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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5 10: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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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机鉴〔201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各专业站,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补贴采信认证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了切实做好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的信息管理工作,我站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8年第3号)制定《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信息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2019年5月14日
    附件
    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公开信息的审核发布、维护管理,确保平台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化服务,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公开的信息包括试验鉴定政策法规及管理文件,试验鉴定大纲,鉴定产品种类指南,鉴定机构信息,试验鉴定证书、产品技术规格和检验结果公示信息,产品认证证书、产品技术规格和认证结果公示信息等。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平台的建立、运维、升级改造和安全保障。
    信息上传机构负责上传公开信息,包括总站、各省(市、区)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和发放鉴定证书或认证证书的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总站负责上传政策法规和管理文件,推广鉴定大纲,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等信息;省站负责上传地方政策法规及管理文件,专项鉴定大纲,本省(市、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等信息;发证机构负责上传本机构发放的证书、产品技术规格及结果公示等信息。
    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承担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负责提交本机构鉴定的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产品技术规格信息和检验结果公示信息。
    第四条 平台公开信息实行“谁上传、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平台公开信息应保证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确保信息质量。
    第二章 信息上传与维护
    第五条 信息上传机构按职责分工审核与上传公开信息,维护管理上传信息,保证平台信息的更新、更正、变更全程可追溯。
    第六条 政策法规、管理文件、产品种类指南和鉴定机构等信息,应按程序报批并及时上传,如有变化应及时更新。
    第七条 试验鉴定大纲、试验鉴定结果及认证结果应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
    第八条 承担机构完成鉴定后,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企业”)填写产品规格确认表,将经确认签字并盖公章的产品规格确认表纸质及电子版发送承担机构。承担机构按规定格式制作检验结果公示信息,将产品规格确认表和检验结果公示信息提交平台。
    总站于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通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公开推广鉴定证书、产品技术规格和检验结果公示信息。
    第九条 省站完成鉴定后,按程序组织企业确认产品技术规格信息,按规定格式制作检验结果公示信息,于试验鉴定通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传试验鉴定证书、产品技术规格和检验结果公示信息。
    第十条 承担机构需要对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产品技术规格和检验结果公示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向总站提交书面说明和更正后的文件,由总站进行更正。
    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需要对已公开信息进行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证书信息变更后应在平台进行标记,变更后的信息写在原信息前。产品信息变更经鉴定机构确认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构上传变更确认报告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应及时核对平台上公开的本企业的信息,发现公开信息有误时,应向发证机构书面反映,由发证机构组织核实。核实后确需修改的,按程序报批后进行更正。
    第三章 信息保密与监管
    第十四条 信息上传机构应建立信息上传的内部审核程序,指定信息管理员上传信息,每季度抽查所上传信息,监测平台信息质量。
    第十五条 信息上传机构应保存上传平台信息电子文件,总站应进行平台信息备份。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员应参加有关培训,熟悉系统操作,按要求操作并上传信息,并适时更改登录密码,确保账户安全,以防非法进入。
    第十七条 信息管理员不得擅自上传信息,不得违规泄露平台信息(公开信息除外)。对发生平台信息泄露等导致严重后果的,应依规处理相关责任部门和信息管理员。
    第十八条 各省的平台信息上传及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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