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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真、戴娆等:合作社办企业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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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0 09: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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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真 戴娆 蒋维扬(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一、背景和选题价值

随着农村三产融合进程的加速,“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元化农业产业组织形式不断涌现。这些农业产业化组织可以将外部交易内部化,通过有效降低契约的交易成本实现产业链的分工深化与农业经营的规模化(苑鹏,2013)。其中,合作社主导型纵向一体化产业组织是加速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的重要载体,基于此,政府对合作社办企业给予了一系列有力的政策支持。

政府支持合作社办企业的“理想模式”是全体成员不同程度地参与企业经营并从中受益(张天佐,2021),但现实是,广泛存在的模糊产权问题和高度异质性的成员特征使合作社内部通常难以达成集体行动(Cook,1995),合作社核心社员参与办企业并“独占”企业收益成为一种常见现象。许多学者认为核心社员办企业不仅可能侵占小农户权利,还会不当占用大量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这是当前合作社发展的乱象之一(徐旭初,2021;张天佐,2022)。现有研究文献也普遍认为“全体社员参与办企业”相较于“核心社员参与办企业”具有惠农效果更强、激励效果更佳、对小农户权利的保护更全面等组织优势(徐旭初,2020;孔祥智,2021;张天佐,2022)。

对此,本文主要探究的问题是:为什么合作社办企业会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全体社员参与”和“核心社员参与”两种办企业模式分化现象背后的理论机制是什么?两种办企业模式的惠农效果和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本文试图按照“办企目的-成员异质性-集体行动逻辑-办企模式选择”的思路,基于产权理论对合作社办企业模式构建理论分析框架,并基于该框架,对四个不同类型的合作社进行剖析。

二、主要内容和边际贡献

本文基于对四个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从成员异质性角度切入,结合集体行动逻辑和产权理论探究了合作社办企业的驱动因素、模式选择及效果差异。首先,农民合作社是以公共物品供给为前提、在农户自愿联合的基础上通过规模化经营获取利润的合作组织;企业是以股东共同投资为前提、在强制性治理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创新来创造利润的市场组织。合作社和企业都有其独特的优劣势,前者是整合农业产业链前端的土地、劳动等资源的有效工具,但其独特的治理机制和薄弱的资金实力限制了其产业链后向延伸的能力;后者在产业链中所处位置靠后,虽然常出现与小农户衔接不畅的情况,但凭借高效的市场反应能力和清晰的产权结构,在资本深化、技术创新和产业融合等方面更具组织优势。两种组织形式的结合能够通过优势环节互补、保障各方主体权益、获得更多政府支持以有效拓展组织边界并创造更高的潜在利润。

接着,本文从产权理论视角出发分析了全体社员参与和核心社员参与两种合作社办企业模式的选择逻辑。合作社和企业在进行上下游交易并投资专用性资产时常出现产权模糊问题,可能形成契约内的“敲竹杠”风险。明晰产权边界是解决“敲竹杠”问题的关键,上下游企业的合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措施。基于GHM(Grossman-Hart-Moore)模型,本文按照“办企目的-成员异质性-集体行动逻辑-办企模式选择”的思路讨论了两类合作社办企业模式的选择及其分化的内在机制。全体社员参与模式通常为生产型合作社实现三产融合的策略选择,合作社和企业的业务高度互补。该模式下成员异质性较低,全体社员共同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上游合作社合并下游企业能通过赋予全体社员产权激励促进专用性资产的投资。核心社员参与模式通常为服务型合作社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链升级的策略选择,合作社和企业业务互补程度低。该模式下成员异质性程度较高,主要由核心社员负责合作社专用性资产的投资。核心社员参与模式有利于促进核心社员对合作社和企业的专用性资产投资。

最后,本文分析了两种合作社办企业模式的惠农效果及治理结构演化。无论何种办企模式,组织整体和普通社员的收益都会明显提升。在全体社员参与模式下,社员均参与了企业投资并能够获得股权分红;在核心社员参与模式下,普通社员可以通过要素价格让利、核心技术改进、经营业务拓展等机制间接受惠。但不同办企模式会对合作社治理结构产生差异化影响,全体社员参与模式下成员异质性和组织性质基本稳定;而核心社员参与模式下成员异质性不断增强,会推动合作社治理结构的“企业化”漂移。

本文从成员异质性的角度出发,完善了对合作社办企业的成因、内在机制和经营效果的系统性研究,综合探究了办企业后合作社在经营绩效、组织性质、治理结构等多方面变化。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厘清合作社办企业过程中产权结构的演化逻辑与理论内涵,也有助于明确不同合作社办企业模式下的惠农机制与效果差异,为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政策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依据。

三、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主要结论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合作社和企业两种组织形式的集体行动逻辑和盈利机制有着本质区别,从工具论视角看,两种组织形式的结合比单一组织形式更具优势,并能因此而创造和捕获更多的潜在利润。第二,合作社选择何种办企业模式主要受成员异质性的影响。生产型合作社的资本结构相对分散,成员异质性程度较低,更倾向于全体社员共同投资集体资产,通过对全体社员进行产权激励有利于促进合作社专用性资产投资;服务型合作社的资本、技术禀赋相对集中,社员异质性程度较高,更倾向于由核心社员进行集体资产投资并提供公共服务,所办企业主要负责上游的要素生产,并通过对核心社员进行产权激励促进合作社专用性资产投资,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第三,两种合作社办企业模式均能通过不同的惠农机制产生明显的惠农效果。但是在全体社员参与模式下,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基本不会发生明显变化;而在核心社员参与的模式下,办企业的过程可能会加速合作社治理结构的“企业化”漂移。

具体来说,本文研究结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政策含义:第一,有必要继续加大对合作社办企业的支持力度。政府仍应持续支持并推动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兴办企业,并对其办企业提供更广泛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支持。第二,要基于不同的政策逻辑,发展两种合作社办企业模式。应基于差异化的政策逻辑,发展不同的合作社办企业模式,以合作社的支持政策为依据鼓励全体社员办企业,以企业创新和产业链升级政策为导向引导核心社员办企业,推动各类合作社办企业模式的发展,从而更好地促进市场竞争。第三,政府需警惕应对核心社员参与办企模式可能引发的合作社异化问题。政府应加强对已办企业合作社股权结构的识别与监管力度,确保政策资源的合理使用,防范核心社员通过办企业套取合作社支持补贴的行为,鼓励异化的合作社以企业或家庭农场等其他恰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来源:《中国农村经济》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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