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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等:农资经营责任保险产品开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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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0 09: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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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 李文杰、任钰田(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引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走上了农业现代化道路,农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果。随着农业发展进程的推进,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得以广泛使用。《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显示:1990年我国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为148362.3千公顷,农用化肥使用量为2590.3万吨,农用塑料薄膜为48.2万吨,农药使用量为73.3万吨;2019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为165930.7千公顷,农用化肥使用量为5403.6万吨,农用塑料薄膜为240.8万吨,农药使用量为139.2万吨。由图1可见1990年至2015年各类农资产品的使用量均呈增加态势,虽然近年来农资产品使用量有所下滑,但其使用总量依然较大。
  农资产品的广泛使用促进了农业生产力水平的大幅提升,邹军等(2019)通过对华北地区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农资投入显著提升了作物生产水平。另外,农资需求的增加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农资经营注入了竞争活力(谭蔓玲,2013),并带动了农资经营业务的扩张。但随着农资经营业务逐渐成熟,农资买卖渠道趋于多样化,杨海钰等(2020)研究发现大多数农户仍选择通过农资零售店而非通过公司直销渠道购买农资。相较于公司而言,分布于农村零售网点的农资经营者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专业知识缺乏,从而使得农户得不到专业化农资技术指导。而且农村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待完善(孙广义,2016),农资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甚少,一味地追逐营销利润,未将“服务农户”落到实处,从而导致农资纠纷事件频发。
  为响应乡村振兴战略和顺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潮流,农资经营与服务水平也要有所提升,并加强农资服务体系建设,这是落实和谐社会发展理念以及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王红阳、杜丹,2012)。其中,规范化经营是完善农资服务体系的重要前提。新阶段的农业发展需要继续推进并完善农业法制体系建设,促进农业法治水平不断提升(朱晓峰,2013)。涉农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使得农资行业逐渐规范化发展,然而相较于之前的无序经营,规范化运营要求使农资经营者面临着生存压力并陷入可持续发展困境。
  农资经营中存在的责任风险
  现阶段,农资经营业务普遍存在资金周转困难且风险保障能力差等问题,保持农资经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就是探究农资经营中存在的风险,进而运用合理手段化解风险。农资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使得农资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更加明确,这使得农资经营面临的责任风险愈加凸显。农资经营面临的责任风险是指因农资经营者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并依据法律、契约规定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或契约责任的风险。
  首先,农资经营面临着产品责任风险。对农业生产而言,农资产品的质量至关重要,农资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直接影响农作物生长,从而给农户生产及生活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农资产品在销售后由于缺陷或质量原因导致农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农资经营者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农资经营还面临着更换、退货或退款责任风险。农资经营业务的高额利润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农资经营,同业竞争愈加激烈(孔祥智等,2009),从而推动了农资经营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法律规定或农资经营者的服务承诺所明确的责任应由农资经营者承担,比如因农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更换、退货和退款责任。农资产品责任风险可通过产品责任保险进行规避,因农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更换、退货或退款责任风险可通过安信农险现有的“农资质量保证保险”进行规避。除了以上两种责任风险之外,农资经营者还面临着因指导警示等服务方面存在疏忽或过失而导致的经营责任风险(以下简称“农资经营责任风险”)。
  2019年6月,浙江省江山市一农户在某农资店购买甲维·虫螨腈等农药产品并施用在吊瓜上,后产生药害,发生药害面积达32亩,发生药害的原因是吊瓜对甲维·虫螨腈反应敏感,由于农资经营者未向农户说明甲维·虫螨腈的使用注意事项,故农资经营者须对该事件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农资经营者一次性补偿农户2.4万元,并为农户提供植物生长调节剂100包,这才使得该农资纠纷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发现农资经营者面临着农资经营责任风险,由于农资的使用涉及较多注意事项,这需要农资经营者为购买相应农资产品的农户提供细致且正确的指导。农资经营者向农户售卖农资产品,因农资经营者疏忽或过失造成农户在使用该农资后发生损失依法应由农资经营者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目前并没有相应的保险产品可以规避农资经营责任风险,一旦发生该类事件,农资经营者将面临高额赔款压力。而本文所指农资经营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其中的过失责任具备可保性,这就使得设计一款农资经营责任保险以分散此风险成为了可能。
  开发农资经营责任保险的意义
  开发农资经营责任保险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完善农资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农资经营责任保险对农资经营者、农户、保险公司乃至整个农村社会都具有较大的意义。
  (一)利于农资经营者持续经营
  首先,农资经营责任保险可以规避农资经营者因指导过失所造成的责任风险,降低了农资纠纷事件发生时农资经营者承担的赔款压力,避免其因资金困境而难以持续经营。其次,农资经营的可持续发展不仅依靠农资产品性价比、农资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而且还依靠农资经营者的服务态度、责任担当与信誉。保险保障的存在有利于农资经营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勇于承担责任,树立农资经营者的良好信誉与诚信形象,避免因农资纠纷事件造成日后农资经营业绩下滑,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再次,保险可以降低农资经营者的自付赔款预期,即降低其安全性储蓄动机,从而使其能够利用现有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并提升服务水平,增强盈利能力。
