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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福建鼓励在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调回家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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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2 08: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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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全方位推动顺昌绿色高质量发展超越,围绕服务建设“一城两翼三区”发展,大力实施人才回归计划,畅通在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回调渠道,鼓励机关事业优秀干部返乡建功立业,经研究同意制定关于开展鼓励在外优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回顺昌工作的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范围
  1.顺昌籍在外地工作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
  2.顺昌籍在外地工作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事业单位不含经费自理单位,下同)
  3.配偶、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在顺昌县长期工作、生活且具有顺昌常住户口的在外地工作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对紧缺急需人才、副高级以上职称以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可放宽到50周岁;
  (三)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录用、聘用等手续齐全,试用期已满并考核合格,有服务年限的人员应达到服务年限;
  (五)进入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具备公务员(参公)身份,且已完成登记备案;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干部身份(不含聘干);
  (六)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七)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试用期除外);
  (八)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九)自愿接受工作安排和岗位调配。
  (十)不符合引进政策的情形:
  1.试用期和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2.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党纪政务处分未满影响期限的;
  5.干部档案中重要信息存疑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办理调动的。
  三、安置原则
  1.有编制(备案)原则。拟接收安置单位必须有相应的空额编制,没有空编的紧缺急需人才,可视情采用周转编制的办法予以解决。
  2.同层次对口安置原则。引进人员原则上应对等安置,市直、县(市、区)直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安排到县直单位工作,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安排到乡镇(街道)工作。
  3.就近相近安置原则。引进人员原则上安置到与原工作单位性质、所学专业和工作经历相关的单位及岗位。
  4.任职回避原则。符合岗位任职回避条件。
  5.服从组织调整原则。当相应单位的编制、职级、岗位、专业等不能满足条件时,引进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和岗位调整。
  四、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学历毕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职称或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或录(聘)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专用章)、编制卡复印件或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在编证明、本人所在单位同意调动证明,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到顺昌县委组织部干部三室、顺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2.资格初审。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分别对申请调动人员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考察。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考察组,赴拟调动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同时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档案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进入单位手续是否齐备,重点审查“三龄两历一身份”。
  4.确定岗位。经考察合格且档案审查无误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结合编制部门提供的核准可使用编制,按照对口安置、服从调剂的原则,对符合条件人员提出岗位安置方案。
  5.办理调动。岗位安置方案经报县委编委会或县委编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办理调入手续。调入人员福利待遇参照本县同类人员相关政策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中共顺昌县委组织部、中共顺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顺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来源:福建省“顺昌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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