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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风策略] 吴志远:从康熙朝南阳绿营兵乱看清代地方文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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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4 10: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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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远,男,郑州大学历史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中原历史与文化研究院研究员。


绿营自建立之日起所形成的标、协、营、汛四级制度在巩固绿营制度的同时也帮助清廷实现了从省到县的有效军事控制。除镇守地方的军事职责外,绿营还承担着缉捕罪犯、押解犯人、平息械斗、转运钱粮、传递文书等体现社会管理作用的职责,因此清代绿营的营、汛起到了现代警察的作用。目前学术界针对绿营兵的研究成果大多侧重于宏观层面,主要是探讨清代绿营制度对于维护边疆安全、国家统一的重要作用。可见目前清代绿营制度的研究具有很强的宏观性和区域性。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南阳府爆发的绿营兵乱不仅反映了清代河南南阳地区的绿营驻防情况,也反映了清代绿营武官对地方社会的参与及其与文官的关系。因此笔者决定从这一事件出发探讨清代地方文武关系,以期进一步完善清代绿营制度及地方治理研究。
一、建威销萌:清代南阳镇绿营的驻防
南阳府为清代豫南重镇,与陕西、湖北两省接壤,是兵家必争之地,正如嘉庆《南阳府志》所说:“南阳用武之地,四达之区也。”故清廷于顺治三年(1646年)设立南汝镇,统辖南阳府、汝宁府、光州等地的绿营兵。1.南阳镇绿营的驻防情形南阳镇长官为总兵官,驻扎南阳府,统领本标官兵及分防、城守各营官兵。南阳镇总兵标下分左、右二营,以镇标左营为中军,掌号令之事。镇标下属武官、兵丁情形可见表1。南阳镇除统辖本标外,还统辖一定数量的城守营、分防营,所辖各营情形可见表2。南阳镇绿营兵丁驻防范围较广,基本覆盖豫南全境,也足见南阳镇总兵大权在握,半省的军事力量尽在其手中。通过对比镇标及各营可见南阳镇标存在兵丁数量多且集中的特点,原因在于各营需分汛防守,而镇标一般不必分汛,故总兵本标兵丁数量要多于下属各分防、城守营,以治理下级营、汛。总兵标兵虽多,但标兵仅为全镇绿营的一部分,总兵不能掌控全镇之兵。此便是清代绿营的大小相制原则,可见清代绿营制度之严密。
表1  南阳镇标武官及兵丁数量情形表 11.jpg
表2  南阳镇所辖各营武官及兵丁数量情形表 22.jpg
2.淅川县绿营的驻防情形南阳兵乱的起源地是南阳府淅川县,那么淅川县绿营驻防情况如何,其与南阳镇关系如何?下文做详细分析。淅川县曾属内乡县,明成化八年(1472年)自内乡县分置淅川县,归属邓州管辖,清代因之。淅川地势险要,下辖荆紫关这一要隘,故有“淅邓扼荆紫之险”一说。咸丰《淅川厅志》记载称:“自顺治初年停止藩封,特设南汝总兵,其所属镇标右营旧有驻防淅川汛把总一员。其镇标右营守备,乾隆十八年奉文移驻荆紫关。”可见,淅川因辖荆紫关这一要隘,故清廷先是派拨镇标右营把总分防,随后又将镇标右营守备移驻荆紫关,嘉庆七年(1802年)又设副将一员协防荆紫关。从南阳镇标分汛防守淅川一事足以证明南阳镇与淅川汛的密切关系。总的来说,清廷虽在豫省布置的绿营兵数量不多,但出于注重对战略要地的控制,在军事要地仍集结了一定的绿营兵力,以南阳镇尤为显著,故后人将咸同兵燹、寇警日至之际而南阳无虞的原因归于“备之者有素也”。因淅川县有荆紫关这一连接豫楚陕的重要关隘,故淅川一直是清廷军事控制的重点。正是清廷所重视的南阳镇及淅川汛,却在康熙五十七年爆发了兵乱,而起源地正是南阳府淅川县,这何尝不是绿营武将兵丁跋扈的结果,也是地方文武不和所导致的结果。