  (二)保障受损农户合法权益
  首先,农资经营责任保险可以保证受损农户得到应有的补偿,防止因农资经营者指导过失造成农户损失时,农资经营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农资纠纷事件易陷入僵局状态,造成农户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进行维权,而农资经营责任保险可以保证受损农户及时得到补偿,从而为及时恢复农业正常生产创造条件,保障农户的经济利益。
  (三)拓展保险公司经营业务
  首先,随着农资行业管理要求的提高,因农资经营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农户损失的概率将逐渐降低,从而使得开发农资经营责任保险所面临的赔付风险有所下降,扩大了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其次,目前并未有承保农资经营责任风险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开发并销售农资经营责任保险,可以率先占领目标市场,填补市场空白,扩大保险业务量,在增强盈利能力的同时又可以树立公司善于发现、勇于创新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司的知名度。
  (四)稳定农村社会秩序
  首先,农资经营责任保险可以有效缓解农资纠纷事件的负面影响,防止农资经营者与受损农户之间矛盾的激化,对稳定社会秩序、营造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农资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农业的现代化程度(徐玲玲、朱婧,2018),农资经营责任保险直击“三农”问题,利于改善民生,对完善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具有较大贡献,是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农资经营责任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一)市场需求可行性
  目前农业生产中农资投入较大,农资交易增多,农资经营群体庞大,这使得农资经营中出现责任风险具备了可能性。另外,农资经营者专业水平有限,导致其对农户的指导难免存在疏漏,加之农户知识水平也较低,甚至存在不识字的情况,这使得农户自身对农资使用说明不甚了解。农户使用农资主要借助农资经营者的指导进行(张蒙萌、李艳军,2014),从而导致农资经营中出现责任风险并引致农资纠纷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一旦由于农资经营者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农户出现损失,就意味着农资经营者也将遭受损失,尤其是农业规模化发展促使农户拥有的农田面积及种植的农作物规模进一步扩大,一旦发生药害等类似事件,所涉及的受损农作物规模一般较大,相应的经济损失也较多,从而农资经营者承担的赔款就越多。但由于农资经营者需要大量囤积化肥等物资,资金流动性不足,加之农资行业赊销问题严重(谢小芹、简小鹰,2015),如果出现赔款,农资经营者将难以应对,所以理论上农资经营者对本款农资经营责任保险需求较大,且该款保险也能够真正规避农资经营责任风险,使农资经营者走出困境。
  由于农资经营需要投入的资金较大,需要稳固的资金基础,所以一般情况下从事农资行业的人员经济条件都较好,在保费合理的情况下,农资经营者应该有能力购买农资经营责任保险,故该款保险产品具有很大的潜在市场空间。就目前而言,市场上并未出现保障农资经营责任风险的保险产品,设计该款保险产品将填补我国责任保险、涉农保险领域的空白,待投入市场运营后,其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
  (二)政策环境可行性
  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新国十条”第三条即为“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其中就提到了“通过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这为发展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提供了政策契机。另外,“新国十条”也大力支持发展“三农”保险并创新支农惠农方式,发展“三农”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和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举措。“新国十条”中有关责任保险和“三农”保险的意见为开发农资经营责任保险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农资经营责任保险的推广将在丰富涉农风险管理手段和完善农村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2019年《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要求拓展农业保险服务领域,稳步推广涉农保险,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现阶段,农机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险种都得到了较快发展,他们在服务“三农”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觑。为了进一步完善涉农保险体系,实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推出农资经营责任保险十分必要。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主题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融入新元素,文件中提到要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通过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来支持农业经营的发展,农资经营责任保险能够有效应对农资经营中存在的责任风险,通过金融工具实现农资经营的稳定发展,并有利于解决农资纠纷,使农村社会保持稳定。另外,文件中提及的种业、农机和病虫害防治均属于农资范围,可见农资问题依然备受重视,农资依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一环。
  (三)法律环境可行性
  在众多农资纠纷事件中,由药害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以农药为例,2017年6月1日“史上最严格”的新版《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为农资规范化经营提供了有利环境。
  《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农药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农药经营者义务主要包括建立销售台账、指导警示和用药服务,指导警示与用药服务明确了农药经营者在销售农药时对农户应负的责任,这为农资经营责任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已投保的农资经营者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履行应尽义务从而造成农户损失时,由保险进行理赔。
  《条例》的实施为确定农资纠纷责任归属提供了保障。销售台账为追踪农药交易记录提供了载体,当农户的损失是由于农资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时,农户就可以要求农资经营者进行赔偿,而且《条例》规定发生农作物药害事故时农业等部门应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这为保险人确定责任与查勘定损提供了有利途径。
