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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发现涉嫌犯罪等案件移送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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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7 12: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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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发现涉嫌犯罪等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

粮食库存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20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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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严明纪律规矩,坚决打击涉粮违法犯罪和违规违纪行为,切实做好涉嫌犯罪等案件的移送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移送案件类型

(一)擅自动用或盗卖政策性粮食库存、虚报库存数量掩盖亏库;以政策性粮食对外抵押担保或清偿债务。

(二)以虚假购销、虚假轮换、“以陈顶新”、“转圈粮”等非法手段套取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和财政补贴。

(三)在政策性粮食收储中掺杂使假,抵顶库存,或以次充好,牟取非法利益。

(四)安全储粮管理不到位,导致政策性粮食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储存安全事故。

(五)擅自改变定向销售粮食用途,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六)涉粮企业违反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规定,严重挤占挪用政策性粮食信贷资金。

(七)涉粮企业恶劣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八)其他涉嫌犯罪和违规违纪行为。

二、严格依法移送

自查阶段,承储企业发现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短量或质量霉烂变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嫌犯罪案件,要立即向承储企业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初步调查认定涉嫌犯罪的,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粮食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普查阶段,普查组和案件核查组发现涉嫌犯罪的,应由派出普查组和案件核查组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粮食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有关情况及时向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抽查阶段,国家联合抽查组检查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并提出移送建议。需要移送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成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粮食行政执法机关)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

三、规范移送程序

(一)移送要求。移送机关应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移送手续。移送案件时,应将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完整、及时移送。对涉案物品和资料,应如实列出清单;对已存在明显质量隐患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粮食,应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后,要及时妥善处理,有效防止损失扩大;对需要检验的粮食,应由具有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及时扦样检验并出具报告。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商请代为保管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成有关企业在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代为保管。

(二)移送材料

1.案件移送函。载明接受移送机关名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或违规违纪情况、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函应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2.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核查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或者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理建议等。

3.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4.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等。对需要复印的有关证据材料,还应加盖骑缝章,确保证据法律效力。

5.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6.送达回执。办理移送手续时,应请接收机关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或盖章确认。

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提出补充调查意见的,移送机关应商请提出移送的调查单位进行补充调查。

四、建立会商机制

(一)加强沟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公安等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助做好案件侦办工作。移送案件前,要沟通案情和政策法规。

(二)实时跟踪。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公安等司法机关建立案件定期通报会商机制,及时跟踪了解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案件移送后,接受公安机关自接受之日起三日内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向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有关情况。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在不违反公安机关办案规定的前提下,及时了解进展情况。

(三)专业支持。鉴于粮食业务的专业性强,政策规定较为复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案件侦办工作,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供业务技术支持力量,推动高效高质量侦办。

(四)健全备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案件移送登记制度,完善档案管理,留存移送案件档案的复印件,及时汇总分析移送情况和处理结果。

有关涉嫌犯罪等案件移交未尽事宜,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执行。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库存检查过程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或存在涉嫌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比照本意见规定将相关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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