二、文武殊途:南阳绿营兵乱中的文武官员
1.兵乱中的文官南阳绿营兵乱这一事件涉及了多位朝廷官员,涉及的文官主要为淅川县知县崔锡、南阳府知府沈渊,二者与兵乱的起因有着密切关系。淅川县知县崔锡为直隶人,举人出身,于康熙五十七年任淅川知县,兵乱恰于此年发生。康熙五十七年四月,淅川绿营兵违例聚众赌博,被知县崔锡发觉。出于对失察之责的恐惧,崔锡决定介入这群绿营兵赌博的事件,将参与赌博的绿营兵当场抓获。为惩戒这些不守“规矩”的绿营兵丁,崔锡决定将参与赌博的兵丁杨四枷责以示惩罚。杨四是南阳镇标右营分防淅川把总罗士英手下兵丁,把总罗士英及兵丁得知杨四受枷责后,十分同情杨四的遭遇,并深感不平。于是罗士英亲赴淅川县衙向崔锡声称杨四为己兵,意图施压放人,在此期间,罗士英兵丁闫观行甚至将杨四连枷一同强行抬去。此案随即闹至南阳府,南阳府知府命令行提杨四等人同淅川县知县会审此事。此时南阳府知府为沈渊,沈渊为浙江绍兴府山阴人,岁贡出身,于康熙五十三年首次担任南阳府知府,康熙五十六年再次出任南阳知府。沈渊治理南阳期间颇有政绩,他曾召集泌阳县农民进入马仁坡开荒修堰,荒芜坡地逐渐成为村落,百姓颇为感恩。若沈渊任内无重大的变故,最终可以以“父母官”的美誉升迁,可谓前途光明,孰知在其任内发生了兵乱。五月初一日,兵丁王爵突将杨四连枷抬至南阳府堂,冀图知府沈渊能够为杨四做主。沈渊见王爵等人已将杨四连枷抬至府堂,便谕令给杨四开枷将就此事进行审理。兵丁却以为淅川县知县未到南阳府衙,又将杨四连枷一同抬去。把总罗士英见此情形也认为崔锡故意不至。武官和兵丁本就对知县崔锡颇为恼怒,而崔锡所谓迟迟不至的傲慢进一步惹怒了这群武人。在盛怒之下,把总罗士英将怒火发泄在沈渊身上,唆使兵丁趁沈渊因公外出之时将其围困并抬至教场。最终愤怒的兵丁依罗士英意聚众将知府沈渊抬至教场,百般羞辱,至三日后在南阳镇总兵高成的劝谕下方才放还。此事涉及的两位文官在行为上似无不妥,反而忠于职责,却因此引发了绿营武官的不满,招致报复。从两位文官的遭遇可见地方武官的跋扈,跋扈的背后是水火不容的文武关系,也展现了面临兵乱时,当事文官丧失话语权与主动权的一贯特点。2.兵乱中的武官文官是南阳兵乱的起因,武官则是南阳兵乱的推动者,正是南阳镇武官在处理这一事件时夹杂私心、无所作为,才使得兵乱最终发生并持续恶化。本事件所涉及的武官主要为淅川把总罗士英、南阳镇标游击王洪道、南阳镇总兵高成。上文已提到罗士英是南阳兵乱的煽动者,高成是南阳兵乱的平息者,王洪道在这一事件中虽未多次出现,但对事件需负有一定的责任。据载王洪道为陕西人,行伍出身,康熙五十二年任南阳镇右营游击。关于王洪道在此事中的角色,大部分史料未曾提起,如《清实录》对于此事的记载是高成标下兵丁以王爵为首将沈渊抬至教场,内容较为简略。在时任河南巡抚杨宗义给康熙皇帝的奏折中可发现,在右营把总罗士英率领兵丁汪朝宗将沈渊抬至教场时,时任南阳镇标右营游击王洪道随同众兵丁至教场,百般恐吓沈渊,直至总兵高成闻讯赶至,兵丁才最终散去。杨宗义的奏折充分体现了游击王洪道在这一事件中的所作所为。王洪道参与、纵令兵丁羞辱沈渊的原因在于与沈渊不和,以至总兵高成赶至后,仍违背高成命令,拒不解散兵丁。后朝廷在审理南阳镇挂名兵弊病时,王洪道居然“倚恃职员,尚无切供”,可见,王洪道跋扈至极。与同案的其他武官不同,王洪道在南阳兵乱中的所作所为纯属个人恩怨,但又与同案的武官有着一定的共性,其共性表现为武官对文官的轻觑、欺凌。此现象产生的原因除以王洪道为代表的绿营武官行伍出身,文化素质不高外,也与清代的政治环境及地方文武职责有一定的关系。