  《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从事农药经营所需的条件,这为保险公司控制风险与稳定收益提供了保障。《条例》中不仅对农药经营场所、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等作出了硬性规定,而且要求农药经营者要参加一定学时的专业培训,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并能指导农户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相关规定保证了农资经营者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从而减少了农资经营者由于专业技能匮乏所导致的指导过失,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农资经营责任风险,从而有利于保险人的稳定经营,增大了保险人的盈利空间。
  除《条例》外,《农业法》、《种子法》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农资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为农资责任保险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其他分析
  在确定责任归属问题方面,一是销售台账可以追踪农户与农资经营者之间的交易记录;二是监控的应用对鉴别责任归属问题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经济与科技的发展推动了监控等设备的普及,由于农资经营者一般会囤积大量农资产品,价值较大,因考虑农资安全问题与顺应监管部门的要求,越来越多的农资经营者在农资门店安装了电脑、监控等设备。通过调用监控可以进一步确定事故责任归属于哪一方,以及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从而为后续理赔提供依据。
  在风险控制方面,现实中的农资问题主要体现在产品责任风险方面,由农资经营者的疏忽或过失所导致的农资经营责任风险发生概率相对较小。一旦因农资经营者的过失导致农资纠纷,不仅须进行理赔,而且影响农资店的声誉,对其后续经营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农资经营者一般不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该保险面临的道德风险较小。加之保险公司可以将被保险人无法证明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故意而为之等情形列为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面临的总体风险较小。但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农作物损失一般是大面积成片发生的,所以保险金的赔付数额一般较大,因而保险人应具备较高的偿付能力。
  农资经营责任保险产品设计
  由于开发农资经营责任保险的意义较大,该险种的开发也具备可行性,故设计一款农资经营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价值。农资经营责任保险是指农资经营者向农户售卖农资产品,因农资经营者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农资产品的消费者在使用该农资产品后发生损失时,承保农资经营者因此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凡依法经营、销售农资的企业或个人,均可投保本保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农资经营者)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从事农资经营或销售业务,由于以下原因之一,致使农资产品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且农资产品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因个人疏忽而遗漏重要信息,未能明确告知农资产品的消费者有关该农资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信息,导致农资产品的消费者在使用该农资后造成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个人对某农资产品的认知存在偏差等非故意原因造成不当指导,导致农资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该农资后造成损失;
  3.被保险人因其他已为保险人认定且属于经营范围内的过失行为,导致农资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该农资后造成损失。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2.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而采取的行动中所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
  由于各种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条款具有相似性,所以本文不再一一列明除外责任条款。
  (二)保费厘定
  科学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既能够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又可以保障投保方的利益。农资经营责任保险保费厘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大致包括:农资经营业务规模;被保险人的从业年限;被保险人的受教育年限和专业技术水平(是否参加规定学时的专业培训);被保险人的社会声誉、个人品质和责任心;涉及被保险人农资纠纷的历史资料及索赔情况;赔偿限额、免赔额和其他承保条件等。通过全面考虑不同被保险人所具有的特点与风险,针对不同的被保险人制定出标准不同的保险费率。
  农资经营责任保险发展建议
  农资问题关系农业生产进展的顺利与否,为顺利推广农资经营责任保险并发挥农资经营责任保险在处理农资纠纷事件中应有的作用,保险公司以及政府部门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助推该险种的发展与完善。
  (一)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农资经营责任保险的投保及保障对象为农资经营者,而大多数农资经营者仍属于农民群体,其经济实力依然较弱。所以相关部门应将农资经营责任保险列入涉农保险范畴,对购买该保险的农资经营者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使该保险的发展能够得到国家财政等方面的支持。另外,可将农资经营责任保险与农资经营资质或资金支持相挂钩,促使农资经营者为了获取相关利益而选择购买农资经营责任保险。
  (二)政企协同推广宣传
  由于农民群体对保险的认可度较低,甚至可能对保险存在错误认知,农资经营者也不例外。为了推广农资经营责任保险并能够有效发挥风险管理功能,保险公司应当借助其专业优势对该保险进行大力宣传。相较于保险公司而言,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更高,所以政府应当对农资经营责任保险进行全面解读,鼓励农资经营者通过购买农资经营责任保险来规避经营责任风险。
  (三)建立保险激励机制
  为进一步鼓励农资经营者投保该保险,保险公司应针对该保险实行一定的激励机制。例如在连续投保的情况下,农资经营者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当其在下一个保险期间续保时,保险公司应当给予一定的费率折扣或提供其他优惠服务。另外,对于已经购买该保险且积极带动其他农资经营者投保的农资经营者给予适当额度的奖励,从而进一步扩大被保险群体数量,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实现承保风险的分散化。
  (四)探索开发一揽子农资综合责任保险
  一揽子农资综合责任保险产品即通过一份可以承保多项责任的保险合同,将更换、退货或退款责任风险,以及农资产品责任风险和农资经营责任风险一并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实现一站式服务,将农资责任风险进行全方位转移。这样不仅能够帮助农资经营者进行全面风险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农资经营风险分散,而且能够提升保险公司业务量,进一步开拓保险市场。
  原文载于《农村金融研究》202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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