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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戈(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为保证宁夏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宁夏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任务,规范检查验收程序、方法和内容,建立一套可行的检查验收办法很有必要。
明确检查验收依据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业农村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所要求的内容进行。
明确检查验收内容
组织领导情况。主要检查县、乡两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制定情况,要有正式文件。村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成立情况(清查小组、评估处置小组、核实小组),要有会议记录或具体通知。
宣传培训情况。主要检查县乡两级领导小组是否通过多种形式对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动员,宣传效果如何,要有相关宣传资料;是否对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是否能按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完成本村的清产核资工作任务,要有相关培训计划或方案。
清产核资完成情况。是否按照宁夏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要求,严格落实清查、评估处置、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七个步骤,对村集体三类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清查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对村集体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债权是否进行了清收,债务是否进行了清偿或制定清偿计划;对无原始凭据的经营性资产是否进行了合理评估并做相应账务处理;对无具体使用价值的资产,是否比照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进行报废,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所登记的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是否经过核实,对清查结果是否进行了审计并公示,公示结束后是否进行了确认;村级是否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所列内容准确填报,乡镇是否进行了校验核对并汇总上报,是否将汇总结果录入宁夏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县级是否进行了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总结上报。以上完成情况都要有佐证材料。
产权归属确权情况。是否按照要求,明确集体资产权属,依法依规将原集体资产和其他方式形成的集体资产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需提供集体资产确权登记备案相关佐证材料。
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是否按照方案要求,在认真落实宁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20项制度、5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台账和7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登记簿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了资产保管制度、资产使用制度、资产处置制度、全年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是否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制定了工作联系制度。要有相关的制度制定情况,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管理平台建设情况。是否按照方案要求,将清产核资结果录入宁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和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上报系统并完成逐级上报工作;是否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此项检查验收工作须通过宁夏“三资”管理平台进行网上检查验收。
政策落实情况。按照意见要求,是否对集体资产被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进行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是否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进行如数退赔,要有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对涉及违规违纪的是否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是否存在借机违规处置和私分集体资产、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等问题,要有相关处理意见或证明材料。
整改落实情况。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束后,在总体成果上报前,是否进行了村级自查、乡级检查、县级核查、地市级抽查,要有各级检查结果及相关材料;是否对各级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落实,对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村级上报的一些重大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要有相关问题整改措施及问题解决方案。
检查验收方法
村级自查。各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在上报前,要组织人员对本村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自查。重点是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所列内容,逐一进行核对,确保清查数据真实、准确。自查结束后形成自查报告并申请乡级集体清产核资机构进行检查验收,通过乡级检查验收后方可将村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上报。
乡级检查。按照检查内容,在村级自查基础上,对所辖各村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检查。重点是对村级清产核资内容是否全面、数据是否真实准确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进行整改,检查通过后将各村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汇总并形成检查报告,一并上报县级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
县级核查。各县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在乡级检查的基础上,按照验收内容组织全面核查,核查范围包括所辖全部乡镇,每个乡镇不少于3个村。要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核查通过后方可将整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汇总并形成本县(市、区)清产核资工作核查报告,分别上报地市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和自治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核查是检查验收的重点,自治区及各地级市的验收工作将在县级核查的基础上进行。
地级市抽查。地级市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在本级所属县(市、区)清产核资核查工作基础上,按照验收内容进行抽查,并对本级清产核资工作做出整体评价,并将清产核资结果汇总上报自治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级检查验收。自治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地市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按照清产核资验收内容对全区所有县(市、区)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总体检查验收。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乡村实地检查(每县区随机抽取3-5个乡镇,每乡镇随机抽取2-3个村)等方式,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检查验收评分标准”逐项检查验收打分,总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视为清产核资工作通过验收;总分在90分以下,视为清产核资工作未通过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报请自治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再次验收。整体验收通过后,对全区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汇总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以自治区政府名义上报农业农村部。
检查验收相关要求
做好相关档案整理。各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要把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进行归类整理,作为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包括各类意见、方案、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备案材料、委托协议、处置办法、整改措施、数据录入、平台建设、汇总报表、制度制定、总结报告等。
做好总结报告。各级(市、县、乡、村)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要对本级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式样”进行认真梳理总结,作为检查验收的重要书面汇报材料。
做好评比通报。自治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完成后,依据各地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按照评分高低进行排名,对工作质量高、完成进程快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对清产核资工作不利、不按程序进行、问题较多、多次进行整改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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