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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振兴〔2020〕209号
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你们上报的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名单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上报的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名单。现将确认后的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名单印发你们,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793号)要求,扎实做好试点组织工作。充分认识开展生态综合补偿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督促指导,做好组织协调,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组织试点县做好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在本通知印发的3个月内将实施方案报我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试点中的突出问题,定期向我委报送试点情况,确保试点工作质量和效果。
附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12日 附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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