王洪道等绿营武官在这一事件的形象及所作所为充分反映了清代地方文武不和的现象。3.地方与中央的应对南阳兵乱爆发后,河南巡抚张圣佐因未将情况奏闻及失察属员遭到弹劾,已于康熙五十七年四月去职,而新任巡抚杨宗义要到五月十七日才到任,此时河南按察使张孟球便担负起处理此事的重任。张孟球认为:“‘南阳地连襄、郧,急则铤而走险,事未可知’。密令附近诸县严守御,谕:‘止诛首恶,自首免罪。’”后诛杀为首者七八人,南阳绿营得以稳定。兵乱结束后,四川道监察御史杨汝谷闻其事,上书弹劾总兵高成纵兵殴官。康熙皇帝命刑部尚书张廷枢,内阁学士高其倬处理此案,随后于康熙五十八年四月出具审判结果:带头起事兵丁王爵等照光棍为首例,拟处以斩立决;从犯刘长子拟处以绞监候,待到秋后处决;游击王洪道因煽动兵丁,且违背总兵高成命令,被处以斩监候,待到秋后处决;罗士英身为淅川县把总,未能管束手下兵丁,因此被处以杖责,发配边卫充军;南阳镇总兵官高成因平日未能约束兵丁,且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题参,照溺职例革职⑩。案件的审判结果也进一步证明了游击王洪道在兵乱中的恶劣影响。王洪道所任游击一职于绿营中是中级武官,身负要职却纵容、推动暴乱,目的仅是为报复沈渊,行为可谓恶劣,故被处以斩监候。此番文武较量中被处理的官员主要是南阳镇各级武官,上至总兵下至把总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而文官虽受辱,但取得了最后的“胜利”。
三、文武不和:清代地方治理机制的弊端
南阳绿营兵乱反映了清代承平之际地方文武官员不和的现象。清代地方文武不和在顺治朝就初现端倪。顺治十年冬,“总兵刘某养马汝宁,时大雪,兵马寒甚,必欲入城”,汝阳县士绅百姓担忧兵士骚扰,泣于知县,并请求知县出面劝阻。时任汝阳知县的许应鹍深受绅民感染,决心出城面见总兵官,并试图劝阻,不料却被官兵凌辱詈骂。知县许应鹍不堪羞辱,愤而自缢。总兵刘某见知县自缢,担心事情难以控制,激起事端,便率兵绕汝阳而走。康熙十八年,因山东裁撤提标,导致兵丁哗变,新任山东巡抚施维翰查明事情经过后,指出兵乱的原因在于“巡抚提督文武不和,遂致兵丁生变”康熙十九年伊僻即将出任云南巡抚时,康熙帝告诫其“文武调和,则诸事易于就理。文武不和,则诸事掣制,难以径行”。康熙二十二年康熙帝告谕在平定三藩之乱时立有军功的温州总兵官陈世凯、南赣总兵官许盛,称“朕每见功大者,易生骄傲,以致文武不和,地方多事”。康熙帝频繁的告谕正是地方文武官员不和,以致事端多发的反映。面对地方频发的文武矛盾,康熙帝曾有“至地方文武共事,每多不和”之叹。可见清代文武不和现象较为严重。清代名宦黄六鸿对这一现象有着深刻的看法:

凡州邑俱有营弁驻防,大约非守备则千把总也,从科目出身者,未免轻觑营官,而营官亦恃管兵,未免衔愤。州邑每遇兵民相共,各自护持,而民往往为兵所欺凌,或值地方偶警弁先混报,而地方往往为弁所骚扰,此皆文武不和之故也。

黄六鸿认为清代文官与武官因出身不同而互相轻视,文官以科举正途出身,认为武官粗鄙,武官因手握重兵,内心衔恨,伺机报复。部分绿营兵骚扰百姓的恶习更是加剧了两者的矛盾。矛盾的产生除了与康熙帝所说的武将骄横、黄六鸿所提及的文化素养差异有关外,也与清代奉行的“文武相制原则”存在一定关系,此种原则的产生与明末清初文武合一论逐渐深化的现实有关,也是清王朝对明末武将骄横局面的反思。清朝以武功得天下,尚武之风浓厚,但部分汉族官员秉承重文轻武的思想,主张压抑武人。清朝统治者鉴于前明之事,不愿过于压抑武人,他们甚至会赋予武人更大的影响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牺牲文官,因为他们仍要把军事置于严格治理之下。如康熙朝官员赵申乔多次参劾武官的行为引发了康熙帝的不满,康熙帝痛斥赵申乔说“抑武人乃明代陋习”,但康熙帝也不得不承认赵申乔的观点存有可取之处,随后委婉说出了“武人粗鲁,不宜抑之太甚”之语。此事凸显了康熙帝重武但又抑武的矛盾心理,使清廷虽给予武官一定的权力却又重重制约,为文武矛盾的产生埋下了伏笔。从清代督抚与提督之关系上便可见文武相制因素的存在,提督是清代一省绿营的最高专职武官,却又设置督抚文官统率标兵,节制武职,文武相制用意明显。此举虽使得文武相互制衡,不至权倾地方,却加剧了绿营武官与文官的矛盾,削弱了战时绿营与地方文官的配合能力。从雍正帝上谕可见文武挟制之风气及恶果:

至于文武虽属两途,然同为朝廷之官,同办国家之事,实为一体,所当和衷共济,据实秉公,以尽勿欺之道。闻得外省有文官已申文书,而武员恐其干碍,或于中途掣回者,或勉强令其更改者。武既可以施之于文,则文亦可以施之于武。似此挟制成风,苟且迁就,何以得事之实情,除事之弊实,况目前虽草率结局,而嫌隙自此而生,文武不和,实始于此,著该督抚提镇通行晓谕,严加禁约,倘所属有犯此等情弊者,即据实参奏,毋得姑容。

因部分武官存在胁迫文官的行为,雍正帝据此认为“武既可以施之于文,则文亦可以施之于武”,若不制止,将导致文武不和,因此雍正帝下令若再发生文武相争之事,牵涉之人要被严惩。雍正帝在康熙帝“文武和衷”思想的基础上试图调和文武矛盾,但日后仍有类似事件发生,可见清朝地方管理中文武矛盾之深。清廷的“文武相制”之举正如一把双刃剑,“文武相制原则”一方面使地方权力不至于集中至某人之手,利于中央集权;另一方面在导致政令不畅的同时,也加剧了文武官员的矛盾。而清朝统治者对此心知肚明,他们也深知“抑武人乃明代陋习”,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他们仍试图实现文武间的权力制衡,乃至出现与“文武和衷”唱反调的情况。如乾隆年间,云南布政使徐嘉宾奏称:“各省文武员弁不能和谐,请分别情罪议处。”乾隆帝却认为:“文武不和全在上司化导,定以处分,殊非至当,且定以何等处分耶,此见甚小。”徐嘉宾提议应对文武不和的现象加以惩治,而乾隆帝却不以为然,他认为文武不和出现的原因在于上级官员教化不周,换句话而言,解决文武矛盾的关键即在于上级的教化、劝导,而不在以重典惩治。但是一些特殊区域,如边疆之地,因其“民夷杂处,抚绥化导,职任尤重”,若当地文武矛盾频发,势必影响清王朝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因此,清廷对边疆地区文武不和的现象,呈现出严肃整顿的姿态。乾隆帝也称:“至于文武不和,乃地方之大患,其在苗疆更宜严禁而重惩之,嗣后若有怀挟私意,彼此龃龉,致误公事者,该督抚提臣即行题参,从重议处,毋得姑容。”值得注意的是,乾隆帝虽提及对涉事文武官员的惩处,但所谓的惩处仅是在“误公事”的情况下,即在引发较大的事故后,方给予惩处。因此,从相关史料中,我们可以发现众多清朝统治者训诫文官亦或是武官要其和衷的描述,但从具体的制度运行层面来看,清廷关于调节文武矛盾的措施可谓是少之又少,原因即在于,清廷认为文武矛盾解决的关键在于上司的教化,而不在于惩治,因此清廷并未拿出强有力的举措来解决这一问题。此外,因清廷所奉行的“文武相制原则”的存在,导致文武矛盾这一问题无法彻底解决。清代“文武相制原则”加剧了文武间的矛盾,其在地方实行的“文武协防制度”更是进一步加剧了两者的矛盾。清廷在动用以文为代表的文官、乡绅来加强对地方社会的治理之外,还动用了武官,即清廷在地方不断调整、增加驻防营、汛以强化对地方社会的管控。地方驻防武官主要负责弹压群体性暴乱事件以及履行地方巡查治安,起到弥补文官力量不足的作用,正如江西巡抚辅德所说:“州县额设捕役多者不过十名,少者数名,侦缉势难周到,是以责令营兵协缉。”关于地方“文武协防制度”的提议可追溯至顺治朝。顺治十六年户部左侍郎林起龙曾向朝廷提议,应将捕盗等地方事务交由绿营官兵负责,是年十月,简亲王济度与众大臣对这一提议展开讨论,最终商定,“地方大伙贼盗,着营兵捕拏;其窜匿城市乡村盗贼,仍设番快缉拏”。在文武官员配合的基础上所建立的文武协防治安体系,就此形成。