大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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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9 08: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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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九大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合作社的有关税收提出了明确规定,即: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各地除落实上述规定外,有的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颁布一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合作社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本文对此进行综述,并提出促进地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黑龙江、江西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还规定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凭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经市、县地方税务部门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江西省农业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免征所得税
  浙江、江西、四川、黑龙江、安徽、河南等地规定免征所得税优惠。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规定,对合作社销售成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江西省八部门意见规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规定,合作社新办服务性企业,或者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也做出类似规定。《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规定,从事国家确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抵扣增值税
  江苏、广东等地合作社普通发票具有与增值税发票相同效力,浙江扩大增值税免交范围。《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凭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按照国家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可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凭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
  浙江、江西等地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销售非成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成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这使得合作社享受免缴增值税范围扩大。江西省八部门意见规定,合作社兴办的林产品加工企业以采伐剩余物、造林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
  免征营业税
  黑龙江、安徽、江西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营业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及江西省八部门意见规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等都做出类似规定。
  扩大免征印花税范围
  江西省农业厅等八部门意见规定,被国家指定为收购部门的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免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重庆、广东、山东、安徽、辽宁等地免征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重庆市农委、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发出《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工作的通知》,要求重庆市各地国税、地税部门要积极引导合作社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落实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政策;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的合作社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也做出类似规定。
  灵活核定纳税申报期限
  重庆市三部门《通知》规定,要从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区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销售行为和不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灵活核定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
  提供税收咨询和服务
  重庆市三部门《通知》规定,各地国税、地税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对本区域合作社开展办税辅导,解答有关合作社涉税规定的咨询,一次性告知办理发票领购、享受税收减免所需资料、办理流程等,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作社辅导其办理减免税手续,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此外,许多地方都规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总的看,各地高度重视合作社税收优惠工作,立足本地实际,制定了一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以合作社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措施。建议各地继续积极探索,针对本地合作社发展的阶段、合作社所处的行业,由农业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如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业务充分发育的地区,可探索实施对合作社开展深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畜牧业合作社发展较快的地区,可探索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出售兽药、饲料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实行订单式生产发展较快的地区,可探索对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借鉴重庆市的做法,灵活核定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方式、手续,也是各地落实、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之策。(来源: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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