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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需要资质吗?
Q:
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需要资质吗?若需要,需要什么资质?谢谢
A:
您好!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编报相关报告无资质要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2 请问临时用地办理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Q:
您好,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请问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复垦费是否重复,两者缴费标准不一致,该如何缴费呢,谢谢!
A:
您好!土地复垦费和耕地占用税均应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涉及具体操作程序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办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3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是在哪个阶段申请?
Q: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而土地复垦方案在时间上分为建设工期、复垦期、管护期三个阶段。那么,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管护期内对复垦的地块进行管护是否属于土地复垦任务的一部分?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哪一个阶段申请验收,是在管护期内申请验收,还是在管护期结束之后申请验收?
A:
您好!感谢对土地复垦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土地复垦条例》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章土地复垦验收”对土地复垦验收进行了规定,《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 1044-2014)也有相关技术要求。涉及验收有关具体操作程序问题,建议咨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4 土地复垦
Q:
输电线路需要做土地复垦吗?
A:
您好!应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二条和第十条等规定,并结合输电线路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需要土地复垦的情形。具体请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5 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缴纳规则
Q:
请问,如果最初土地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是分期付款多年支付的形式,后续项目进度不及预期,项目也未能盈利,尤其受疫情影响,资金存在一定困难,是否可以用结合项目情况申请延期缴纳,或按项目实际进度折扣缴纳,是否有据可依?谢谢!
A:
您好!《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涉及的具体操作情形,建议咨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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