但顺治年间的讨论仅是构建了文武协防体系的大致框架,而就其如何具体实施,各地督抚大员则有着自己的理解。如雍正五年(1727年),河南巡抚田文镜向雍正帝上《请停分缉协缉疏》,提出了自己对“文武协防制度”的看法,他在文中说道:“嗣后城内失事,缉拿之事专责之文职,同城武职令其协助;道路、墩铺失事,缉拿之事专责之武职,该管州县文职令其协助。”奏疏十分明显地体现了文武协防这一地方治理模式,即文官负责城内事件,武官协助;武官负责城外事件,文官协助。此举充分考虑到了文武官员能力的区别,因文官处理民众暴乱事件主要依靠民壮、差役,故城内突发事件主要由文官处理,武官协助。武官处理民众暴乱事件主要依靠防汛兵丁,其兵丁分布各交通要道,部署范围较广,因此城外事件主要交由绿营武官处理,文官协助。田文镜此举意在使文武官员相互配合以达到共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但部分地区由于匪患较重,州县衙门差役力不能及,缉捕之责全由绿营承担,以至出现“遇有大伙枭贩,武职弁兵自应首先擒捕,方不至于免托”的情形。以清代档案的相关记载为例,可以更为清晰地观察到清代“文武协防制度”的具体运转情况。雍正八年十二月,河南南阳府叶县的一伙贼人“越墙进院,撞门入室,明火执械”,将户主沈睦捆绑,向其索要银钱,沈睦之子沈峰存趁贼人不备,试图反抗,却反被贼人砍伤,最终贼人盗走二千多银钱及部分财产。在贼人走远后,沈睦急忙将此事报于保正,遂上报于县。叶县知县便带领差役前去沈睦家查验,并移会营弁,“责差惯捕,勒缉赃贼务获,并关会临境州县营汛,遍加协缉”。后叶县差役前往襄城等地打探消息,无意中得知当地人赵来子平时多行不法之事,便以赵来子为突破口,破获了此案。此案虽已告破,但据清制规定,若地方发生盗劫等案件,需对文武官员展开追责。经查,“汛弁平日懈于巡查,临时又不追捕,疏防殊甚”,因此叶县汛武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叶县负责治安的文官也难逃其咎。因涉及本案而被题参的官员主要为:“叶县典史叶芝殿,前任知县杨永升,兼摄南阳府粮捕通判事南阳府知府程秉礼,分巡南汝二府、汝光二州道副使董自超;专汛叶县千总事,今署河南营中军守备李大威,协防外委千总今署陈州营把总王世林,兼辖南阳镇标标右营游击翁世熊,属邑失事例应并参。”仅部分官员因公外出而躲过了被题参的风险,叶县甚至南阳府的多位涉及捕盗贼事项的文武官员均被题参。此外,发生在城外的劫案也凸显了“文武协防”这一制度的特点。山西太原人师传儒以往来直隶河南贩卖粮食为业,嘉庆元年(1796年)三月,师传儒前往内黄县楚旺集购买粮食。二十二日申刻,在途经宋村东北旷野时,两个贼人突然拦住了师传儒的去路,并将其拽落下马,抢其银两而去。师传儒遂将此事告知附近的村民,村民与其一同前往追赶至泊口集,发现贼已不见踪迹。地保周宁将此事告知知县许长浩,许长浩便“选差勒缉,并移临封营县一体协拿”。此案是三月发生,但至七月间,劫犯仍未归案,因此“疏防限满”,当地文武官员俱被题参:“捕官系内黄县典史张湜,印官系内黄县知县许长浩,兼辖官系彰德府粮捕通判福禄,不同城知府系彰德府知府讬金,统辖官系彰德卫怀道蔡共武;武职专汛官系驻防内黄县把总冯杰,兼辖官系彰德营都司陈国瑚。”清制规定:“凡道路村庄被劫以失事之日起,扣限四个月盗犯未获,题参疏防。”而楚旺镇劫案已过去四个月,案犯仍未能归案,因此内黄县负责捕盗的文武官员俱被题参。由上述“文武协防制度”的具体运作情形来看,武官深入参与到了维护地方的社会秩序、稳定及日常政务运转中去,但地方武官部分职责与文官重叠,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因为双方的认知不同而产生矛盾。在地方社会的治理中,武官所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其治理主体仍应是文官,武官的过多参与也易引发文官的忌惮和不满。湖广道监察御史李时谦曾向康熙帝条奏弭盗事宜,称应“令文官举报,缉拿则责之武官”,则盗案自可消弭,康熙帝看后称:“凡巡查乡村严缉奸宄,是其专责。今若置之不论,独责之武官,则州县兵少,不但不足以缉盗,即使业已缉获,文官审讯时又谓其诬良为盗,此岂可行者耶。”康熙帝认为缉盗一事是文官专责,若按李时谦建议,即由文官举报,武官缉拿,如无法在期限内缉捕到案最终被题参的必然是武官,即使缉捕归案,文官也会以“诬良为盗”的借口弹劾武官,若以此行之,只会进一步加剧文武官员的矛盾。李时谦与康熙帝的言论无意中透露了清代地方文武官员在缉盗问题上的矛盾,矛盾可大致概括为文官忌惮武官拿获盗贼,即“文官最忌营汛获贼,通报上司即形其短,虑生嫌疑”。原因在于清廷官员对地方社会治理存有一种认知,即州县文官是百姓的父母官,也即是州县事宜的第一责任人,正如瞿同祖所言:“在治理实践中,州县官被赋予地方行政的各项职责,被视为集‘法官、税官和一般行政官’为一体的全能型官员。”而绿营只是州县文官的补充力量,尤其在缉盗等事宜上,其虽时常参与,但只负责缉拿,而后续的审理等则紧紧地攥在文官手中。文官虽对“外来”的武官心存不满,但“低成本”运行模式下的州县行政能力不足的现实困境却又在提醒文官不可不与武官合作。《杜凤治日记》中记载了大量杜凤治等官员与武官协同配合剿匪之事,如杜凤治向参将林福祥、守备衔千总龙玉龄送礼以寻求今后支持。类似之例还可见遂溪知县徐庚陛在县内发生宗族械斗之事后,向府、省及提督通禀,并请求“就近拨派兵勇三四百名”。但因武官的骄横及其对文官的不满,在应“协防”之时,不仅不予以协助,反而处处刁难文官,最终出现“愚悍之将无事则侵官溺职,而有司不能治,一旦有事则又相抗相诿,而有司不能发一策,为州县者,惟有瞠目束手而已”的局面。
结  语
清前期以来,绿营逐渐成为清王朝“文武协防”基层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主要体现在对社会治安的维护,参与具体基层事务等方面。但“文武协防”基层治理体系也面临着风险和挑战。如康熙朝南阳镇绿营兵乱事件,其历时虽短,未酿大祸,但暴露了清代地方治理中存在的文武不和问题。该事变的发生正是武官借机泄愤于文官的结果。南阳镇游击王洪道等绿营武官面临兵丁作乱时,不是设法安抚,而是纵令兵丁羞辱知府沈渊,其原因竟是王洪道与沈渊有隙。因此,此类现象虽是个案,但体现出地方文武官员的不和,一方面易使州县基本的政务难以施行。另一方面也加剧了两者的矛盾,使“文武协防”体系遭到挑战。此种现象在清代不是孤案,时人已经有所注意,清廷也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但因秉承的“文武相制”原则及理想化的文武协防地方治理机制,未能对此类现象根治。此事件对清廷触动较大,并波及后世。如嘉庆朝平定白莲教起义时,部分清军将领将已降贼匪遣散,但嘉庆帝对此不满,就援引南阳镇一事指出镇兵凌辱长官已属罪不可赦,今部分白莲教徒曾是营伍之人,而今行谋逆之事,其罪甚重,并发布上谕要求“各督抚提镇等督饬营员,随时查察,严行管束”,以防兵丁参与教乱。可见,南阳绿营兵乱影响深远。嘉庆帝只看到了兵丁的暴乱,却未关注过兵丁暴乱背后的武官在这一事件中的角色及行为,更未意识到地方文官与武官之间的矛盾。清朝地方制度设计存在理想化倾向,将绿营这一军事组织视为清王朝平衡地方基层治理的“第三方”,但绿营与地方文官、民间力量的协同程度,一定意义上决定了“文武协防”的成效。而清王朝虽然意识到该制度存在弊病,但其不愿、也不能根本地解决这一问题,只是不断地试图协调两者的关系,因此产生的文武矛盾反而削弱了地方治理、控制的效果。
编辑:王轲

文章见《中州学刊》2023年第6期“历史研究”栏目,因篇幅所限,注释、参考文献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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